祭祀坑之說的出籠

2024-10-06 04:54:26 作者: 岳南

  早在1986年,在廣漢召開的「巴蜀歷史與文化學術討論會」上,就有為數眾多的專家,高屋建瓴地注意到了三星堆遺址兩個器物坑性質的重要,並提出了「墓葬陪葬坑說」「亡國寶器掩埋坑說」等多種說法。在這次會上,有的學者又把當年馮漢驥提出的觀點舊事重提,仍堅持認為應屬於窖藏性質。

  1976年9月,當馮漢驥躺在病榻上,在生命的最後一段歷程中,指導他的愛徒童恩正,在論述月亮灣出土的玉器時,曾有過這樣明確的表示:「廣漢玉石器埋藏的性質,過去有人認為是古代蜀國帝王的墓葬,有人認為是祭山川之所。現在看來,以屬於窖藏的可能性較大。根據我們解放後多次在廣漢調查和試掘的情況來看,這裡文化層的堆積很厚,範圍也相當廣泛,很可能此處原來是古代蜀國一個重要的政冶經濟中心,而發現玉器的地點,即為其手工業作坊所在地。歷年來出土的玉石成品、半成品和石坯,應該就是這個作坊的遺物。但不知由於什麼原因,這個作坊突然廢棄,人們只能倉促將所有的產品埋藏起來,以後也就沒有機會再來挖掘,所以保存至今……對此我們亦有一假設:據《蜀王本紀》和《華陽國志》的記載,蜀的統治者原為杜宇氏,以後為開明氏所取代。據《華陽國志·蜀志》載開明氏位十二世,《路史·餘論》則記開明氏經十一代三百五十年為秦所滅。按秦滅蜀為公元前316年,經上推算則開明氏取代杜宇氏的時間約在公元前666年左右,廣漢玉石器作坊的突然廢棄,可能與這一歷史事件有關。」

  繼馮漢驥與童恩正發表這一觀點之後的1986年,曾主持三星堆考古發掘的四川省博物館著名考古學家沈仲常和另一位同事黃家祥,又發表了《關於廣漢土坑出土石璧的認識》一文。文中說:「在本世紀30年代,廣漢土坑出土了石璧等遺物。這種土坑到底是墓葬或是一種祭祀坑?石璧等遺物是作為墓葬的或是作為祭祀坑的埋藏物?弄清這些問題,對於我們認清石璧的性質,解開埋藏或隨葬石璧之謎無疑是有所啟迪的……我們認為解放前廣漢土坑出土石璧、玉琮等一組玉石禮器當是作為隨葬品埋入墓葬的,出土石璧、玉琮等一組玉石禮器的土坑當是一座墓葬。這座墓的墓主人當是有一定地位、一定身份和級別的顯貴者。同時還說明,林名均和鄭德坤先生有關解放前廣漢土坑出土石璧在坑中置放的情況,當以『葛氏據董君所聞,謂璧在地中布置,由小而大,分三道,一列坑左,一列坑右,一列坑面,形如長方坑之裝飾』。比林氏從攝影員晉君所聞石璧大小不等『疊置如筍,橫臥泥中』的記載,更接近於墓葬隨葬石璧的置放情況。雖然良渚的墓葬、齊家的墓葬隨葬的玉石璧沒有顯示出分成幾道、幾列,但仍可看出石璧的置放是有特定的位置。這裡可舉皇娘娘台齊家文化第48號墓隨葬的83件石器的置放情況為例。從發表的考古資料中可看出大量石璧在墓坑中部,墓坑內其他地方也零星有一部分。另一部分石璧壓在人骨架之上,一部分石璧在墓坑底部的人骨架之下。因此,從記載的廣漢土坑出土的石璧情況,我們可以推知,放在坑面的石璧,當是墓坑的底部。這座墓葬之所以無人骨架發現,從當時記載看,由於墓坑在溪底,燕氏『疑其下藏有金珠寶物,乃待至深夜,始率眾匆匆前往掘取……』這可說明只是為了索取寶物,即便坑內有殘留的人骨架痕跡,在黑夜的挖掘過程中,是絕不會發現和保留下來的。再參照中原一帶商、周之際大量遺存的發掘,我們可以說,不能一見到有人骨架的遺蹟就判定為墓葬,有的遺存儘管有人骨架卻不是墓葬。由於某些特殊的地理環境,土壤中酸鹼程度不一樣,有些墓坑內人骨架全部腐朽,蕩然無存,連骨架的痕跡也難以辨認,而隨葬器物卻放置在墓坑原處保存下來,特別在發掘早期墓葬中會遇到這種情況。遇到此類現象,我們也不能斷然就判定它不是墓葬。這些情況,在今後的田野考古工作中,可能還會出現的。廣漢土坑出土的石璧等玉石禮器,我們通過上面與其他考古資料的比較研究後,推測這個土坑是一座墓葬,出土的石璧等玉石禮器是作為隨葬品埋入墓坑內的可能性極大,而且隨葬有璧、琮這類玉石禮器的墓主人,在當時是有一定地位和身份的顯貴者。這種組合的玉石禮器的隨葬品,在前面所列舉的考古資料中均已看出。因此,廣漢出土玉石禮器的土坑是祭祀坑的可能性極小。」令沈仲常、黃家祥意想不到的是,就在他們發表此文的兩個月後,震驚中外的三星堆器物坑被發現了。面對兩個大型的土坑和埋藏的奇特古怪的器物,在隨後召開的學術討論會上,沈氏除了堅持以前的觀點——即新發現的兩個器物坑,同此前燕氏發現的玉器坑一樣同屬墓葬之外,還稍有緩和地表示:「即使不是墓葬,也應與墓葬有關。」

  皇娘娘台齊家文化第48號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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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星堆一號坑發掘情形

  但三星堆兩個器物坑的主要發掘者陳德安、陳顯丹則不管沈仲常這位考古界老前輩振臂高呼的「祭祀坑的可能性極小」那一套高見,當發掘剛一結束,就本著一位西方哲人所說的「我愛我師,但更愛真理」的格言,很快就斷定兩坑是不折不扣的祭祀坑,並在隨後發表的權威性簡報中,明確地向學術界正式提出了三星堆兩個器物坑是祭祀坑的論點,並直接把「祭祀坑」三字作為一、二號發掘簡報的標題公之於世,並這樣論述道:

  一號祭祀坑開口於三星堆遺址第五、六層以下。從地層的疊壓打破關係分析,此坑年代的下限不會晚於三星堆遺址第三期後段。

  坑內出土的青銅頭像、人面像等為國內首次出土,目前尚無可比材料。璋、戈等玉器,從器形特徵看有的可早到二里頭文化時期,有的又晚到殷墟時期,也不能做斷代的依據。只有出土的陶器和青銅容器,為推斷祭祀坑的年代提供了較科學的根據。陶器中的廣肩平底罐和頸部施凹弦紋的壺,是三星堆遺址第三期出現的典型器物,尖底盞器座是第三期偏晚出現的新器物。尖底盞形體較大,胎較厚,尖圓唇,腹較深。器座底部較平,邊緣較鋒利。形制呈三星堆遺址第三期特點,與第四期器物明顯不同。故可進一步推測此坑的時代為三星堆遺址第三期後段。

  二號坑出土的青銅神壇摹圖

  青銅容器中罍的形制、花紋與河北藁城台西村墓葬出土的銅罍相似,尊的形制、花紋和鑄造工藝與安徽阜南月兒河段打撈出的商代前期(晚於鄭州二里崗上層,與殷墟文化第一期相當)的龍虎尊一致,時代也應與之相當,盤也是商代前期的形制特徵。據此,我們推測一號祭祀坑的相對年代相當於殷墟文化第一期。

  三星堆遺址出土的玉神壇與青銅頂尊跪坐人像摹圖

  過去有關商代祭祀的考古材料,主要有「人祭」和「殺牲祭」兩種。而以「俑」代替人牲作為祭品,則尚無發現。在殷墟婦好墓中,隨葬的玉人、石人,似乎可以看作是用「俑」替代人殉的發端,廣漢三星堆一號祭祀坑內出土的銅人頭像,頸部做成倒三角形,出土時有的內裝海貝,有的內插象牙,均被火燒過。這種情況,不像是作為祭祀對象——「神祇」,而像是作為祭品——「人祭」的代用品。頸部做成倒三角形,很可能用它們象徵被殺的「人牲」。

  燔燎的現象,過去也很少見,僅在殷墟丙組基址內發現有「燒牲祭」。但甲骨文中有關「燎祭」的卜辭屢見不鮮,祭祀的名目相當繁多,對象很廣泛,祭品尤為豐盛,有牛、羊、羌、犬、豚等,有的用牲多至十五頭牛及卅牛,可見「燎祭」是隆重的大祭典。三星堆一號祭祀坑內瘞埋了約三立方米經火燔燎敲碎的骨渣,出土的金器、青銅器、玉石器、陶器、象牙、貝等均用火燒過。我們認為,這些遺物是在舉行一次規模浩大、祭典隆重的「燎祭」活動後瘞埋下的。

  三星堆一號祭祀坑既使用「燎」祭,再將「燔燎」後的祭品「瘞埋」,我們推測祭祀的對象是天、地、山、川諸自然神祇之一,而祭祀先公先王等人鬼的可能性很小。

  二號祭祀坑與一號坑相比,出土遺物不論種類還是數量都豐富得多。在二號坑出土的遺物中,提供判斷時代依據的器物主要是銅尊、罍等容器及大型青銅立人像、青銅樹上的鳥及其他紋飾。但上述器物的時代差距較大,我們選擇其中鑄造年代最晚的,作為此坑下埋年代的上限。

  青銅持璋小人像

  青銅持璋小人像摹圖

  二號坑與一號坑同處一個區域,相距僅三十米。但一號坑開口於第2發掘區的第六層下,其時代相當於殷墟一期。而二號坑則開口於第2發掘區的第五層下。就地層關係而論,二號坑顯然晚於一號坑。

  二號坑出土的璋、戈、瑗等玉石器的形制和一號坑所出相比,顯得體形長大而厚重。青銅頭像比一號坑出土的種類增多,造型也有所變化,顯得更為成熟。因此時代應比一號坑晚。

  二號坑出土的青銅尊多為侈口,高領,束頸,鼓腹,圈足上鏤方形或長方形孔。這些器物的器型及紋飾特徵,均與晚期商文化特徵相同,約相當於殷墟二、三期。從二號坑內出土的大量鳥的形象來看,頭上都有冠,鉤喙,尾上翹。而殷墟一、二期所發現的鳥紋,頭上都無冠羽,尾普遍下垂,直至殷代末期容器上的鳥才普遍有冠,尾上翹。故就鳥紋相比,二號坑的時代也晚於殷墟一、二期,大致相當於殷墟晚期。

  關於二號坑的性質,或認為是「墓葬陪葬坑」,或認為是「異族入侵」等等,我們認為二號坑應是祭祀(埋)坑,其理由是:

  一、半個多世紀的調查發掘,附近沒有發現墓葬區。在兩坑的周圍,磚廠十餘年燒磚取土,也沒有發現墓葬。因此,是墓葬陪葬坑的可能性很小。

  二、古書記載中有荊人「鱉靈屍隨江上,遂活」,「望帝以鱉靈為相」,最後「杜宇禪位於開明」的傳說,這僅僅是意味著政權的變更。其間雖然不免有爭鬥,但似乎沒有發生過將宗廟徹底「犁庭掃穴」的劇烈事件。況且,二號坑中出土遺物的投放都有一定順序,同類遺物的分布也較為集中,這反映出投放這些遺物是有目的而不是盲目的,有規律而不是任意的。

  三、出土的青銅人頭像、人面像、神樹以及玉璧、瑗、璋、戈等,都應是祭祀用品。特別是邊璋上遍刻的圖案,應是蜀人祭祀禮儀的反映,其中一組圖案是插璋祭山。《周禮·春官·典瑞》載:「璋邸射以祀山川,以造贈賓客。」邊璋的圖案印證了古書的記載,也為我們判斷二號坑的祭祀性質提供了證據。

  二號坑出土的遺物均有火燒過的痕跡。結合文獻記載,我們推測,當時的祭祀應有「燔燎」祭天、「瘞埋」祭地、「懸庋」祭山等形式,二號坑正是一次重大綜合祭祀活動的遺存。

  林向(右一)向前來參觀考察的四川省領導、專家介紹三星堆發現、發掘情況

  古代女真族的薩滿帽飾(左)與俄羅斯奧洛奇人薩滿祭壇(右)(引自馮恩學《談三星堆出土神樹的性質》)

  對於陳德安、陳顯丹提出的這套新觀點,三星堆發掘的主持人之一、四川大學考古系教授林向表示在器物坑性質的判定上不能認同。他認為蜀文化是有別於中原文化的地域性文化,有自己的原始宗教信仰,不能用中原祭祀坑來硬套。在林向看來,這種合坑埋藏的情況,很可能是古代世界風行的巫術——「薩滿文化」的產物,大概是附近場地上舉行了巫術活動後的「厭勝」性埋藏。林向說:「我們知道,原始宗教的靈物和偶像也可能遭到蔑視和責罰。民族志材料告訴我們,有些原始部族認為,不靈驗的靈物可以拋棄另找代替,不靈的靈物加以虐待、捶擊、辱罵,可以刺激靈驗起來。偶像如果不能滿足崇拜者的希望,也有可能被打擊、丟棄或燒毀。例如:奧斯蒂亞人在出獵不獲時,就要責打偶像。坑裡的酒樽與失寵的神像大概也是如此被埋入地下的。至於神像為什麼會失寵,已不可深究,但筆者頗疑此事與蜀地洪水及戰亂有關,時間應發生在杜宇時代。三星堆遺址第八層上有一層厚約20-50厘米的淤土,青黑色,包含物極少,此層以上出筒瓦、漢磚等物。第八層相當於第四期,殷末周初,正是祭祀的年代。這大概就是巫術厭勝性埋藏的原因吧。神靈不能制止洪水,只好埋入地下,開明治理了水患,就取得了政權,當是地下埋藏器物的謎底。」

  林向的觀點一經傳出,作為他的學生,陳顯丹立即做出了回應,並拿出了比先前還要詳盡的論證、論據,對自己的老師進行了毫不留情的反擊。陳氏以洋洋灑灑的長篇大論反駁道:

  坑中出土的青銅立人殘像摹圖

  出土時破碎的青銅人頭像

  三星堆遺址兩個坑的出土情況,其中有一些重要的現象,就是這些遺物被火燒、塗朱、塗藍色、有意毀壞等。林向教授根據坑內出土遺物被搗毀這一現象,認為兩個坑是「厭勝」的結果。這種將坑內的其他現象置之一邊,單以此點來判定兩坑的性質是缺乏依據的。如果說坑裡的神像、神樹等遺物中損毀一兩件崇拜物作為不靈的靈物進行刺激的話,還可以說得過去。而實際上坑內的各種禮器和遺物幾乎都遭到損毀,難道說一個民族所崇拜的偶像全都失靈了嗎?這是不可能的事情。何況在民族志的材料中所反映的各民族對崇拜的偶像或神靈,大都是極端崇拜而又忠實。至於坑內為何要將這些偶像損壞埋入坑內呢?根據文獻記載,在我國古代有許多王者或巫為祈雨、祀社等祭禮不惜「以身為犧牲」。如《呂氏春秋·順民》載:「湯克夏而正天下,天大旱,不收。湯乃以身褥於桑林。曰:『餘一人有罪,無及萬夫;萬夫有罪,在予一人,無以一人之不敏,使鬼神傷民之命。』於是剪其髮,磨其手,以身為犧牲。」這件事情亦見於《淮南子》《尸子》《尚書大傳》等。當然,以身為「犧牲」,並非是真的王者本人或巫要斷其發、磨其手或自焚,而是製作一些偶像作為替身,以獻諸神。這也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而進行的。

  因此,一、二號坑的情況只能是古蜀人在遇到了某些特大問題時(如外敵入侵等),為求得神靈的保佑或寬恕,非自我犧牲不可,因而在祭祀禮儀中製造出若干替身代己。但其中也不排除是他們仇視的人或鬼神以及戰俘的偶像。因此筆者認為要正確得出結論,不僅要分析坑中所出的實物,更重要的是還應分析坑中各種遺蹟現象。

  古代禮制中的「六瑞玉」形狀

  從出土的遺物來看,除人、動物等偶像外,其餘均屬禮器。且從兩個坑內發現大量的紅砂泥芯、銅渣及部分范模和黃金料等情況來看,坑內的遺物系就地鑄造和舉行某種儀式時在現場使用後而埋入坑中的。由此可見所謂「不靈之神物」又何必臨時來進行鑄造呢?靈物之靈否,是經過一段時期的供奉祈禱後才能得知其靈與不靈,故所謂「厭勝」的說法是不存在的,它只能是作為某種偶像的替身。

  其次從兩個坑中出土的大量玉石器的用途分析來看,在我國,玉石器的使用很早,也是很普遍的。雖然當時玉、石不分或難以區別,但人們至少已把它視為珍寶一類的貴重物質。石器時代遺址中出現的璧、琮一類的玉石器,可能是作為禮器進行一系列宗教活動乃至於人類社會等級劃分的標誌。過去在遺址中很少發現玉琮。考古學家王巍在論述良渚玉器時曾說「迄今所發現的玉琮,皆出自於規模較大的墓葬,這一點說明玉琮是氏族部落中的首領及其權勢者才擁有的貴重之物」。王氏之言是有道理的。到了奴隸社會,玉器仍以其質地、色彩、光澤等贏得人們的喜愛而作為珍寶利用和收藏,尤其是商代,這種觀念更為明顯。而三星堆遺址一、二號坑出土的大量璧、圭、璋、瑗、琮等玉石禮器,應屬與商同一時代的祭祀之禮器。從一號坑出土的一件殘長167厘米、寬23厘米的特大型玉璋和二號坑出土的一件璋的外表雕有人物的情形來看,祭祀的特點就更加突出了。

  用於祭祀的高級禮器

  民間祭灶神(清·佚名繪)

  再者,我國考古材料中用牲作為祭禮之物是屢見不鮮的。在崇拜鬼神祭祀之風盛行的商代,祭祀更是禮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國之大事,在祀於戎」,就是這一情況的生動寫照。貴族奴隸主十分重視祭祀,並把它作為國家的大事。殷代經常舉行各種祭典,祭祀對象包括天地、山川、日月、風雨、神鬼、祖先等。在這些祭祀活動中都要進行殺牲。三星堆遺址一、二號坑所出的七十餘枚(節)象牙門齒、臼齒、象骨及三立方米左右的動物骨渣,無疑是當時作為祭祀之牲被殺後填充於坑內的,只不過在形式上與中原文化略有差異罷了。一個是殺牲後整體埋入坑內,一個是放血、焚燒、砸碎再埋入坑內,但其總的性質應是一樣的。這種現象再一次說明了兩個器物坑並非「厭勝」之結果。

  最後,從二號坑內出土的青銅神樹來分析,所反映的正是祀社的情況。《呂氏春秋·順民》篇載:「湯克夏而正天下。天大旱,不收,湯乃以身禱於桑林……」《藝文類聚》十二引《帝王世紀》說湯「禱於桑林之社」。這個「社」字至關重要,它於樹(桑林)的關係是非常密切的。自商、周以來,不論是行軍出師祭祀還是社祀,可以說都是離不開樹的。學者陳炳良在《中國古代神話新釋兩則》一文中說:「桑林是殷商民族,以及古代若干其他民族祭祀祖先神明的聖地。」可見樹是祭祀之器。

  從上述的各種遺物現象結合文獻記載分析表明,三星堆遺址一、二號坑應是祭(埋)祀坑。從兩座祭祀坑中發現的各種遺物和遺蹟現象分析研究,可知採用了以下四種祭祀方法:

  一、燔燎法。根據兩個坑內所出遺物上都有火燒、煙燻痕跡和大量的竹木炭、灰燼及被燒熔的青銅器和燒得裂片的玉石器等分析,兩個坑的祭祀者在此進行了燔燎。

  二、瘞埋。兩個坑的數百件遺物和牲物經火燎後,又全部埋入坑中,這顯然是瘞埋的手法。

  三、血(灌)祭。是將祭祀之牲殺戮放血。一號坑內出土的三立方米的動物骨渣燒後均呈白色,表明當時是將牲物放過血的,放血的目的是為了血(灌)祭。

  四、懸祭。二號坑內出土的青銅樹上均懸掛著許多飛禽異獸、果實和其他仿昆蟲類的青銅飾件,以及銅器、石瑗等。這些遺物一方面反映著「桑林」的景象,另一方面映照出了古人祭祀所採用的懸法。

  從以上四種祭法,再結合兩個坑內出土的各種遺物來看,不論是一號坑還是二號坑,都不是單祭某一物事,而是由燔燎、瘞埋、血祭、懸祭等組成的合祭。這種祭法是古代特別隆重的祭禮,其反映的祭祀內容主要是祭天、祭地、祭山、迎神驅鬼、迎敵祭祀等。

  蜀字的造型不僅與蠶有關,也與龍、蛇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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