兇手原來是自己
2024-10-06 04:50:54
作者: 岳南
程學華(考古學家、中國秦俑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同袁先生一樣,我也不同意沼氣自燃說。所謂沼氣自燃,坑中並不存在產生沼氣的條件,既沒有沼氣,哪來的沼氣自燃說?按發現被燒後的遺蹟遺物,結合有關歷史文獻記載,袁仲一先生和王學理先生所說的項羽焚毀似乎還是言之有證、持之有據的。但通過鑽探隊對陵園深入的調查鑽探和局部清理所獲資料來看,我認為俑坑焚毀的真正原因是秦人的一種自焚儀式。
我的依據是,1977年在秦陵園西側的內外城垣間發現一座曲尺形的馬廄坑。局部清理時,我發現在坑的門道端底層有用細繩絞磚坯砌成的長140厘米、寬90厘米、高60厘米的引火底坑,坑道口施棚木處又留有入風空隙,坑底西部和爐的前邊有一段不長的空間,堆放著大量被燒的灰燼,這明顯是俑坑建成後為葬儀需要所焚毀的鐵證。其次陵園內還發現沒有被燒毀的陪葬坑。更為有趣的是,與銅車馬為一組的陪葬坑,其中一個單元焚毀得很徹底,但銅車馬所在的其他幾個單元並未焚毀。
兵馬俑坑的一組情況也是如此,一號坑焚毀較為徹底,二號坑東北隅蹲跪式俑一區焚毀程度與一號坑略同,其他車、騎及步騎混編三區和三號坑相同,未經焚毀。
從目前秦陵城垣以內和以外發現地下陪葬坑焚毀與未焚毀的情況,可以歸納為這樣幾個特點:
焚毀的陪葬坑一般為大中型,建築結構為多斜坡道,坡道對邊的坑壁也見豎穴小道口。坑內有用夯土築起的隔梁,將坑分成若干過洞或長廊,過洞與長廊或徑直或縈環曲繞,但都能互相串通。坑的底部、周壁和頂部封口均有木結構,頂部封口施棚木、葦席,周壁重疊側立壁板或壁柱。坑底先鋪墊木,墊木上再鋪設較厚的板材。若是青磚墁地,便在墁地磚的兩側有用枋木袱墊的通長底部。坑口架設棚木時,在坑底引火處的上部留有入風空隙。這些形式結構的特點,頗似燒窯一樣易於燃燒。
未被焚毀的陪葬坑,多屬豎穴小孔,有的坑口封口封頂也施棚木。從坑的周壁、底層無壁板、壁柱、墊木和鋪地板材,以及盛裝陪葬品的葬具看,坑內無引火易燃的任何跡象。
從上述陪葬坑焚毀與未焚毀的形式結構特點看,所謂項羽焚毀兵馬俑坑的論點顯然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一號坑大廳修建時,為保護已清理出土的俑坑文物遺蹟,又仿秦代當時的建築設計,重新架設木料覆蓋回填。一年後我們再發掘時,這些木料已腐朽不堪。項羽入關時,坑已完成近3年,這時的木結構早應腐朽,留下的也絕不可能再有較為完整的木構榫卯或架設接茬的關係。這種炭化情況,只有在木炭焚毀前、木質尚好的情況下才能出現。另外,項羽焚毀陵園的目的,在於報仇和盜取財物。從已經探明清理的有關陪葬坑,乃至陵寢地宮擾亂跡象、盜洞的大小分析,可以斷定不是大的兵燹盜竊。
根據對秦始皇陵地面建築和地下陪葬坑探測清理所獲資料,我認為「項籍燔其宮室營宇,往者咸見發掘」的記載,應是指楚兵在陵園地面建築內,先掠奪財物,後縱火焚毀,在燒塌的瓦礫廢墟中挖取財物。從「居數日,項羽引兵西屠咸陽,殺秦降王子嬰,燒秦宮室,火三日不滅,收其貨寶婦女而東」的記載來看,項羽在關中是住了很短一段時間的,在這樣短的時間內不可能挖開秦陵地宮和地下陪葬坑來盜取財物,再縱火燒毀。何況兵馬俑等地下陪葬坑根本無記載。同時從兵馬俑發掘的情況來看,大多數兵器沒有被盜,而且還較集中有序地保護在原地。所以我說秦始皇陵兵馬俑坑焚毀的真正原因,是秦始皇下葬時一種自焚的葬儀形式。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葬儀自焚未見史載,商周以來有「祭天燔柴」,這種祭天燔柴的自焚形式,從河南安陽小屯丙組[1]發現的考古資料可予佐證。秦民族自西向東的發展,接受中原文化,已是無可爭議的歷史事實。秦始皇統一中國後,採納群臣建議:「關於自稱曰朕,朕為始皇帝」,他將自己比作上天的兒子,因此在死後下葬時,被認為是天子歸天,回到他的母體中去,經過孕育再度降生人世。由於這種思想的指導與驅使,採用歷史上祭天燔柴的方式,也就成了將埋葬時的祭品採取火燒的一種葬儀,使這些物質都隨著主人升入天國。
注釋:
[1]河南安陽小屯丙組:河南安陽市西北郊洹河兩岸,是商王朝後期都城遺址,名為「殷墟」或「殷虛」。據文獻記載,自盤庚遷都至紂王(帝辛)亡國,整個商代後期以此為都,共經八代十二王、273年,年代約當公元前14世紀末至前11世紀。遺址發現於20世紀初,1928年由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簡稱中研院史語所)開始發掘。其中,洹河南岸的小屯村東北地為商代宮殿、宗廟區,已發掘夯土建築基址53座,分為甲、乙、丙3組。丙組位於宮殿基址的西南角,共17座,排列頗對稱。年代較晚,其附近有與祭祀相關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