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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惡不赦之罪

2024-10-05 15:19:47 作者: 尹劍翔

  我們都知道,中國古代的社會,其實就以一個人情的社會,一個人犯了什麼罪,有許多種辦法干涉司法程序的審判,比如請皇帝下個詔令啦、上書喊冤不合情理啦、法官於心不忍高抬貴手啦,甚至法律明文規定,可以按官的品級來抵罪,或者用錢抵罪,諸如此類,不勝枚舉。

  但就是這麼多的減刑手段,卻是有十類人是什麼樣的辦法都不適用的,就算皇帝下令都無法赦免,究竟是什麼人竟然如此不遭人待見?究竟是造下多大的罪孽才能收到如此的境遇呢?

  這就是十惡不赦之罪,今天的古案今說,咱們就來說說這十惡不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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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惡不赦」,常用來形容惡貫滿盈、罪無可恕之人。

  那「十惡」指的是什麼呢?

  「吃喝嫖賭抽,坑蒙拐騙偷」?當然不是了,肯定比這個要嚴重的多。

  在現代漢語中,成語「十惡不赦」中的「十惡」並非實指,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但是,在我國古代的刑罰律令中,「十惡不赦」中的「十惡」卻是實有所指的,這是一項明文規定的法律制度,也是司法實踐中,進行減刑時必須注意的最重要的原則。

  「十惡」,最初佛教中的一個用語,指十種當招致地獄、餓鬼和畜生這「三惡道」苦報的惡業,故又稱「十惡業道」。

  「十惡」作為古代刑法中的罪名,它是在西漢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後隨著制度的發展,最早出現在由北齊尚書令、趙郡王等撰寫《北齊律》中,當時稱為「重罪十條」。

  《齊律》曰:「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惡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義,十曰內亂。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八議制度也是《齊律》首創的被後世廣泛借鑑的律令之一,是專門為封建特權人物犯罪減免處罰的法律規定,也就是先前所說的一些可以減刑的法定門道。但是《齊律》明文規定:犯重罪十條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重罪十條」把以上十條罪行稱為「十惡」,並且規定絕不赦免,到了隋唐,經過隋代《開皇律》與唐代《唐律疏議》對之的進一步的修訂,就正式形成了「十惡不赦」的罪名說法。

  「十惡」究竟是哪十類惡棍?這十類惡棍做了一些什麼事才夠得上不赦的「十惡」呢?

  首先,對於封建社會的統治者們來說,最不能忍受的,就是直接對他們做一些「小動作」,什麼「小動作」呢?

  首當其衝的,就是百姓造反了。所以「十惡」的第一條,就是「謀反」,很好理解它的意思,就是指企圖推翻朝政的行為。這歷來都被視為十惡之首。

  之後的兩條也是大同小異,謀大逆,是指毀壞皇室的宗廟、陵墓和宮殿。謀叛是指背叛朝廷。

  其次,也是「十惡」之中的主要成分,就是觸犯人倫道德底線的一些出格行為,這些行為,凡是有自己人格尊嚴的人,都不會允許這樣的行為發生,下面一一列舉:

  惡逆,指毆打和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長的行為。

  不道,指殺一家無辜百姓達3人以上,或者是用肢解身體等殘酷手段致人死亡的舉動。這種行為不僅觸犯了道德,更是跨越了做人的底線,人到這份上了,和野獸有什麼區別呢。

  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間結婚、作樂等。

  不睦,即謀殺某些親屬,或女子毆打、控告丈夫等。

  不義,指官吏之間互相殺害,士卒殺長官,學生殺老師,女子聞丈夫死而不舉哀或立即改嫁等。

  內亂,親屬之間通姦或強姦等。

  最後還有一個著名的罪名,叫做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嚴的行為。通常為偷盜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偽造御用藥品以及誤犯食禁。這也是皇帝維護權威的看家本領,你對皇帝尊不尊敬,皇帝說了算,皇帝說你冒犯了他,你沒冒犯也只能當做是冒犯了,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呢?於是拿這招收拾起看不順眼的官員來,那是一抓一個準,當官的都怕你,皇位才坐得安穩。

  由於「十惡」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專制制度的核心——君權、父權、神權和夫權,十類惡棍的十種惡行,更是威脅到整個封建社會最根本的社會秩序,如果任其發展,人與人之間到沒有什麼道德可言了,可以說人類社會直接退化到了原始時期。

  因此,自隋代在《開皇律》中首次確立「十惡」之罪以後,歷代封建法典皆將之作為不赦之重罪,因此,民間遂有「十惡不赦」之說。

  歷史上,文學作品中第一次出現「十惡不赦」這個詞,是在元曲大家關漢卿《竇娥冤》第四折里:「這藥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惡不赦。」

  其實將這「十惡」放到今天,一樣不能赦免這些罪行,我國現行的《刑法》對這十類行為都制定了十分嚴重的罪名和適用刑,可見,不管人類社會如何發展,有些東西其實是共通的。

  現在呢,已經沒有了十惡不赦的大罪,但是法律也同樣規定了加重處罰的情形。

  《刑法》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範圍內從重給予處罰:

  第一,違法行為造成較嚴重後果的,包括使用惡劣的違法手段、多次違法、影響很大等。

  第二,妨礙、逃避或者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

  第三,脅迫、誘騙或者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第四,其他依法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罰的,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的情況,如利用職權實施違法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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