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稅收
2024-10-05 15:19:50
作者: 尹劍翔
稅收一直是個敏感問題,它影響到每一位公民的收入。今天的古案今說,咱們就來說一說歷史上的這些稅!
這個稅收有什麼作用呢?
稅收有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說法,可以用它來增加國防建設,用它來興辦教育。當然對富有者徵稅,還可以達到平抑社會貧富差距和擴大政府財政收入的目的。
這種所謂的調解貧富差距的稅收也被稱作財產稅。早在兩千多年前的漢朝,我們的祖先就發揮出自己的聰明才智,實施了一項法令,這項法令,當時稱作算緡令。這其實就是中國最早的財產稅。
早經過長期的戰亂,新立的大漢王朝面臨的是一個百廢待興、民生凋敝的局面,為了發展國力,漢初的領導者以黃老之學作為指導思想,無為而治,實行一種較為自由的經濟體制,由此經濟蓬勃發展,幾十年間一躍成為世界一流的超級強國,是「文景之治」盛世形成的主要原動力。
記住全網最快小説站𝖻𝖺𝗇𝗑𝗂𝖺𝖻𝖺.𝖼𝗈𝗆
可是,自由經濟體制的背後,是社會財富分配的極度不均,社會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大儒董仲舒曾在給漢武帝的信中曾說道:「(當今)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可見當時的情景。
並且在漢武帝時期,可真是沒少折騰。北征匈奴,西通西域,東伐朝鮮,南撫夷越,國家發動了一系列歷時長久、規模巨大的戰爭。
其中,武帝一朝對匈作戰持續時間之長,戰爭規模之大,可謂空前絕後。據《漢書?食貨志》記載,元朔四年後七年時間裡,僅築衛朔方、賞賜將士等軍費開支,就達到了二、三百億。要支持如些龐大的軍費開支,單憑政府的一般財政收入是不可能的。
為此因此漢武帝在經濟領域實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利用國家政權干預、管理戰時經濟,增加財政收入,支持對匈作戰。這些措施主要包括鹽鐵官賣、均輸平準、改革幣制、算緡告緡、增加算賦甚至賣官鬻爵。
但是這些收入依舊無法緩和越來越嚴重的財政赤字,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武帝將目光瞄準了已經「養肥」的商人階級。
武帝選擇拿商人階級開刀不是沒有緣由的。中國古代是以農立國,一向就有重農輕商的傳統,把農看做是本事,把商看成是末業。到秦漢大一統的時代,建立在農業經濟基礎上的封建地主階級政權,更是不能容許商業的畸形發展。因為商人剝削的主要對象是農民,尤其是富商大賈,肆意兼併農民,使農民貧困化,這樣就破壞了封建國家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因此,先秦以來的一些地主階級思想家、政治家,大都主張重農抑商,並進一步形成秦漢兩代的重農抑商政策。
一般商人掠奪農民的主要辦法,是在買賤與賣貴之間進行勒索。一方面,小農經濟薄弱,經不起任何風浪,國家的急征暴斂、私人的債務,以及婚喪、疾病、凶荒等等,都強迫他們把自己的產品「半價而賣」。而另一方面,當農民迫於饑寒,急需糧食、種子、衣服之時,商人又以加倍之利售予。
高利貸商人往往兼有兩重身份,他們在市場上是商賈,到農村又變成了地主;放高利貸是他們剝削農民最殘酷的一種方式,利息至少是「倍稱之息」,即一倍,有時可以高達十倍。農民一旦落入高利貸的羅網中,往往被迫賣掉自己的田宅和子女。這種情況必然要激化社會矛盾,甚至會引起大規模動亂。
另外,還有一種壟斷鹽鐵生產的手工業主兼商人。鹽鐵是人民生產生活的必需品,誰控制了這種營業,誰就能變成豪富。例如咱們前邊的節目提過的,大文學家司馬相如的岳父卓王孫就是以冶鐵起家,有奴隸千人,田池射獵之樂,可以和皇帝相比。臨邛還有程鄭,亦以冶鑄致富,其家產和卓氏相等。南陽孔氏以冶鐵致富數千金。而魯人曹邴氏以冶鐵富至巨萬,不但是個大冶鐵業主,而且還是個大高利貸者,其賒貸的範圍遍於全國。以煮鹽致富,較為著名的則有齊人刀間。他利用奴隸生產,富至數千萬。這一類大工商業主剝削的主要對象依然是農民,他們通過工商業賺來的錢,大量兼併農民的土地而變成地主。
「商人兼併農人」,將大量的土地收歸己有,農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生計,沒有了生存的資本,就成了社會動亂的禍根。
漢武帝看到了這一問題的嚴重性。為了解決財政危機,鞏固封建統治,加強對匈奴的防禦和反攻力量,他開始重用「興利之臣」,並決定首先向商人開刀。這就是元狩四年,武帝根據御史大夫張湯和侍中桑弘羊的建議,頒布了打擊富商大賈的算緡令。
什麼是算緡令呢?
對所有從事商業活動的人徵稅。算緡的徵稅對象是商人的「物」,即是對財產徵稅。每二千錢抽取百二十錢。
按說,這樣的稅率按說也不算太高啊。
您別著急啊,這才是這筆稅的一部分。
除了財產稅外,還要徵收的車船稅,每輛二百四十文。船五丈以上,統一徵收一百二十文。
您看,這和咱們現在很像,房屋的契稅和車輛的車船稅,是非常相似的,像我這樣有房有車的人看來都跑不了。
現在,我們國家剛剛修改過了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個人所得稅從兩千元上調到三千五百元作為起征點。也就是說更多低收入的人可以免徵所得稅,而高收入的人根據其收入的高低,稅率逐漸提高,從而達到調解貧富差距的作用。
可是讓交這麼多的稅,那些財主們誰願意這麼乖乖地把錢拿出來,白白上交給國家呢,所以漢武帝的算緡令一出台肯定會遭到大工商業主的激烈反對。今天咱們的古案今說,就來說說,古人是如何逃稅的,而逃稅之後,又要受到什麼樣的懲罰。
其實,在漢武帝初期,漢武帝樹立了一個納稅光榮的楷模式的人物,希望通過這個人的所作所為,帶動其他人一起光榮納稅。
這個典型叫卜式,卜式是一個經營畜牧業發家的洛陽商人。
最初他只有羊百餘頭,十幾年間,增殖十倍,置買田宅,成為豪富。早在漢與匈奴開戰之後,卜式慨然上書,自願捐出家財的一半,用作邊防使用。武帝頗為驚異,派遣使者問卜式:「你是想當官嗎?」卜式回答道:「我從小就是一個放羊的,不懂當官,不願意。」使者又問:「那麼你是有什麼冤情,需要朝廷來替出洗清嗎?」卜式答:「我平生與人沒有什麼爭執,鄉里關係和諧,沒有冤情。」使者又問:「那麼既然這樣,你到底想要得到什麼?」卜式說,「天子討伐匈奴,國民自當有力的出力,有錢的出錢,只有這樣,匈奴才可被滅。」
後來,卜式幾次要求把自己的財產捐給國家。到了「算緡令」公布的這一年,卜式又向朝廷捐出二十萬錢,以濟國家之急。武帝聽到後,當即對他特別嘉許,拜為中郎,賜爵左庶長,田十頃,同時布告天下,以示百姓。後來還讓他當上了僅次於丞相之位的御史大夫。
這個典型樹立的,夠標杆的!
儘管有卜式這樣的例子,然而榜樣的力量卻很有限,商賈們仍然無動於衷。這件事讓武帝十分不高興,為了將算緡令貫徹到底,武帝想出了一個釜底抽薪的辦法,於是頒布了告緡令。
漢武帝之前先實行了一道「算緡令」,就是徵收財產稅,這又來了個告緡令,這是什麼意思啊?
所謂的告緡令就是鼓勵舉報,有敢於告發的人,政府賞給他沒收財產的一半,這好多富人都要遭殃了。
這個「告緡令」等同發動了一場「「挑動群眾告發群眾」的「人民戰爭」,此令一出,幾乎所有中產以上的家庭全數被舉報,社會秩序頓時大亂。朝廷內部對這一法令頗多非議,武帝不惜用殺戮的辦法來對付所有的反對者。這場舉報運動持續推行三年之後,「告緡遍天下」,中等以上的商賈之家大都被告發抄產,政府沒收了難以計數的民間財產以及成千上萬的奴婢。據統計,告緡令推行期間,政府沒收了上億的財產,以及成千上萬的奴婢。
整個「告緡」運動轟轟烈烈延續近十年,從京城至全國各郡縣。全部田地收歸國有,成了名符其實國有勞改農場,犯法「商賈」家屬被押到自己買來的田地作勞役,為大漢朝作無私奉獻。又把六十萬犯法「商賈」囚徒們送往朔方(今內蒙古杭錦旗北)囤田勞動改造,為大漢朝守邊防禦匈奴。
商賈們拿暴利,當爵爺的夢破滅了。按桑弘羊建議,全國各郡縣成立均輸與平準機構,對各種商品物質實行統一調配,及對商品價格進行平抑調控。原來歸屬各郡縣諸侯王及大官員們手中物質,全部歸入中央,成為朝廷統購統配物質。
像卓文君父親那種鋼鐵大王就再也沒有了。
此時,市場進入了一個童叟無欺商業時代,商賈們不敢對自己財產隱瞞不報,更不敢偷稅漏稅。
這場清查運動,功勞最大的當屬廷尉張湯。
張湯承擔法律層面上,設計出有針對性法律條款,並提出把被告者的一半財產獎勵給告發者。使整個運動有法律強力支持與保障。告發者因能得被告者一半財產,知情民眾爭先恐後檢舉揭發,使運動開展得轟轟烈烈。
不過,這個張湯也沒有逃過這場大難,來了個作繭自縛。
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張湯成了這場運動犧牲品。有人告發他出賣國家機密,勾結大商賈從中牟取暴利。在獄中,張湯被迫自殺。當家人要借錢厚葬,其母堅決反對,令草草下葬。此事引起漢武帝高度懷疑,下令追查。官員們到張家徹查,其家財產僅值五百金,全部來自俸祿。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如此大清官。震怒的漢武帝下令對張湯案,翻案重查。查出趙王因個人擁有的鐵礦山,被張湯收歸國有極為不滿,暗中唆使李文,朱買臣,王朝,邊通對張湯進行誣告陷害,四人均被處死。
漢武帝還不解恨,以長官管束部屬不嚴為由,把丞相莊青翟抓入獄中,令其引咎自殺。又憐憫張湯無辜,把張湯兒子張安世召入朝中為官。張湯家因禍得福,走向家族官場輝煌,連續七代人在漢朝任侯爵以上高官。甘露三年(公元前51年)漢宣帝的十一位股肱功臣,位列第二人就是張安世,被畫像列於麒麟閣供後人膜拜。
在民間集體破產的同時,國庫為之一飽,漢武帝滿足了他的戰爭預算,但是,這個政策的負面影響也是很大的,整個帝國經濟發展的前途,國家經濟發展的支柱——中產階級全部破產,帝國經濟由盛轉衰,不復文景之治的盛況了。
這個懲治偷稅漏稅,自古就有,漢武帝這種做法只是其中之一,比如朱元璋乾的就更絕了,他的三個女婿因為偷稅漏稅,直接就被殺了!女兒當了小寡婦,自己也不心疼。
根據我國最新《刑法修正案(八)》已經沒有「偷稅罪」這條罪名了。第二百零一條為「逃稅罪」。
從通常含義上說,「偷」是指將屬於別人的財產據為己有,而在稅收問題上,應繳稅款原本屬於納稅人的合法財產,之所以發生偷逃稅行為,是因為納稅人沒有依法履行繳納稅款的義務,因此,偷稅同為與平常概念中的盜竊行為不同,新刑法採用了「逃避繳納稅款」的表述,從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偷稅」概念的認識已出現變化。
從本質上講,稅收是國家憑藉強制力對納稅人的財產進行的無償占有;從稅收契約論的角度來講,稅收是納稅人換取政府公共服務而提供的對價。從這個意義上說,逃避繳納稅款是納稅人違背一種給付義務。改變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識,更加人性化,體現了我國立法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