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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吉思汗與他的「憲法」

2024-10-05 15:18:18 作者: 尹劍翔

  說起成吉思汗,的確是一個響噹噹的人物。他統一了蒙古,統帥蒙古鐵騎,鞭笞天下,威震四海。所建立的蒙古帝國,其疆域之廣,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他是西方人眼中的「上帝之鞭」。

  很多人認為成吉思汗只憑蒙古帝國不足千萬人口的蠻力就征服了數以億計的生靈,但是成吉思汗難道只是一個沒有智慧的屠夫嗎?答案是否定的,我們來看一下成吉思汗在法律上的貢獻就能知道成吉思汗的功績了。

  公元1206年,鐵木真統一蒙古各部,在斡難河(今鄂嫩河)源頭召開庫里爾台大會,即蒙古大汗位,號「成吉思汗」,國號「大蒙古國」蒙古草原結束了長期混戰的局面。由此,史上版圖最大的帝國,蒙古帝國就此誕生。與蒙古帝國強大的武力相比,與帝國成立的同時頒布的法典卻尤為低調。

  這部法典,是世界史上第一部憲法刑法典,這就是《成吉思汗法典》,蒙語叫大扎撒。作為蒙古帝國的根本大法,這部法典包括總則、分則、附則三大部分。涉及基本法、國家制度、社會管理制度、役稅制度、驛站制度、軍事法、行為法、訴訟法等。共六十五條。是由成吉思汗頒布、實施、修改而成的具有社會規範性、普遍約束力的訓言和命令的總稱。用畏兀兒文字寫在卷帙上,「是蒙古民族的第一部成文法。」

  在此之前,世界各國的法律體系依舊是對各種具體行為進行規制的社會規範。成吉思汗卻以法律的形式,明文對國家權力進行明確的定義和劃分,將行政權及司法權分開,建立了一套有部落民主色彩的君主政體制度,這種以兩權制約的判例制度,比英國19世紀的判例制度早約600年。因為《成吉思汗法典》的內容與近代憲法的內容性質相似,所以有專家就稱之為世界第一部憲法性法典。

  法典在成吉思汗統一蒙古諸部、《法典》頒布以前,蒙古社會屬於無政府狀態下的不穩定、鬆散的部落社會,沒有法律,沒有文字,依靠古老的習慣法維繫部落內外關係。

  《法典》為當時蒙古草原的民族和解與部落統一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確立了大蒙古國的政體、國家權力分配製度、民眾的基本權利義務,構築了大蒙古的基本社會秩序、基本倫理關係和基本道德準則,可以說「《成吉思汗法典》從根本上塑造了蒙古民族」。

  有讀者會問,你說的這麼熱鬧,這法典里到底有什麼內容?

  成吉思汗大扎撒對基本倫理關係、基本道德準則、基本社會秩序、基本社會關係、基本行為準則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例如:他就規定一個民族,如果子女不遵從父親的教誨,弟弟不聽從兄長的勸誡;丈夫不信任妻子,妻子不順從丈夫;公公不讚許兒媳,兒媳不尊敬公公;長者不管教幼者;幼者不尊重長者,那是肯定要倒霉的!

  《法典》還規定了「蒙古七刑」:死刑、流放刑、杖刑、鞭刑、罰沒刑、恥辱刑和監禁刑,這些刑種有輕有重,寬嚴相濟,構成了一個相對嚴密的刑罰體系。《法典》的刑罰具有嚴厲性特點,但同時又不失寬仁。如在鞭刑、杖刑行刑過程中,處罰的基數為7、17、27,這樣規定是因為本應處罰10、20或30,但是統治者恩威並濟,覺得應該「天饒你一下、地饒你一下、我饒你一下」,這就是著名的「蒙古減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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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意思的是,法典及其強調保護生態環境,對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極為嚴厲的處罰:第五十六條,保護草原。草綠後挖坑致使草原被損壞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燒的,對全家處死刑;第五十七條,保護馬匹。春天的時候,戰爭一停止就將戰馬放到好的草場上,不得騎乘,不得使馬亂跑。打馬的頭和眼部的,處死刑;第五十八條保護水源。不得在河流中洗手,不得溺於水中。

  由此可見,成吉思汗也是要搞「可持續發展戰略」,倡導構建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這一理念的確十分先進。

  更有意思的是,法典甚至對「同性戀」這一亘古不變的熱門話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男子之間雞姦的,並處死刑。」這樣的條文堂而皇之地出現在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裡,的確讓人瞠目結舌。

  法典最有意味最「超前」的是對信託制度的規範:「以信託資金經商累計三次虧本的,處死刑。」何以至此,是因大帝國內商業發達而委託人玩忽職守者太多,還是因為征戰的首領將士也要發財,受託人亂搞會動搖軍心?不得而知。如今那些證券和投資公司主管、國企經理人,若受這樣的嚴刑峻法約束,不知我們的經濟秩序將如何?

  《法典》最高明、最有現代性的內容就是宗教寬容:「尊重任何一種宗教信仰,任何一種宗教都不得享有特權。每個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在成吉思汗及其子孫的征服範圍,現有的世界三大宗教基督教、佛教、伊斯蘭教都已具有相當大的勢力,還有在蒙古人中盛行的薩滿教,還有摩尼教、祆教,中原的道教、儒教,一些較小族群的原始宗教更是五花八門。

  這真是一部包羅萬象的法律,有點國家憲法的味道了。既然說到了憲法,我就給大家談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什麼樣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曾於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過四個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並歷經1993年、1999年、2004年三次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於1949年9月29日頒布,具有臨時憲法的作用。隨後起草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歷經四部,均以相應的年號作為區別。一般默認的憲法為最新版本,即八二憲法的2004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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