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的特赦
2024-10-05 15:18:12
作者: 尹劍翔
說起唐太宗李世民,那可以說是非常了得!人們甚至忘了唐朝是他的父親李淵開創的,而都以為是李世民開創的。那麼唐太宗對於司法的貢獻有哪些呢?
我們不妨先來看一個故事!這個故事記載於《資治通鑑》上。
公元632年,唐太宗李世民親自審查覆核案件,當然主要是死刑案件。皇帝親錄,一則說明唐朝時期,對人生命的尊重;二則是皇帝不放心底下這些幹活的;但最主要的,恐怕還是這乃一項生殺予奪的大權,絕對不可旁落,因此,歷朝歷代都有皇帝欽點死囚一說。
好在唐朝時期,全國死囚犯並不多,唐初改革隋朝律法後,減少了很多死刑條文,據記載,貞觀初時,有幾年,全國的死囚犯還不足百人。就是到了632年,全國的死囚犯也僅為390人,而到皇帝這裡的也就30多人。
太宗在審查案件時,看到應判死刑的這些人面黃肌瘦,很是可憐。這點要說說,古代能到皇帝那裡欽點的死囚,都是經過了層層審查,受盡了各種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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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要知道這些刑具與體罰,不是現代意義的刑罰,而且也被關押了很長時間,加上長途解運,肯定多數都是那個樣子。
太宗看到這些人,下了一道讓全國震驚的聖旨:全體已決定執行死刑的囚犯,一律放回家,與家人團聚,一年之後的秋天來京城執行死刑。
這30多個死囚和滿朝文武還沒明白怎麼回事,太宗又下了一道命令:把全國的死囚,都放回去,來年都到京城,一起開斬!此令一出,全國譁然!
這些死囚白高興了!
我想當時肯定有很多人擔心得要命:這些死囚可都是一些殺人越貨、強盜無恥之徒,一旦放縱,豈不天下大亂!而更為關鍵的是,這個命令,沒有附條件,沒有保障措施,也就是說,沒有警察跟著,也沒有當地派出所監視,這300多號人,就在家裡享受了一年的「最後時光」。
儘管歷史沒有記載,我想當時肯定會有大臣去向太宗皇帝進諫:請收回成命,否則國將不國!到了宋代,歐陽修老先生在說起此事時也認為,這個命令過於草率,考慮得不周全。
但想想,其實並非草率,按當時全國人口,應在五六千萬以上,這麼區區390號人,能怎麼樣?況且,按當時的編制,州府以下管理機構就有四級,管理是相當到位的,全國這麼多州府衙門,管理一兩個死囚,還不是輕鬆。
另外,還有一個心理問題,對於這些人來說,幸福來得太突然了,恐怕沒有多少人去動其他心思,而且,這些人也根本不知道,皇帝就是這樣無條件地放他們回家,沒有監督。於是乎,這390個死囚就在家好好的養了一年。
有人認為唐太宗作秀,明年要不就是太宗把這事忘了,要不就是太宗派人把這些囚犯都給抓回來!
但是事件的結局卻讓人大為意外!在貞觀七年,也就是公元633年,去年放回去的全國死囚390人,沒有人帶領,也沒有人監督,都按時從全國各地來到長安,沒有一個逃跑或隱藏的。
這些人不知道是去赴死嗎?這些人不知道逃跑嗎?
在赴死的路上依然如此誠信,如果不是記錄的虛假,那就是基於一種信任。而這種信任也得到了最高的獎賞,這些人全被唐太宗赦免了!故事終於有個完美的結局。
其實,刑罰就是為了讓人改過自新!但是一些實在罪大惡極的人,被判處死刑,那是為了給壞人震懾!也是還百姓一個公道。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儘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發布2010年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覆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唐太宗是最早抱有不要輕易判死刑,而給死刑犯機會的皇帝了。
唐太宗的作為還牽扯了另外一個法律的概念,這就是赦免!
赦免又分為大赦和特赦。
大赦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範圍內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於消滅。經過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於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於無效,不再執行。
特赦。它是指國家元首或者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己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罰的制度。
我國1954年憲法規定了大赦和特赦,並將大赦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赦的決定權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國家主席發布。1975年、1978年和現行憲法都只有特赦的規定,這表明我國已經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的規定,特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
那麼咱們新中國是否實行過特赦呢?
有過,不過是對一些專門的人士,比如中國就先後對被俘的二十五名具有戰犯性質的國民黨將領實施過特赦,讓他們經過洗禮後,可以重新回到人民的懷抱中去。這就是新中國歷史上的特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