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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這老虎到底該歸誰?

2024-10-05 15:12:22 作者: 尹劍翔

  《水滸傳》里有這麼一個故事,山東海邊有個州郡,喚做登州。登州城外有一座山,山上多有豺狼虎豹,出來傷人,知府衙門令獵戶們三天之內捉住老虎。這登州有兩個好漢,解珍、解寶,獵戶出身,手使鋼叉,武藝驚人。解珍外號叫兩頭蛇,解寶雙尾蠍。

  水滸里說兩個兄弟逕奔登州山上,下了窩弓,去樹上等了一日,不濟事了,收拾窩弓下去;次日,又帶了乾糧,再上山伺候。看看天晚,兄弟兩個把窩弓下了,爬上樹去,直等到五更,又沒動靜。兩個移了窩弓,來西山邊下了,坐到天明,又等不著。兩個人心焦,說道:「限三日內要納大蟲,遲時須用受責,是怎地好!」

  兩個人到第三日夜,伏至四更時分,不覺身體因倦,兩個背靠著且睡,未曾合眼,忽聽得窩弓發響。兩個跳將起來,拿了鋼叉,四下里看時,只見一個大蟲中了藥箭,在那地上滾。兩個捻著鋼叉向前來。那大蟲看人來,帶著箭便走。兩個追將向前去,不到半山里時,藥力透來,那大蟲當不住,吼了一聲,骨碌碌滾將下山去了。

  解寶道:「好了!我認得這山是毛太公莊後園裡,我和你下去他家取討大蟲。」當時兄弟兩個提了鋼叉逕下山來投毛太公莊上敲門。

  可是,萬萬沒有想到,毛太公為了貪功將大蟲據為己有,不承認。誣陷解氏兄弟搶擄他家錢財。為小小的一件涉及獵物歸屬的民事案,毛太公要置二人於死地,解氏兄弟去討虎不成,反被毛太公的兒子毛仲義叫差人綁了,下到死囚牢里去。多虧樂和告訴了孫新、顧大嫂,他們和孫立、鄒潤、鄒淵一起,救出解珍、解寶,投奔了梁山。

  就是這麼一段故事!

  其實,解珍解寶與毛太公的爭端完全是場民事糾紛,也就是遺失物到底歸屬於誰的糾紛!

  在法律上,是指動產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觀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處而失去控制的物品。拾到的人就被稱為「拾得人」。

  在古代,很多民族都按「先占」的原則處理遺失物,任何脫離了主人控制的財物都歸拾得人所有,這個就有點先下手為強的意思了。

  如果按照這個原則呢,毛太公似乎對這隻老虎就有所有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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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為了避免衝突,立法者就逐漸制定了法律來限制先占原則。《左傳.召公七年》里就記錄,當時周文王就和諸侯約定,對走失的牛馬,奴婢都要歸還本主,不能占為己有。《周禮》里還記錄了一個法律原則,「大者公之,小者私之。」就是撿到遺失物的人,大的東西交公,當時有個叫「朝士」的衙門,交到這裡去,小的呢,自己就拿回家吧!但是,這個大物、小物的標準搞不清楚。

  到了唐宋時,這個法律就又有變化了。法律規定,拾到的遺失物,必須在五日之內就交到當地的官府,如果不交那就是要打一百板子。官府收上來的遺失物,要公告一個月,如果沒人認領,再在各地交通要道上公布遺失物的清單,如果半年內還沒人認領,歸官府所有了,這裡有個特別規定,牲畜是一年的認領期。

  這個法律到了明朝時就又有了變化了,《大明律》也規定了拾得者五日內要交公,否則打屁股!但是同時規定,如果在公告期內,失主來認領了,那麼這個原主要把相當於這個遺失物一半的價值的報酬給這個拾得者。這個可又是一項重大進步了,給拾得者交還財物一種動力。這個法律一直被保留到了民國初期,那時拾得者能占有的遺失物價值,變成了原來的四分之三。

  好了,大家就很關心了,現在對於遺失物的處理相關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

  第一百一十二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還有一點,民法通則對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與遺失物在同一條中作出規定,這是視遺失物、漂流物及失散的飼養動物有同一法律地位。所謂漂流物,是指所有人不明,漂流於江、河、湖、海、溪、溝上的物品。而飼養的動物,多是指人們飼養的家禽、家畜而言,如雞、鴨、牛、馬、羊等,還有現在很多家養的寵物。這類動物如果走失,所有人喪失對於物的占有,就是遺失物。

  如果拾得人,為了使這些動物不死亡,給餵食,然後交到有關公安機關的,這個動物的主人,因為法律上有無因管理的原則,還應該支付拾得人餵養這些動物所支付的費用。

  不過,像解珍、解寶這種情況,如果放在現代,這隻老虎算不算遺失物呢?

  法律有相關的規定,比如馴養的野生動物逃逸,所有人還在繼續有效地進行追索,如馴養的鷹飛走,所有人正在用其他馴鷹追捕,其他人就不得隨意侵犯。但是如果馴養的野生動物回復其自然狀態,如馴養的鹿逃回大森林,就不再構成遺失物。

  理論上,解珍、解寶並沒有馴養過這隻老虎,對其沒有形成完全的占有。所以說,這隻老虎應該在所有權歸屬上還不屬於他們兄弟的東西,所以也就不能算做是遺失物了。這樁民事糾紛,如果按照相關的法律處理的話,毛太公應該把這隻老虎交公,而解珍、解寶兄弟呢,也應該得到官府的一些補償。

  過去有一句話,叫「路不拾遺,夜不閉戶」,來形容繁榮的世道,人民道德水平都很高!但是任何時代,人們對於物質的占有都有一種天生的欲望,而這種欲望本身就是帶有一種惡念的。比如前些日子,有個民工回家,把父子倆打工賺來的錢撒了一地,結果好多人哄搶,把錢都搶走了,只有少數的人把撿到的錢交還給了失主。

  這樣的行為,就必須靠法律去調整,並懲罰那些故意侵占他人財產的人,只有這樣才能顯示出法律的尊嚴,保護人民的合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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