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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沖為什麼沒法在法庭上申辯?

2024-10-05 15:12:19 作者: 尹劍翔

  一百二十回的《水滸》,寫了許多官司,這些官司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無一場官司是公正的,無一場官司不是受到權力和金錢的左右。司法的普遍不公,在《水滸》的世界裡,已經成為常例。

  《水滸》中最著名的官司,就是林沖誤入白虎堂。

  朝權臣高太尉的乾兒子高衙內,覬覦林沖妻子,林娘子的美貌,設計陷害林沖。林沖在大街上無意之中就買了一把寶刀,挺便宜的!林沖練武之人,就喜歡這種兵器,但是這是便宜就是當!

  然後,太尉府的兩個工作人員找到林沖:「林教頭,太尉鈞旨,道你買一口好刀,就叫你將去比看。太尉在府里專等。」沒想到,這時高俅就出現了,誣陷林沖帶刀進入白虎堂,其實那口寶刀,就是高太尉的那一把,林沖中計了。

  在林沖被捕之前,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是林沖持刀闖入白虎節堂,而這種行為在大宋是大罪,甚至可以判處死刑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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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沖誤入白虎堂後,是高太尉指控他企圖行兇殺人。在這裡他和高太尉是都是當事人,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權利上首先存在天然的不平等。高太尉既是訴訟中的當事人,又是裁判。開封府的府尹說:「他做下這般罪,高太尉批仰定罪,定要問他手執利刃,故入節堂,殺害本官,怎周全得他?」

  這場官司嚴重缺乏程序正義,咱們前面的節目提到過,古代律師這個行業被嚴格禁止。林沖不能自己請律師、又不能當堂和高太尉質證。

  行政權與司法權集於一人之手、控辨雙方不平等、有罪推定等等。一場官司打下來,沒有程序上的公開,自然難以保證公正,輸贏與否往往存於判決者的內心。那麼這種極不科學的訴訟程序設計必然造成訴訟就是權力或金錢的角力,導致「黑訟」普遍存在。

  在這種司法體制下,所有的人包括林沖的丈人張教頭和孔目孫定都明白,哪怕林沖冤情如山,也沒有人能為林沖做無罪辯護,頂多在罪與刑的輕重方面做文章。

  那麼面對高太尉這個當朝權貴,惟一能做的就是以錢折刑,保住林沖的性命。於是,林沖一被收押,林沖的丈人張教頭,買上買下,使用財帛。

  其實,林沖這個罪,即便是被誣陷的,他也是有罪的。

  白虎節堂,是太尉府的密室,是太尉商議軍機大事的要地,這個房間的重要性可想而之,出入這個房間的人員身份也可想而之,說白了,就相當於今天的中央軍委的秘密會議室,進出這間辦公室的除了特別邀請的人員之外,都是軍委委員一個級別的。按照水滸的這一章節,或者說,按照大宋的法律規定:無故進入白虎節堂是犯大罪的,持械進入白虎節堂是掉腦袋的死罪。

  按說,開封府按照正常的法律判處他死刑也沒有問題。但是,孔目孫定,孔目這個官相當於開封府的辦公室主任了,收了林沖岳父的禮物,又加上這個法律里加入了人情。

  刑事案件中,最怕的就是在一起正常的案件中加入人情!影響判決的公正。

  孫定說了:「看林衝口詞,是個無罪的人。只是沒拿那兩個承局處。如今著他招認做不合腰懸利刃,誤入節堂,脊杖二十,刺配遠惡軍州。」膝府尹也知道這件事了,自去高太尉面前再三稟說林衝口詞。高俅情知理短,又礙府尹,只得准了。

  到這裡,這個案件最後定性:腰懸利刃,誤入節堂,脊杖二十,刺配遠惡軍州,也是一個有罪的判決,當時的那個辦公室主任孫定,收受了林沖的賄賂,把一個大罪之人定為小罪之人,還在水滸中留下了美名。

  您說著司法判決,變成什麼了,有點像市場裡的那種討價還價了吧!一點司法的莊嚴感都沒有了。

  當開封府尹和孔目孫定冒著極大地風險放了林沖之後,高太尉要在半路上使林沖非正常死亡,必須買通押送的公人董超、薛霸,不能因為自己是高官就一毛不拔,他也必須掏這個常例錢,遵循這樣的規則。於是派陸虞侯給兩位公人送了十兩金子,並許諾事成後在追加十兩。

  雖然最後,林沖沒有被殺,在野豬林被魯智深救了,但是風雪山神廟一場大火還是差點把林沖燒死!林沖這才橫下了一條心,才有了林沖雪夜上梁山的一段故事。

  林沖這事,放在今天,發生的可能性就不大了,為什麼呢?今天法律賦予了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聘請律師的權力,如果你沒有經濟條件請律師,法院會給你指派,充分保證你的權力!

  而且我們今天也有了民事,行政,刑事訴訟法!訴訟的程序是非常規範的了,包括證據制度,證人、證據、證人資格、證人信譽等和審判制度,法院的組成、法官的資格、權限、職責、原告、被告、審判程序等都有明確規定。

  舉個例子說,如果法官或者書記員如果和本案的原被告雙方有親屬關係或利害關係,當事人就可以申請其迴避!

  訴訟程序上也充分給了雙方當事人陳述事實、理由,雙方辯論,並且質疑證據的權力!除非是一些特殊案件,法庭也是可以向公眾開放的!這些都是現代訴訟法律為了保證當事人的利益,體現了現代司法的公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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