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論赦免
2024-10-04 16:36:07
作者: [英]威廉·古德溫著 鄭博仁、錢亞旭,王惠譯
本篇還要涉及一個內容,只須略加敘述,這個問題便會一目了然,因為雖然它幾乎在所有實際情況中都不幸地為人所忽略,但它還是一個可以用非常簡單而無可辯駁的證據來證明的問題,即赦免問題。
在一個肯思考的人看來,赦免這個詞本身就是完全荒謬的。「在一切情形下,應該指導我的行為的準則是什麼呢?」當然是正義!正義意味著我要盡力去謀求可能受我行為影響的最大的大眾利益。「那寬恕又是什麼呢?」那只不過是一個人認為自己能夠比正義做得更好的一種可憐而又可笑的個人英雄主義罷了。「為了某種犯罪行為我應當遭到拘禁嗎?」我所受的罪過的合理性一定要建立在同公共福利相諧調的基礎上。因此,赦免我的人是不公道地照顧到一個人的所謂利益,而完全忽略了他對全體所應負的責任。他把我不應得而他也無權給的東西給了我。「相反地,是不是我不受到所說的那種罪過就是對的呢?是不是他免除我的罪就對我有利而又無損他人呢?」若是這樣,那麼他讓我受罪就會使他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罪人。當然,在這個最後的假定中還存在一個很大的缺陷:如果他給我利益同時又無損他人的利益,那麼無疑他對社會做了件好事;如果我像假定中所說的那樣由於他的專斷而受罪,社會就一定會從他這種非正義的行為中受到傷害,糾正這種可惡的非正義行為的人則習慣於為自己竊取寬恕的美名和表面上崇高而實際上則是專橫的聲譽。因為如果他的行為超過了糾正非正義的界限,那麼他就不應該感到光榮而應該因為自己成了人類的敵人而感到羞愧。如果一切行動,尤其是一切同人類幸福有關的行動都應該受某種原則的支配,那麼就應該在一切情形下避免任性而為;世上沒有哪種行動意味著我忽視它是儘自己的義務,而採取它又是值得稱道的。
赦免制度的有害影響是特別突出的。這種制度最初是為可憐地補充殘酷的法律而創設的:因為法律的殘忍性非常明顯,因而執行法律的人或是因為害怕如果無差別地加以執行法律就會引起人民的反抗,或是因為他們自己也對這種法律所要求的死亡感到一種不可抑制的厭惡而裹足不前。赦免制度顯然是同法律制度聯繫在一起的。因為雖然我們可以把一切案件,例如一個人使另一個人致死的案件都叫作謀殺,但是對所有的謀殺案件都作同樣的處理就未免太過非正義了。不管我們願意怎樣精確地界定謀殺這個罪名,但是同樣的後果、同樣的各個案件間的懸殊情況還是會出現。因此就必須有一個理性的法庭出現,一般法庭的一切判決都必須送交這個法庭覆審。
但是這個具有無可比擬的重要性的法庭怎樣來組成呢?這才是問題的實質;其餘的都是形式。召集一個陪審委員會來說明一種行為所屬的罪名;然後由一個承辦的法官,從巨冊的法律書中找出與這個罪名匹配的懲罰;最後就是調查庭,它的任務是判斷法律上的規定是否適合這個具體案件的各種情況。我們的習慣是首先把這種權限交給法官,最後交給樞密院。現在暫且不談這種具體的選擇是否正當,這裡有一個重大的弊病,它會使最膚淺的觀察家也感到吃驚:這些受到這種重託的人把他們在這方面的職務看作完全是附帶的事情,懶洋洋地執行這些職務,並且在許多情形下只根據極少的材料來指導他們的判斷。這一切是在很大程度上從赦免這個名稱本身上來的,我們習慣於把這個名稱理解為職務以外的行善工作。
從處理赦免的方式上自然會產生沒有固定標準的懲罰。這在量刑方面是十分明顯的,因此懲罰就不會產生普遍一致的預期效果。一視同仁地處理問題和不可改變的預期效果是形成真正道德的唯一基礎。在合乎正義的社會狀態中,這永遠不會超過冷靜表示出來的贊成意見或反對意見的界限。不同的行為方式必然會引起我們這些不同的意見。但是假使我們目前超過了這個界限,那就一定是極端惡劣的不公正,這種不公正一定會經常用懲罰來威脅人,而又沒有任何固定的法則可以預示出它將怎樣實現。在首都,依法判處死刑者當中真正受刑的人不超過三分之一。難道每一個犯人不會都自以為是屬於能夠逃脫這種懲罰的人群中的嗎?這種制度,實際上說是一種死亡的抽籤,每一個人都抽一個簽,憑著無法解釋的偶然性來決定是被免刑還是被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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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能會問:「廢除法律是否就不會產生同樣的不確定性嗎?」絕對不會。在這種情形下,國王和樞密院所依據的原則,不論他們自己或別人都很難理解。由罪犯的鄰人組織起來判斷全案的陪審委員會的原則則是不難被罪犯猜到的。他只需要訴諸自己的想法和經驗就行了。理性比法律明確得多而且更易於了解;當我們習慣於請教理性的時候,理性判決的可靠程度一定是現在法庭上執行法律的人所完全想像不到的。
從赦免制度產生的另一個重要後果是赦免制度是一種真正的奴役制度。它告訴我可以對某種滿意的結局懷抱期待,但是我該從什麼地方得到我期望的結果呢?從另一個凡人的寬恕那裡得到?還是從他隨便的、沒有理由的慈悲中得到?一個人因為另一個人在開始時違反正義,後來又發了慈悲,所以他就永遠對他獻媚奉承,還有什麼教訓能夠比這種卑怯的奴性更可恥呢?他熱切地承認對他判決的公道和自己罪過的重大,這將構成一種為後代人所難以理解的傳說。
在這個問題上一個理性生靈唯一應該有的是什麼樣的心情呢?給我而且只給我那種不違反正義你就不能拒絕給的東西。我向你要不該要的以及你給了我不應該給的,都是超乎正義允許的範疇的。我站在法律的基礎之上。這是一種野蠻暴力可能拒絕承認的權力,然而它又卻是世界上一切暴力所不能消滅的。拒絕這種要求,你就會證明你自己違反正義;而接受這個要求,你也不過是把我所應得的給了我。如考慮到這一切,證明我是一個適當的受益者,這種利益就是我應得的;在任何意義上的利益都是自相矛盾的和荒謬的。如果你給了我不應得的利益,你就是對大眾福利不忠實。也許我會卑鄙地感謝你,但是如果我是有德行的人,我就會責備你。
只有這種心情才是符合真正的獨立思考的。慣於把施恩當作美德的人不可能算作是特別有德行的。如果他偶然做了一件仁慈的事,他就會誇耀自己的慈悲心腸;而他如果不這樣做的時候,他也會這樣來開脫自己:「難道我不可以隨心所欲地處理我自己的事嗎?」同樣,當他受到另一個人的恩惠時,他首先是不願意認真研究這種恩惠是否合理,因為在他想來,恩惠是不受任何不變法則的支配的;其次,他也不會以一種真正大方的態度和那種勇敢的平等觀念來看待他的施惠人,而這種觀念正是美德和幸福的唯一的無可懷疑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