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論法律
2024-10-04 16:36:03
作者: [英]威廉·古德溫著 鄭博仁、錢亞旭,王惠譯
審判犯罪的另一個極端重要的問題是我們用來把罪行分類的方法和因而對於可能發生的那些案件量刑的問題。這一問題引導我們直接考慮到法律,而法律毫無疑問正是人類智慧所能應用到的最重要的問題之一。自稱擁有高度文明的國家一直把法律看作是一種標準,用它來衡量受到社會制裁的一切犯罪和不法行為。我們不妨公正地來研究一下法律的利弊。
研究這個問題的人,一直是把法律作為一方、把暴君的專橫意志作為另一方而加以比較。但是,如果要正確地衡量法律的利弊,首先就應該從其本身著手進行研究,然後如果必要的話,再尋求可以代替它的最適當的原則。
人們認為法律「能夠把判斷行為時所採用的原則告訴社會上的不同成員」。 據說「根據溯及既往的法律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而不根據正式制定並經合法頒布了的法律條文來審判人」的做法是極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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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馬上就有機會來研究:完全廢除這一原則所能達到安然無恙的程度。顯然,我們第一眼就可以看到:在法律制度變化無常和極不合理的國家裡,廢除法律是極為重要的。如果在任何社會裡,穿什麼質地的衣服或用某種材料的鈕扣被認為是犯罪,我們就不可避免地要驚呼:法律的確應該趕快通知社會成員,他們應該根據什麼異想天開的法則來行動。但是,如果一個社會滿足於正義的法則而且不認為自己有權來曲解或補充這些法則,在那裡,顯然就沒有什麼必要來制定法律了。人們通過同人類社會的實際交往不受先入之見的束縛比通過教義問答和法典會更明確地、更加有效地學習到正義的法則[1]。制定法律的後果之一是法律一經開始制定,就將永遠沒有完結:一個法令跟著一個法令,一部法典跟著一部法典。在政府最為平易近人並且對於事情考慮得最多的國家裡,這種情形也就最為常見。當然這本身就足以說明這個原則是錯誤的,因而我們越按照它所指示的道路前進,我們就越會迷失方向。沒有一種工作比企圖把一種正確的原則和一種錯誤的原則結合起來更加沒有希望了,若真有人想這樣做,那麼,和那些並不信仰兩種相反的體系而只抱定最壞的原則的人相比,他也許更因該受到人們當面的嘲笑。
沒有一個原理比這個更清楚,那就是:「一切案件本身都是一種慣例。」任何人的任何行動永遠都不會跟另一個人的任何行動相同,同樣,也永遠不會有同等程度的益處或危害。正義的職責似乎應該在於區別人們的本質性情,而不是像以往的實踐那樣把它們混淆起來。但是,法律企圖這樣做的結果是什麼呢?隨著新案件的發生,人們總是發現法律是不完善的。它又怎能不這樣呢?立法者沒有無限的預見能力,也不能對無窮無盡的事物加以界定,那麼,剩下的變通辦法不是牽強附會地硬使法律包括原來不在立法者考慮之內的案件,就是為應付某個具體案件而制定一條新的法律。很多案件都是用第一種辦法處理的。律師們的詭辯和他們用來美化和曲解法律意義的手段是人所共知的。但是,雖然有許多案件是這樣處理的,可是並不是一切案件都能這樣處理的。牽強地應用法律條文的情況有時候會非常明顯,更不必說律師本來就有一種本事使他在為檢察官服務時能夠發現立法者從來沒有考慮到的罪行,而在受僱於被告時又能夠找到使法律完全失去效力的遁辭。因此就總是有必要制定新的法律,而且為了防止藉口躲閃,這些法律往往是冗長乏味、巨細不遺而又迂迴曲折的。用來記載法律規定的書籍永遠在不斷增加,整個世界都將裝不下可能寫出來的法律著作了。
法律的無窮無盡造成的結果是它的含混性,這直接打擊了法律所據以建立的原則。制定法律的目的是避免含糊不清,以便使一切人可以知道根據法律他能得到什麼結果。但是對於這個任務完成得怎麼樣呢?我們不妨以財產問題為例來看一看。兩個人為某一項地產而訴諸法律。他們如果不是都認為自己能夠勝訴,也就不會訴諸法律。我們可以認為他們對自己案情的看法後是有片面性的,可是如果不是他們的律師對他們都保證勝訴的話,他們也就不會繼續訴求法律。制定法律是為了使一個普通人知道他應當期待的後果,可是最老練的律師們對我案件的結果仍有著不同的看法。有時候會發生這樣的事情:我們國家最著名的律師或皇家首席法律顧問保證我必然勝訴,可是五分鐘以後,被稱作國王的國務上行為負責人的另一位法官卻用某種意想不到的詭辯作出了對我不利的裁判。如果我沒有什麼東西可以依靠,而只是依靠別人組成的陪審團根據他們對於一般正義的了解所得出來的簡單而正確的認識,難道我的案件也還會這樣不肯定嗎?律師們曾經荒謬地主張:必須使訴訟成為費錢的事情以防止訴訟案件的無限增加。但是訴訟案件增加的真正原因卻在於法律的含混性。人們不會為了顯而易見的事,而是由於糾纏不清的問題才發生爭執的。
一個人想要研究一個慣於用法律來保障安全的國家的法律,必須從巨冊的成文法開始,然後他必須認真研究習慣法或不成文法,再認真了解民法和教規。此外,為了明了一種法律的起草人的意圖,他必須熟悉他們的個性和觀點,並且熟悉產生這項法律和在立法者考慮這項法律時受到的各種各樣的影響;為了了解一個法庭對某一法律的重視情況和對它的解釋,他必須研究該法庭的全部記錄、判決和判例。制定法律原本是為了使平常人知道他們所應該期待的後果,而現在在英國還沒有一個律師虛誇到敢於宣稱他已經精通了全部法典。不要忘記,即使有無限的時間和付出無限的勞動也仍然是不夠的。它是一個沒有出路的迷宮,是一大堆不能解決的矛盾。研究法律會使律師為幾乎任何問題的任何方面找到似是而非的、也許是無可辯駁的論點,但是只有最為愚蠢的人才會認為研究法律會使我們得到明確的認識。
另一種考慮也會證明法律——即使在最承認法律意義的地方——也荒謬之處,那就是法律具有預言的性質。它的任務在於說明人類的行動將是什麼樣的,並且支配對於這些行動的判決。它在這方面的利弊,我們在論約定一章中已經作了判定[2]。這種作法等於說:「我們是這樣地明智,所以再不能隨著發生的情況得到進一步的認識;而且我們擔保,即使不是這樣,我們所獲得的進一步的認識對我們的行為也不會產生任何影響。」應該看到的是:法律這一問題,從某些方面來看,應該被認為是屬於本書前一篇題目範圍之內的。法律和教條、教義問答以及宣誓,同樣地把人類思想固定在停滯的狀態中,並且用一種永久不變的原則來代替那個驅使人類思想不停前進的唯一有益的因素。因此那裡提到過的一切論點都可以適用於現在所研究的問題。
普羅克魯斯提斯[3]的傳說使我們模糊地看到了法律總在企圖做一些什麼事情。在整個宇宙中,甚至沒有兩個原子擁有相同的形式,這是物理學的偉大法則;而法律卻向這個法則挑戰,企圖把由無數變化無常的因素構成的人類行動歸納成為一個標準。我們在謀殺問題上,已經看到這種企圖的可能後果[4]。就是因為考慮到有這種法律制度,才有人發明了這樣一個奇怪的原理:「嚴格的公正裁判往往證明是極端非正義的。」 [5]把人類的行動歸納成為一定類別的想法並不比我們剛剛提到的那種想強使人類的身材長短一致的企圖具有更多的真正正義。相反,如果裁判是在對每一個單獨案件的一切情況都作了充分考慮後而得出的,如果裁判的唯一標準是大眾利益,那麼必然的結果一定是:我們的公正裁判越多,我們也就會越接近真理、道德和幸福。
根據所有這些考慮,我們就能毫不躊躇地得出這樣一個普遍的結論:制定法律乃是具有最大惡果的事。
如果我們從法律和以法律為職業的人們的直接關係上來考慮法律的危害性,我們就會對這個問題看得更加清楚。如果根本不應該有法律這樣東西,毫無疑問律師的行業就應當遭到我們的非難。一個律師幾乎不能不是一個不誠實的人,這是一個應該惋惜而不是應該加以譴責的問題,因為人類在極大程度上是他們所處環境的產物:一個慣於受到罪惡刺激的人,不會不成為一個邪惡的人;一個經常沉浸在模稜兩可、掩蓋真實和詭辯中的人,不能同時在心中又培養起豪邁之情、又得到正直而敏銳的辯識能力。有多人能夠只是受到了這種惡習的輕微污染?又有多少人看起來可能具有最崇高的美德,但因為從事這種職業而變得言行不一或不起賄賂的誘惑呢?應該注意:這些意見主要是適用於有名的或者成功的律師們。一個隨隨便便為了消遣而參加這個行業的人和一個全心全意地投身於該事業的人相比,雖然擺脫不掉這種影響,但是受到的影響要小得多。
但是我們不妨假定有這樣一種也許完全不可能的情況:一個人可以成為一個完全誠實的律師:他決心不替他認為非正義的案件辯護,決心不提出他認為沒有根據的論據;他打算在他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消除法律的模稜兩可,並且勇敢地運用理性的語言。從他個人來說,這個人當然是非常值得尊敬的,但是同一個不誠實的律師相比,難道他不是一個更加有害的社會成員嗎?人類對於自己未來進步的希望取決於他們能夠真正認識到錯誤制度所能產生的影響。但是這個人的所作所為相當於努力減輕和掩飾這些影響,將直接推遲健全的政治統治時期的到來,使人類安於不完善和無知的狀態。
但是,這裡對不誠實的律師的稱道,也正如對低能的君主的稱道一樣[6],只應該認為是以一種臆測的方式提出來的。因為把有些痛苦當作換取最大快樂的手段是必要的,所以在少數特殊的情況下,也可能有一些罪惡(我們指的罪惡是不良的意圖或墮落的惡習)會產生德行所產生的效果。然而,我們對於這類問題應該非常小心謹慎:如果混淆善惡的區別,其結果將是最為有害的。看到別人墮落而感到高興,絕不是一個仁慈之人所應該有的態度。在幾乎一切可以設想的情況下,比較妥當的是把「一切脫離嚴重罪惡的行動看作是為促進大眾幸福所作努力的一個勝利[7]。」
唯一能夠用來代替法律的原則是根據具體情況不受限制地運用理性。對於這一原則不能以智慧為根據提出任何反對意見。不能設想現在還沒有這樣的人,他們的智力成就已經達到了法律的水平。我們有時候把法律稱作是我們祖先的智慧。但這是一種難於想像的欺騙。法律也常常是根據他們的激情、怯懦、猜忌、壟斷心理和對於權力的無止境的貪婪而制定的。難道我們沒有責任不斷修正和改變我們祖先的這種名不符實的智慧嗎?難道我們沒有責任檢查他們的無知、反對他們的偏狹從而加以糾正嗎?在我們中間如果能發現這樣的人,他們的智慧同法律的智慧相等,我們就不能因為他們所傳播的真理只是出於理性的推論而不具有其他權威性就認為這些真理就要差一些。
但是可能有人斷言:「找到現存的那些智慧即使不難,但還是值得擔憂那些從人們激情中所產生的一些東西。法律可以被認為是在心情平靜的情況下制定的,是一個恰當的忠告者,能抑制激怒的心情,而這種心情由於對罪惡有最新的記憶,可能會驅使我們進而濫用懲罰。」這是一個可能用來支持現行制度的最重要的理由,因此值得細緻地加以研究。
對這條反對意見的恰當反駁是:任何東西要想有所改進,所使用的改進辦法必須適合它的性質。如果我們要研究人類的福利,我們就必須記住人類的天性,必須承認我們還不完美、還是無知的、還容易受表面現象的迷惑。我們除了真正認識到這些缺點以外,不能用任何間接手段來把它們消除掉。在神靈不謬這個學說上,我們可以看到這種間接手段的一個樣本。據說,人們容易犯錯誤,爭執不休而沒有結論,並且在最關係重大的問題上發生差錯,其原因就是缺少解決爭端的標準和裁判者。他們企圖賦與真理一中看得見的形式,然後就以我們自己建立起來的這種神諭為依靠。
關於法律問題的說法同這個是一樣的。人們看到表面現象的光怪陸離,都希望得到一張護身符以防止受騙。假定我每天一開始就確立一套原則來指導當天的行為,每年一開始就確立一套原則來指導我一年的行為;再假定我不容許任何客觀情況通過啟示使我改變行為,以免為表面現象所欺騙,為激情所左右。這正是最典型的永久不變理論,它所根據的想法是永遠停止機器的運轉以免它有時會發生故障。
考慮到這一點就一定足以使公正無私的人相信:不論人類的激情可能產生什麼麻煩,採取固定法律並不是一個真正的對策。我們不妨研究一下,如果聽從人們自己斟酌行事,這些激情會起什麼作用並有哪些發展呢?這就是一個合理的社會狀態對於個人所採取的教育方法[8],為什麼這個方法對於以團體資格來行動的人就不應該同樣有效呢?任何時候,只要有人行為不當,熱情和缺乏經驗會促使我制止他並故意用懲罰和造成麻煩的辦法去試圖糾正他的錯誤;可是理性證明了這種辦法是愚蠢的,並且告訴我:如果他還不習慣於依靠智力,他就永遠不會獲得一個理性生靈的尊嚴;只要一個人受著服從習慣的束縛並且經常希望有某些外來的指導力量支配自己的行為,他的智力和思想活力就會停滯。我是不是打算提高他,使他的力量達到可能有的高度呢?那我就必須教導他自己去感覺,不迷信任何權威,檢驗自己所接受的原則,並且從思想上認識自己行為的合理性。
這樣對個人有益的習慣,在處理社會之間的交往中也會同樣有益。人現在軟弱,因為他們經常聽人說他們是軟弱的並且不能凡事聽憑自己的判斷。如果把他們從桎梏中解放出來,教他們去研究、推理並且判斷,不久就會發現他們變成了十分不同的人。如果他們被告知:他們是有激情的,雖然有時候會急躁或漫無節制並且能夠危害別人,但是必須凡事依靠自己的判斷;如果他們被告知:一直包圍著他們的文獻大山只是用來把歷代的迷信和無知強加給他們,今後他們將只依靠自發的正義感;若他們的激情是強烈的,他們就必須用巨大的力量來去克服這些激情;若他們的決定不公道,就應當完全由他們自己負責…..這樣不久之後就會看到它的效果:人們的思想一定能追上形勢;陪審員和裁判官們將深深感到交給他們的責任之重大。
研究一下怎樣在我們所介紹的這種情況下把正義逐步建立起來,可能不是一件沒有教益的示範。最初,可能有一些決定作得非常可笑甚至是殘暴,但是做出決定的人會因為自己陷入不得人心和白眼當中而感到狼狽不堪。實際上,不論法律來自什麼淵源,不久就會作為掩飾壓迫的外衣而得到人們的珍愛。它的含糊不清的地方正可用來迷惑受害人的懷疑眼光;它的古老把大部分憎恨的感情從非正義的執行者轉移到法律起草人的身上;並且能進一步依靠大眾對迷信的敬畏來抵消這種憎恨。人們都知道,毫不掩飾的公開壓迫者不可能不最終害了自己。
可能有人會反對這種說法:「人們經常發現許多人組成的集團對於責難就毫無感覺;並且因為恥辱已經被大家和氣地分擔,所以對誰也不是難以忍受的。」雖然這種意見有一定的說服力,但是它不適用於當前的論爭。對於這種弊端,有兩個條件是絕對必要的:要麼是人數眾多,要麼是秘密性的。因此,如果每一個政權的轄區比較小而一切事務都以公開而明確的方式來進行,就會有效地糾正這種弊病。現在言歸正傳。
法律剛剛廢除以後的司法判決同在有法律時所作的判決比起來,區別一定很小。雖然這些判決必然還是出於成見和積習的,但是積習一旦失去它的中心,一定會減少它的正常作用。那些受託來裁決任何問題的人一定會常常想到全部案件都交給他們來審議;他們不會不時地自己去檢查過去從來沒有被爭論過的那些原則的合理性;他們越認識到自己的責任重大,越感覺到自己在調查上的無限自由,他們的判斷力就越會提高。這裡於是就會開始出現一種良好的條理性,其結果就是現在的人類所不能預言的,即推翻了盲目迷信和建立起理性和正義的統治的情況。
我們在對違反社會的犯罪行為做出的判斷中已經看到在這種狀態下會出現的一些結果[9]。從無數形形色色的墮落行為中產生的犯罪行為將不在某個籠統的名稱之下被混淆起來;雖然陪審員們現在不分青紅皂白地把行為和品德的是非善惡混淆在一起,而那時他們一定會把它們辨別得清清楚楚。
在財產問題上廢除法律也一定會產生同樣良好的效果。就同法院有關的人而言,沒有任何事情能夠比目前處理財產的方式更值得遺憾的了。財產權的難以確定、關於各種財產的立法標準的不同、使人厭倦的訴訟過程以及案件從一個法院轉移到另一個法院等等這一切,對於社會上一部分人來說是詭詐和欺騙,而對社會上另一部分人來說,則是無窮無盡的痛苦和災難。誰能說出那些破滅了的希望和多年無果的期待怎樣耗盡了許多人的精力和生命呢?當合法繼承人和遺囑上的繼承人之間發生爭執或者僅因為遺囑措辭的不明確而引起無窮無盡爭論的時候,遺囑人的意圖是起不了作用的。由於記錄的含混和法律的煩瑣,幾乎在一切情形下都能夠使一個奸狡而又同時富有的人來爭奪我的產權,我所能出示的大堆可以證明我產權的證書也起不了作用。占有財產這句經常聽到的名言正好把法律的無能形容得淋漓盡致。如果不是由於法律提供了拖延和尋找藉口的機會,占有財產就不能使人處於這樣有利的地位。如果聽憑承辦審理產權人員根據他們的智力來決定,產權也就不會有這麼多爭執的餘地。雙方的爭執更多地起因於記錄雙方產權的術語,而不是起因於產權本身涉及到的複雜問題。一個立遺囑的人的意圖比起闡釋這種意圖的用語所引起的模稜兩可來,容易解決得多。在本書所描述那種制度下,擔任審理這種案件的人,一定不會像現在這樣有利可圖,但是同財產問題有利害關係的一切其他的人,無疑會得到好處。
讀者在閱讀這一章時不會沒看到:法律只是同行使政治暴力聯繫在一起的;如果真理的影響還不足以提前把法律從人類的實踐中消除掉,等到政治暴力沒有必要存在的時候,法律也一定會隨之而消亡的。
[1] 參見第六篇第八章;
[2] 參見第三篇第三章;
[3] 普羅克魯斯提斯,是古希臘的強盜,經常把捉來的人平放床上,身體比床長的人被砍去過長的那一部分,身體比床短的人就把他強拉得同床一般長;——譯者
[4] 參見本篇第四章;
[5]拉丁文原文為:Summum jus summa injuria;
[6]參見第五篇第七章;
[7]參見第四篇第十一章;
[8]參見第五篇第二十章;
[9]參見本篇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