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論證據

2024-10-04 16:36:00 作者: [英]威廉·古德溫著 鄭博仁、錢亞旭,王惠譯

  上述論證已使我們可以堅信:破壞公共安全的罪行應該適可而止了。這時,我們還應該研究的就只有進行審判所根據的原則了。這些原則的絕大部分都可以歸入兩點,即所需要的證據和對罪行分類所採取的方法。

  證據這個問題容易引起的困難,在本書以前各部分中已經有所敘述[1]。在這裡似乎應該再回顧一下某一具體類別的證據所引發的困難,因為一切讀者的想像力都應該使他能夠將這一部分論述加以應用,並且能夠看到同樣的論述可以適用於任何其他類別的論證中。

  曾經有人問:「為什麼不使犯罪意圖和直接的犯罪行為同樣受到刑法的制裁呢?」

  同意使它們受到這種制裁的論點是很明顯的:「政治監督的正常目的不在於過去而在於未來。除非是考慮到未來,也就是考慮到一個人的習慣對公共安全可能隱藏著的危險,否則不論一個人的惡行多麼凶暴,社會對他施加懲罰也不能算是正義的。除非過去的行為是未來行為的一種標誌,否則,把過去的行為列入政權制裁的範圍之內就是不恰當的。但是過去的行為,一眼就可以看出,不像公開聲明的意圖那樣能夠有助於推測犯罪人將來要做什麼。一個聲稱決心要殺人的人和一個已經殺過人但沒有明顯再犯意圖的人比起來,似乎同樣是社會上的危險分子。」可是,所有的政府都一致地不是默默地把這種威脅放任過去,就是對於只是宣稱自己要犯罪的人比對於已經犯了這種罪的人採取輕得多的懲罰。當它們這樣一致容忍的時候,也許應該對這些政府表示某些敬意,雖然對於它們一致的殘暴則很難給予任何敬意。

  這種差別,以理性為根據來說,主要是同證據的不可靠有關係。在法庭上根據一個人說過的話來確定他的意圖以前,必須注意各種各樣的情況:證人聽到了所說的話,但他轉述得準確嗎?他是不是因為記性差而用自己的話替代了被告所說的一些話呢?我也許很自信地認為一個人在說了這些話以後,一定會有相應的行動,但是在有可能根據這種自信做出決定以前,我必須確切地了解他說這些話時用的是什麼口氣和伴隨著哪些手勢,必須知道他前言後語的聯繫和引起說這些話的當時情況,在解釋這些話時,還要考慮他是由於一時的激動還是由於根深蒂固的惡念而說出這些話的;有些話,初看起來有重大的意義,但經過仔細研究以後,有時會被發現完全代表說話人思想上一種純粹諷刺的含意。出於這些考慮和一般懲罰的使人厭惡的性質以及使我們認為必須限制人們行動、說話的想法會帶來的嚴重禍害,所有這些也許能提供一個充足的理由使我們認識到:為什麼人們說的話應該很少或永遠不應該被當作政治制裁的對象。

  

  [1] 尤其是本篇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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