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懲罰的尺度

2024-10-04 16:35:57 作者: [英]威廉·古德溫著 鄭博仁、錢亞旭,王惠譯

  從上面所提出的懲罰學說已經可以推論出某些結論,研究後可以看出:沒有什麼比這些結論對於人類的德行、幸福和進步更為重要的了。

  首先,一個明顯的結論是,懲罰是同人類天性稟賦不相容的一種不得已的痛苦行為,它的實施是由人類中占統治地位的腐敗和無知所暫時強加給我們的。最荒謬的莫過於把懲罰看成是進步的源泉。孰不知,它對於培養優良品質的貢獻正如賽馬場看守人對競賽速度的貢獻一樣。除非在千鈞一髮的緊要關頭,再也沒有什麼事情比乞靈於懲罰更具有非正義性的了。真正的政治家將會竭力把懲罰這種強制限制在最小的範圍之內,並且不斷尋求減少使用它的機會,而不是增加懲罰的機會並且把它當作挽救一切道德敗壞的藥方。在一切情況下,可以得到認可的為之辯解的理由只有一個,那就是放過罪犯會對公共安寧成為十分明顯的危害。

  其次,把防止犯罪當成是懲罰的唯一的合理根據,將使我們獲得一個簡單而滿意的標準,用來衡量它所施加於人的痛苦是否合乎正義?

  根據這種假定,凌遲處死是無法得到辯解的,因為這種刑罰不是從仇恨的感情出發,就是為了滿足給別人造成一種可怕的前車之鑑的願望。

  不論用什麼方式剝奪犯人的生命也是不合理的,因為不這樣做就能防止他重新犯罪看來也總是完全實際可行的。剝奪生命雖然絕不是可能施加的最大傷害,但應該被認為是一種極端嚴重的傷害,因為它從根本上斷送了受刑人的希望,使他不能再獲得人的一切享受、各種美德和優點。

  為歐洲的無情法律宣判死刑的那些人的故事中,我們有時遇到這樣的人,他們在犯罪以後,繼承了一筆巨大的遺產,或者為了某種其他原因,看來在他們面前出現了獲得安寧和幸福的最美好的前景。他們的故事,只要略加變動就可以認為是一切犯人的故事。如果有任何人為了整個社會的安全而必須受刑罰,上述情況就是為了這個人的利益而對主持國家事務的人的人道精神和正義感提出來的一個有力的呼籲。這是一個最需要他的援助的人!如果他們仁慈地對待他而不是傲慢和冷酷地棄之不顧;如果他們使他了解他們是如何不得已而被迫使用社會的力量來反對他;如果他們對他冷靜、明確而善意地解釋清楚問題的真象,如果他們採取一個性格仁慈的人一定會想到的預防措施,使他不受墮落和頑固動機的影響,如果所有這一切能實現的話,他肯定是會被改造的。這些就是他的匱乏和他的不幸所給他指明的應有的前景,而行刑者的手也使他永遠與這些前景割斷了聯繫。

  如果認為這樣對待罪犯會增加犯罪行為,那是不正確的。與此相反,如果知道自己經過緩慢而痛苦但又可以忍受的過程終歸要同錯誤一刀兩斷,使很少會有人走向暴力之途的。增加犯罪行為的是現存制度下懲罰的漫無目標,只要改變這種盲目的標準,期待增加犯罪行為就會像期待一個人為了得到一個高明的外科醫師的治療而情願折斷自己的腿一樣不合理。不論這位有學識的醫師手術多麼輕巧,我們也不能認為病人不經歷痛苦就會擺脫非正義和罪惡的積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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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社會上這些絕望無援的人可恥死亡的真正原因是:第一,那個社會政治制度特別不公道;第二,那些騎在人民頭上的人苟且偷安、冷酷無情。在共和主義和簡單的政體之下,懲罰是罕見的,而死刑則幾乎是人所不知的。另一方面,在任何國家,不平等和壓迫現象越多,懲罰也就越來越增加。社會制度越不適合人類純樸的想法,統治者也就越需要對違反制度的行為施加更嚴峻的報復。同時,社會上富有的和有貴族稱號的人,以他們假想的優越而自豪,用漠不關心的態度注視著窮苦無告的可憐人走向滅亡,都不屑于思考:如果他們之間有什麼本質的區別,這種區別也是他們所處不同環境的產物,只要改變了彼此的處境,現在被他們輕視的人很可能被發現跟他們一樣有教養和感情豐富。當我們看到一群可憐人被帶出去行刑的時候,深思一下就會使我們可怕地想到:各種希望和可能都被這樣殘忍地消滅掉了;天才、大膽的發明、大無畏精神、溫和的仁慈和熱情的向善,在這種制度之下,都會因為昏沉的享受和無厭的貪婪而不時遭到犧牲。

  一般稱作體罰的那種痛苦也是上面確立的理論體系所不容許的。體罰,除去警戒的目的以外,從一個角度來看,是十分可笑的,這是一種速成的處理方式,其目的在於把充分說理和長期監禁(這些是不採用體罰就有必要的)的效果壓縮在一個非常短暫的過程之內;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們很難說明它應該會引起的痛恨。人類的素樸傾向是尊敬同類的思想,我們以多麼愉快的心情期待著智力的發展,期待著智力為發現真理而做的努力,在教育的溫和影響下各種美德的豐收,通過不受限制的交流所產生的智慧。而暴力和體罰又是如何與這種情景背道而馳的呢?從施行體罰這一刻起,思想的一切健康道路都被堵塞了,從各方面阻礙這些道路的是一系列可恥的激情、仇恨、報復心理、專制、殘忍、偽善、陰謀和怯懦,人和人成了敵人;強者充滿了獲得無限統治權的貪慾,弱者則以一種絕望的厭噁心情躲避別人的接近。一個有覺悟的人會抱著什麼樣的心情觀看一個人身上的鞭痕呢?什麼樣的人在心裡不會同那一條古代最高的法律起共鳴呢?那條法律說:「不准鞭打羅馬人。」在這種情形下,在受罪的人一方,只有一種選擇:或者是他的思想一定為其統治者的專橫意志所征服(因為在他看來,凡是不為他自己理智的判斷所同意的事都是專橫的),這樣,他就將為一些非理性的東西所支配,為一些本來不是恥辱的東西而感到羞愧;或者是他所忍受的一切痛苦都將激起他發自內心的憤怒,使他在理智上感到明確的不滿,並且將引起他對懲罰者的輕蔑和敵視。

  懲罰的正義性是建立在這樣一個簡單的原則上的:一切人都有責任採取能夠想到的各種手段來防止有害於社會安寧的罪惡,但必須首先根據經驗或推理,肯定一切比較溫和的辦法都不足以應付這種緊急事態。從這個原則所得出的結論是:在某種緊急情況下,我們有責任剝奪已經被罪人濫用了的自由。此外,大概沒有任何情況能授予我們這種權力。當一個罪人的身體被監禁起來(如果監禁是一種正當隔離辦法的話),當他不能再擾亂他同胞的安寧,當他傷害別人的能力也被限制住以後,如果再進一步對他進行危害的話,那這種懲罰就是被野蠻而沒有根據的報復和狂熱心理所支配的,不過,往往有絕對權勢的人正是把這種報復和狂熱當作娛樂。

  在犯人當真被監禁起來的時候,他的懲罰者還有更進一層的義務,那就是設法改造他。但是改造並不是監禁他的直接目的。一切人都有促進別人精神健康的義務,這是有普遍實踐意義的。此外,還應該記住一件已經被證明了的事情,那就是任何一種懲罰都不是改造罪犯的正當手段。只要社會安全有此要求,可以把犯人拘禁起來,因為這是正義的;但是單純為了他自己的進步,一分鐘也不要拘禁他,因為這是違反理性和道德的。

  同時還有一種情況使防止犯罪和改造罪犯密切地聯繫起來。只要釋放罪犯會對於社會安全有危險,犯人的身體就應該被拘禁。但是,犯人的性情癖好一般改變,社會安全就不會再受到威脅。從自然之理所產生的這種聯繫,使我們還決定採取什麼樣的拘禁的時候,必須聯帶地考慮到這些情況:怎樣使犯人的人身自由最少遭到侵犯和怎樣最好地促進他的改造。

  剝奪去罪犯已經濫用了的自由的最普通的方法,是建立一所公共監獄,把各種罪犯關在一起,並且任憑他們在自己中間形成他們所能形成的不論什麼類型的社會。各種因素都會使他們沾染上懶惰和惡習,會使他們放棄轉而勤奮的念頭,人們也不作任何努力來消滅或減少這些因素。我們沒有必要詳述這種制度的殘忍性。監獄,人所共知,是罪惡的淵源;如果一個人從監獄裡出來不比他進監獄時壞得多,那他一定要麼是個不同等閒的為非作歹的老手,要麼是個具有崇高的美德的人。

  具有最純潔的動機並且特別關注過這個問題的一位研究人類的積極觀察家[1]曾經對這種流行的監獄制度的有害傾向感到吃驚,並且對社會提出一個單獨監禁的方案。這一方案,雖然沒有慣用方式的那些缺點,但也應受到嚴肅的反駁。

  這種辦法必然會使一切深思的人感到特別專橫和嚴峻,因此它就不能被列在本書所談的溫和的強制手段之內。人是一個社會動物。如果我們考慮一下從群居狀態所產生的好處的總和以及由於他被迫處於獨居狀態而被剝奪了的好處的總和,我們就可以看出來,他為什麼必然是個社會動物。但是,即使不考慮他的天性,就後天習慣而言,他也是極度社會性的。你要剝奪掉你所監禁的人的紙張、書籍、工具和娛樂嗎?贊成單獨監禁的論點之一就是,必須使犯人放棄錯誤的思想習慣並且被迫進行反省。主張單獨監禁的人大概就是相信,犯人消遣的事情越少,他就越能有效地做到這一點。但是我們不妨假定他可以任意地享受這些東西,而只是不許他同人交往。可是有多少人能夠從書本里得到消遣呢?在這方面,我們是習慣的產物,對於平常的人我們不能期待他們適合於任何一種他們從幼年就陌生的嗜好。即使最喜歡研究的人,也有在研究中得不到快樂的時刻。心靈以一種說不出的渴望心情,嚮往著和同類的來往。為了社會安全我們不得不禁閉一個犯人,難道為了這個理由,他就永遠不得開顏一笑了嗎?誰能理解一個被判長期單獨監禁的人所受的痛苦呢?誰能說對大多數人類來講,單獨監禁不是人所發明的最痛苦的折磨同胞的辦法呢?一個思想相當崇高的人也許可能戰勝這種痛苦,但是這種人的力量不在我們現在所討論的問題的範圍之內。

  從對單獨監禁本身的研究,我們自然要被引向研究它在改造問題上可能取得的實際效果有多大。為了達到善良,我們必須考慮人和他們彼此之間的關係。作為這種考察的第一步,我們是否必須被排除在人類社會之外呢?我們在獨居狀態之下,能最有效地形成我們彼此交往當中的正義、仁愛和謹慎嗎?我們的自私和不合群不會不斷增加嗎?如果他沒有機會實踐仁愛和正義的話,又有什麼東西會誘使他想到仁愛和正義呢?陰鬱的性情是使兇殘的罪惡真正滋長的土壤。一個呼吸著地牢氣息的人,心境會變得更溫柔或更開闊嗎?肯定地說,在這方面,我們最好是仿效大自然的規律:如果我們要教導人們追求正義和人道,最好的方法是把這些人移植到一個簡單合理的社會狀態中去。絕對地看來,獨處可能鼓勵我們為自己服務,而不能鼓勵我們為別人服務。過分無條件地強迫獨居,可能培養出瘋子和白痴,而不是對社會有用的人。

  關於把罪犯從他們所傷害了的社會裡排除出去,還有另一種想法,即把他們置於奴役或苦役的狀態。對於這種制度的恰當駁斥,前面已經論述過。對於維護社會的安寧來說,這是不必要的。作為改造罪犯的手段,它則是極端錯誤的想法。人是有理性的生物,唯一使他向善的辦法就是喚起他的精神力量或理性,使他獨立自主地生活。他必須了解自然規律,明曉行動的自然後果,而不是研究其統治者的專橫任性。你要找我勞動嗎?不要用鞭子趕著我,因為即使我在鞭笞下為你工作,我也寧願懶散怠工,因此這樣做的後果只會使我更加敵視勞動。你要做的是說服我,使勞動成為我自己所選擇的事。如果能夠使我們相信任何一類奴役(從學生的被奴役直到西印度群島種植園裡最不幸的黑人的奴役)會有助於德行的話,那麼只能是對理性的最有害的歪曲[2]。

  比這些辦法還有效的方法(並且曾經以各種形式經過考驗)是流放或放逐。這種方案即使經過最合理的修正,也仍然會遭到反對。如果有任何高壓政治或者使用暴力沒有遭到反對,那倒是奇怪的事。但是,由於通常執行這種方案的粗糙方式和漫無標準,就使它看來比它在本質上更值得反對。

  放逐的簡單形式就是驅逐出境,這至少在某些嚴重的情形下,看來是十分非正義的。一個公民不能忍受在本國居住,那我們就有權把他強送到任何別的地方去居住,但我們是否真有權這樣做呢?這是十分值得懷疑的。

  放逐有時同苦役相結合,這是大不列顛對待他的美洲殖民地屬民的做法,在此,我們暫沒必要單加駁斥。

  一種最常見的放逐就是把犯人移送到無人居住的地方去。支持這種方式的理由可能是:那種最能使桀驁不馴的人擺脫腐敗社會的惡劣習慣的勞動並不是由上級命令規定的,而是由於生活的需要強加在他身上的。不管我們把它看成是歷史的真實,還是把它看成是一個非常了解人類天性的作家的巧妙的捏造,羅慕路斯[3]和他所率領的流浪漢首次定居在羅馬,就是這種辦法的一個巧妙的比喻。那些從歐洲有害的政治制度解放出來並被迫去開始建造自己的世界的人們,正是走上了直接通向善良的道路。

  使這種辦法失敗的情況有兩種:第一,母國在經營這種殖民地時是出於一種仇恨的心情。它所最關切的實際上是使那裡的居住條件的惡劣和不舒服,竟以為這樣就可以制止犯罪。其實,它所最關切的應該是減少他們的困難,促進他們的幸福。我們應該想到,移民也是人,除去同情和憐憫以外,我們對他們是不應有其他感情的。如果我們有理性的話,就應該對於無情的現實迫使我們採取一種不適合於人類天性的辦法來對待他們感到遺憾,而在我們符合了現實的要求以後,下一步就應該渴望給他們以我們力所能及的一切救濟。然而我們是沒有理性的,我們懷著滿腔野蠻的憤怒和報復的心情,把他們趕到天涯海角,讓他們大批地在飢餓困苦中死亡。如果我們對這種不幸的人的待遇相當合乎人道,也許把他們流放到赫布里底群島[4]會同把他流放到地球的背面去一樣有效。

  第二,根據這裡所解釋的原則,在一開始時給這些移民準備了充分的供應以後,就應該完全聽任他們自己去生活。如果我們把歐洲制度的不良影響也隨著送到他們那些偏僻的窮鄉僻壤中,那就是多此一舉了。我們為什麼要自找麻煩派遣地方官和軍警去統治和指導他們呢?難道任憑他們自己生活,他們就會普遍地自相殘殺嗎?相反地,新的環境會形成新的精神面貌。即使最惡劣的罪犯,當他們成群被流放並且被迫感到需要嚴峻考驗時,他們就會根據理性原則來安排自己,並且已經證明是用一種可以使最傲慢的君主制度感到羞愧的精明態度和團結精神來辦事。

  同時,我們不要忘記懲罰的固有缺點,因為不論從哪一種觀點來看,這些缺點都是存在的。殖民可以說是上面所述的各種手段中最適於採用的辦法,但是它也會帶來許多困難。社會判斷某一個人影響了公共安寧,因此不能讓他在他們中間再生活下去。但是剝奪他在其他許多社會當中自行選擇的權利,這難道不是越權嗎?如果他從被判流放的地方回來,又應當怎樣對待他呢?這些困難(還可以附加上許多別的困難)會使我們再度想到懲罰是絕對非正義的,並且會使我們萬分渴望廢除懲罰的時期早日到來。

  最後,本章所討論的所有問題都聯繫到一種理論,即行使某種政治上的強制可能是個人的義務,但永遠不能成為社會的義務,而且這種義務還必須是基於對於社會安全有利的考慮。因此,在這些情況下,一切人都應該親自做出判斷並且除非絕對必要的強制,不能勉強對任何其他強制加以支持。他無疑會努力改善那些他不能說服他的同胞與之斷絕的制度。他會拒絕做任何事情來執行濫用公共安全的藉口來達到殘忍目的的制度。幾乎在一切法典里,都不難發現有一些法律由於條文的不公正經過公眾的同意而被棄而不用。一切熱愛正義的人,都會以這種方式來幫助廢除這樣的法律,這些法律要麼用複雜的禁令要麼用嚴峻的責罰任意地剝奪了人類的獨立自主。

  [1] 霍華德先生。

  [2] 人身奴役制度幾年以內就在大不列顛島上有了很大的發展。第一步是把犯罪較輕的犯人送去清除泰晤士河底的砂石。第二步性質比較嚴重,看來是從霍華德先生善意但方向錯誤的慈悲心腸中產生的。這一步包括在全國各地建立單獨禁閉的監獄。這些監獄裡的囚犯就象都是瘋子一樣,被關在寂寞淒涼的牢房裡,消磨他們的大部分時間。其餘的時間是在某些無知而傲慢的監工的監視之下,用在所謂的苦役上。聽說在一個這類的監獄(克勒肯衛爾新監獄)里的不幸囚犯們每天要用五個小時推著手車繞著圓圈轉。由於這種做法的荒唐無益,就難以形容增加了這種強迫的殘酷性。我們可以從這個事例中看出暴政的獨出心裁的能力並沒有隨著狄奧尼修斯(公元前430 —367 ,敘拉古的一個暴君。——譯者注)一類人的滅亡而滅亡。作為公民,我們有義務來指責這些情形,以便消滅它們在應予監督的人不了解的情況下繼續存在的可能。

  [3]羅慕路斯,古代傳說中的古羅馬的建國者。——譯者

  [4]赫布里底群島,蘇格蘭西海岸外的一個群島。——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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