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論作為臨時手段的懲罰
2024-10-04 16:35:54
作者: [英]威廉·古德溫著 鄭博仁、錢亞旭,王惠譯
關於作為用來統治人民工具的懲罰,我們在上文已經論述了它的一般利弊。還有一種情況,懲罰被用作一種臨時的權益之計而服務於社會,現在我們應該探討一下對此可能有的辯護理由。研究這個問題的最恰當的入手辦法就是對這個問題作一番廣泛的檢查,這樣便可引起讀者們應有的厭噁心情,來反對這樣有害的制度,並且在一切不能明確證明它是必要的情形下,準備堅決地加以抵制。
擁護以懲罰作為臨時手段的論點的人可以斷言:「對於絕對的人類本性來說,完全廢除懲罰不論多麼適宜,但對於我們目前看到的人類來說,則是不切實際的。在目前的人類中存在著無數罪惡,它們都是根深蒂固的非正義的產物。人們沾染了不應有的嗜好和惡劣的習慣,如堅持罪惡,習於自私,對別人的幸福缺乏同情和克己的態度。也許將來他們可能適於接受理性的教導,但是現在,他們一定會對理性的聲音充耳不聞並且熱衷於一切非正義的行為。」
關於這種說法的一個最有力的反駁意見就是懲罰並不能恰當地培養人類去適應於在一個廢除了懲罰的環境中生存。如果期待用強力開始做那種必須由真理來完成的事業,期待用嚴峻和暴力的手段使人類能更順利地進入理性的學校,那是不會有什麼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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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拋開這種主張懲罰有所謂利益的極端謬論不談,重要的是我們首先應該看到:對於那些迄今一直想從懲罰中尋求糾正辦法的罪惡,原本有一套完整和無可辯駁的對策,而且只要能被說服去加以採用,它能被每一個社會所採納。有一種社會狀態前面已經描繪過它的輪廓[1],這種社會制度單是由於結構簡單就一定會消滅犯罪行為。在這種社會狀態下,誘惑幾乎是沒有的,真理卻為一切人所了解,並且由於整個社會的普遍反對和一切旁觀者的認真譴責,罪惡會得到充分的制止(從廢除詭詐和神秘的統治手段上,我們可以期待產生這樣的後果);但另一方面,在法律形式的批准下,每日所出現的無數的謀殺罪則完全是來自大國思想這一有害概念,來自榮譽、帝國和民族偉大的迷夢,這些東西一直被證明是人類的毒害,沒有給任何人帶來過完全的利益和幸福。
從這種理由所直接產生的另一種觀點是:在人類能夠擺脫現在遭受的高壓政治以前,他們絕不會像前述反對意見所設想的那樣——必須經過一個清洗過程才能使他們消除邪惡的政治制度所造成的惡劣傾向。如果我們能夠不放棄那些造成可怕疾病的做法就能把病治好的話,那一定是毫無希望的。但是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它的特點不只是能夠保持它的成員已經養成的美德,而且能夠消滅他們的惡行,使他們彼此友愛、公正相待;它使我們擺脫掉以前把我們引入迷途的那些妄想的影響,向我們指明來自獨立自主和正直無私的真正利益,並且用我們同胞的一致同意比鐵的鐐銬更有力地約束我們去服從理性的指導。迫切需要這種對策的不是心智健全的人,而是那些受到思想疾病污染的人。人類的惡劣傾向除了能使他們看不見簡單的政治制度的優越性外,是不能形成推遲廢除高壓政治的理由的。我們什麼時候能夠說服人們為這種廢除採取一種合理的方案,什麼時候就能夠真正地廢除高壓政治。
從這裡提出的原則可以推論出來的進一步的結論是:對自己的成員使用懲罰手段,在任何情形下都不應該是社會的義務。社會總是有能力改變自己的制度,因此能夠用比懲罰更為合理且合乎正義的辦法來消滅犯罪行為。如果在這種意義上,把懲罰當作一種臨時手段而認為是必要的話,這種見解仍需予以有效的駁斥。懲罰在任何時候,不論永久性的還是臨時性的,都不可能成為任何以理性原則為基礎的政治制度的組成部分。
雖然懲罰在這個意義上甚至不能被承認是一種臨時手段,但是從另一個意義上來看,我們卻必須這樣認為:以國家的名義對各個成員實行懲罰不能成為社會的義務;但是它卻是可以成為社會內部的個人的義務。個人以他們的政治身分所擔負的義務,首先應該努力改善他們生存於其中的社會的狀況,並且不倦地發現它的缺點。但是其次,他們應該記住::不能期望他們的努力會立刻獲得成功,在任何情況下認識的發展都是逐步的,與他們促進社會將來和永久福利的義務相比,他們在過渡時期所肩負的促進社會福利的義務肯定更為實際。如果我們不注意現在的安全,我們甚至會有可能無法獲得將來的福利。但是,只要國家還在容忍複雜的政體和廣闊的領土等重大錯誤思想,那麼懲罰對於維護公共安全就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個人就有義務在必要時,積極參預現存制度下的有關部門為了有效制止普遍的暴力和騷亂的發展所採取的必要的強制。一個有理性的研究家不應該說:「這些事情全都是必要的,但是我沒有參預這些事情的義務。」如果這些事情是必要的,它們就是為了公共的福利,因此也就是善行,是任何公正的人都不會拒絕做的事。
個人在這方面的義務,正像獨立國家在戰爭問題上的義務一樣。在這個問題上,君主們經常實行的政策是盡人皆知的。君主,尤其是那些最活躍的、最好大喜功的君主,對於擴張領土有一種不可抑制的狂熱。即使他們的鄰邦沒有任何不友好的侵略行為,也永遠不能充分保證他們不產生野心。他們固然要找出些似是而非的藉口來掩飾他們的暴力,但是誰都知道,即使沒有這種藉口,他們也不會因此就放棄他們所尋求的目標的。我們不妨設想一個自由人的國土遭到這樣一個暴君的侵犯,他們應該採取什麼行動呢?我們還沒有足夠的智慧,只用理智的力量就可以使我們的侵略者自動放下武器。如果我們決心像清教徒那樣,既不反抗,也不在能夠避免的情形下向他們屈服,這也許能夠避免許多流血,但這樣做一定會產生一個更長期的弊害:他們會在我們國內派遣駐軍,並且經常用非正義的行為來折磨我們。即使我們甚至承認:如果被侵略的國家始終如一地卑躬屈節,侵略者就會對他們那無結果的掠奪行為感到厭倦,這種想法也並不能證明什麼。目前我們打交道的不是君子之國,而是那些在民眾的德行中摻雜著軟弱、動搖和不堅定的國家。我們現在的責任就是研究那種可以給這樣的國家帶來最好結果的辦法。因此,我們必須選擇危害最小的方式來迫使敵人迅速撤離我們的國土。
個人自衛也具有同樣的性質。容忍一個企圖殺人的兇手把我的生命或另一個恰巧對社會特別有用的成員的生命當成他的犧牲品,看起來,從這種容忍產生的利益是不會同從之產生的害處相當的。在這種情況下,容忍將是一種怪人的行徑,它的影響很可能是微不足道的。因此看起來,我應該在這個惡漢執行他的計劃時逮捕他,雖然這必須使用某種程度的強制手段。
一個一貫犯罪並且以破壞社會秩序為職業的罪犯的情形,同這些情況顯然是相似的。我應當拿起武器來反抗侵犯我國家的暴君,因為我的地位使我不能用道理說服他、使他放棄惡念,並且因為我的同胞在受壓迫的環境當中不能保持精神上的獨立自主。為了同樣的理由,我應當拿起武器來打擊國內的破壞分子,因為我既不能說服他,使他斷絕惡念,又不能說服社會採取一個既可以維持社會安寧又能廢除懲罰手段的合乎正義的政治制度。
為了理解履行這種義務的最大限度,我們有責任指出,一般所理解的無政府狀態跟一個設想得很美妙的沒有政權的社會形式是極不相同的。如果英國政府明天被解散,除非這種解散是事前傳播在居民中間的並符合對政治真理的一貫的、成熟的見解所造成的結果,否則它就不會不引起暴力行為。一些個人,擺脫了他們慣於受其約束的恐怖,但是還沒有被置於全民監督的那種比較愉快和比較合理的約束之下,或者還沒有相信互相忍讓的明智,他們會幹出許多非正義的行為,而其他的個人只是為了希望消除這種不法行為,就一定會發現他們自己不得不聯合起來,對這種行為進行強力的鎮壓。我們一定會有一個正式政府所具有的一切弊害和強制性的約束,而同時卻又失去了這種政府給我們帶來的僅有的好處——平靜而閒適的生活。
這裡或者有必要對無政府狀態的弊害作一番比過去更加中肯的研究。這樣一種探討可以給我們提供一種標準,一方面藉以辨識各種制度的相對價值,另一方面藉以判斷排除普遍暴力和騷動所必須使用的強力的確切程度。
從性質上看,無政府狀態是一個壽命不長的禍害。它所造成的禍害越可怕,它就越能迅速地走向消滅。雖然如此,我們仍有必要來研究一下:在一定時期內它會造成多少禍害以及在什麼情況下它才會走向消滅。在無政府狀態之下,首先遭到犧牲的就是個人的安全。凡是有仇人會暗算自己的人們都要擔心仇人的匕首。我們無庸懷疑,在最壞的無政府狀態之下,很多人由於僥倖的默默無聞可以暫且無憂。但是,任何人不論由於什麼原因引起別人的羨慕、嫉妒或者猜疑時,那他就要遭殃了。不受約束的暴徒立刻會把他當作被害的對象。最有智慧、最聰明和最豪邁勇敢的人往往會因此而死於非命,這的確就是無政府狀態的主要罪惡。在這種狀態下永遠不會再有什麼哲學家們在深夜孤燈下的刻苦鑽研。在這裡所有的事情,同存在在這種狀態下的社會一樣,都是不安和莽撞的。思想的光芒也許會偶爾突現,但它看上去更像是流星的閃爍,而沒有太陽那樣柔和而穩定的光輝。那些突然顯示出活力的人們,在性格上將同使他們這樣出乎意料地偉大起來的無政府狀態相似,他們將是嚴厲、無情和兇狠的,他們那不受控制的激情將常常會不為得到的平等而滿足,反而會鼓動他們去攫取權力。
儘管有這些弊害,我們也絕不應該輕率地得出結論,認為無政府狀態的禍害比政權所能產生的禍害還要嚴重。對於個人安全來講,無政府狀態比起專制主義也許是一種更悲慘的情況,但是我們還得考慮到專制主義會持續多年,而無政府狀態則是短暫的。在羅馬皇帝治下的專制主義,把富有當作它危害的目標,有錢這一個罪名總難免使被告被判以一切其他罪名。這種專制主義延續了許多世紀。像近代歐洲存在的專制主義就一直充滿著猜忌和陰謀,成了憤怒的廷臣和怨恨的女人們的工具。敢於說一句反對暴君的話或敢於為國人的利益而對他們進行教育的人,永遠不能擔保在片刻之後不會被關進地牢。在地牢里,專制主義隨意報復,甚至四十年的悲慘處境和單獨禁閉的生活有時候也不足以平息它的憤怒。還不僅如此。一種公然違反一切正義法則的掠奪制度,為了它自身的安全,不得不在暴政的全部上上下下的階梯上予以支持,因此就有了貴族的權利、封建諸侯的權利、長子繼承權、罰款權和遺產繼承權。當我們正確理解了法律的邏輯時,我們大概會發現,它的精神和沿革的真正關鍵,不是像某些人所樂觀想像的那樣——在於希望保證人類的幸福,而是在於成立一種金錢契約,使各級的暴君可以用來收買其下級臣民的支持和合作。
在另外一點上,無政府狀態也同專制主義彼此形成鮮明的對比。無政府狀態啟發人們的思維並迫使整個社會生氣勃勃和充滿進取精神,雖然它不是以最好的方式來實現這一點,因為它的果實是被迫成熟的,不能期待它有真正美德所持有的旺盛生命力。但是,在專制主義之下,思想被壓製得達到最讓人厭惡的單一狀態;一切可以成為偉大的事物都註定要遭到忌才妒能之人的毒手;也不存在對上進心的鼓舞,有思想的人都喜歡馳騁於能夠獲取各種勛名的原野。把所有的人都劃定到各個階級中或把所有的人都降到屈辱的地位的政策方針是不能鼓舞人們為它去奮鬥的。存在完全的專制主義的國家中,其居民往往只不過是一群更加殘忍的野獸壓迫刺激他們去從事禍害和掠奪,而特別堅強的意志則往往表現在更加嚴重的背信棄義或更無恥的非正義的行為之中。
關於無政府狀態的一個最令人關切的問題是它可能以什麼樣的結局來結束的問題。可能的結局和人類所能想得出來的各種社會制度一樣地多。無政府狀態可以並且曾經以專制主義告以結束,但如果是這樣,無政府狀態就只能給我們帶來各種弊害;它也可能引起一種變相的專制主義,比以前有過的政權可能要溫和一些和公道一些;它不可能直接導致最好的社會形式,因為它必然造成一種民眾的浮動狀態,需要強有力的人來加以控制和一個緩慢而細緻的過程來達到的安定。
無政府狀態結束時的情景,主要取決於在它結束以前人們的思想狀況。在人類有政治制度以前,一切人都處於一種無政府狀態,也就是說沒有政權的狀態。幾乎在一切國家的歷史中,都不難找到一個無政府時期。英國人民在查理二世復辟的前夕就處於無政府狀態;羅馬人民在移居聖山時,也處於無政府狀態。所以,無政府狀態不是像人們有時候所說的那樣,它的後果一定是怎樣的好或怎樣的不好。
如果任何無政府狀態保存下來,例如像在美洲野人中間那樣,我們是不能期待從它那裡得到什麼好處的。為了使無政府狀態成為培養未來正義的苗圃,人類必須首先經過思考研究,必須深入哲學領域學習到政治真理。正是由於這個理由,現代的革命(因為革命就是一種無政府狀態)比過去任何時期的革命都有希望最後造成更好的結局。由於同樣的理由,所以無政府狀態越是推遲到來,對於人類就越有好處。虛偽的人可能從促成的危機中獲得利益,但是真正有覺悟的仁愛之人會以不可動搖的耐心去等待它的到來而從中取得教益,這種教益可能到來很遲,但是它必然是會到來的。如果警惕性和智慧在目前反對無政府狀態的鬥爭中取得勝利,最後獲得的一切利益就可以不被暴力和流血所玷污。
這些討論的目的是為引導我們對無政府狀態的禍害有一個準確的估計,因此也可以說明我們必須防止無政府狀態的重要意義。政權常常是某些特定罪惡的源泉,但是目光偉大的人會教導我們容忍這些罪惡,經驗證明:這些罪惡同人類的最後福利是不可分割的。從野蠻狀態到最高的文明,道路是漫長而崎嶇的;如果我們立志要取得最後的結果,我們就必須忍受那些過渡時期必然會有的災難和罪惡。如果一定要擺脫這些麻煩,除非我們的努力既巧妙又謹慎,我們就會由於自己的急躁而有可能造成比我們所要避免的更為嚴重的罪惡。道德和正義的首要原則指導我們兩害相權取其輕。因此,聰明而公正的人,因為還不能採用由他的認識而選擇的社會形式,所以將給高壓政治以必要的支持以防止更壞一些的無政府狀態。
因此,如果在某種場合和在臨時情況下,我們可以容許懲罰來作為對抗懲罰的手段,那麼就值得研究並確定一下,施行懲罰的人在三個已經列舉過的懲罰目的中究竟應該選擇那一個來作為他們的目的。這裡只須簡單回憶一下在每一個項目之下所提出過的推理就夠了。
不可能是為了改造罪犯。改造是進步,但是除去訴之於一個人思想上的不帶偏見的判斷和他天性中不可缺少的感情之外,就不能在一個人身上出現值得稱為進步的東西。如果我要使一個人的品行進步,誰不知道唯一有效的方式是:排除一切外來的影響和刺激,誘導他去觀察、去推理和研究,並引導他形成一套真正是他自己的想法而不是亦步亦趨照搬別人的想法。
認為強制和懲罰是改造人類的正當手段,這是野蠻人的想法;文明和科學的目的就在於徹底消滅這種兇惡的觀點。這種觀點過去曾經一度得到普遍承認和贊同,現在它必然是要走下坡路了。
懲罰的結果必定是:要麼最後把它所要灌輸的想法強加到受罪人的思想中;要麼使他對這些想法產生強烈的敵對態度。
後一個結果絕不可能是行刑人的意圖,也絕不可能證明施行懲罰的正義性。如果竟是這樣,那麼懲罰就應該在人們悔罪後而不是在叛道後使用。但是,不幸的是懲罰最常有的效果也許恰恰就是使受到懲罰的人在思想上對施行懲罰的人以及他所抱的想法產生敵對態度。
但是,我們不妨假定它所產生的效果是相反的,也就是說,懲罰帶來的後果是服從,甚至還能促使受罰人改變以前的想法。這樣,被改造的人會變為什麼樣呢?他的見解的改變沒有客觀的基礎,他的轉變是畏懼的結果,奴性將在他的內心引起自由研究和教育所不能起的作用。
毫無疑問,懲罰是可以改變一個人的行為的。它可以使它的表面行為從有害變為有益,雖然它不是達到那個目的的非常有效的手段。可是它不能提高他的思想,或者說,只能使他由於那個最卑鄙最無恥的動機才走上正道。它使他變成一個奴隸,全心全意為了個人,受著自私的情感中的最卑鄙的畏懼心的驅使。
但是,也許有人說:「為了改造一個人,雖然我向他講的道理可能很有力量,他卻仍舊可能感到忠言逆耳而不願意聽從,因此我必須採取某種強制手段來對付他,直到我能把這些道理適當地灌進他的思想里去。」我們必須記住,這裡所談的不是防止他可能造成禍害的預防措施問題,因為那屬於懲罰的三個目的中的另一個目的,也就是防止犯罪的目的。但是,離開了這個問題,這個論點就特別軟弱無力。如果我所要說的道理有力量而能感動人,如果這些道理在我自己的思想里是明確而清楚的,那麼聽到這些道理的人竟然不會在一開始就感覺好奇而關注它,那倒是很奇怪。我有責任選擇適當的時機來講述這些道理,而不要由於不合時宜的急躁而有損於正義的事業。如果我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我自己所關切的事物,我一定能夠做到這樣慎重,那麼為什麼當我以別人的利益為目的的時候,我的眼光就不那麼敏銳了呢?使用暴力強迫一個人傾聽他急於想躲避的勸告,乃是說服人的一種可悲的方式。這些論點證明:如果由於其他的理由使懲罰看起來有必要的話,我們還是不應該忽視改造,而沒有理由把改造當作懲罰的目的。
以警戒為目的進行懲罰是一種永遠不能為正義所支持的理論。讓一個人受罪,絕對地看來,不是正確的就是錯誤的。如果是正確的,那麼受罪本身就應該具有可取之處。如果是錯誤的,那麼它給人看的是一種什麼榜樣呢?為了警戒而做一件事,就等於說:今天做一件事,目的在於證明明天我還要做同樣的事。這永遠只能是一個次要的考慮。從來沒有任何論點像警戒這個論點這樣被人粗暴地濫用了。在戰爭這個問題上[2],我們看見過有人用這種論點來證明我們可以做一件本來是錯誤的事情,使對方相信,在必要的時候,我會做另外一件正確的事情。一個仔細研究和堅決執行正義原則的人定會做出最好的榜樣,自覺地堅持正義原則,比起急於使人們能夠預測到我將來的行為,它對於人類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會更好。如果我們回憶一下前面已經講過關於不同的事件包含著無窮無盡的區別並且不可能把它們歸納到一般法則里去的問題,那麼這個論點就會更加有力[3]。
根據前面所列舉的,懲罰的第三個目的是防止犯罪。如果在什麼情形下可以容許懲罰的存在的話,那麼這是它有理由來提出來的唯一目的。即使在這個觀點上,我們也已在本書其他部分提出了它容易遭到的認真的反對意見[4],我們也曾經考慮過不顧這些反對意見的必要性究竟有多大。在大部分人被說服去把現在的複雜政治制度加以改變以便有希望廢除懲罰制度的必要性以前,可能經過的時間越長,本章所談的內容也就越重要。如果認為在這個期間,我不必履行什麼積極的義務,也不必為社會目前的福利以及它未來的改革而通力合作,那我的行為同真理的事業是非常不相稱的。從這種情況下產生的臨時義務,同以前對義務這個問題的闡述正好相符。義務是把一定力量最好地使用在促進大眾福利的事情上[5]。但是,我的力量是以我周圍的人們的心愿為依據的。如果我在一群膽小鬼組成的軍隊裡入了伍,我的義務可能是退卻,雖然絕對地看來這個軍隊的義務應該是迎擊敵人。在一切可能的情況下,我的義務是用我所處的環境所能容許的最好手段來促進大眾福利的。
[1] 參見第五篇第二十二章;
[2] 參見第五篇第十六章;
[3] 參見本篇第四章;
[4] 參見本篇第三章;
[5] 參見第二篇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