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論懲罰的目的

2024-10-04 16:35:46 作者: [英]威廉·古德溫著 鄭博仁、錢亞旭,王惠譯

  讓我們更進一步去研究一下懲罰的三個主要目的,即防止犯罪、改造罪犯和以儆效尤。雖然我們要看到支持上述這些目的的理由都有一定說服力,但它們也並不是無可反駁的。事實上,認真思考一下這些理由就會使我們不能不普遍懷疑懲罰是否正當。

  在一切高壓政治中,第一種也是最無害的一種就是旨在擊退實際暴力的手段。這雖然和任何一種政治制度沒多大關係,但是仍是值得先來討論一下的。比如說,有個人用一把拔出鞘的利劍對準我的胸膛或另一個人的胸膛,並威脅說要立刻殺死我或那個人,在這種情形下,我要設法防止一件似乎就要不可避免發生的災禍,看來是沒有時間來做什麼試驗了。但是即使這樣,經過認真的研究,我們還是會產生極大的懷疑,理性和真理的威力究有多大仍然是深不可測的。一個人在一年內都不能傳達的真理,另一個人卻可以在兩個星期之中傳達完。最簡短的話也可以擁有一種理解的力量。馬里烏斯曾以嚴厲的目光和威嚴的面色對派到地牢去刺殺他的士兵說:「敗類,你有膽子殺馬里烏斯!」只用這幾個字就把那個士兵嚇跑了。這是由於他的思想里所蘊藏的崇高理想以不可抗拒的力量征服了他的刺客的思想。他沒有自衛的武器,也不能用復仇來威脅刺客,並且處在失勢和孤立無援的地位,他只是用情感的力量就解除了刺客的武裝。在這種情形,如果在所傳播的理想里夾雜有虛偽和偏見,我們還能相信真理不是仍然更有力量嗎?如果人類在這方面都能像馬里烏斯那樣,習慣於對純粹的認識抱有堅定的信心,那對人類來說一定是很好的。像這樣勇敢而純潔的人,誰能說有什麼事情是他們所做不到的呢?如果全人類都不再尊重別人的強力,並且不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強力,誰能說人類的進步會達到什麼程度呢?

  但是這種手段和一般稱作懲罰的手段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懲罰是對於一個他的暴行已成為過去的人使用的。他當時對社會或社會的任何成員並未從事敵對行動,也許他正在安靜地從事那些於己有利、於人無損的職業,根據什麼藉口應使這個人成為暴力的對象呢?

  為了防止犯罪。防止什麼呢?「為了防止他將來也許會造成的損害。」這正是被用來替最可惡的暴政辯護的藉口。為調查制度、使用偵探的制度以及各式各樣對於民意實行公開譴責的制度辯護的理由都是源自人們認為觀點和行為之間有一種密切的關係:不道德的念頭很可能會導致不道德的行動。至少在很多情況下,我們並沒有多少道理去認定犯過一次搶劫罪的人或一個在賭桌上耗盡財產的人還會犯同樣的罪過,也不能認定一個習慣說自己在任何緊急情況下都會毫不猶豫地做出決斷的人真的會在緊要關頭表現得如此出色。很明顯,不論將來可以採取什麼預防措施,正義也不願把暴力列為其中之一,因為這種暴力常常是非正義且多餘的。為什麼不用加強警惕性和活力的辦法來武裝自己呢?非要把一切我在頭腦中認為是可怕的人關進監獄後,才能保證人們過上不受干擾而又無所作為的日子呢?如果各國不像迄今一直所乾的那樣——一心想擁有廣大的領土並且用大國思想來滿足自己的虛榮,而只是滿足於擁有一片在必要時能聯合起來的小地區,那麼一切的人就都會生活在公眾監視之下;而別人的不贊同(這是從自然規律而不是人為產生的一種強制手段)就必然會迫使他要麼改造自己,要麼遷居。關於這個問題的全部論點歸納起來就是:一切以防止犯罪為目的的懲罰都是根據疑心而進行的,它是能夠想得出來的最違背理性的、最為武斷的一種懲罰。

  懲罰的第二個目的是改造罪犯。在這個觀點上,我們已經看到了可以提出來的各種反對意見。高壓政治既不能說服人也不能安撫人,相反還會使遭到懲罰的人離心離德。它跟理性毫無共同之處,所以不可能培養出高尚的道德。固然理性不過是各種情感和感受的比較和對照,但是這些感同身受必須出於對一個問題最初應有的感受,而不是來自那些因為權力在握而變得飛揚跋扈的人的強迫。理性的力量是萬能的:如果我的行為是錯誤的,一個從明確而易於理解的觀點出發的簡單說明就可以證明它的錯誤;而且在德行所具有的一切優點和它所能彰顯的一切美好的面前,再邪惡的人也不可能一定要堅持犯罪。

  關於這一點,也許有人會這樣反駁:「這種看法固然在理論上可能是正確的,但是就目前人類智能的不健全而言,它是不正確的。改造人類和使人類進步的最重要的先決條件,似乎在於促使他們的思想覺悟。為了這個原因,所以才常常認為美德必須在逆境中培養[1];在舒適的順境裡,人類的智能就陷於沉睡。但是當重大緊急的事件發生時,人類的思想看來會提高到同那個事件相適應的水平。困難喚起精神並產生力量;並且常常會這樣:你越限制我、壓迫我,我的智能就越強大,直到衝破一切壓迫所造成的障礙。」

  認為逆境是美好的這種觀點是建立在一個非常明顯的錯誤看法之上的。如果我們擺脫掉似是而非的奇談怪論,我們就會看到逆境乃是一件壞事,不過還有比它更壞的一件事:不接受各種觀念,思想就不會存在,也不可能進步。它在痛苦的狀態下比在麻木的狀態下會有更大的進步。有時可以看到一個受人嚴待的人,在一段時間後,會比被人忽視的人要變得更聰明一些。但是我們不能因為嚴峻是激發思維的一個方法,就說它是最好的方法。

  我們已經看到:從絕對的觀點來看,懲罰是非正義的。能夠說非正義是傳播公道和理性原則的最好方式嗎?懲罰在被使用到一定程度後,就會變成一切事務中最具有破壞性的東西。幾千年來一直使人類陷於如此嚴重的無知和罪惡之中的原因不就是這種強制嗎?難道一件能引發如此可怕後果的東西會在任何不同的情況下變成最大幸福的源泉嗎?一切高壓政治都會使人類的思想乖僻。受到強制的人會在實踐中體會到那些同他交往的人都缺乏足夠的仁愛精神。他感到正義只是在受到很大限制的情況下才能起作用,並且感覺到他不能指望別人以正義相待。懲罰給他的教訓是:「要對強制屈服並且放棄理性。不要為你認識到的信念所支配,而要遵從你天性中最卑鄙的那些動機:怕自己受痛苦而被迫敬畏別人的非正義。」英國的伊莉莎白和普魯士的弗雷德里克,就是這樣在逆境中鍛鍊成長的。他們從這種鍛鍊中受益的方法是從自己的內心中找尋力量,使他們以一種不可征服的意志來反抗加在他們身上的暴力。這能是使人養成美德的最好的方式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也許應該進一步要求我們使用的強制手段,它們還要特別明顯帶有非正義的性質,因為進步好像不在於服從,而在於反抗。

  

  但是,不必依靠逆境的幫助,真理也一定是能夠激發人類的思想。這裡我們對真理的理解是指那些對於勤勞、知識和善心等一切優點的合乎正義的看法。如果我認識到一種事業的價值,我能不從事這種事業嗎?如果我認識得很清楚,我能不以極大的熱情投身這種事業嗎?如果你要用最有效的方法來啟發我的思想,那就要針對我天性中的真實而體面的感情說話。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你就應該徹底了解你要向我介紹的那個東西,你自己先要充分信服,然後再根據你的清晰的理解自信地告訴我。如果我們受到的是這樣的教育,在進行這種教育中,永遠不因為懶惰而忽略真理,不因為方式不對頭而講不出真理的優點;如果教師們不斷訓練自己要找出簡單有力的方式來傳達真理,既沒有偏見、也絕不偏激,那我們就不能不相信這種教育在幫助思想的進步上,比曾經想出來的一切憤怒的或善意的強制方式,都會更為有效。

  懲罰的最後一個目的是警戒。如果立法者把他們的觀點局限在改造罪犯和防止犯罪上,他們所使用的權力雖然是錯誤的,也還會帶有人道主義的色彩。但是,一旦以報復為動機或以可怕的罰一儆百為意圖,那它就是一種最殘酷的野蠻行為。行刑者會巧妙而殘酷地忙於尋找新的手段來折磨受害者,或者忙於如何使那些折磨的景象更為可怕,這才會使人印象深刻啊。

  很久以來人們看到是:這種以儆效尤的政策經常達不到目的。只要有懲罰的新方法,野蠻行為就會進一步產生某種影響,但是這種影響不久就會消失,而這些原來就沒什麼希望的發明也就會徹底地失敗[2]。這種現象的原因是:不論新奇的感覺以多麼大的力量來刺激人們的想像力,但事情的本質很快就會重現並且表現出它不可磨滅的影響。我們感覺到我們所處的境況十分緊急,並且我們也感覺到或者認為感覺到理性的指示在催促我們去解除這種緊急情況。不論我們形成什麼樣的反對法令的觀念,雖然可能參雜著錯誤的成分,但它們總是真誠地從我們基本的生存條件出發。如果我們把這些法令同以團體資格所實行的暴政相比較,比較得越多,對於所面對的非正義的怨言和憤怒也就越多越大。憤怒的情緒是不能起安撫作用的,而野蠻手段也不具有任何說服的力量,它可以嚇人,但卻不能使我們口服心服,也不會讓我們變得正直。在非正義的如此蹂躪下,我們的痛苦和希望以及一切情感上的要求就會一再出現,而這些真實的情感最終一定會勝利,這又有什麼可奇怪的呢?

  那些以防止犯罪或以改造罪犯為目的而實行懲罰的駁論點都可以被用來反駁以警戒為目的的懲罰,此外,我們還有一些專門的理由也可以說明它的謬誤。這種懲罰的對象不是一個現在犯罪的人,也不僅僅是我們能懷疑將來會犯罪的人。這種懲罰代替了說理和感召,而要求我們認為自己有義務採取某種行為,僅僅因為這種行為是我們的上級所喜歡的,因為警戒所教導我們的是:如果我們不這樣,他們就要使我們後悔不該如此頑固。此外,還應該記住:當我受到懲罰、被以儆效尤的時候,我自己的感受是傲慢的輕視,仿佛我完全沒有知覺、沒有是非觀和善惡感似的。如果你使我受罪,你的這種做法不是合乎正義的,就是違反正義的。如果你是合乎正義的,那麼看來在我的身上必須有一些東西使我成為應該受罪的對象,不論是絕對的功過(這本來是荒謬的),或是認為我可能造成的禍害,或有最後一種可能——你的懲罰能在我身上取得改造的效果。如果其中任何一個理由使我的受罪合乎正義的話,那麼就無所謂警戒的問題;以儆效尤可能是這種懲罰的附帶結果,但它不是其本質的組成部分。如果把一個人當作折磨和殺害的對象,即使他並不該受到如此懲罰,但這是要做給別人看的、叫別人從他的痛苦中汲取教訓,肯定地說,這就是一個指導人類思想的非常拙劣且不恰當的方法。下一章我們將進一步論證這個論點中的道理。

  [1] 參見第五篇第二章。

  [2] 參見貝加里亞:《犯罪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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