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懲罰的一般缺點
2024-10-04 16:35:43
作者: [英]威廉·古德溫著 鄭博仁、錢亞旭,王惠譯
在詳細闡明了正義和符合人類天性的健全理解所一致反對的各種懲罰後,為了進一步考查這個問題,我們就應該研究一下懲罰的手段了。它曾被認為是用來反對那些由於過去行為有害而被判罪的人,從而防止未來的禍害。這裡我們將首先研究各種懲罰手段會產生的弊害,其次再研究主張採取這種手段所持的各項理由是否具有說服力。雖然我們不能完全避免重複在初步討論行使個人判斷力時所提出來的某些理由[1],但是這裡將對那些推理加以引申,並且由於更全面的安排,這些推理也許會有更大的說服力。
一般人都說:「在宗教問題上,不應該強迫任何人做出違反自己良心的行動。宗教是歷代的實踐在人的思想上打上深深烙印的一種原則。如果一個人根據自己對宗教的認識而履行義務,可以心安理得地面對自己良心的裁判並感到自己和造物主之間的關係是公正的,他就不會不從宗教中獲得最大益處(不論這些益處總量有多大)。如果我企圖用迫害的法令,強迫他放棄一個騙人的宗教來信一個真正的宗教,那是徒勞無益的,因為講道理可以說服人,用迫害手段就不能。我強迫他違背他的信念來信奉新的宗教,雖然宗教本身的性質可能是純潔和神聖的,但對於他卻不會有什麼好處,因為最莊嚴的崇拜如果不是來自純潔良心中的獻身精神,也會變成一種墮落的根源。在這方面,真理是次要的,而內心的誠實才是首要的。更明確些說:一種主張雖然它本身在理論上是真理,但是如果只是在口頭上承認而在認識上則加以反對的話,它就會變成同最大的謊言和致死的毒藥毫無區別的東西,因此它就成為偽善的骯髒外衣,不但不能提高人的思想使人們不受墮落的引誘,反而還會經常使那頂禮膜拜的人想到他在壓服下的卑鄙屈從;它不但不能使信仰者充滿神聖的信念,反而還會使他徹底感到狼狽和悔恨。」
從這些推理所得出的結論是:「刑法的正當管轄範圍是世俗的犯罪,在宗教事務上則是極端的濫用。」但是這種劃分絕不像它初看起來那樣使人滿意和有根據[2]。人們肯定宗教是屬於良心的管轄範圍,而對道德義務卻可以不加說明地聽憑地方官吏來決定,這不奇怪嗎?難道不論我是造福人類的人,還是人類最兇惡的敵人,都沒有什麼關係嗎?難道不論我是一個告密者、強盜,還是一個殺人犯,都沒有什麼關係嗎?難道不論我是一個被僱傭來消滅我同類的士兵,還是一個為了消滅同類而捐出自己財產的平民,都沒有關係嗎?難道不論我用熱烈的仁愛精神必定在我身上產生的堅定和坦率來宣布真理,還是隱瞞知識以免被判褻瀆神明的罪或隱藏事實以免被判犯誹謗罪,這都沒有關係嗎?難道不論我貢獻我的力量來促進政治改革,還是默默同意我擁護的君主被放逐或默默地同意自由——這種人類最寶貴的財富——被破壞,也都沒有關係嗎?宗教的價值以及其他任何見解的價值都在於他的道德傾向,這是最明顯不過的。如果我因民眾的權利僅是一種手段而輕視它的話,那麼當它起來反抗時又將會變得多麼強大?
在人類所關心的一切事情中,道德是最重要的。它關係到我們的一切交往,因為沒有哪種處境和選擇能夠毫不涉及到義務問題。「道德和義務的標準是什麼呢?」答案是正義,它不是在某一具體地區中發生效力的硬性規定,而是在任何有人類的地方都必須同樣遵守的理性的原則。在某種情況下構成我們面前某個問題的固定性質的具體條件和專橫的當權派所進行的干涉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服從這種干涉可能是精明的,但是這種干涉卻不能改變我們的某些看法,如對於一個獨立自主的人所應該堅持的那種行為。那麼服從強迫而不服從認識,將產生什麼後果呢?
倫理學的原則中最為明顯而重要的就是:行動的動機決定行動的性質。這種觀念有時也許被過分引申。只有好的動機,沒有相應的努力,是沒有什麼價值的。但是沒有好的動機,即使是最有用的行動,也不會促進行動者的進步和榮譽。如果他採取這種行動是由於想到個人利益或者由於賄賂,我們就沒有必要尊敬他。如果支配他動機的是畏懼,那在某些方面就更加不好。如果我們多少有些重視人類的屬性,如果我們希望人類進步,我們就應該特別希望他們遵從正大光明的理由的指引,去選擇一條益於人類的道路,他們的服從必須源於內心,而不應是一種奴隸式的服從。
對人類思想進步最具重要意義的是:不論我們可能被迫採取什麼行為,我們都應該清楚關於一切道德問題的是非得失。在一切可疑的問題上,只能有兩種可能的標準,一個是根據別人的智慧所做的判斷,一個是根據自己的認識所做的判斷。這兩個標準,哪一個符合於人類的天性呢?我們能放棄自己的認識嗎?不論我們如何想竭力作到盲目地相信,但是良心會在不知不覺中低聲告訴我們:「這個法令是公正的,那個法令是建立在錯誤的基礎上的。」擁護迷信的信徒的頭腦里經常會有一種不滿足,他們希望相信一切指示給他們的東西,但同時卻缺少使他相信的證據和信念。如果我們能放棄自己的認識能力,我們將會變成什麼呢?
高壓政治可能帶來的直接後果就是使我們的理解和畏懼、義務和軟弱互相矛盾。它首先是破壞遭到懲罰的人的認識能力,其次就是破壞實施懲罰的人的認識能力。正如主人擁有不費力吹灰之力就能發號施令的特權,他就可以不必去培養他做人的能力。如果我們中間最驕傲的人除去以理服人以外沒有別的希望,如果他知道除此以外沒有其他辦法,如果他不能不提高他的能力並積聚他的力量來作為他實現目的的唯一手段,那麼人類早就會大不相同了。
讓我們略微想一下高壓政治的各種影響。懲罰向受害者斷言他必然是錯誤的,因為實施懲罰的人認為自己比被懲罰的人更有力量或更為狡猾。難道力量和狡猾永遠是站在真理一邊的嗎?懲罰訴之於強力,並且把占優勢的力量說成是正義的標準。一切這樣的努力,在本質上都蘊藏著一種對抗性。這種對抗往往由於一方的絕望而在公開實現之前就被決定了勝負。熱情和感情的激動過後,犯罪的人聽憑其勝利者的擺布,並且安靜地等候他的任意宣判。但是事情並不總是這樣的。如果強盜靠體力戰勝追捕者或用計謀和巧妙方法逃脫他們的羅網,那麼只要這個論點是正確的,就證明他的行為合乎正義。看到正義這樣慘遭出賣,有誰能不憤恨呢?一旦對抗開始,沒有人不會徹底地認為這種說法的荒謬?不論地方官們和社會制度的代理人是出於正義還是為了鎮壓向某一社會成員宣戰,看起來都幾乎同樣應該遭到譴責。在前一種情況下,我們看到真理拋開它固有的武器和它本來的優越性,而把自己放在一個錯誤的地位上;在第二種情況下,我們看到錯誤憑藉它偶然擁有的優勢,狡猾地撲滅新生的曙光,而這種曙光是會使它對於所篡奪來的權威感到羞愧。兩種表現都相當於一個嬰兒在一個巨人手掌中被無情地捏得粉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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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假設是:對訴訟兩方進行公正無私的審訊乃是一種最下流的欺騙。看看這種推理中的矛盾吧!我們開始主張政治壓迫,因為罪犯侵犯了整個社會;隨後,當我們把他帶到社會法庭的被告席時,又欺騙犯人說,我們把他帶到了一個公正無私的裁判人面前。在英國,國王一方面通過他的代理人成了檢察官,一方面又通過他的代表成了法官。強迫人類接受這種矛盾的現狀還要持續多久呢?當屬於全民的武裝部隊被派出去開始追捕那個想像中的犯人時,當七百萬人把一個可憐無助的人置於他們的力量控制之下時,他們就可以任意折磨或殺害他,看著他受罪來宣洩自己的殘忍。
我們同樣可以用政治壓迫的駁論點來反對主人私自懲罰奴隸和父母私自懲罰子女。實在說來,哥特人用決鬥進行審判的制度比起這種懲罰來都顯得更為豪爽、更合乎理性。我們已經說過,在開始實施懲罰之前,雙方力量的大小就已經非常明顯,我們所要做得就是從容地拷打他、折磨他,因為我完全有這樣做的力量。但這整個論點看起來孕育著一個無法解決的矛盾:父母統治子女的權力要麼取決於他們體力的優越,要麼取決於他們理性的優越;如果他們的體力占優勢,我們只須普遍使用它,就可以把一切道德從世界上消滅;如果取決於理性,那他們就應該相信理性。在最必要的時候,如果不用拳頭就不能使人理解和認識正義,這就太不足以證明我有優越的理性了。
我們不妨考慮一下,高壓政治在遭到懲罰的人的思想上產生的影響。懲罰不是說理,更談不上說服。它所產生的是痛苦的感覺和厭惡的情緒,它所造成的是粗暴地使人們的思想脫離我們希望他們深刻認識的真理,它本身就包括一種對於自己的軟弱無力的默認。對懲罰我的人而言,如果他能用說理就使我認罪的話,毫無疑問,他一定會說理的。因此,如果他聲稱處罰我是因為他很有道理,其實正說明他對我的處罰是毫無道理的。
[1]參見第二篇第六章。
[2]參見第二篇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