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論由社會決定問題的方式

2024-10-04 16:35:37 作者: [英]威廉·古德溫著 鄭博仁、錢亞旭,王惠譯

  上述關於財產資格的論述,自然而然地引導我們對決定公共事務和選舉的三種主要方式略加討論,即抽籤、投票和表決。

  抽籤這種想法最初是受迷信支配而成形的。當時人們認為:在人類的理智虔誠地承認自己力量不足的時候,為這種真誠的尊敬而感到高興的神,就會插手來指導人們做出決定。這種想像現在已經破滅了。一切自認為懂得哲學的人都將承認,只要使用抽籤的辦法,決定就完全取決於衝力和引力定律的指導。嚴格地說,我們不知道有偶然性這種東西,但是對在要決定的具體問題上運用理解力和判斷力而言,一切抽籤決定都是偶然性的,它可能來自推動力和引力的作用,或是來自盲目的、無意識的原則。如果說抽籤真的受一種洞察一切的主體所主宰,這個主體也是執行一般規律的,而不適合人類一切變幻無常的情況。

  把國家問題和選舉問題交由抽籤決定的作法,本身都包含有精神上的魯鈍或怯懦:我們所處的每一種地位都有一種與之相應的義務,每一種可供我們選擇的辦法都含有好壞兩個方面,因此,抽籤的辦法不是產生於懶於研究的苟且精神,就是產生於不敢宣布自己決定的怯懦心理。

  德行的道路是簡單而筆直的,有德行的人需要具備的首要條件就是清醒的頭腦和敏銳的眼光。性格正直的人很清楚自己應盡的責任;反之,愚昧迷信的人則等待這些責任以一種他不能抗拒的方式自行出現在他面前。膚淺的觀察也許會使他把大量人間交往都當成無關緊要的事情;但是如果我孜孜不倦地追求真理,即使在這種一般被認為是無關緊要的事當中,也大半能看出應該有所選擇的理由。一個隨便放棄尋求運用道義的人很可以被斷定為缺乏道義。況且,那些習慣上用抽籤決定的事情並不是細微末節而是具有嚴重意義的事情。

  但是,假定我們有一種選擇的念頭,意識到取得這樣一種認識能力乃是我們的責任,而我們後來又予以丟棄,那就是一種最可恥的怯懦。最不足取的事莫過於:只是因為沒勇氣去面對坦率和真誠所引起的後果,就想在懶惰和中庸之道中逃避。

  投票方式是比抽籤更加值得指責的一種決定方式。幾乎想像不出哪種政治制度能比投票更加直接而公然地袒護罪惡。有人說:「在某些情形下投票可能是必要的,它能使性格軟弱的人安心而獨立地行動,並防止賄賂、腐敗的影響和結黨營私。」但是,對於醫治軟弱來說,偽善是一種無效藥。軟弱和不堅決的性格最初可能只是偶然才有的,可投票卻是使它永久化,並把軟弱的種子廣泛傳播。對缺乏堅貞和公益精神的真正補救之法是鼓舞堅毅精神而不是縱容怯懦。健全而公正的概念如果明確地傳達到人們的思想中去,可以期待它成為德行的有力基礎。告訴人們:他們必須用投票做出決定,就等於說他們必須對自己的正直無私感到羞恥。

  如果抽籤使我們背棄自己的義務,那麼投票就是使我們在履行義務時隱藏到幕後——它給我們指出一個偷偷摸摸的行動方法,它鼓勵我們把自己的念頭神秘化。即使投票在最細小的問題上發生這種作用,那也很難把它造成的損害限制在可以估計的範圍之內,然而我們卻是在最重要的事務上採取這種行為。投票號召我們以最高尚的不屈不撓的精神來履行我們對公眾的義務;但是同時卻指導我們把履行義務隱藏起來。我們或許會發現,物質世界結構中的最有益的規律之一就是它有防止我們逃避自己行動的後果的趨向。企圖反對這個規律的政治制度才是唯一的真正邪道。一個人內心裡有愛國心,他的言談怎麼能不受其支配呢?我們指導人們要秘密活動,就是指導他們行動時不要有熱情。在人類學會隨時準備對自己的行動直言不諱、並且說明其行動所根據的理由以前,德行在人類中將永遠是一種罕見的現象。

  既然抽籤和投票方式都是充滿弊害的制度,一切有關社會問題的決議當然就都應該採取公開表決的方式;不論什麼時候,我們有一種職權要履行,我們就應該想到其應有的目的;不論要我們採取什麼行動方式特別是在同一般人都有關的事情上,我們都應該在整個社會面前公開行事,而且在日常和已經成為慣例的事情上更應該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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