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與政治制度有關的民意問題 第一章 對於民意實行政治監督的一般後果
2024-10-04 16:34:57
作者: [英]威廉·古德溫著 鄭博仁、錢亞旭,王惠譯
政法作家們在理論上一直深信:政府的職責是監視人民的生活作風。他們說:「當政府完全忽視了對民眾的道德培養,而又滿足於用酷刑懲治他們所犯的罪時,它便成了嚴厲的繼母,而不再是慈愛的親娘,因為親娘會不辭辛苦地提前教化子女,力求防患於未然。因此,愛國的清官應該時刻留意人民的思想,鼓勵那些有利於道德教養的行為,同時儘早遏制那些可能導致道德混亂和墮落的情結。但是現實卻恰恰相反!醉心於恐嚇威懾而忘卻了溫和號召的政權形式究竟要持續多久?專恃於追究既往而又全然忽視了預防和補救的施政方針還將存在幾時?」值得慶幸的是,對政治真理這一問題研究的最新發展和最清楚的觀點在某些方面著實增強了這種推理的力量,現在比過去任何時候都使問題更加明朗化:政權是導致人類深陷苦海的罪魁禍首,這是不容忽視的不爭事實!因此,有人自然會想到:「既然政權能產生如此之多的壞,它肯定也有著某些無可比擬的好。」
乍一聽,這看法或許有幾分道理,但不論它表面上顯得怎樣高明,事實上都須認真質疑。如果我們不願為美妙的幻想所迷惑,在此就更該謹記本書所確立和證明過的基本原則——「政權在一切情形下都是一種罪惡」;「應該儘可能少地運用它。」人類的卓越之處就在於其個體特性的存在;人越是獨立、越不受束縛,越能彰顯他的偉大和智慧。
但是,如果我們要切實可行地把政權限制在最狹窄的範圍內,我們就必須
提防它在民意領域中的肆虐。民意是人類本性的堡壘,甚至是神聖的廟堂,它一旦遭受污損,那麼這世上僅存的聖潔之物也便蕩然無存了。
在處理政治服從這個問題時[1],我們曾相當明確地在個人要求和社會要求之間劃定了一條界線,因為二者的對立性很強。我們看到,能夠滿足社會要求的那種服從,往往是屈於強力而不是出於尊重;這種服從超出其他所有種類的服從,對服從者而言,很少能構成一種墮落的根源。但其前提是:不論在表面上怎樣順從,民意並未受到真正的侵犯。
這樣,我們就會明白在實現政權目標的同時,如何最小限度地損害個人的獨立性。事實上,我們已經證明,政權儘管在任何情形下都是一種弊害,但其有害影響最終是可以被有效避免的。
但是如果跨過這條界線,如果把民意當作政治監督的對象,我們就會立刻面
對一種極其可怕的奴隸制度,其可怕程度簡直讓人難以想像——人類進步的願望將遭到壓抑,因為政權會禁錮人們的靈活機智;我們再也不能研究和思考,因為研究和思考的方向不定、永無止境,這又違背了政權的目標;人們終會變成卑怯的行屍走肉,因為任何思想言論都處於懲罰和威脅的四面楚歌之中。
政權的任務不是作其屬民的教師,這在後文中將詳加論述,也不是為了激發我們的美德,那絕對辦不到,而僅僅是制止那些威脅普遍安全的越軌行為。
雖然,我們也許應該確認無疑:這個論點可以在當前討論的問題上完全起決定性作用,它是不能夠被推翻的,除非存在著能推翻本書全部推理的論據,但某些人還是固執偏見,主張對民意進行政治監督,並且在某些應用方面,還說得天花亂墜、頭頭是道,所以我們有必要研究一下這些應用,竭力揭穿其種種詭辯。
同時,我們不妨再提出一些理由,進一步證明:在一般情況下政權是不適於監督民意的。
理由之一出自我們所熟識的一個觀點——整個社會如同一個行為者[2]。雖然群眾意志可以被偽裝成個人意志,但是它不可能是真正意義上的個人。事實上,以社會的名義採取行動的人,一時是張三,一時是李四。他們在輪番竊取群眾名義行事的過程中,常處於多重障礙的壓力下,如共事者的偏見、情緒、弱點和弊病的束縛,因而喪失了真正的活力。就這樣,在千百次屈服於這些可恥的私心後,他們決策的每個環節都會歪曲變形,最終成為無效、荒謬之物。因此,在這種「共同決策」機製作用下的社會,是決不可能受到太平盛世的垂青,因為這種行為機制明顯缺乏智慧。
其次,這些行動不但不夠明智而且也不會有多大收效。我們假定政府的目標是提高人類的見解,從而改進人類的生活方式;因為見解之於生活方式,正如源泉之於由此而出的河流。但是見解應該以何為基礎呢?當然要以客觀上的證據和主觀上的理解力為基礎。那麼,社會能夠凝聚團體智慧的特點在啟發大眾的心智上有什麼優勢嗎?它能把優於任何個人智慧的團體智慧之精華搬到政府的呼籲或諫言之中嗎?如果能夠這樣,那麼為什麼關於道德的、科學的和心理學的理論都不是由全體社會成員來撰寫呢?為什麼標誌著人類進步的里程碑式的著述都出於個人的貢獻呢?
這樣,如果社會作為一個行為者,在啟發民眾心智上並沒有什麼優勢可言,那麼社會決定和個人決定之間的真正區別就必須從政權那裡去找。但是從問題本身的性質來看,政權並不能完成它所承擔的任務。人類是具有習慣和判斷力的生物,相對於判斷力而言,雖然習慣的力量也許並非更為絕對,但至少更為明顯。為了改變人類的習慣,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改變他的判斷標準。不過,即使這個手段發揮了全部作用,其轉變也很少會是突變,而往往是漸進的。可這一點僅靠權力又是永遠做不到的:政權能夠使人的性格所發生的最大變化莫過於把人們變為卑賤的奴隸,因此,它根本無法改變整個社會的習慣,而只能使人們面對它的淺薄無力發出肆意的嘲笑。如果法律真的能夠糾正錯誤和消除罪惡的話,我們就應該相信:世界早在遙不可及的往昔就已經變成了一方承載著一切美德的聖地。在這世上,其實再也沒有比發號施令更容易的事了,政府可以下令要人們做到公正、善良、真誠、知足、睦鄰友好、不貪圖享樂等等,但是,難道人們的行為就真的會因為這些說教而從此改變嗎?事實上,即使這些命令存世千年,甚至其中還包括死刑的規定,它能否起作用也還是十分值得懷疑的。
但是有人會反駁說:「法律不必這樣一般化,而可以規定一些具體條文以保
證其實際功效,如制定禁止奢侈的法律來限制公民的衣食開支,制定土地法以禁止任何人私定地價,還可以制定相關法律來獎勵公正、仁慈和符合公共道德的行為。」但是,這些具體措施又能推動我們的事業前進多少呢?如果民眾本來就是在適度消費,這種法律便形同虛設;如若不然,誰又來執行法律,防止他們規避呢?更加不幸是,在現實生活中,律法的執行者往往正是應受到法律約束的人。如果整個社會物慾橫流、惡習滿天,誰又能保證各任法官會出淤泥而不染呢?即使這個困難能被克服,但最終也還是徒勞無益的,因為民眾規避的能力總是勝出政府監管的本領。因此,如果設想任何有悖於民意的法律可以付之實施並取得效果,實乃荒唐可笑。縱然某些盡職盡責的法官們能夠明察秋毫,有效地對付機詐狡猾的罪犯,但也免不了在他們的惱羞成怒中成為不幸的受害者。
有什麼能比這種複雜的法律精神更能違背支配人類交往的自由原則呢?誰該走進我的房子,調查我的開支和每天的餐譜?誰該偵查我使用了何種手段隱瞞了巨額財產而卻假裝入不敷出?事實並不像人們常想的那樣,別人對我私人行為的肆意挑剔其實並沒有什麼不公正和不恰當[3],但讓人憤恨的是這些人的目的在於使用強力來糾正錯誤——注意我的行為,你作得很對。如果此人的挑剔符合情理,那他可以盡情指責,而且他的這種行為還是值得稱道的;反之,則不然。當他人想用強力來糾正我們的錯誤時,我們肯定會本能地加以反抗。如果我們的長輩或上級,不論他們如何見多識廣,企圖用懲罰的手段來改變我們的見解或影響我們的選擇,那是不能讓人接受的;如果換個我們頭頂暴君的爪牙這樣做,那是絕不容許的;他們密告我們的行為,不是為了使我們更加聰明、更加審慎,也不是為了教育別人,而是為了對我們施加野蠻的奴役,這實在令人憤恨。
在政權管轄範圍廣闊的情形下,上述情況一定會發生;而在政治轄區較小的情形下,民意便會彰顯其威力:左鄰右舍互相監督,如果不是任意胡為,一定會構成一種最無法抗拒的審查力量。但是這種監督的威力在於它是自由的,不是根據成文法律的支配,而是根據自然的智力判斷。
同樣,在分配獎勵上,誰來保證我們的利益不受錯誤、偏私和陰謀的侵害?誰來保證本用以獎勵道德的辦法不會變成破壞道德的新手段呢?更不必說,獎勵並不是培養優良品德的有力手段,如果真有值得嘉獎的人,究竟多少獎勵才能與其行為等價?況且還有貌似優秀的人來混淆視聽。這樣,人們不應有的貪婪和墮落動機就會不斷地迷惑人們的認識。
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常常能夠發覺法令條文的無效性,而從中得出來的結論也一直十分令人灰心。有人說:「民族的特性是不能改變的,或者至少在品德敗壞後,就永不能恢復純潔。在人民的生活作風已經腐化時,法律就變成了一紙空文;一旦放縱和罪惡的洪流衝破自治的防堤,最明智的立法者也無法拯救他的國家,恢復簡樸風氣的辦法也將蕩然無存。在財產和階級的不平等現象已成定局的地方,要反對從這種現象中產生的弊害是無用的。仁愛為懷的人會讚揚加圖和布魯特斯此類人的努力;但攻於心計的人則會指責他們給無可救藥的病人造成無益的痛苦。詩人們就是因為看到這一事實,所以虛構出人類早期的歷史故事;他們清楚地知道,在物慾橫流、智慧枯竭的情況下,要使人們從激情恢復到理性,從軟弱恢復到剛強,那只能是空想。」[4]然而,從法令條文無效的說法所得出來的這一結論是十分不正確的,因為政府完全沒必要進行這種干涉,真理和道德具有單獨作戰的能力,並不需要權威的幫助和支持。這便是反對社會以團體資格對真理的傳播和道德的培養進行積極干預的第三個理由。
政府在這個問題上所犯的錯誤類似於目前在商業問題上已被普遍推翻了的謬誤。長期以來,人們認為:任何民族,如果想擴大貿易,最有效的做法就是:由政府進行干預,建立關稅保護、出口獎勵和壟斷等制度。而現在的理論研究家則一般都承認,商業要想真正繁榮,只有擺脫立法者和部長們的監護並按照下述原則來經營:當別人可從其他地方買到物美價廉的貨物時,不要強迫他們用高價來購買我們的貨物,我們必須依靠自己貨物的真正優點來贏得市場。最無道理和毫無希望的做法莫過於企圖用成文法來代替人類的常識和認識的基本原則來支配社會生活。
借鑑商業領域中的這一真理使得我們的理論研究在應用上又有了某些發展。人們一度認為,必須用統一信仰的典籍來捍衛真正的宗教,而法官的首要任務之一就是監視異教的發展。錯誤和罪惡的關係是最密切的,由此有人得出結論說:為了防止人們犯錯誤,最有效的方法莫過於使用權力的鞭子來防止他們誤入迷途。因此,許多在其他方面抱有廣闊政見的作家卻會認為:「政府當然應該准許人們自由思考,但是不應准許他們傳播有害見解;這正如人們可以在家裡藏有毒藥,卻不能把它當補藥出售一樣。」[5]再或,即使他們出於人道主義,不曾建議過消滅在國內已經站穩腳跟的教派,但他們卻懇勸法官對可能出現的驕奢淫逸不留任何情面[6]。到此為止,在商業問題和理論研究上的兩種錯誤的統治已近尾聲,我們有理由相信企圖依靠法令條文和政權來對人進行德育的想法也不會維持太久。
政府應該做的事是為道德品行得以發揮自身的力量而搭建一個廣闊的平台,也許目前還要對嚴重擾亂社會安寧的分子實行某些限制,以便使道德準則的運用不受阻撓,達到其真正結果。有誰曾見過不靠強權支撐的錯誤能夠戰勝真理?有誰能使自己相信,在同樣武裝的條件下,真理會終被謬誤擊敗?迄今為止,政府似乎用盡一切威迫利誘的手段來抵制真理。難道真理沒有發展嗎?在情況如此明朗的狀況下,難道人類的思想會選擇謬誤而拒絕真理嗎?一旦民眾開始知曉實情,並有一小部分人信奉真理,難道其皈依者不會繼續增加嗎?除卻政府的嚴重干預和野蠻人的強暴入侵,有可能使真理在地球上消失外,上述情況不一直都符合科學發展史嗎?
這些看法應用到人類生活方式和品德問題上也同樣是正確的。難道人們不是永遠按照他們所認為對自身利益最有利的方式而行事的嗎?那麼,難道給大眾擺明什麼最好,什麼最有利,會完全徒勞無益?人類的生活方式和品德性情在這方面所經歷的變化過程似乎是這樣的:真理長期在不知不覺中傳播著。有幸首先接觸到真理的人並未洞察到它所孕育的非凡後果,但對它的研究和說明卻在悄然進行。當能夠證明真理自身存在的證據與日俱增時,當真理變得越來越讓人熟悉時,接受他的人就會逐漸增多。一旦真理同人們的實際利益聯繫起來,一旦真理使人們明白他們可以比現在生活得幸福和自由一千倍,那麼它就會最終突破理論的界限而成為一種有效的行為準則。但以下這種流行已久的看法恐怕就很難自圓其說了:很明顯,正義和平均分配是能夠予人幸福的事物,看來應該是社會制度的唯一合理基礎,但卻永遠不會成為現實;壓迫和痛苦具有這樣一種使人陶醉的性質——只要嘗過一次,以後就永遠無法拒絕;罪惡比美德有這樣多的有利之處,所以美德的合理性和智慧不論表現得多麼有力,也不能成為我們的最愛。
所以,在我們證明赤手空拳的法令條文是無效的時候,我們遠不是在社會發展前景一片大好的時候,製造什麼灰心喪氣,而是旨在提出一個截然不同卻更加合理、更有希望的方法來進一步促進這種發展。實現政治改革的正當手段是知識,不斷地研究、闡明和傳播真理,必能有所收效。我們不要徒勞無益地想靠法律和條例來事先確定思想的趨向,而是要默默地等待民意自身的成熟。在民意要求改變以前,我們不要投入新的政治實踐,也不必急於廢棄舊的。目前愛護人類的人首先應該考慮到的工作是對真理的研究、傳播和討論,也許就在他們做其它事情的時候,真理便會到來。如果我們始終等待錯誤自己完全暴露,它就會在不知不覺中被人忘卻,而幾乎不會有一個黨徒甘於冒險去繼續維護它。如果不是人類輕舉妄動,結果一定會是這樣的,但事實上往往是另外一個樣:政治變化迅速轉化成危機,這很有可能帶來混亂和危險;這樣一個豪邁無私的人就可能需要適當地停止一般的理論和科學研究工作,來幫助指出面臨的重大災難,並研究提出在暫時困難的壓力下必須相繼採取的各項措施。如果任何時候出現這種情形,如果共同行動能夠變得比共同研究更為重要,一個仁愛為懷的人的責任就有所不同。它就不會像現在這樣具有冷靜、愉快和寧靜的特點,而將充滿困難、擔心和猶疑不定,只有純樸的自信和特立獨行才能減輕或掃除這種不幸。回歸本題:
第四,由有組織的社會進行干預以影響人們的見解和生活方式,不但無益而且有害。我們已經證明:從一方面來看,這種干涉是無效的。但從另一方面看它還有一個弊害:從對社會情況進行某些有利的改革來看,干預是完全沒有力量的。可是,它雖然沒有力量改革,卻有力量維繫舊的事物。政治法令的這種性質是不容置疑的,因此我們應把政權給人類造成的一切災難,完全歸之於這種特性。法令如果符合人類的習性和風尚時,我們就會發現它能夠在幾世紀中基本上保持不變。從這一點看,政治干預就更加值得警惕和懷疑。
為了更準確地了解這個問題,我們不妨談談獎勵,這一直是擁護改革立法之人津津樂道的一個話題。我們經常聽人說:「在一個國家裡,才能和美德會自然湧現,國家制度的目標之一是給他們充分的獎勵。」現在,為了判斷這種說法是否恰當,我們首先應該記住辨別是非曲直這件事乃是個人事務而不是社會職能。還有什麼事能比每個人親自衡量他人的優劣更合理的呢?只要稍加思考,我們就能立刻看出以下觀點的荒謬性:企圖用整體的名義來建立一種共同的判斷而把人類的不同見解溶合為同一種見解。這樣做是不會有什麼好結果的。這種判斷怎麼會是明智、合理和公正的呢?不論在何方,如果沒有成文法的荒謬偏見束縛民眾,只要人們都習慣於獨立思考並順應當代的民意而做出評判,我們就可以看到渴望美好生活的人有一種真正的熱情,願意在公正的群眾面前面對真正的自己,並接受他人的評判。我們就可以看到人類的判斷力由於不斷地運用而日臻成熟,他們的思維能力由於永不枯竭的求知慾而覺醒,不斷地接近應有的標準。不這樣做,而把權威當作神諭,使活潑生動的人據以決定自己應該取得什麼優良品質,一般公眾則據以決定自己對於同代人的努力應該做出什麼評價,這有什麼好處呢?由議會通過任命某人批評法院首席法官來最後評定戲劇作品的文藝性,我們對此該作何感想呢?由權威把持道德和政治優勢的判決,難道我們就有什麼可靠的理由認為結果更妙麼?
沒有任何事情比企圖用權威的命令強使人民接受共同見解更無理了。這樣強使公眾接受的觀點並不是他們真正的見解,而只是使他們不能形成獨立見解的手段罷了。任何時候,只要政府想使我們省去獨立思考的必要,它所產生的唯一後果就是麻痹和愚蠢。在我們直接研究個人判斷權的原則時[7],對這一點或者已經作了充分的說明。
如果我們把思想本質和政權性質作個明確對比,將會徹底認識成文法的有害傾向。人類思想最不容懷疑的特點之一就是它的進步性。但另一方面,成文法的明確目的即在於把它本身所喜歡的東西永遠保持原狀。智力趨向於完美難道是一個不重要的屬性嗎?我們對於這一屬性為我們後代子孫所孕育的利益能夠漠然置之嗎?怎樣才能保持這些利益呢?要靠不斷的勤勞,要靠一種永不氣餒、永不疲倦的求知慾和一個仁愛之人永不停歇的研究精神。此外,還有一個最不可缺少的必要條件,那就是我們永遠不能停滯不前,一切對公共福利最有利的事情從一切束縛中解放出來以後,都要慢慢地變化,雖然這種變化可能微小得讓人查覺不到,但卻是持續不斷的。還有什麼能比一個想要把某些理論系統和見解固定下來的法律對公共福利的危害更大呢?這類法律的危害有兩方面;第一,也是實質性的危害——它們禁錮了思維的進步和發展;第二,當律法把思考的長河粗暴地限制在一種不自然的狀態之中後,思想最終有一天會突然爆發,這便會造成災難。但如果思想不受限制,即使有災難,也同思想本質毫無關係。如果不曾有過成文法的干預,那麼在過去年代裡,智力的發展難道會如此緩慢,以至於使大多數天真的觀察家們都感到失望嗎?希臘和羅馬的政治科學在許多方面是極端不完善的,但如果不是獎勵的誘惑和迫害的威脅聯合起來誘使我們不去相信自己智力能夠做出直接的、正確的判斷,我們又怎會如此長久地借用他們那些陳文褥節呢?
從上述推理所得到的公正結論只不過是在略為不同的應用方式上證實了這個基本原則:對於人類而言,政權很難能提供頭等重要的利益。它一定會使我們對政權的有害活動,而不是對政府的冷淡和不關心持悲觀態度。它刺激我們不在增加法令條文而在廢除法令條文上尋求改進人類道德的辦法。它教導我們:真理和美德,像商業一樣,在最不受權威和法律的錯誤保護的時候才能得到最大的繁榮。我們越是把這一原理同和它有關係的許多政治正義問題相聯繫,我們就越能認識到它的重要性。人類越快地把這一原理付之於實踐,我們就可以期待它會越快地把我們從一種我們的思想所不能忍受的和在最大程度上不利於真理發展的重擔下解放出來。
[1]參閱第一卷第三篇第六章。
[2]參見第五篇第二十三章。
[3]參見第一卷第二篇第五章。
[4]參見第一篇第七章。
[5]參見《格利佛遊記》第二篇第六章。
[6]參見馬布利:《論立法》第四篇第三章《美利堅合眾國》第三節。
[7]參見第一卷第二篇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