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論戰爭的目的
2024-10-04 16:34:32
作者: [英]威廉·古德溫著 鄭博仁、錢亞旭,王惠譯
讓我們放下戰爭的原因,轉而討論戰爭的目的。防衛是戰爭的唯一正當理由,由此推論,戰爭所要實現的目的只能是非常局限的。它不能比把敵人逐出疆界更進一步。此外,也許應該使敵人就其不再立刻重新侵犯提供某種保證;但是,這雖是合理的,卻不能為延續敵對行為提供充分的藉口。宣戰和媾和都是野蠻時代的發明,如果戰爭通常不越過自衛的界限,宣戰和媾和原本是可能不會發展成為確定的慣例的。
在各國內部執行的所謂的刑事審判,只有三種可以設想的目的,即改造罪犯、防止再犯法和警示之用。但是,不論人們如何認為這些目的原來所屬的範疇,它們中任何一個都能充分應用到獨立國家之間的戰爭上。正如我們所看到的,從侵略的一方講,戰爭也許從來不是源於整個民族的感情,而是由相對小部分人的意見發起的;如果不是這樣,使用執行軍事手段的方式來改變整個國家的原則的想法是非常可怕的,而會使所有沒有喪失清醒和常識的人望而生畏。
對於一個社會中違法亂紀的人來說,約束有時似乎是必要的,因為這種人習慣於以不可預知的暴力來攻擊我們;但是國家是不能帶著關於使發動不可預知的攻擊成為可以考慮的目標的秘密行動的。在這種情形下,唯一有效的約束方法,就是使我們的敵人的國家通過陷於貧困和減少人口而使戰鬥力削弱;但是,如果我們想到他們是跟我們一樣的人類,而他們的廣大群眾在對我們的戰爭中是無辜的,我們對這些手段是不大會心安理得的。——把一個侵略國家當作殺一儆百的範例,這是要專由上帝來作決定的,而上帝是根據法律而建立的教會教導我們要崇拜的。
補償是戰爭的另一個目的,而同樣推理的方式也是一定會被加以譴責的。真正的犯人是永遠不能發現的,而這種嘗試只會混淆無辜者和罪人:更不必說,原本沒有共同的裁判人的各國之間,在每一次戰爭結束以後,又去爭論誰是原來戰爭中正義的一方,又去爭論誰該得到賠償,一定會使爭端永無休止。當一場已經存在的戰爭的性質和目的發生改變的時候,它就被看作是一場新的戰爭的開始;如果我們把這個看作一項原則,那麼,關於戰爭的正當目的的問題,就不難解決了。公平地應用這項原則,一定會使預防戰爭再起、賠償和約束等目的遭到譴責。
著名的勢力均衡這一話題是一個複雜的問題,有時用來作為發動戰爭的原由,有時又用來作為已經發動的戰爭所要實現的目的之一。為保持勢力均衡而進行的戰爭,可能是自衛性的,例如為了保護一個被壓迫的民族;也可能是預防性的,用來抵制新的掠奪或是減少大量的舊的占有。然而,如果我們宣布一切為保持勢力均衡而進行的戰爭統統都是非正義的,我們是不大會犯錯誤的。如以上所說,如果有任何民族受到壓迫,只要我們有適當的時機,前往援助乃是我們的義務。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最好是以正義的名義進行干預,聲明是為了反對壓迫,而不是為了反對勢力而鬥爭。因為鄰國的人民十分強大,或者因為我們認為他們已經有了還沒有付諸實施的罪惡陰謀,而對其採取敵對行為,這是同一切道德原則都不相容的。如果一個國家,像西班牙已經發生的奧地利王室長支滅絕的情形那樣,願意接受另外一個國家的君主或者與他有同盟關係的某個個人的統治,作為個人,我們可以努力在政權問題上去啟發他們,向他們滲透自由的原則。但是如果我們對他們說:「你們必須用你們憎恨的君主來取代你們喜愛的君主,因為我們從後者的繼位上感到未來的某種後續的後果,」這樣說本身,就是一種可惡的粗暴行為。勢力均衡這種藉口,在多數情況中,被用作宮廷陰謀的遮羞布;但是不難看出為這種目的而進行的戰爭,對於現在歐洲不同國家的獨立來說,從來沒有過實質性的幫助。一國人民情願成為一個有名的專制國家的附庸,這種奇特的事情是極少發生的;如果發生了,也是僅靠和平手段就可以正當地加以制止。對一國人民進行的救援,即進行反抗壓迫的鬥爭,一定永遠是正義的,唯一的限制就是:在他們還沒有迫切需要的時候就企圖進行救援,可能會無端增加戰爭的災難,並且有削弱他們的精力,同時可以促進自己美德和幸福的力量的傾向。除此以外,為了歐洲各個國家的獨立而戰,這個目的本身,就有可疑的性質。目前在這些國家的大多數中盛行的專制制度,肯定並不優越,我們因此並不希望進行保存。報刊作為具有破壞專制制度的極好的性質的工具,能夠躲避也許是警惕性最高的警察的洞察;而在強大的帝國和邊遠地區對自由的所採取的內部的限制,是不會跟一個小國暴君所實行的那些限制同樣積極有力的。在任何能夠進行選擇的情況下,決不應該採取一種其本身具有罪惡性質的手段來促進我們目的的實現,這種在政權問題上已經應用過的推理,在戰爭的問題上當然也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