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論服從

2024-10-04 16:32:40 作者: [英]威廉·古德溫著 鄭博仁、錢亞旭,王惠譯

  政權理論所依賴的兩個重大問題是:政治權力建立在何種基礎之上才具有最佳的適當性?什麼考慮使我們必須具有政治服從?對於第一個問題我們已經進行了詳細的討論,現在我們應該進入對第二個問題的討論之中。

  我們已經看到,關於政治權力基礎的最為流行的學說之一便是原始契約說,這一學說認為,政治正義的評判標準存在於由整個社會所調整的習俗和準則之中。依照這種原始立場,這些理論家們必須進一步斷言:政治服從的義務的真正來源也存在於這同樣的原則之中,而我們服從於一個正規建立起來的政府,僅僅是在履行我們的約定而已。

  支持這種假設的論證是顯而易見的。「假定居住在附近的很多人察覺到建造一座橋、開鑿一條運河或者修建一條公路能夠產生巨大的公共利益。他們所能採取的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共同商議,並為實現這個值得努力的目標而籌集必需的錢款,每個人量力而行,捐獻出自己的那份錢來,作為共有基金。既然這樣,現在很明顯,每個人交納他應繳的那筆款子(假定交款是自願的),是考慮到事前的協定;如果他沒有理由相信附近地區的其他人也會交納他們的款項,他的捐款就是無效的,不管所要實現的目標是多麼有利。提倡原始契約說的人還可以說,「可是,政權在正規地建立以後,正好跟這裡所說的建造一座橋或者修建一條公路屬於同樣性質的約定:是一個社會不同成員之間關於最有益於全民利益的規章所做出的一種磋商和協議。根據這個原則,人們才得以納稅,社會的力量才被發動起來去鎮壓外部或內部那些擾亂社會安寧的人。因此每個人貢獻出自己的那份努力或物力所依據的理由就是,他必須履行他的契約,並且要作為社會的一個成員來完成他所要履行的義務。」

  

  在前面幾章里我們已經預先談論過駁斥這個假設的問題。——把建立政權同僅僅是為了便利和提高生活質量而修建橋樑或者開鑿運河進行比較是不適當的。政權本來應該具有一種最不可抗拒的必要性;無可爭論地,它是一件非常艱難和受到約束的事情。它任命其他人成為我的行為的仲裁人和我的命運的最終支配者。——幾乎生活在地球表面上的所有社會中的每個成員都可以理直氣壯地說:「對你所說的這種契約,我一無所知;我從來沒有加入過這樣的約定;我從來沒有許下諾言要去服從;因此假借我從未訂過的約定作為理由來要求我做某些事情,那一定是一種不公正的強加行為。」 ——一個人之所以生活在任何特定的政權之下,部分是因為需要;他無法輕易逃避在某一個政權之下生活,要放棄他所出生的那個國家也幾乎不在他的能力範圍之內;另一部分原因便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在這種情況之下,沒有人能夠說他享受到了訂立契約時所不可缺少的自由的樂趣,除非能表明他有力量在某個地方建立一個適合他自己的觀念的政權。——實際上,政權,如同所充分展示在我們面前的那樣,是個強制的問題而不是一個同意的問題。我們的希望是,政權應該儘可能地符合人民的想法和願望;而關於政權的建立和規章也應該儘可能廣泛地同人民商議。但是,在最後,即使建立得最為完善的政府,尤其是在一個巨大的社會中,也將包含著許多規定,這些規定非但沒有獲得社會所有成員的同意,甚至在一開始就會遭到有力的,雖然是無效的反對。——從所有這些論證來看,在同我判斷一致的那些措施上,我可以有理由期待同樂意與熱誠合作的;但是,對於其它的措施,我服從的唯一說得過去的理由只能是:我不願意擾亂社會的安寧,或者我沒有察覺到這個問題有足以使我甘冒懲罰的嚴重性。

  為了充分正確地了解服從這個問題,注意一下這個詞所具有的各種不同程度上的含義,是很有必要的。

  一切自願行為都是服從的行為;我執行這樣一個行為,便是遵照某種觀點,並由某種刺激或者動機所支配。

  當行動產生於個人判斷的獨立的信念時,當我們不受別人臆斷的且易變的干預所支配,而是由於考慮到所要執行的行為本身的必然趨向時,那才是一種純粹的服從[1]。在這種情況之下,服從的對象是受智力決定的:行為本身可能會也可能不會受到同伴或整個社會的贊同,但是,但是這種認可並不構成行為的直接動機。

  在自願程度上次於這種服從的一類服從產生於下列這種方式。每個人都能夠將他自己同他的同伴進行比較。每個人也都會發現,在某些問題上他同別人是相等的,還或許比別人更加出眾,但是,也的確會在某些問題上,別人比他更加優越。這裡所說的優越是指智力方面或者知識方面的優越。很有可能,在對於我的福利或者便利有極大重要性的方面,其他人會超過我。舉個例子來說吧,我想要挖一口井。很有可能我沒有時間或者辦法來獲取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所需的知識。假如是這樣,那麼如果我為了第一個目的而雇用一個建築工人,或者為了第二個目的而雇用一個技工,我就不應該受到責備;如果我親自在他的指導下工作,我也不會承擔責任。可以把這種服從稱之為信任,以示區別;為了從道德觀點上使這種信任說得過去,唯一必要的就是從各方面來考慮,由別人來行使的這項職能比由我自己來行使更能勝任,更加有利。

  現在必須注意的第三種也是最後一種服從就是,我所做的事情不是由我個人判斷所決定的,而僅僅是由於我預見到,如果我不那樣做,某個不因我的意志為轉移的事物就會給予武斷的干涉,從而帶來有害的後果。

  從這些不同的服從的說明中可以得出的最為重要的結論是:對於第二種服從應該儘可能多加小心,並且儘可能地把它限制在狹小的範圍之內。最後一類服從通常是必要的。不以我們的意志為轉移的事物占據了宇宙的很大一部分;我們常常會有機會預見到它們的武斷的決定和行為,而這種知識在任何情況下也不會是不可取的東西;因此我們的行為就必定而且也應該由於它們的干涉而有所改良。正如常常被提到的那樣,道德完全存在於對後果的估計之中;能夠在自己處境所容許的情況之下創造出最大程度的利益的人就是真正有道德的人。應該使人內心獲得最完全的滿足的最高尚的道德,實際上涉及到行為的本身一定會產生的趨向。但是,如果我們在自己的行為方式上沒有注意到別人的武斷決定,我們也是完全不可原諒的。假定有一個不太重要或用處不大的行為,從它本身來看是適合執行的,但是如果我知道,我要是執行了就會招致死刑的懲罰,那麼毫無疑問我就可能有義務不去執行這一行為。

  常常伴隨這類服從所出現的害處,以及我們應該在情況儘可能容許的情形下防止受到它的干涉所依據的理由,這些我們都已經進行過論述了[2]。然而,由於考慮到懲罰而產生的服從同建立在信任基礎之上的服從習慣相比,卻不是那麼嚴重的腐敗墮落的根源。因為考慮到懲罰才服從的人可以在最根本的意義上保持他的獨立性。關於每一種道德和社會義務,他的判斷都可能是正確的,他的目的也都可能是堅定的。他可能使他的理解力既不受到誘惑也不被混淆;他可能充分地觀察到他的同伴的錯誤和偏見,並因此發現自己有必要加以調整來適應。他一方面為這些愚行感到遺憾,一方面又適應客觀需要,即使在這種控制之下,似乎仍然有可能在辨別能力和睿智聰敏方面得到成長。

  在服從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最大害處是,它會在一定程度上致使我們失去自己見解的獨立性,一般的和不受限制的信任必然包括這種要求。在這一點上,對一個處於服從狀態下的人所能給予的最好的建議就是:「必要時,你可以順從;但當你順從的同時要加以批判。服從你的統治者那不公平的命令;明哲保身和對共同安全的考慮可能要求你這樣做;但是不要以虛偽的慈悲來對待這些命令,不要放任自流地看待它們。服從,這可能是對的;但是要謹防崇拜。除了智慧和技能之外,我們什麼也不崇拜。政權可能會被授予最能勝任的人選;那麼他們就有資格受到尊敬,這是因為他們是英名的,而不是因為他們是統治者;政權也有可能被授予最差的人。有時候服從在兩種情況之下都是正確的:雖然你要向北去,但你也可以向南跑以避免碰到由那個方向奔來的野獸。但是必須提防不要把那些完全沒有關係的東西搞混,例如說純粹政治上的服從和尊敬。政權只不過是一種正規的強力;強力是使得它要求你注意具有正當性的東西。說服是與個人有關的事情;集中強力的趨向只不過是提供連貫性和永久性給那種比說服更為簡明扼要的影響而已。」

  如果我們思考一下服從的對立面——權威,這一切將會變得更為清楚。這裡就讓我們再來回顧一下前面已經詳細說明的三種服從。

  第一種權威就是理性的權威,真正的理性或者僅僅是被認為是理性的權威。權威和服從這兩個名詞,在這個意義上的使用與在下列兩種意義的任何一種上的使用相比而言都是比較少見的。

  第二種權威,是依靠它所說服的人的信任來取得其合法性的,是發生在這樣一種情況下的:由於沒有獲得某種知識以至能使我形成一種明智的見解,所以我對於他人已知的觀點和決定給予或多或少一定程度的尊重。這似乎是權威這一名詞最為嚴格且最為準確的含義,如同服從的最為精確的意義是指由尊敬而產生的順從一樣。

  在所提到的三種意義上的最後一種權威,是在這樣一種情況下產生的:一個人的命令一經發出,如果被忽視就難免受到懲罰;但是他的命令伴隨著一種制裁,違背命令者將會受到懲罰。這是恰好同政權思想相關的那類權威。把依靠強力的權威同源於崇拜和尊敬的權威混為一談是違背政治正義的;把在遇到野獸的情況下我更改自己行為的做法同因為更為優越的智慧而更改自己的行為的做法混為一談,也是違背政治正義的。這兩種權威可能碰巧被授予同一個人,但它們完全是截然不同的,並且彼此獨立。

  由於混淆這兩種權威而產生的後果,比起直接和徹底的奴役更加容易引起人格的墮落。信任的原則和它應該有的限度能夠簡單而令人信服地加以說明。我應該在我的機會和境況所容許的最大限度內運用我的理解力。人成為萬物之靈長與他運用自己判斷力的程度成正比。由於不可抵抗的刺激的需要而使我服從的並不是我的判斷力,只有當它有逐漸束縛我品格上的無畏精神的趨勢時,它才能使我墮落。因此對於某些人來說,它或許是無害的。但是,當我自願放棄自己的理解力,並把我的是非之心交由另一個人來掌管時,後果就顯而易見了。於是我就成了一匹害群之馬。我毀滅了自己作為一個人的個性,並丟掉了作為一個動物應具備的力量,從而服從我同伴中的這樣一個人,他碰巧在欺詐和詭計方面勝過他人,又對誠實和正義的約束最無所顧忌。在人類進步的希望所依賴的可喜的觀念的碰撞上,我放棄了自己的那份責任。我無法擁有真正的不屈不撓的精神,因為不屈不撓的精神是信念的產物。我無法擁有自覺的誠實,因為我不了解自己的原則,並且從來沒有使這些原則經受過檢驗。我成了非正義、殘暴和放蕩的現成的工具;如果什麼時候我沒有被用來為這些目的服務,那都是出於偶然的原因,而並非由於我自己的警惕和誠實。

  理解力應該首先被考慮到,然後,毫無疑問,才有資格談給別人以信任。在一個公平的研究者的思想上產生影響的考慮因素是很多的,這些考慮或者加強他的見解,或者給他的見解一絲疑雲。在這些考慮中間,他不會拒絕關注現代人或者任何前代人的見解。同時,在一般研究的情況中,他人判斷的權威性占據很大分量這種情況也很少見。或者具有同等才能和同樣正直的人曾經擁護過問題的正反兩面;或者是他們的偏見和據以判斷的材料缺乏以致極為嚴重地削弱了他們的證明能力。此外,被嚴格稱為見解的唯一基礎是見解本身的內在跡象;我們必須根據這一跡象來做出判斷;別人的決定除了使我們對於自己的認識是否正確逐漸增加或減少懷疑外,不能產生任何其它的影響。信任的直接功能就是以情況所容許的最好方式來彌補我們知識上的不足;但是,嚴格來說,它永遠都無法提供知識本身。它的正確的用途與其說是在於理論和原則的問題,不如說是在於立刻就要決定的那些行為的客觀形勢。因而,我或許不該輕視某些人的建議,即使我認為他們用來支持自己建議的理由是有問題的;因而,我必須如以前所說的那樣,在緊急時刻,相信另一個人所學過的技術,而不是相信從來沒有學過那種技術的自己。除了我的處境要求我行動外,在我不能靠完全是屬於我自己的知識的幫助來做出決定的問題上,更為明智的做法是避免做出任何決定。

  從古至今在所有國家裡,一貫向人類反覆灌輸的教訓之一就是崇拜長上。如果這句格言指的是崇拜那些在智慧上比我們優秀的人,那是可以承認的,但是還需要附上某些條件限制。但是,如果它的含意只是指那些在身份地位上比我們優越的人,那就成了最違反理性和正義的事情。他們已經在某些方面侵占了我們的利益而且還提不出任何正當的理由,難道這還不夠嗎?難道我們還必須在他們面前壓制自己的勇氣,放棄自己的獨立性嗎?為什麼要去尊崇一個人就因為他生而具有某種特權,或者因為機緣湊巧(因為,如我們所見,智慧所要求的尊敬和權力所要求的尊敬是截然不同的)使他在我們國家的立法或行政部門占有一席之位?讓他滿足於依靠強力而取得的服從吧;因為他只配得到這樣的服從。

  崇拜那些在智慧上勝過我們的人是可以得到承認的,但是必須要附上相當多的限制。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我應該把某些職責,比如修建我的房屋或者教育自己的子女等,交託給一個最能出色地完成這些任務的人。如果我有理由相信一個人有某種技術,而我自己又不能期望獲得這種必需的技術,那麼我就應該選定他並在他的指導之下行動,這也許是對的。但是,在關於所有人的智力範圍內的普遍正義問題上,如果我不竭盡全力地施展出我的能力,或是我被發現由於尊重另一個人的見解而做出與我自己能力所得到的結論相反的行為,那麼我就背棄了義務對我的要求。——我們這裡所討論的崇拜是指促使我們產生某種服從的崇拜,還有另外一種是僅僅以尊敬結尾的崇拜,這種崇拜非但不應該受到這些嚴格的限制約束,反而我們應該將其廣泛應用於每一個具有令人尊敬的品質的人身上。

  一個孩子應該向父母或者更正確地說向他的長輩和比他經驗豐富的人所表示的尊敬也應該被歸入那些已經說過的規律的支配之下。無論什麼情況下,只要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另一個人在應該做的事情上比我自己知道得更清楚,那麼我就應該遵照他的指導。但是他所具有的優勢必須是顯而易見的,否則我的做法就不夠正確。如果把每一種機會都當作有利條件來考慮,我就永遠不能遵照自己思索的結果去行事。一個人的思想和另一個人的思想本來就是截然不同的。如果每個人都不保持各自的個性,那麼所有人的判斷都將是無力的,我們共同的智力發展就將遭到無法形容的遲滯。因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無論何時,當一個孩子有理由懷疑他的父母是否具有他所沒有得到的基本知識時,他的尊重和順從就是錯誤的。對於普遍利益最必要的就是:適當的時刻一旦到來,我們就應該立刻掙脫幼年時期的鐐銬;人類生活不應該是一個永恆的孩童時期;人應該為自己做出判斷,不被教育的偏見或者國家的制度所束縛。

  所以,對於一個要求我們順從政治權威並對長輩上級表示尊敬的政權,我們的回答應該是:「你有權束縛我們的身體,限制我們的外在行動;我們理解這種限制。宣布你的懲罰;我們將自己作出選擇,是屈服還是忍受。但是不要試圖奴役我們的思想。你可以用最直接的方式來炫耀強力,因為那是你的職權所在;但是不要試圖誘騙和誤導我們。服從和表面的屈服是你有權要求的一切;你沒有權利強迫我們順從,沒有權力命令我們不去發現並反對你的錯誤。」同時應該說明的是,我們決不會因此就對政權的所有措施都表示反對;但是,無論什麼情況下,只要有嚴格的政治服從問題,就一定會有對政府的非難。

  從這些原則中所產生的一個必然結果也值得我們去注意。在一切情形下,信任都是無知的產物。正如上面所說的,在「同樣屬於每個人的智力範圍內的普遍正義問題」上,信任一定會隨著智慧和道德的增長而不斷地下降。但是,屬於政權機關的問題也同樣都是普遍正義的問題。一個有覺悟有道德的人,只要政權的規章恰巧與他個人的判斷相符合,或者由於情況必要而不得不謹慎明智地選擇屈服時,他的行為才會與政府的規章制度保持一致性。他不會由於信任而那樣做,因為他自己已經按照他的義務研究過這一行為的價值;他成功地察覺出了欺騙行為,那就是,想要使我們相信政權有一種局外人不應該認為可以看穿的奧秘。現在我們已經充分了解到政權的統治是建立在見解之上的[3],為此,我們僅僅拒絕依靠暴力來加以推翻是不夠的,見解必須達到足以促使我們給予實際支持的程度。在一個國家裡,人民只是不去進行激憤的反抗,而在他們真正的情緒里卻譴責和輕視其政權的組織,這一政權就無法在這個國家裡生存下去。換句話說,除非依靠人們的信任,否則政權就無法繼續下去,正如在另一方面,如果沒有無知信任也就不能繼續存在。政權的真正支持者是那些弱者和無知者,而不是那些智者。隨著軟弱和無知程度的減少,政權的基礎也將同樣變得衰弱。然而,不應該因考慮到這種結局而驚惶失措。這樣的下場將是政權的真正無疾而終。在任何時候,如果盲目信任和缺乏獨立見解的消滅能得到實現,代之而起的必然是在促進普遍利益上的非強迫的全體一致。但是,無論在這一方面的結局和政治社會未來的演變將如何[4],我們都應該好好記住政權的這一特性,並用它來作為政權本身的普遍標準。正如在本篇的開頭部分,我們發現政權的存在是由於少數人的錯誤和不正當行為,現在似乎是如此:除了依靠許多人的幼稚並且盲目的信任之外,政權是無法用其他方式來達到永存不朽的目的。是否人類有一天會從現在的屈從和半開化狀態中解放出來,這一點或許在某種程度上還是值得懷疑的,但是不要忘記,這就是他們的處境。記住這一點,對個人是有益的,並且可能在最後會產生有益於所有人的結果。

  [1]參見第二篇第六章。

  [2]參見第二篇第六章。

  [3]參見第一篇第六章;第二篇第三章。

  [4]參見第五篇第二十二、二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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