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論權利
2024-10-04 16:32:19
作者: [英]威廉·古德溫著 鄭博仁、錢亞旭,王惠譯
人的權利,像許多其他政治和道德問題一樣,曾是一個被爭論不休的熱門話題,但究其原因,不是因為這個問題本身有多麼難,而是由於對這個問題的敘述至今都還不夠清楚準確。
人的真正權利或假定的權利有兩種:積極的和消極的,前者指在某種情形下按我們的心愿所行使的權利,後者是我們所具有的要求別人克制或取得別人幫助的權利。公正的哲理大概會使我們一致推翻那第一種權利。
在我們所能想到的人類活動的一切領域中,一定有一種進行方——在某種特定的情形下——比其他方式更為合理。從一切正義的原則來看,這種方式就是人們所必須採取的。
道德不過是一種準則,它教導我們在一切情況下,盡我們一切所能來對每一個理性生靈的利益和幸福做出貢獻。但是,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沒有哪個行動不在這個或那個方面影響著大眾福利。我們的財產、時間和能力都可能對於這一目標有所貢獻:不能用來積極造福的時間可以被用來做準備工作;我們的每種娛樂消遣都在效果上使我們或多或少地更適合對普遍利益做出自己的一份貢獻。既然我們的所有行動都在道德範圍之內,自然我們就沒有選擇我們行動的權利,恐怕沒有哪個人會主張:我們有權利妨害道德的決定。
物理學家們曾經說過:和地球結構差不多的一粒沙子,會在它存在的過程中引起不斷的變化。如果這種說法在無生命的自然界是正確的,那在道德方面就更為正確。兩性相遇,其結果導向婚姻關係,這在許多情形下顯然取決於一些細枝末節,任何這樣的細節一經改變,這種關係就不一定會發生。以莎士比亞的父母為例,如果他們沒有結合,就永遠不會生出莎士比亞;如果莎母在懷孕期間發生了任何意外,如某一天她的腳多邁出半英寸,從一段樓梯上滾了下來,又如她拐到這一條街而不是那條街,剛好碰到什麼可怕的東西,那麼,莎士比亞就可能永遠不會活著來到這個世界上。由于思想的發展趨向,一個兒童具有某些最早的傾向性,這些傾向性可能喚起他的好奇心、勤奮和抱負,也可能使他粗心、懶惰和遲鈍。然而,就是這些淹沒在歷史長河中的細微末節決定了每個孩子思想的發展方向。同樣,待他們日後長大,決定其選擇職業或工作的那些事情也是不確定的,並且每一件決定性事件的出現,都是從以前已經發生的一系列事情中發展而來的。宇宙中的一切事情都是彼此聯繫著的。假使有人斷言,如果亞力山大沒有在Cydnus河裡洗澡,莎士比亞就永遠不會從事寫作,我們也是不可能證明他的這種斷言就是錯的。
可能有人反對我們從這些事實陳述中得出的結論,他們會說:「宇宙間的一切事件都有聯繫,最重大的變革可能取決於最細小的原因,這都是真實的;但是,我們不可能看到自己某種行為的長遠後果及其微妙影響,當然也就永遠不能要求用我們看不到的東西來指導自己的行為。」這當然是真實的。但是如果考慮到下面的情況,這種反對意見就沒有多少份量了。第一,雖然我們可以說自己對未來一無所知,但這並不說明我們就有權不去考慮行動可能帶來的後果,如果我們了解得更多,我們就不會忽視那最有利的事情了。第二,當有兩種選擇去做一件事情的時候,對一個十分認真而有善心的人來說,即使他的辨別力有限,他也會去考慮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以及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權衡再三後選擇一種明顯占優勢的做法,因為我們必須用所能做出的最好的判斷來指導自己。第三,在這樣推理後,如果還有人認為他具有任何積極的權利,即他在任何情形下可以不服從道德原則而隨意支配自己的行為,那麼首先這種權利是不完全的,是無知和愚蠢的產物,並不是絕對的權利;其次,它只能涉及到那種完全不重要的事情(如果的確有這一類事情的話),也就是說,在最好地運用了人的判斷力之後,仍看不到對人類幸福有一點點關係的那些事情。
有人認為,我們有所謂的權力可以去隨意處理自己所擁有的一切,但是,我要說,再也沒有什麼比這種想法更有害於人類的精力和道德了。由於這種想法,守財奴毫無目的地積聚了錢財,而這些錢財如果分散開,一定會增進千百人的幸福;由於這種想法,奢侈浪費的人沉迷於酒色,眼看著他周圍無數家庭陷於赤貧,卻喋喋不休地對我們侈談他的權利,以阻塞別人的責難和自己的良心譴責。他們的說法是:「我們的財富是正當取得的,我們並不欠債,因而任何人也無權過問我們私人處理自己財產一切的方式。」其實,嚴格說來,我們沒有任何東西是完全屬於自己的,如果我們的擁有沒有用在真理和正義所要求的地方,那他們就不值一文;如果我們改變了這些東西的用途,我們就會給自己招來一定罪責。
正如我們有義務對自己的能力和財富必須採取某種行為一樣,別人也有義務給我們提出忠告和建議。如果我們履行自己的義務不當,而他看到後也沒有盡力設法來糾正我們的錯誤,沒有對我們行為可能帶來的惡果毫無保留地提出責難,那他就要對這方面的疏忽負有罪責。此外,如果他認為我對某些問題特別了解,因而他(無論是被請求過或沒被請求過)無須幫助我做出正確的決定,這也是荒謬的。凡是他所看到的情況,他一定都會做出自己所能做的最好的判斷,而他就一定要告訴別人自己的真實看法,對當事人而言,就更應如此了。在一切階層和一切部門的生活中,最壞的後果都是產生於有人認為自己的私人事務在某種情形下是神聖的,除了他們自己,其他人都應該視而不見和知而不言。
這種錯誤的根源是我們常有的一種矯枉過正的傾向。無疑,別人在對我們責難上不應該輕率傲慢,而應該考慮到後果。無疑,幾乎在一切情形下,真正的行為者都一定只有一個,他人若想對他應采的行為提出建議,除非經過慎重的研究和冷靜的思考,否則是不可以胡亂建議來耽誤他的時間的。最厲害的暴政莫過於一個人無休止地用膚淺愚蠢的建議來干擾我們,或者在不考慮自己的想法是否明確有力的情況下,就認為有責任喋喋不休地向我們聒噪並強迫我們接受。也許,在一切事情中,提出建議乃是最需要純正、無私、和藹和節制的。——我們還是回到本題上來吧。
熱誠的自由擁護者曾經斷言,「君主和地方長官是沒有權利的」;恐怕沒有比這種立場更無可爭辯的了。他們的每一種生活地位都有與之相應的義務,他們被付與的一切權利都必須完全為公眾福利而行使。奇怪的是:採取這種主張的人並沒有再前進一步,他們沒有看到同樣的限制也可以應用到臣屬和公民身上。
大概我們沒有必要再來述說:若個人沒有權利,社會也就沒有權利,因為社會的所有只不過是個人帶進來的共同儲備。關於這個問題的荒謬性(如果有可能的話)實際比從我們所闡釋的還要明顯。按照通常的意見,一切為了世俗目的而結成的團體,一切為了崇敬上帝而創建的教會,只要不妨礙別人的自由,都有權利制定任何制度和儀式,不管它們是如何可笑或可厭。理智匍匐在它們腳下,它們有權利隨意加以踐踏和侮辱。人們也以同樣的精神告訴我們:一切民族都有選擇自己政府形式的權利。一個眼光敏銳、有獨到見解的政治理論家大概是被這個問題的通俗說法迷惑了,因為他說:「在法國人民和國民議會都沒有多管英格蘭或英國國會的閒事時,Burke先生無故對法國人攻擊的行為是不可原諒的。」[1]
毫無疑問,人類的不完美不可避免地帶來一種結果:人和人類社會必須用自己的判斷力所能做出來的最好的決斷來塑造他們的行動,而不管這種判斷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但是,如上所述,人們沒有義務做任何有損於普遍幸福的事情[2],所以,同樣明顯,他們也不可能有做這種事情的權利。最可笑的主張莫過於肯定人有做壞事的權利了。這樣一種錯誤已經給政治和公眾事務帶來最有害的後果。一個怎樣加以強調也不會過分的教誨是:社會和人的集體在任何情形下都沒有權利違背常情和正義;人民的聲音,並不像有人可笑地認為的那樣,是「真理和上帝的聲音」;一致同意並不能把錯誤變成正確。根據正義原則,一個最不重要的人也應該保持自己的自由,去批評最莊嚴的議會的決定,而議員們有義務聽取他的意見,但考慮的出發點不是這個人的身份地位或任何外在的重要性和優越性,而是其建議的合理性和說服力。最擁擠的議事公所或最尊嚴的議會,也不能由於自己的決定,就使一個在本質上並不正義的命題成為正義的原則,它們只能解釋和宣布那些由更高、更不可變的權威那裡取得其合法性的法律。如果我們並不相信他們決定的正確性,卻去服從這些決定,這種服從只是一種明哲保身;一個有理性的人雖然會感到悔恨,但卻會做出必要的屈服。如果一群會眾一致同意砍掉自己的右手,或掩上耳朵不聽別人自由地提問題,或在一個特殊的場合下肯定二加二等於十六,在這一切情形下,他們都是錯誤的,而且毫無疑問應該受到譴責,因為他們篡奪了一種並不屬於他們的權威。應該告訴他們:「先生,你們並不是像你們陶醉於權利下時所想像的那樣萬能,有一個比你們要更偉大的權威,你們應該盡力去順應。」任何人,即使這個世界上只有他自己,也沒有權利使他自己成為殘廢或變得不幸。
關於人的積極權利就說到這裡,如果以上論點有任何使人信服的力量的話,這些權利已經為正義的更高要求所代替而失效。關於人的消極權利,如果沒有這兩種權利的無理糾纏和混淆所造成的模糊混亂,也許不會引起多大爭論。
首先,人據說有生存和個人自由的權利。即使這一命題能被認可,也必須有很大的保留。在他的義務要求他捨棄生命時,他就沒有生存的權利,其他的人理應剝奪(根據前面的解釋,使用嚴格的語言,不應當說他們有權剝奪)他的生命或者自由。如果從防止一個更大的弊害來看,這是完全必要的話,關於人的消極權利,從下面的說明中將會得到最好的理解。
一切人都有在某種範圍內斟酌行事的自由,他有權利要求自己的這種自由免遭他人的侵犯。這種權利是從人類本性中產生的。首先,所有的人都免不了發生錯誤,因此誰也沒有理由把自己的判斷法當成他人的標準。在解決爭論中,沒有絕對不犯錯誤的裁判,因為爭論雙方的觀點根據他們自己的理解都是正確,沒有哪種滿意的方式能夠調整他們互相衝突的主張。假定一切人都想把自己的感覺強加於他人,其後果不會發展成理智上的爭論,而會是實力上的衝突。其次,即使我們有一個沒有錯誤的標準,但若得不到所有人的認可,那也沒有什麼用處的。如果我能保證自己不會判斷失誤,並把我那不會出錯的真理強加在他人的身上,也不管他是否認同就要求他服從我,那麼,其結果一定是百害無一利的。如果人這個生物不再獨立自主了,那他就永遠不會是一個值得恰當稱讚的對象,他必須聽從自己的理智,得出自己的判斷,並認真地按照他自己認可的恰當觀點來行事。如若不然,他就會變得既不積極,也不慎重,既不堅定,也不豁達。
鑑於上述兩個理由,有必要使一切人都能夠獨立思考、獨立判斷。為此,每個人都必須有他自己斟酌行事的空間,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我的思考空間,我也不去侵犯他的;他可以緩和地、而不是固執地向我提出建議,但是,他不得企望指揮我;他可以隨便並無保留地責備我,但是他也應該記住,我是根據我自己的、而不是他的思考來行動的;他可以運用共和主義的大膽精神做出判斷,但是他卻不得獨斷專橫地來指揮別人。除了在最為緊要的關頭,我們永遠不可以使用強力。我應該為別人的幸福運用自己的才能,但是這必須是我自己所做的決定,任何人也不得企圖強迫我去從事這種服務。我應該把我那部分並不所需的偶獲之物拿出來,為別人謀福利,但是想得到幫助的人必須和我說理或勸導,而不是使用暴力。普通所說的財產權就是建立在這樣一個原則上的,我的財產指凡未經對任何其他個人或社會組織使用暴力而據為我所有的財產。這項財產,從已經建立起來的原則看,我沒有權利隨意加以處理,其中每一個先令都要根據道德準則來使用,但是,至少在平常情況下,任何人也沒有理由從我這裡把它強行取走。當道德的準則已經被清楚地理解,其優越性已經被普遍認識,並且其本身已經被看作同每個人的私人利益一致的時候,財產的觀念就會在這種意義上固定下來,可是任何人也決不會為了誇耀或奢侈的目的而希望比別人擁有的更多財物。
[1]參見《論人權》第1 頁。
[2]參閱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