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論個人的道德和義務

2024-10-04 16:32:17 作者: [英]威廉·古德溫著 鄭博仁、錢亞旭,王惠譯

  有兩個問題對於正確闡明社會原則是極其重要的:一個是社會中人應盡的義務,另一個是他們應享的權利。對此我們應該分別進行研究:從行為者與受事者這兩個角度來看,義務和權利不過是表達正義原則的不同方式——義務是我應該施與別人的待遇;權利是我應該期望從他們那裡得到的待遇。關於這個問題,後文還會詳細論述。

  首先要研究的問題是個人的道德和義務。道德,像其他科學術語一樣,既可以從整體來理解,又可以單獨去理解某個人的品質和屬性;換句話說,我們一方面可以研究一個行為是否合乎道德規範,另一方面也可以研究一個人是否具有道德品質。但前者比較簡單,後者則比較複雜,必須對幾種情況都加以調查研究後,才能對它做出滿意的解釋。

  從第一種意義上講,即從行為的角度研究道德,我對它的定義是:一個有理性的人出於同情和善心,所採取的旨在促進大眾幸福的一個行動或一系列行動。依此定義,有道德的行為便包含了兩層含義:一層為行動的初衷是善意的;一層為行動可能產生的結果也是善意的。因此,無論哪種行為,只要缺少二者之一就是不完全符合道德規範的,也就是說,無論行動的初衷多麼純正,但其潛在的結果是有害或無益的,這種行為就不能算作善行。如若不然,我們就不得不把道德的頭銜也授予那些行為惡毒的盲目教條者、迫害者和披著宗教外衣的暗殺者,也不得不把愚蠢地信奉騙人迷信做法稱之為道德。若一個行動的出發點是卑劣、墮落和無恥的,儘管其後果可能非常有益,就更不配稱為道德了。善行乃是動機和結果都能被大家讚許的行動。

  下面再讓我們研究一下行為者。在確定一個人怎樣做才能被稱為有道德之前,我們必須先來比較一下他的貢獻和能力。他僅僅有許多善良的意願和有利的行動結果還是不夠的,因為從數量上或程度上看,如果他的貢獻還不及他實際能力所能帶來的利益的十分之一,那就只能在很有限的意義上認為他是一個有道德的人。

  談到這裡,我們不禁要問,人的能力是由何構成的呢?能力是人在全盤考慮過某一物質的全部性能以及它潛在的全部用途之後,在頭腦中產生的一個觀念。正如特定的一塊金屬可以按照製造者的意願做成各種器具,如一把刀子、一把剃刀、一把寶劍、一打衣扣等等。這是能力的一個階段,還有另一個階段,即當這塊金屬已經具有了刀子的外形,它從製造者那裡被轉移到想要使用它的人手裡,這個人可以用這把刀子干好事,也可以用它去做壞事。——這便和一個人的本性有關了。

  我們在這裡所探討的人的能力,並不涉及抽象概念上的人,而是指作為個體存在的人,一個某種行為的實施者,或進行某一系列行動的人。正如那把刀子的所有者一樣,持刀人可以隨意使用他的刀子,一個賦有特性的個人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為了不同的目的而從事各種活動。

  但是,同無生命的物品的功能相比,人類的能力更具有不確定性。能力先假定某些東西已經固定下來,然後再研究這些固定性質的臨時應用。但是,舉例來說,準確地確定一把刀子的固定性質要比確定一個人的固定性質容易得多。可以說,人的內在狀態是永遠處於變動中的,每個人都是我們無法留住的Proteus[1]。以我的行為為例,我現在所能做的將遠不及我今後兩三年可能有的成果,因為目前的我不得不受某些局限性的影響,如我對某些事情的無知、對某些事情的生疏以及可能沾染上的任何錯誤習慣。但是,在今後兩三年的生活中,我也許會克服掉許多這類不利因素,那時我就會做出更大的貢獻。不僅如此,單說我現在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也會隨著刺激我的外部因素的變化而變化。當一個人被置於一種有力而感人的環境中,他常常會發現自己具有或者馬上能夠獲得以前任何人都不認為他能有的能力。因此,在確定道德的問題上,我們不能不考慮到這些不肯定的情況。只有當我們對一個人的能力有了比較準確的了解,並且把他的能力和他的貢獻做出一定比較後,才能夠有把握地確定他是否可以被稱為有道德的人。

  在這個問題上還有另外一個困難。當我們考察一個人的道德時,應該只考慮他的動機呢?還是應該像在絕對意義上去理解道德那樣,對於他行為的動機和可能的結果都加以考慮呢?常常有人主張前者。但是,這種主張伴隨著嚴重的困難。

  首先,對我們普遍理解的惡行而言,其動機乃是純粹消極的。美好的初衷對善行來說是必要的,但惡行的出發點並不一定是惡意或建立在別人的痛苦上的滿足感。只要行為者由於疏忽,而未對關乎大眾福利的事作出善意的考慮,他的行為就足以等同於罪行。我們之所以這樣應用這些道德術語,基於以下考慮:人們在評判別人的功過時,往往把重點放在他所造成的實際利益或害處,至於造成這種利害的意圖,只把它看成維持這種結果的因素。

  

  其次,那些最傷害公眾利益的行為時常出自非常正大光明的動機。最堅決的政治暗殺者Clement[2]、Ravaillac[3]、Damiens[4]和Gerard似乎都對人類永恆幸福懷抱著深深的渴望,為了這些目的,他們犧牲了舒適的生活,愉快地為自己招來折磨和死亡,但當他們在Smithfield[5]縱火、在聖巴塞洛繆Saint Bartholomew拿起匕首的那一刻都有可能心存善念。炸藥叛國案(the Gunpowder Treason)的主謀者,總的說來都是以生活嚴肅、作風樸素而著稱的人。

  那些自稱為研究道德問題的專家似乎很少全面地探討過宗教騙局的實質問題,或是堅忍不拔的事業心的實質問題。要一個人拿出熱情來推薦他並不認為真正值得讚美的東西,恐怕是世界上最難的事了;要一個人孜孜不倦地從事於他並不相信會在某一方面產生廣泛益處的事業,也是一件再困難沒有的事了。當Becket大主教對抗亨利二世的全部努力,並且堅定不移地忍受各種侮辱時,我們可以很容易看到這位教士的桀驁不馴、他那種樂於踩在帝王頭上的無止境的野心和他那種滿足地接受群眾崇拜的無限虛榮心,但是我們也可以同樣清楚地看到:他把自己看作是上帝事業的戰士,並且希望死後戴上殉道的冠冕。

  容易輕率而膚淺地做出判斷的人斷言:欺騙別人的人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有意識的。但這種情況並不多見,反而,自欺欺人才是最容易的事。一個人,十分渴望證明一個命題是真理,他就有可能無意識地傾向符合於自己願望的意見;一個人,若能考慮到人類思想的微妙[6],就不會懷疑:信仰永遠不應僅僅建立在證據的基礎之上,因為論證總是藉助於令人迷惑的媒介,這些證據可能被誇大成阿爾卑斯山或縮小為零。

  我們形成某一見解的依據是複雜的,正如我們行動的動機也是複雜的。大概沒有任何錯誤的行動從完全單純的動機出發,那些認真的暗殺者和迫害者的初衷大概也攙雜著野心、虛榮、仇恨以及惡意,但是他們卻仍舊可以完全欺騙自己,在捫心自問的時候還覺得自己無罪。他們的有害行為,如果單純從動機上來看,可能和那最值得稱讚的道德行為同樣純正。

  第三,拿那些動機最為純正、旨在增進大眾福利的行為來說,其根源也不是單一的。我們已經證明成年人的每一個單獨行為都有很多動機[7],而且並不會認為這些動機中不會參雜那些不正當的、卑鄙的、與對事物的公平評價(這是道德的真正基礎)相悖的東西。的確,我們有理由相信:被公認為對人類幸福貢獻最大的行動背後不會帶有雜念。但是,不容懷疑的是:許多相當有益並初衷甚好的行動,和那些出於善心但危害深遠的行動一樣,其動機也可能是不純的。

  根據上述考慮,如果單純從行為的動機來確定道德的標準,就有可能顛覆所有公認的道德觀念,對某些人類的大敵讓步,而犧牲那些不可輕視的對社會有益的人。動機無疑是道德的要素之一,但僅僅有好的心愿是不行的。確定一個人的功過,必須和判斷無生命的物體的價值採用基本相同的方式,關鍵在於其結果的利與弊。動機的價值不會超過它可能帶來後果的價值,它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如果我們因為某個人只是由於失誤造成了重大破壞而稱讚他的話,如果我們僅把這種人看作一台由極其貴重的原料造成的破壞和痛苦的製造機,我們就會推翻正確推理的一切原則。

  上述關於道德問題的推理,可以同樣被用來闡明義務這一概念。義務也是一種個人的行動方式,它意味著如何把一個人的能力最好地應用在大眾福利上。在個人道德問題上所引證的那些觀點和最適用於闡釋義務的觀點之間有一個唯一的區別,即雖然一個人在某些情形下沒有意識到如何最好地應用自己的能力,但他仍然可以有資格被稱為是有道德的;可是,義務是始終不變的,它要求我們無論遇到什麼情況,都要最好地應用我們的能力。

  這樣來看待義務問題,就使我們解決了一個曾經的大難題。服從自己錯誤的心愿是不是我的義務呢?用炸藥炸掉詹姆斯國王和他的議會是不是Everard Digby的義務呢?當然不是。義務是指把能力用來謀求真正的而不是假想的人類福利上。他的義務是抱有真誠和熱烈的願望來為別人謀求幸福和進步的,也許他曾經克盡了這一義務,但他若把那種願望應用在一個可怕的、包藏著無窮禍害的目的上,就不是義務了。也許由於他當時心存偏見,不能不那樣做,但是,若說他有義務在偏見的支配下那樣行動的話,那就是荒謬。也許我們會發現,在任何情形下,每個人都會像他那樣做[8],但是,即使的確如此,也不能抹殺掉義務一詞的涵義。在無生命物體的身上,我們已經看到能力這一概念以及如何最好地使用能力,義務也不例外,它僅僅是指一個有理性的生物最好地使用他的能力,不論這種行為是出於自覺自愿、還是出於不可抗拒的一時衝動或深思熟慮。若世上有做壞事的義務這種說法,那說這話的人唯一的目的就是為了破壞語言的準確性和涵義罷了。

  [1]普羅蒂厄斯,希臘神話中變幻無定的海神。

  [2]Clement(1567—1589),法國黑袍教派的僧侶,曾暗殺法王亨利三世。

  [3]Ravaillac(1578—1610),法國狂熱的宗教徒,曾暗殺法王亨利四世。

  [4]Damiens(1715—1757),法國退伍軍人,因對法王路易十五行刺被捕,受種種酷刑後死去。

  [5]Smithfield:倫敦的一個區,有市場和行刑場。1666年的倫敦大火是由該區引起的。

  [6]參閱第一篇第五章。

  [7]參閱第一篇第五章。

  [8]參閱第四篇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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