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論人類的平等
2024-10-04 16:32:14
作者: [英]威廉·古德溫著 鄭博仁、錢亞旭,王惠譯
前章對正義原則的闡述首先基於一個假定,即人類是平等的。這種平等既包括物質層面的平等,又包括精神層面的平等,前者可以認為與人的體能和腦力有關。
這個假設曾經遭到指責和反對。有人說:「根據經驗,我們看到的恰好是這種平等的反面,即不平等。在芸芸眾生中,實際上很難找到兩個相同的人。有人強壯,有人虛弱;有人聰明,也有人愚蠢。世界上一切條件上的不平等都可以從這裡找到它們的根源。強壯的人具有制服別人的力量,虛弱的人就需要盟友來保護。這樣,不可避免的後果就出現了:條件上的平等是幻想中的假定,不可能實現,即使能夠實現也不是我們所希望的。「
對於這種說法,我們可以提出兩點意見。第一,這種不平等在人類初期要比現在輕微得多。人類在未開化的狀態中,很少有疾病、柔弱和奢侈等概念,因此,對早期人類而言,一個人的力氣和他周圍的人幾乎差不多。同樣,那時人們的智力都是有限的,他們的需要、觀點和見解幾乎處於同一水平。不難想像,當原始人開始脫離這種狀態時,參差不齊的個體差異就出現了,後來人們則一直想用智慧和進步來減弱這種狀況。
第二,儘管人類的平等曾經遭遇過許多破壞,但並未傷及本質,現實中的平等仍然存在。實際上,人與人之間的確存在著個體差異,但這種差異並沒有大到一個人能讓其他幾個人都俯首稱臣的地步,除非他們甘願屈從。一切統治都是建立在思想上的。目前,人們生活在某種統治下,那是因為他們認為這樣做有利可圖。一個集體或帝國的一部分人可能由於某種強力而屈服,但這種強力絕不可能是暴君個人的力量,它一定來自這個集體中的另一部分人,而這部分人則認為支持暴君的權威對自己有利的。倘若瓦解了這種想法,那麼建築在它上面的組織就自然會坍塌。所以,由此可知:所有的人基本上都是獨立自主的。關於物質層面上的平等就講到這裡。
關於精神層面的平等,合理的例外就更少見了。我所理解的精神平等是:把一個永恆的正義法則合理地應用到一切情況。這個觀點是不容置疑的,除非有人能用論證來否定道德的本質。曾經有人斷言:「只要人們的能力不平等,只要人們祈盼的權利既不是基本保障、又得不到他人支持來獲取,平等就是一種不為人知的虛幻。」[1]但是,正義的本質肯定是能被人充分理解的,這同它是否能夠實現無關。正義會被那些有認知能力、能夠感受快樂和痛苦的人所體會。而人的天性決定(卻不以體質的情況為轉移)了我們都是趨樂避苦的,因為快樂是可取的,痛苦則遭人怨恨。所以,人們盡其所能來促進互相間的快樂、擴大雙方的利益乃是正當而合理的。在快樂中,有一些快樂比其他快樂更高尚、更純潔、更長久,選擇這些快樂是正確的。
從這些簡單的原則看,人類精神層面的平等是存在的。我們擁有共同的天性,使張三獲益原因同樣也會使李四受益匪淺;我們的感覺和能力都一樣,所以我們的快樂和痛苦也是相似的;我們都賦有理智,能夠比較、判斷和推理,所以張三希望改善的也會是李四的心愿。我們越不帶偏見,就會越有自知之明,就越能促進彼此間的互助互利。擺脫掉這種限制——這種限制會妨礙我們掌握自己的智力,妨礙我們在一切情形下說出我們認為是真實的東西——而取得的獨立自主和自由將有助於全體進步。有些機遇和境況將對一切人都最為有利,正確之舉就是在一般經濟情況所能允許的範圍內儘量使所有人獲得這些機會和境遇。
的確,還有一種精神上的不平等和上述的物質上的不平等同時並存。人們應得的待遇應該由他們的功績和德行來衡量。在一個國家中,若有益於其同胞的人並不比敵人讓人更滿意,那個國家就不會是一片智慧之土、一個理性之邦。但在現實中,這種差異對於平等而言(在任何可以接受的意義上),不但無害,而且有益,因此人們把它叫作公道,這個詞和平等乃同出一源。雖然在某種意義上這是一種例外,但它的初衷和使平等原則具有價值的目的是一致的。依靠它會使一切人心中充滿上進的精神。我們真正盼望的事是儘可能地消除獨斷專行產生的差異,任憑人類的才能和美德自由地發揮和流傳;我們應該全力以赴的事是給所有人提供同樣的機會和鼓勵,使正義成為共同的關注和選擇。
應該說明:本章的目的只是提出平等原則的概要,從這個原則得出的實際結論須待後文詳加敘述。
[1]Raynal:Revolution d'Amérique第3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