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社會原理 第一章 引言

2024-10-04 16:32:03 作者: [英]威廉·古德溫著 鄭博仁、錢亞旭,王惠譯

  在第一篇的研究中,我們已經明晰了成文制度所產生的影響,並從人的社會適應性的角度探討了其社會能力的大小,這不僅為本書其餘各部分的研究奠定了基礎,而且也明確了我們對未來的政治改革可以抱以哪種合理的希望。在此基礎上,現在我們可以進而研究同本書目的更直接相關的問題了。

  政治問題的研究可以分成兩大項:第一,哪些法令對於社會中人的幸福最有貢獻;第二,有什麼權威可以制定這些法令。

  我們可以從兩方面來研究社會中的人應該遵從的法令:第一,那些源於明確的理性並且人人都必須遵守的道德規範;第二,為了集體的利益而採取的制裁違法亂紀等行為的那些原則。

  

  首先,道德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大眾福利而確定的個人行為準則。一個人,如果他的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或在最重要的時刻,均受善念支配,並服從於公眾的利益,那他就應該得到道德上的最高讚許。同樣,任何行政當局可以推行的唯一公正的法令也必須是最符合公眾利益的。因此,公正的政治法令即是道德規範中的精華。嚴格地講,一個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不應該要求其國民做到那些連最有覺悟的國民在沒有任何干預的情形下都做不到的事[1]。這些考慮似乎不免暴露出我們本國的一些政治理論家常犯的一種錯誤——他們大都把研究工作局限在:行政當局怎樣做才是公正的或什麼才是最恰當的政權形式,而把闡述正確行為準則和公正法令的責任留給了別人。恐怕這種做法有些本末倒置之嫌吧。一個組織健全的政權只是一個推行合適法令的工具;一種政權形式比另外一種政權形式可取的程度應該恰好同它所能提供的保證成正比。也就是說,它不會以集體的名義來做任何有礙於增進全體福利的事情。所以,不論從哪種理由看,能夠增進全民最大福利的政治機構,才應是我們研究的核心任務。

  這一被歪曲了的政治學觀點所產生的惡果之一就是使以下這種想法流行甚廣:一個集體或社會有權制定它自認為合理的法令。不過,要證明這種立場的錯誤性簡直易如反掌[2]:一個人在某些情形下聽任多數的掠奪,這反而可能是明智的;一個集體按照它碰巧所持的不完善的、錯誤的觀點來行事也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但這是政權的性質所帶給我們的不幸,而並不是它有無權利這樣做的問題[3]。

  惡果之二是:既然政治和道德截然分開,人們就不能再用真正的標準來衡量政權。人們不是去探討什麼樣的政權最能增進公眾福利,而是枉然無益地去研究政權的起源問題;人們在評估不同形態的政權時,不是依據它所孕育的後果,而是根據它所產生的根源。這就勢必使人去回顧祖先的愚蠢,而不是去瞻望人類知識進步的碩果。因此在研究自己的權利時,他們很少想到偉大的道德準則,而是對野蠻時代的記載和規章念念不忘,就好像如果他們不能證明遙遠的祖先遺留下了這些規章,他們就無權享受一切社會利益似的,就好像說與其在一塊被奴役蹂躪已久的土地上樹立起自由,還不如在一塊只是短暫遠離自由的土地上來恢復自由那樣有理由和有資格似的。

  這裡所提出的理由似乎有力地證明:我們在直接研究政權問題以前,必須先研究如何建立真正的社會原則這一問題。在此提一下這兩種研究題目之間的根本區別也許是恰當的。人最初是為了互助才聯合在一起的,那時他們並沒有預見到確立一些規定來約束個體行為的必要性,但後來因為少數人的錯誤和邪惡使得約束社會上個別成員相互之間或對於整體的行為成為必要。一位敏銳的作家曾經用確切的辭藻闡述過這種觀點,他說:「社會和政權,本身是不一樣的,起源也不一樣。社會是從我們的需要中產生的,而政權則是從我們的邪惡中產生。社會的任何狀態都是一種恩賜,而政權的最好的狀態也不過是一種不可避免的災禍罷了。」[4]

  [1]下一篇第五章;

  [2]本篇第五章;

  [3]本篇第五章;

  [4]潘恩(Paine)的《常識》(Common Sense)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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