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權利和自由

2024-10-04 15:02:32 作者: 鄧曉芒

  法哲學也叫作權利哲學,這個法的意思我們要斟酌,要搞準確。這個法並不是一般所講的法律、法制、法規,它是指權利的意思。德文裡面的Rechte在英文裡面就是rights。那麼這個概念有雙重含義,一個是法,它體現正義,一個是權利。所以我們通常把它翻譯成法權,想把它這兩個含義綜合起來,但是在中文裡面很難表達。你譯成法權,還是不太好表達它的意思,因為這個法權的意思有一點,不光是權利,而且是權力,漢語中這兩個字在讀音上是區分不開的,但是它的意思主要是前者,不是力量的力。我們翻譯成法權,就容易被理解為法的一種力量。其實不是的,它就是法律上的權利。那麼這個權利呢,實際上是一種自由權。法權,right這個概念實際上就是一種自由權。當然這個自由權不是說為所欲為,權利這個概念不是為所欲為。我有權幹什麼,這是依法而有權的。不是說,我想怎麼樣,我就有權怎麼樣。那不是的,除非你是皇帝。你口含天憲,你說出來的話就是法,所以你想怎麼樣你就有什麼樣的權力,生殺予奪都是你的權力,你是皇帝嘛,至高無上。但是在一般西方人心目中的權利,right這個詞,跟法規是不可分的,它又有正義、正當、公正、公平的意思。所以嚴復在翻譯穆勒的《自由論》的時候,拿liberty這個詞不好怎麼辦。他說翻譯成自由嘛,容易理解為為所欲為,中國古代就有這個概念,逍遙於權力之外,天馬行空,無法無天。但是它恰好不是這個意思。liberty這個詞後來趙敦華先生講,最好翻譯成自由權。它跟那個freedom是不一樣的,freedom就是自由,德文裡面就是Freiheit,沒有束縛。但是liberty這個詞,是個拉丁詞,是一個法定用語,你沒有束縛可以,但是你唯有一點,就是要受到法律的束縛。所以嚴復後來把這個詞翻譯成群己權界論。群己權界,個人和他人之間的權利界限。在這個界限之內,你有充分的自由,你可以為所欲為。但是要有界限,就是你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這就是法律。

  

  所以西方人通常講,在法律的範圍之內,你可以為所欲為。只要是在法律範圍之內,你隨便幹什麼,都沒有人干涉你。這就是西方的法權思想,基本的思想就是這個,從這個概念裡面體現出來的權利,正義就是權利。而這個概念在中國是沒有的。一個義,一個利,義務和利益,在儒家思想裡面,在中國倫理道德政治思想裡面是嚴格區分開的。君子言義而不言利,利益你不要講,你只講義務,那你是君子,那你就是一個正派人。如果你忘記了自己的義務,你專門講權利,那你就是個小人,君子小人之分是非常嚴格的。所以,具有權利的正義,建立在權利上的法,這個在中國的思想裡面呢,是很缺乏的。在法的範圍之內,你有你的為所欲為的權利,這個概念我們缺乏。我們要麼是老莊的,我有權利,那就沒有法,我有利害,道家學派、老莊學派後來發展出像楊朱,拔一毛利天下而不為,像申不害這些人,都是比較強調個人。但是一旦強調個人,就沒有法。一旦強調法,一旦強調規範,強調義務,強調道德,那就沒有權利,存天理而滅人慾。所以我們中國人要理解這個概念呢,要非常小心,搞得不好你就搞混了。嚴復當年就非常小心,群己權界,翻譯得這麼麻煩,他不嫌麻煩這樣翻譯,其實就是想切中西方人理解的自由,西方人理解的自由就是群己權界。

  那麼法哲學原理也就是權利哲學的原理,它是建立在自由之上的。人的自由意志體現於外,必須要形成一種制度,那就是法。對這種制度的研究,就叫作法哲學。這個制度是保障每個人的權利和自由的,也是每個人的權利和自由體現於外的一種形式。那麼,權利在黑格爾看來是自由的一種外部體現,這一點呢,在康德那裡其實也是這樣認為的。康德認為,道德是自由的內部規定,法是自由的外部規定。這一點,康德和黑格爾沒有什麼區別。但是有一點區別,就是說,在康德看來,法是由道德制定的,是從內到外,法律本身要符合道德。由於道德建立在外,表現在外,就體現出了法律。但是在黑格爾看來恰好相反,正是因為法律、公正和正義內化於主體內心,才形成了道德。這個次序不能顛倒。首先沒有什麼道德,人與人之間沒有什麼道德,首先人與人之間就像狼一樣,但是由於人有理性,所以人們為了自己的利益,建立了法制。建立了法制就有了原則,公平的原則,尊重每個人的人格,尊重每個人的權利。這樣一種尊重,內化於人的內心,就成了道德。所以道德應該屬於法律之後的一個中間環節。它也是人與人的關係,但是它是人與人的外在關係內化而來的。康德的觀點相反,康德認為,法律關係是人與人之間的內在的道德意識外化出來的關係,體現在外,就成了法律關係。這個是他們的一個很顯然的不同。但是無論如何,他們都認為法律是自由的一種外部規定,這個是共同的。

  所以在《法哲學原理》裡面呢,首先必須要把自由的理念搞清楚。在《法哲學原理》裡面,黑格爾寫了一個很長的導言,專門談自由的概念。這個導言非常重要。什麼是自由?自由在黑格爾那裡分成三個層次。一個層次是抽象自由,抽象自由是一種否定性的自由。主體的自由意識要體現於外,首先要體現在什麼方面呢?就是外部世界束縛著他,他要體現出自由怎麼辦呢?就要用否定來處理。所以是一種抽象的否定性來否定外部世界。這個世界不行,我們要砸爛舊世界。砸爛舊世界怎麼辦呢?還沒有想好,反正先把它砸爛再說。它束縛了我嘛,束縛了我,我就要擺脫它。在這裡,黑格爾舉了法國革命的例子。法國革命的例子就是砸爛舊世界,但是新世界應該是怎麼樣的,這個還沒有建立起來,還不知道。反正不如意了,我就把那個人送上斷頭台。一個一個全送上斷頭台,因為每個人都不如意呀,一直到羅伯斯比爾,最後還是不如意,所以把羅伯斯比爾送上斷頭台。那就是一個天下大亂的世界了,你把所有的東西都否定了。你自己好不容易剛剛建立起來的一個新東西,又被你自己所否定了。吉倫特派、雅各賓派相互之間殘殺,特別是雅各賓派,走極端,極端的激進主義,就體現出一種完全抽象的否定性。這也是一種自由,你不能說它不是自由。它要擺脫束縛,要砸碎封建的桎梏,它在歷史上應該說是起了非常重要的積極作用的。所以黑格爾哪怕一直到晚年,還是為法國革命說好話,為之歡呼,說是人類自由意識在近代第一次覺醒。這是體現出來的第一個階段,當然是很幼稚的階段,也很殘暴,也很血腥,但是沒有這個階段,你就上升不到更高的階段。

  第二個階段呢,就是任意的自由。任意的自由跟這個完全否定的自由有點區別,當然它也是抽象的。但是它不再是抽象的否定,而是抽象的肯定。也就是有目的性了,有利害的考慮了。你這樣做,你會得到什麼結果,你考慮考慮你的後果啊。所以,任意的自由呢,就是從自己任意所定下來的那個自由的目標出發,去考慮它是否能夠實現。當然它也是為所欲為,但是它這個為所欲為呢,試圖把它保持下來。不是說你束縛了我,我就把你砸碎。而是說,你到底要什麼,你想要什麼。你想要什麼你得把它做成,你得把它實現出來。但是這個想要什麼,肯定是每個人都不一樣了。每個人的意圖,每個人的動機,每個人對幸福的理解,都不一樣,所以它是五花八門的,它還沒有形成普遍的法規。很多人試圖從中形成普遍的法規,比如說,英國經驗派的那種政治學說,試圖從大多數人的最大的幸福,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來形成一個法規。但是這個法規不是法規,它不斷地在變動。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個標準看起來好像比較穩定,因為從統計學上來說,它的數字比較大嘛,它的基數比較大,所以它變動的範圍相對而言要小一些。你考慮群眾的利益,你考慮大多數人的利益,使他們都能夠獲利,這當然是對的。從自由的發展來說呢,也是一個必經的階段。但是這個必經的階段呢,仍然是停留在一個經驗的層面,它不能成為法規。要麼它就有無數個法規。我們今天的法制建設還停留在這個階段,就是考慮每一件事情具體的,它的效果、它的功利、它的幸福,人們是不是得利,是不是激起了民憤。如果激起了民憤,就怎麼樣去採取一種臨時的手段把它消除。所以法律就變得無限的龐大。無數的法規,不斷地建立,不斷地補充。補充了又廢除,情況一改變,這個法律又得改,但是改來改去,沒有基本原則。所以,在這樣的社會中呢,人們還是沒有保障,而且沒有自由感。因為自由權利的標準無法把握。你做一件事情,今天大家都擁護你,但是說不定明天就觸犯了人家的利益,因為你沒有普遍標準。所以必須還是要有普遍標準,才能夠成為法。那麼什麼是普遍標準?你在經驗的層面中,你永遠找不到。因為人的意志和任意,是永遠在變化的,不斷在變化的,不斷地有要求。我們看到高票當選的美國總統,在執政了一兩年以後,支持率大幅度下降,現在布希的支持率只有30%多,日本首相上任還不到一年,現在只有20%多。當初怎麼把他選上去的,也是大多數人的意見,也肯定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為了自己認為是公平的投票,把他選上去的。就是說,大眾的意見,是變動不居的,不斷變化。所以,任何事情,一旦你實現出來,那很可能本來認為是公正的,一旦實現出來,大家都認為不公正。打伊拉克,本來是大多數美國人都贊成的,現在大多數美國人不贊成。不贊成你當時為什麼擁護呢?他不負責,大眾負什麼責呢,你當總統的人就要負責了。

  所以,黑格爾認為,還必須要提升到更高的層次。更高層次的自由,他稱之為具體的自由。什麼叫具體的自由?具體的自由要在他物中體現自身,你的意見,你要考慮到一旦實現出來,你得為之負責。就是說,你不能說你任意做一件事情,你就不負責了。然後你又換一個角度,你又換一副臉孔,你又指責你曾經同意的事情,這個是出爾反爾的事情,這個不叫作自由。所以必須是在他物中體現自身,主體和客體應該達到一種完美的統一。前面兩個階段都沒有達到,一個是太主觀了,一個是太執著於經驗的客觀效果。那麼,主觀上要有一貫,客觀上呢,要體現為一個相對穩定的制度。這就叫作具體的自由。具體的自由不再是你為所欲為,你想否定什麼就否定什麼,你想肯定什麼就肯定什麼,不是的。而是你肯定也好,否定也好,你必須為你肯定和否定的這個事情負責,你有這種承擔能力,那才體現出一種更高層次的自由。

  那麼,法哲學主要是在後面這個層次上面來展開的。就是怎麼樣把前面兩個層次的自由提升到具體的自由。具體的自由就是自由權。它不是一種否定的自由,也不是任意的自由,它就是自由權。自由權也可以說是自由法,群己權界。這個是有普遍性的。由自由權所實現出來的東西是有普遍性的,所以自由權本身可以成為一種制度。所謂的法,就是自由欲望的一個合理的體系。自由,它當然體現為欲望和衝動,我想要什麼就要什麼,但是要合理。你想要什麼,別人也想要什麼。你想要的什麼不能跟別人想要的什麼相衝突。如何能夠設計這樣一種體制,就必須要有一種理性在裡面起作用。它必須要設計一個合理的體系,一種規範,在這種體系規範底下,每個人都最大可能地獲得自己的想要什麼的那個滿足。在這裡,既有權利,又有義務。那麼法如果提升到這個層次上面,它作為自由來說呢,它就是一種追求自由的自由。什麼叫追求自由的自由?一般的自由,是追求某個具體的目標,比如說,我想獲得某個東西,我想獲得某種便利,我想追求某種舒適,這都是針對著具體的某個對象的。但是追求自由的自由呢,它就更高一個層次。就是說,這些對象當然可以追求,但是當你追求這些對象的時候,你的那種自由如何才能夠是真正自由的,我們要考慮這一方面。要把我的追求任何東西的這種自由,放在一個自由的體系裡面來加以考慮,這就叫作追求自由的自由。或者叫作對意志的意志。自由意志,裡面已經有意志了,但是你是否有一種意志來支配你自己的這種意志呢?來衡量、來權衡你這種意志?你要追求實現最大的滿足,可以。但是你要考慮你如何才能實現最大的滿足。你如果要侵犯他人的利益,你實際上是適得其反,你會自我毀滅。你真正要實現自己最大的意志,你就必須考慮他人的意志,並且把自己和他人的意志放在一個合理的體系之中,這就需要理性。所以自由跟理性是分不開的,真正的自由必須要有理性的設計。那麼一旦由理性設計出來這樣一種追求自由的自由和對意志的意志,它就是一種客觀的自由,它就不再是一種主觀的自由了。在精神現象學裡面最後得出的那個自由意識,還僅僅是主觀的。但是在客觀精神裡面,它把自己實現出來,就形成了一種客觀的自由。但是這個客觀的自由,同時也是主觀的自由。並不是你把自由交出去了,你就不自由了,不是的。只要你是真正地對自己的自由進行了一種限制,群己權界,那麼你仍然是自由的,而且是你可能具有的最大的自由。這個時候,自由的概念就是具體的,它既是主觀的,也是客觀的,它是主客觀的統一。如果僅僅是主觀的,它是抽象的自由,如果僅僅的客觀的,它也是抽象的自由。但是,主客觀統一的自由,這個時候呢,就是一種具體的自由。

  所以,法哲學裡面講的這個法,它本身體現為一個自由概念從抽象到具體的發展過程。這個過程分成三個階段,一個是抽象法,一個是道德,一個是倫理。抽象法、道德和倫理,這是他的法哲學的大的三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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