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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義務而義務

2024-10-04 15:00:38 作者: 鄧曉芒

  但由此也就導致他的道德律是純粹實踐理性的法則,也就是排除一切感性和情感的作用的法則。他認為,只有出自於純粹道德法則的行為,即「為義務而義務」的行為,才是真正道德的行為,而摻雜有利益和情感因素在內,哪怕是含有道德的愉快因素在內的行為,都不能算真正道德的行為。那只是「合乎道德律」,而不是「出於道德律」,固然值得鼓勵,但不值得敬重。這種說法的確有他的崇高性。比如一個商店老闆不賣假貨,如果只是為了博得個「童叟無欺」的美名,以便生意發達,那他的行為是可以讚揚的,但卻不是可敬的;但如果他僅僅是為了堅持自己的道德原則,以至於哪怕商店倒閉了也不賣假貨,那他就是值得敬重的了。當然,康德所要求的這種道德律完全是形式主義的,符合形式邏輯的不矛盾律和同一律,即自由意志行為的自身一貫性。他認為,你要實現你的自由意志,必須始終是自己支配自己的行為,不要到頭來又後悔,發現自己受到了他律的引誘,而是按照自己為自己的立法貫徹到底,無怨無悔,這才是真正自由的,也才是真正道德的。所以他認為真正的自由人只能是為義務而義務的道德的人。偏離道德的其他一切自由任意都不是真正自由的,而最終是他律,是不自由的。但這只是一種抽掉一切人性內涵的理想,這種形式主義的道德觀具有超越現實生活的空洞性,在當時就受到人們的嘲笑。例如席勒就寫過一首諷刺詩,說我想做一個好人,但是又怕受到我的感情的干擾,於是只好懷著厭惡去做我應該做的事情。黑格爾也批評他,說他舉的那幾個例子都是有前提的,例如說人們說謊的例子就是建立在私有財產的前提上的,如果不是財產受到了損失,相信任何謊言又何妨。但儘管有這樣一些毛病,康德提出道德律的形式主義原則畢竟是一個巨大的貢獻,他讓我們跳出了對具體的道德或不道德行為的好惡,而能夠從普遍理性法則來思考這個問題,使各種不同的道德標準的溝通成為可能。

  不過,康德的這種形式主義也不是完全與情感脫鉤的。他認為,為義務而義務的道德行為在人那裡也會有一種感性的動機,這就是敬重感。在現實的人身上,你不能要求人完全不帶情感地行動,那麼如果有一個人純粹是出於對道德律的敬重感而採取行動,那他就可以說是為義務而義務了。因為敬重感和其他任何情感不同,就在於它否定任何別的情感,任何其他情感在道德律面前都不值一提,都變得渺小,唯有敬重感是一種否定一切情感的情感。所以他主張人的道德行為應當建立在敬重感的動機上,但這並不說明道德行為的基礎就在於人的情感,敬重感只是感性的人做道德行為時的一個「發條」,一個具體的感性的發動機制、「動機」(Triebfeder),動機這個德文詞本來就是鐘錶里的「發條」的意思。但道德行為的真正原因、動因並不是敬重感,而是自由意志的普遍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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