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講 康德的道德學說一、純粹理性的事實:從道德律引出自由
2024-10-04 15:00:29
作者: 鄧曉芒
我們前面講到了康德的先驗自由,在《純粹理性批判》裡面,它只是一個理念,而在《實踐理性批判》裡面呢,自由成為一個事實。自由成為一個事實呢,主要是由於道德律而使我們認識到的。康德說道德律是一個事實。就是說,我們當然在日常生活中間有很多事實,比如說我們在經驗生活中,有感性的需要,我們滿足我們的需求,我們追求我們的幸福,這都是事實,但是這些都是經驗的事實。而在理性上面我們有一個事實,就是說,所有這些經驗事實,我們都可以通過一個理性的法則來加以規範。比如說,通過道德律,你要追求幸福也好,你要追求自己的目的也好,當然都可以,但是你要按照道德律去追求,你要做道德的事情。那麼道德的事情就是按照道德律來做。道德律不是空洞的,不是說我躺在床上想到一個道德律,那就是個事實了。你想到你不去做,那當然還不是一個事實。但是道德律之所以是道德律,就是在於它是要做出來的,它是要實行的。那麼道德律作為一個實踐的法則,它是要在對象世界裡面,現實地發生影響,從這個影響裡面我們也可以看出來,它是一個理性的事實,它不是一個經驗的事實。按照經驗的事實它完全可以不發生。作為經驗的事實來說,它按照經驗,我們就可以根據自然規律去推測,這個人會做出什麼事情來。因為他肚子餓了,或者沒房子住,他就要去掙錢,就要去打工。這都是經驗的事實。經驗的事實是可以按照自然的規律來推斷的。但是理性的事實那就很難按照自然的規律來推斷了。你不能說他肚子餓了,他就一定會去偷錢,或者偷麵包。這個是你是算不到的。當然也可以去推,他肚子餓極了他很可能去偷麵包吃。但是不一定的,有的人就寧可餓死了,他也不去偷。他是一個道德的人。有的人就可以殺身成仁捨生取義,這個按照自然規律是推不出來的,只能按照道德律去推,才能推得出來。他做出了這個事情,這是一個事實。這是一個什麼事實呢?它不是一個經驗的事實,按照經驗你推不出來。所以它是一個理性的事實,按照理性就可以推出來,按照純粹理性就可以推出來,他完全是按照純粹理性來做道德的事情。
那麼這樣一個理性的事實呢,說明人有自由,說明人有實際上的自由。就是說,自由雖然在理論上你不能證明,你也不能描述,你也不能獲得有關自由的知識,自由是一種什麼東西,自由是一種什麼樣的機制,怎麼樣發生作用的,這些你都不能探討的。你一旦探討,就是按照自然因果律,它就不是自由了,它就是必然了。只有當你不能探討,不能預測的時候,那才是自由。所以,自由的理念在理論上,它是不能夠探討的,但是在實踐上呢,它是一個事實。就是這個人殺身成仁捨生取義,如果沒有純粹理性的這種眼光的話,我們無論如何是理解不了的。他怎麼會做出這種事情來?他不要命了?誰不愛惜自己的生命呢?那麼,只有當我們超出自然規律,我們從純粹理性的「應當」來理解他,我們才能解釋他這件事情。這件事情不是他躺在床上想出來的,站著說話不腰疼;只有他做出來了,所以這才是一個事實。但是這個事實又是一個理性的事實,它說明了人有自由。這個自由也不是個經驗的事實,它也是個理性的事實。所以康德說道德律是我們人具有自由的一個「認識的理由」。我們憑什麼知道我們人有自由呢?就是憑道德律,就是憑事實上有些按照道德律做事的人。
當然很多人說,我們從我們的日常生活也可以看出來啊,在兩種可能的選擇之間我可以隨便選一個,那不就是我的自由嗎?但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由,你總是可以追溯到後面的必然。比如說你請一個心理學家,或者請一個精神分析學家,請一個生理學家來分析來測量,我們就可以確定他在這個時候之所以選擇這個東西,而沒有選擇那個東西,有一些什麼理由,不管是意識也好,還是潛意識的也好,還是心理創傷也好,都可以分析得出來。所以,日常生活中的自由,都是不自由的。我們經常也講,自由都是有條件的,沒有絕對的自由。所有的東西,你以為是自由,其實後面都是有條件的,這個從自然科學的眼光看來沒錯。從自然科學的眼光看,一切自由的行為,都是有條件的,那就沒有自由了。從自然科學的眼光看,就不存在自由,自由只是你的一種主觀感覺,一種幻覺,任何自由都可以分析,都可以歸結為機械的必然律。但是如果我們換個角度,不從認識的角度來看呢?科學不能解決一切問題,科學不能概括一切,我們換個角度,從實踐本身的這樣一個角度,從自由本身,它的這個作為實踐之所以可能的第一個前提、不能再追溯的前提這個角度來考慮,也就是說,從純粹實踐理性的角度來加以考慮,那我們就可以發現,人是有自由的。這個自由是沒有任何條件的。否則的話,我們就不會對那些罪犯判刑了。我們為什麼要對一個罪犯判刑?並不是像他的辯護律師說的,他成了罪犯是有很多很多的外在原因,不應該由他自己負責。律師說得頭頭是道,所有在座的人都點頭,這個孩子從小就失去了父母,然後在街上混大的,受到很多不良的影響,看了一些不良的書,又上網打電腦玩遊戲,等等。你可以舉很多的理由,說明他之所以墮落不是因為他要墮落。但是他犯了了罪呀,他殺了人啊,你能因為這一點就不判他的罪嗎?還是要判他的罪。為什麼?這不是從科學,也不是從社會學或者心理學的立場來解釋他這些行為,而是從實踐的立場:你是一個自由的人,你犯了罪要負責,是你犯的,是你在清醒的情況之下、有理性的情況之下,做的這個事情,你就要負責。
所以,換一個角度來說,人是有絕對自由的。沒有任何理由可以為你開脫。你殺了人,你就要被判刑,你就要受罰。你有種種理由,那當然都可以說明一些問題,甚至博得一些人的同情,但是並不因為這種種理由你就沒有自由了。很多人也是跟你一樣的,從小受到各種不良的影響,為什麼他就沒有殺人呢?你難道一定要殺人嗎?沒有這個必然性的。你殺不殺人,最終還是取決於你的一念之間,取決於你的自由意志。你有自由嘛,你有自由你就可能不殺人,當然也可能殺人。你實際上已經殺了人,但是你本來是可能不殺人的。這個你沒法否認吶,罪犯自己也沒法否認。我當時如果不那麼衝動的話,我本來是可以不殺人的。他也承認他的殺人是他的一件自由意志的行為。所以這個自由呢,要從兩個角度來看。一個從科學的角度來看呢,你只能把它架空,或者你就可以說沒有自由。從科學的角度、從認識的角度來看,你可以說沒有自由。或者說,即算有自由,那個自由也不可認識,你把它架空了。但是從實踐的角度來看,你有自由,從道德律,不論是違背道德律還是恪守道德律,就暴露出了人擁有自由意志這樣一個事實。這是一個事實。
所以自由這個概念呢,它橫跨兩邊,一方面它是作為純粹理性批判的知識論的一個頂點,因果律,充足理由律,最後要追溯到自由嘛。這個頂點消失在不可知之中。但是它又作為實踐理性批判的起點,這個起點規定了人的實踐法則的一切規範。實踐理性批判實際上就是由自由來規定的,它就是探討自由本身的規律。所以康德講,道德律是自由的「認識理由」,而自由則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有了道德律,我們就可以認識到,我們人有自由。當然不是認識到自由是個什麼東西,而是認識到我們人是有自由的。在實踐的領域裡面,在某種意義上面也可以講認識,但是這個不是科學知識,而是一種道德知識、實踐的知識。我們有自由,是通過我們有道德律而認識到的。那麼一旦認識到,我們就可以知道,自由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就是說,道德律何以存在?是因為底下有自由嘛,是因為有自由才存在嘛。這兩者並不矛盾,認識理由和存在理由並不矛盾。我們從道德律認識到我們有自由,我們從自由可以解釋道德律何以存在,何以可能。道德律何以可能?因為人是自由的。所以康德講,自由概念是整個體系——包括思辨理性和實踐理性——的拱心石。就像一個圓頂的建築物,中間那塊石頭是最重要的。中間那塊石頭一抽掉,整個建築就垮了。所以,自由這個概念一方面支撐了理論理性這個大廈,另一方面又支撐了實踐理性這個大廈。兩邊都要靠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