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良知

2024-10-04 05:56:57 作者: 鄧曉芒

  康德的「良知」[105]是「確定的知」,因而是每個人心中固有的,這一點與孟子和王陽明的良知說類似。但不同的是內容:它不是對某件事情應當怎麼做的直接知識,而是「自己對自己作出裁決的道德判斷力」,是一種純形式的規則,即「切勿冒不義的風險做任何事情。」良知是自己對自己保持距離,當然更是對一切具體行為保持距離。我們要特別注意康德對良知的否定的表達方式:「切勿」做任何「不義」的事,而且是「風險」,即可能性。之所以要這樣,是為了避免對良知作任何具體的經驗規定,避免使之成為現實的絕對原則。孟子的良知則完全是經驗的列舉:惻隱之心,羞惡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人皆有之」。還不夠具體,還要比喻「人之有是四端也,猶其有四體也」,都是一些肯定的規定。但可以任意改變、增刪、搭配,如說「忠孝仁義」「禮義廉恥」「仁義禮智信」,都差不多的意思。

  所以,康德的良知說是消極的,孟子的則是積極的;康德是超驗形式的,孟子是經驗具體的;康德是內在自省的原則,孟子是實行於外的原則;康德是對自我的超越和警惕,孟子是自我的直接在場,沒有對自己「本心」的超越和警惕;康德是理性的,孟子是情感的;康德是基督教的謙恭,把決定權留給了上帝,孟子是無神論的自信,憑自己就可以決定善惡(或如王陽明表述的「只好惡,就盡了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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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見,康德的良知只是每個人內心判斷的事,很少能在社會上起現實的作用,孟子的良知卻是一切禮法刑政的理論根據。王陽明說「致良知」的作用是:用來事親便是孝,用來事兄便是悌,用來事君便是忠。但當家庭發生衝突、國家發生分裂之際,此良知並不能避免干出昧良心的事來,如在「文革」中,「階級立場」、「路線」、觀點的不同往往導致人們良心的喪失,因為這些具體的原則本身已陷入了自相矛盾。相反,康德的原則由於超越具體情況,反倒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人性的完全泯滅。他舉例說,中世紀的異端裁判官能否判人死刑而不違背自己的良知?他認為,在宗教問題上要能判人死刑,需要一個絕對的「知人心者」,但任何現實的人類都做不到這一點,只有上帝本人才具有這種能力,也才具有這種權力,而不至於陷入不義。凡人絕不能自詡得到了上帝的啟示,或自詡自己對啟示的解釋是絕對正確的。由此可知,人做此事永遠有可能是不義的,而奪去人的生命本身則是確實不義的。所以,以宗教信仰(或無論什麼別的信仰)為藉口奪去一個人的生命是違背良知的,同樣,以某種思想、政治觀點為藉口這樣做也是違背良知的。在電影《辛德勒的名單》中,主人公雖不是先知先覺的英雄,但他沒有背叛自己的良知,被人們稱為「義士」。

  所以康德的消極意義上的良知反而在現實生活中有普遍的適用性和一貫性,雖然不能促成任何事業,卻能避免極端的不人道,也不會因政治觀點、思維方式的不同或改變而導致矛盾衝突。但其前提是:人不可能對善惡作出絕對的判斷,只能在現有水平上拒絕對絕對善惡作出肯定的判斷,但也不是毫無是非,而是寄託於一個超驗的上帝。當然,我個人並不相信有什麼上帝,但我認為不妨從康德的意義上吸取基督教的謙遜精神、自我反省和自我警惕精神,與自己拉開一點距離,保持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另一種裁決的能力和餘地。我們在認識論上反對不可知論,在道德行為上卻應當為未知的、可疑的、不可知的事留下一點空間,這才能使我們的道德觀念成為動態的、有生命的、不斷前進的和「可持續發展」的。我們不要用有限的人和事作為絕對的無限的標準,一下子就把問題定死了,沒有鬆動的餘地了。從有限現實到無限意義的中介只能是自由意志,只能是永遠能動的歷史過程,它沒有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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