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西周的社神

2024-10-02 07:33:51 作者: 田兆元

  周代的社神崇拜與殷商比,其變化更大。起初,周統治還是襲用殷代舊社。《史記·周本紀》載,武王在打敗紂王的第二天便下令「除道修社及商紂宮」,並在商社舉行了一次盛大的祭天儀式,敬告天地神祇:「膺更大命,革殷,受天明命。」商社承夏社未變,社主還是禹。社在商尚有些祖宗信仰色彩,最突出的表現是商人認禹為祖和大神,但後來商人突出地祭祀先祖與天神,社便開始獨立成為政權象徵。周人似乎認為商社並非商王朝之社,它是獨立的政權象徵,誰奪取了國家政權,誰就擁有社祀權力,故可不計較商人是否已用過社,只要擁有即成。但不久,周人就改變了這種作風。

  還在古公亶父時代,周人就開始建社了。《詩經·大雅·綿》敘述古公建城時「乃立冢土」。《毛傳》云:「冢土,大社也。」古公立大社,應視為向商挑戰的一個徵兆。這個「冢土」便是後來武王征商的發難所。《尚書·泰誓》:「予小子夙夜祗懼,受命文考,類於上帝,宜於冢土,以爾有眾,厎天之罰。」類,《說文解字》:「以事類祭天神也。」宜,《蔡傳》:「祭社曰宜。」《爾雅·釋天》:「起大事,動大眾,必先有事乎社而後出,謂之宜。」姬發此時尚為一方諸侯,行如此大禮之僭越性質可知。可見,周人在接受殷社前已有社,只是覺得自己的冢社還名不正言不順,商社才是真正的權力象徵所在,因而只有奪取商社才能成為奪取政權的象徵。

  然而周人沒有像商人一仍夏社那樣去對待商社,而是逐漸在商社上做手腳,以建立自己的神權系統。周人首先把周社與商社分開,將商社稱為「喪國之社」或「戒社」。《白虎通·社稷》中有「王者諸侯必有戒社」的說法,並說「周立殷社為戒社」,戒社就立在勝國之社旁。周代除國王立王社外,諸侯還立有國社等,王社與國社旁均有戒社。《左傳·閔公二年》載「間於二社」下孔疏,謂二社一為周社,一為亳社,亳社即商社,是為戒社。周立戒社是為了讓臣下和歷代國王有成敗得失之鑑,常把前代亡國的教訓作為警誡。周有殷遺民,信仰不同,故常祭亳社,《左傳·定公六年》載:「盟公及三桓於周社,盟國人於亳社。」可見亳社有獨自的信仰群體,他們大多為殷舊民。社是王權象徵,它是神靈聚集處,神性頗重,能保佑國王鞏固江山。為前朝立社還是頗有些危險的,這無疑是供養前朝的保護神,有使舊勢力死灰復燃之虞,因而對戒社有特定的制式。社本方壇,露天,無屋,以使受風霜雨露,達天地之氣。但是喪國之社卻是有屋的,這樣做的目的是閉塞其天地之氣,扼殺其神性。《白虎通·社稷》:「周立殷社為戒而屋之,塞其三面,唯開北牖,示絕陽而通陰,陰明則物死也。」這種巫術色彩頗濃的行為表明,周代的社神已成為純粹的自然神,不再具有人格色彩。戒社本身連神性都已喪失,只是作為亡國的象徵而已。

  

  西周不同於殷商僅立王社。由於西周領主制封建制的建立,所以諸侯分享了天子的土地所有制,也可立社;而在商代,土地所有權為國王一人壟斷,諸侯及諸侯以下都無權立社。社祀制度是土地所有制的體現,正如吳澤先生所指出的:「社是土地之神,有土地所有權的集體或個人才有權立社,才有權祭祀社神,反之則否。」[4]因不同的土地占有權利,遂形成不同的等級,這樣就構成了等級制社會,這種等級制同樣反映在社祀制度上。《禮記·祭義》說:

  王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諸侯為百姓立社曰國社,諸侯自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能自立社的只有國王和諸侯,大夫就不能自己立社了,孔穎達疏:「大夫北面之臣,不得自專土地,故不得立社。」不得自專土地正好說明了西周的土地所有制是國王和諸侯的所有制,大夫以下沒有土地所有權。社祀制度是土地關係的晴雨表,土地逐漸由國王壟斷,經諸侯,後經卿大夫直至庶人都擁有不同數量的土地,社祀也就從王庭中解放,逐漸向下延伸,最後遍地都是土地神。周代的社祀打破了國王的專制,是土地所有制的鬆動,也是國家對神權一定程度上的放鬆,它顯示出封建制較之奴隸制更大的開放度。

  西周的社神雖已成為自然神,但成分較夏、商複雜。夏、商時,社的身份就是禹的化身。周人是不願意將自己的主神和祖神從國家祀典中排除掉的,相反,他們總是想方設法把自己的神安排到新的神系中去。比較商、周兩代的地祇,周代明顯地多出一稷神。如前所述,稷神為周人的祖神與主神,面對社為王權的傳統觀念,西周統治者無力廢棄,只能摻沙子,把自己的神靈包藏到其中去。自西周起,社稷連稱,二者的合流,使稷也成為國家王權的象徵,社失去了江山象徵的一專的舊局。稷與社在周代享受著同樣的祭禮,它們已難捨難分地結合在一起。《周禮·春宮》:「以血祭祭社稷。」又,「小宗伯之職,掌建國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廟」。社稷為建國之神,其地位之崇高可知。從武王克商便立刻祭社一事看,《周禮》所載祭社稷是周建國後的制度,說明西周后來的社祀與周初不同。

  關於社稷同祀,蔡邕在《獨斷》中這樣解釋:「社稷二神功同,故同堂別壇。」社為土,稷為五穀之長,都是農業社會所需要的,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所以同堂並祀。這種解釋只是按一般的邏輯推斷,並不能說明西周社稷合流的根本原因。社稷並祀是西周統治者加重原周族神靈在新神系中的分量,藉以提高周王朝的地位的行為。

  立戒社,社祀擴大,社稷合流,是西周社神崇拜跟殷商社祀的重大區別。社稷成為國家與江山的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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