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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民黨實行「戡亂動員」

2024-10-02 04:37:26 作者: 姜濤,卞修躍,虞和平;謝放等

  國民黨之所以敢打全面內戰,全在於其軍事優勢。內戰之初,國民黨高級軍事將領對戰爭前途大多具有相當的自信,對中共則表現出輕視與傲慢,認為戰爭將很快以國民黨的勝利和中共的失敗而告終。1946年底,國民黨召開制憲國大,通過其主導制定的憲法,繼之於1947年3月斷然破裂國共關係,繼而占領延安,表現出政治與軍事的強勢。然而不出數月,國民黨即為山東戰場之挫敗及中共在東北的大規模軍事反攻所震撼。在全面內戰爆發一年之際,國民黨不得不承認:國軍「以優勢之裝備及兵力,未能一舉擊破匪軍主力,且於各戰場屢遭局部重大之失敗」,國軍「始而失之驕,繼而失之懼,遂致因懼而處處被動,由指揮過失所招致之失敗,益影響戰鬥精神及士氣之低落」。國民黨不僅在軍事上未達預期目的,在政治上,未能整合社會各階層的支持,反而疏遠了部分中間勢力;在經濟上,未能控制通貨膨脹的惡性發展,經濟重建步履蹣跚;在社會上,未能有效應對各種矛盾,致使學潮頻起,社會動盪,民眾不滿;在外交上,對美、對蘇外交均無重大突破,國際支援不及其預期;在其黨內,重重矛盾,派系紛爭,不斷激化。這些都反映出戰後中國政治、社會形勢發展之急速,並大大出乎國民黨原先之預料,引起了國民黨內部深重的危機感。

  1947年年中,中共轉守為攻,戰場形勢已不容國民黨樂觀,其黨內不僅沒有人再提所謂3-5個月「消滅」中共的誇張之詞,而且瀰漫著對其自身命運的濃重悲觀氣氛。一年前極力主張打內戰的一些國民黨高級軍政官員此時亦意志消沉,別有表示。閻錫山認為「依現在情況,三個月後局面恐有大變化」,傅作義「謂以如此政治如此軍隊剿共,直不知何年才能告一段落」,白崇禧「講到剿共軍事屢搖頭,表示無把握」,胡宗南直言「當前戰場我軍幾均處於劣勢,危機之深,甚於抗戰」,負責軍事指揮的參謀總長陳誠由於屢屢失利而「頗露消極之意」。軍隊將領的態度既如此消極,黨政官員對戰爭前途更無信心。陳立夫感嘆「不想軍事已到如此地步」,孫科直稱如此「剿共決無把握」,張繼認為形勢發展「江河日下」,王世傑感覺「大多數人均有重大恐懼心」。但對如何挽救危局,國民黨高層並無明確的主張和有效的辦法,其中一些人如孫科等主張退出東北,力保關內不失;另一些人如梁寒操等建議在東北實行和蘇政策,以支撐東北局勢;還有更多的人將希望寄託於美國援助,但由於國民黨戰後執政的表現不佳,美國對國民黨政權的態度也不如以往積極。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在發給國務院的報告中,認為國民黨的政治地位由於經濟和軍事狀況的加速惡化而更為虛弱,社會不安與失望日見增長,共產黨的威望因為華北和滿洲的軍事勝利而大大加強,他甚至已經預見到國民黨內其他派系上台或中央政府瓦解的可能性。

  作為國民黨的最高領導人,蔣介石深知國民黨面對的局勢之不利與嚴重性,他以「危急存亡之秋」、「瀕危階段」、「非生即死」等詞語形容1947年年中的局勢,認為:時局逆轉,人心動盪,軍、政、經、社均瀕危殆,本黨同志大都苟且自全,多失信心,頓呈憂惶之象。他在對國民黨高級將領訓話時頗為不甘地問道:「剿匪軍事到現在已經荏苒一年了,我們不但尚未把匪軍消滅,而且不能使剿匪軍事告一段落,這究竟是什麼緣故呢?」他又質問:中共「何以能用劣勢裝備而且毫無現代訓練的部隊來擊敗我們整師整旅的兵力?此其原因何在?癥結何在?」蔣認為:「主要的必然不在物質方面,而是在士氣精神上面。」實行「戡亂動員」,以強力手段處置危局,就是在蔣介石心目中提高「士氣精神」的重要舉措。

  戰爭確乎不是單一的軍事行動,還牽涉到政治、經濟、社會等各個方面,但全面內戰開始後,由於種種原因,國民黨遲遲未能進行公開的戰爭總動員。戰爭之初,為了對外維持「和諧」、「和平」之表象,國民黨的動武名義是「恢復交通」、保證「難民還鄉」等。1947年3月以後,國民黨雖然斷絕了國共關係,但用兵名義表面上仍為「綏靖」,即清除地方之「不靖」,以緩和輿論要求和平之壓力。因此,一方面是國民黨在前方對中共進行軍事進攻,另一方面是國民黨在後方面對各種批評和學潮、工潮,社會動盪不安。如果說在內戰初期國民黨軍事勝利之時,對這種狀況尚可有一定的容忍,那麼在國民黨軍事不斷失利並由攻轉守之際,便再也無法容忍這種狀況繼續。蔣介石深感有調整政策、實行總動員、加強統治之必要,即所謂「剿匪軍事,不僅為一單純的軍事問題,且有其政治性與經濟性……如僅以軍事力量作戰,而其他力量不發生作用,就戰爭之立場言,則為戰力分散,乃軍事上之孤軍深入,即為被匪各個擊破之態勢。」

  1947年3月,在國民黨舉行六屆三中全會上,如何集中力量「討伐」中共,成為會議的主題之一。張繼領銜提出《請對共產黨問題重行決定態度以維統一而保民生並利憲政之實行案》,要求對中共採取強硬態度。蕭錚、任卓宣等提出:共產黨問題是今天最重大的問題,我們的軍事行動感受威脅,在輿論上受到壓迫,應該轉變空氣。大連市黨部、重慶市黨部等向全會提出議案,要求下令否認中共為合法政黨,並予明令討伐。在一片反共聲浪中,全會公開宣示:對中共「軍事叛亂自不能不採取堅決迅速之措置,而予以遏止」。其後,國民黨在山東和東北戰場接連失利,各大城市發生大規模學潮,對國民黨統治造成強烈的震撼。實行總動員、以全國之力與中共作殊死之搏的呼聲在國民黨內日漸強烈。白崇禧上書蔣介石,建議政府應變成戰時體制,使能擔任全國總動員之任務,以全面之力量,攻擊全面叛亂之敵人。徐永昌和賈景德也向蔣介石提出:「現在我方是以經常應付非常,應以非常應付非常,一切以滅共為目標。吾人應承認,今日之中國,可能成為共黨之中國,吾人應利用一切人力物力以滅共。」蔣介石亦認為:若不早下決心,用斬釘截鐵手段撥亂反正,則因循延誤,更難挽救,故決定先肅清後方,安定社會。

  

  6月30日,國民黨中常會和中政會舉行聯席會議,蔣介石在演講中為與會者打氣說:「實際上軍事並未失敗,經濟基礎亦毫未動搖,而我們完全是為共產黨宣傳所搖動,亦全由我們自己黨員不聽命令、不實做、不努力,換言之,我們並未失敗,完全是我們自己動搖。」他「提醒大家,如不於此可為之時努力好作,努力厲行改革,若一旦至共黨勝利,我們全黨再無立足之地,亦更無恢復之時」。他提出對中共明令討伐,「如其他黨派反對,雖至其完全的退去,亦不姑息,主要在實行全國總動員。「7月3日,蔣介石又召集國民黨高層討論此事,與會者多未表反對。4日,國民政府通過蔣介石提交的《為拯救匪區人民,保障民族生存,鞏固國家統一,提請厲行全國總動員,以戡平共匪叛亂,掃除民主障礙,如期實施憲政,貫徹和平建國案》,聲稱「和平建國之國策,已非以政治方式所能求得解決」,表示「政府決心戡亂,實出於萬不得已」,決定「實行全國總動員,號召全民,一致奮起,淬勵進行」。「戡亂動員」由此成為國策。與此相配合,8月20日,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通過《戡亂建國動員方案》,強調「使用一切力量,支援前線,爭取勝利,在此過程中,絕不容有任何和平之幻想」;要求加強國民黨各級組織大力組訓民眾,協助徵兵征糧,確立國民黨對各級政府和民意機關的領導地位,發起「戡亂建國」總動員運動。

  「戡亂動員案」通過之後,對於如何實行「戡亂動員」,國民黨內部有不同的意見。有人認為,可繼續實行1942年公布的《國家總動員法》,「集中全國人力物力,達成軍事第一勝利第一之目標」;也有人認為,《國家總動員法》是為應對對日抗戰而制定,繼續沿用於「戡亂」,有使中共成為交戰團體之顧慮,不如另訂「實施綱要」較為方便與靈活。結果後一種意見得到多數人的支持。7月18日,國民政府公布《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規定在「戡亂動員」時期,應積極動員兵役、工役及各項資財,凡有規避妨礙之行為均應依法懲處;怠工、罷工、停業、關廠及其他妨礙生產及社會秩序之行為均應依法懲處;對於日用品價格、工薪及物資、資金、金融業務,得加以限制或管理;對於煽動叛亂之集合及其言論行動,應依法懲處。根據這個綱要,隨後出台了一系列有關實行「戡亂動員」的具體政策措施。27日,國防部命令各地警備司令部,對遊行、請願、罷工、罷課之處理,除出動警察外,必要時可出動憲兵、警備部隊協助;如發生暴動抗亂情事時,警備部隊可在請示當地最高軍事長官後出動鎮壓。11月1日,行政院公布《動員戡亂期間勞資糾紛處理辦法》,規定禁止罷工怠工,遇有勞資糾紛,由縣市政府設立勞資糾紛委員會裁決,並得強制執行。12月6日,教育部公布《學生自治會規則》,規定學生自治會不得參加校外團體活動或有校際間聯繫組織,校方可審核撤換其負責人,並可在其違反規定時撤銷解散之。9日,行政院公布《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國防軍事實施辦法》,規定實行徵兵征糧;徵調、徵用或租用企事業單位員工和民間運輸工具器材;必要時得停止或酌減客貨運輸;國營工廠生產應優先供應軍用;民營工廠生產應以軍需為要求,可以徵用改造等。當局制定這些辦法的目的,在於穩定後方形勢,控制反對力量,動員社會資源,進行反共戰爭,其中軍事動員和經濟管制方面的規定基本得以實施,但對於學運、工運的控制和民營經濟的動員成效則不如預期,尤其是中共領導的城市學生和工人運動仍然此起彼伏,動搖著國民黨後方的穩定,其中主要有:1947年11月浙江大學學潮,1948年1月上海同濟大學學潮,4月和7月北平學潮,6月全國性反對美國扶植日本的學潮,1947年9月上海電力工潮,1948年2月上海申新工潮等。

  「戡亂動員」實行之後,國民黨是否可以此挽救其統治危機,正如孫科所言,「無法估計,除非上帝,誰也不曉得」,可見國民黨高層對實行「戡亂動員」的成效並不敢抱過高之期望,對戰爭的勝利也不再有必勝之信念。由於國民黨的組織渙散,內鬥激烈,中央缺乏強有力的集中領導,不能不影響到「戡亂動員」的實際成效。在「戡亂動員」實行了一年之後,國防部長何應欽還在抱怨:「過去剿匪失敗,由於沒有實行總動員,僅系純軍事的剿匪,雖有完備之總動員法令,但無執行機關,以至政治經濟各方面均未動員。」但「戡亂動員」令發布後,國民黨統治日趨嚴酷,異議聲日漸受限則為不爭之事實。

  「戡亂動員」在社會層面的最大影響在於對人民各項自由權利的限制。制憲國大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對人民自由權利的限制本來較為寬鬆,抗戰勝利後,國民黨也曾廢除了若干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法令法規。但隨著民間反戰運動的高漲,尤其是中共對反戰運動的支持和1947年5月的反戰學潮,國民黨後方城市局勢動盪,直接影響其統治的穩定,迫使國民黨不能不加強統治,更多地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戡亂動員」則為這樣的限制提供了「合法」依據。1947年12月25日,在《中華民國憲法》施行的當天,國民政府公布《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規定如有將軍隊、軍事要塞、軍械及一切軍需品交付「匪徒」者,投降「匪徒」者,煽惑軍人叛逃者,泄露軍事秘密者,為「匪徒」間諜,及招募兵工、募集錢財、供給軍用品及其他物資者,意圖妨害「戡亂」、擾亂治安及金融者,可處死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文字、圖畫、演說為「匪徒」宣傳者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例」的施行區域,由國民政府以命令定之,起初只限於所謂「匪區」或「綏靖區」,1948年11月4日,在國民黨統治全面動搖之際,由蔣介石下令施行於全國。

  為適應憲法實施後既要對外維持「民主」形象,又要加強鎮壓、穩定統治之需要,蔣介石於1947年12月13日向立法院長孫科提出:現行法令與憲法牴觸者眾多,如「後方共產黨處置辦法」等,概對中共採取以軍法審判之嚴峻處置,雖經國民政府備案,究未能悉符法定程序,且與憲法中人民不受軍法審判之規定不免牴觸。因此,他要求將有關處理中共人員的辦法統一整理為特別刑事法,專設審判中共案件的特別法庭,在系統上隸屬於司法機關,而由各級軍法機關兼理其事,其審判程序與軍法相同。根據蔣介石的指示,經過立法院的討論,1948年4月,在國民黨召開行憲國大、對外極力展示「民主」形象時,國民政府公布了《特種刑事法庭組織條例》和《特種刑事法庭審判條例》,規定在首都設立中央特種刑事法庭,在若干地點設立高等特種刑事法庭,專門審理與「戡亂」有關的案件;判決後不得上訴或抗告,但處5年以上徒刑者可向中央特種刑事法庭申請復判。國民黨設立特刑庭的目的,就是「與戡亂建國相輔而行,審判案件應與國策配合」,避免出現一般司法審判須經多級審理、需時較長的情況,以迅捷強力之手段鎮壓民主運動,安定後方形勢。為了保證特刑庭的審理能夠配合「戡亂建國」國策,蔣介石指示應儘量由軍法機關人員兼辦特刑庭的業務,各地軍政機關和軍警部隊並應切實協助特刑庭的工作。軍事當局甚至主張,不僅在每一綏靖區所在地,而且在每一兵團司令部所在地設立特刑庭,並隨軍隊進止而隨時判案,只是由於司法當局不贊成而未實行。根據1948年6月5日國民黨中央黨政軍幹部聯席會議的決定,各地國民黨幹部聯席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當地特刑庭負責人參加,並隨時提供情報供其參考;特刑庭於承辦案件發生困難時,亦得商請各單位予以協助。特種刑事法庭因此成為國民黨鎮壓反抗、維持穩定的重要工具。

  還在特種刑事法庭《特種刑事法庭組織條例》和《特種刑事法庭審判條例》正式公布之前,上海特刑庭已於1948年3月12日開始辦公,表明面對日漸嚴峻的形勢,國民黨對形式上的程序公正亦無暇顧及了。第一批特刑庭設在南京、上海、北平、漢口和廣州,其後又陸續在天津、青島、西安、杭州、福州、安慶、蘭州、迪化(烏魯木齊)等地設立。從此以後,凡非軍人身份,觸犯《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的案件,一律送特刑庭審理,並在很短時間內結案執行。中央特刑庭成立的第一個月,僅審理南京、上海兩地的復判案件即有兩三百件,可見特刑庭的判案數量不在少數。但即使是在這樣嚴厲的鎮壓之下,國民黨統治區各城市的「危害治安」案件仍層出不窮,社會動盪有增無已。為了加強鎮壓,8月17日行政院又發布命令,規定:(1)司法警察機關於情形緊迫時可無搜索票而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2)對於罷工及其他妨害生產之行為嚴予禁止,違者移送特刑庭;(3)對於學生罷課遊行、聚眾請願、擾亂治安或文字鼓動、口頭煽惑、破壞秩序者,切實禁止或解散,重要者送特刑庭;(4)各機關團體學校負責人應切實負責維持秩序,發現違法者應向治安機關陳報,並儘可能協助偵取證據,違者應予懲處。此時,中共的全面勝利已經在望,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保留更多的人才用於未來的建設,中共中央指示:「在城市方面,應堅決實行疏散隱蔽、積蓄力量、以待時機的方針。」「一切蔣管區的城市,尤其是上海,應實行有秩序的疏散。不論黨內黨外,凡是已經暴露或為敵特注意的分子,都應設法離開崗位,首先向解放區撤退。」此後,中共在國民黨統治區各城市轉向以組織護廠護校、策動起義、準備接收為中心的鬥爭策略。

  國民黨實行「戡亂動員」首先是為了對付中共。「戡亂動員」令發布前後,國民黨發布了一系列嚴厲鎮壓中共尤其是中共在國統區地下活動的通令,其中以1947年9月5日行政院公布的《後方共產黨處置辦法》為代表。該法下令後方中共黨員應限期申請登記,脫離黨籍,並得施以感訓或勞役;不登記者一律予以逮捕,移送有關機關審判懲處;中共在各地組設之機關團體一律予以封閉,其房屋及一切財物,除屬於他人所有,經查明得發還外,悉交當地政府依法處理。該法頒布後,國民黨在其後方各地加強了對中共地下活動的鎮壓,並對被捕的中共地下黨員施以各種刑罰,直至處以死刑。但是,中共地下活動並不因「戡亂動員」而中止,在國民黨後方各地,尤其是各大城市的中共地下活動仍然極具組織和成效,並已滲透至各行各業,甚至是國民黨賴以維持其統治的主要力量——軍警憲特部門,直接動搖和威脅到國民黨統治的穩定。

  國共兩黨自全面內戰爆發後即處於交戰狀態,1947年3月,兩黨斷絕公開關係,國民黨宣布中共為「非法政黨」。「戡亂動員」令發布時,中共在國民黨後方各地早無公開合法的組織與活動,而在「戡亂動員」令發布前,國民黨對被捕之中共地下黨員也未處以「寬大」。因此,「戡亂動員」令的發布,對國共關係並無多少實際的影響。受「戡亂動員」影響最大的,是那些在嚴酷的戰爭和國共對立中仍然企圖保持中立地位的黨派團體和輿論以及國民黨後方各地的民主運動,首當其衝的就是中國民主同盟。

  國共全面內戰爆發後,在國共兩黨之外的其他主要黨派中,中國青年黨和民主社會黨先後站到了國民黨方面,參加國民黨主導的制憲國大和政府改組,並因此以政府成員的身份,支持「戡亂動員」,成為國民黨的友黨。中國民主同盟則反對國民黨的內戰政策和一黨專制,拒絕參加制憲國大和政府改組,要求實行政協決議,從而成為中共的盟友。但出於客觀現實的考慮,民盟及其領導人同時也還與國民黨維繫著一定關係,仍然參加一些由國民黨主導的機構如國民參政會的活動,並且主張實行西式民主,在政治理念上與中共有一定的距離。因此在內戰初期,當國民黨自信可以武力在短時期內解決中共問題時,雖對民盟親中共的立場頗為不滿,但為對外顯示其「民主」形象,仍對民盟保持了一定的容忍。但是,隨著國民黨在內戰中接連失利,而民盟又不斷批評國民黨的戰爭政策,尤其是在「戡亂動員」令發布後,民盟公開表示異議,使國民黨再也無法容忍,對民盟的打擊迫害驟然升級,並以「孤立上層,打擊下層」為重點,民盟一直企圖保持的中間立場為嚴酷的現實所不容。

  「戡亂動員」令發布後,7月7日,有記者問國民政府副主席孫科:「政府對於反對內戰派如民盟,今後態度如何?」孫科當即表示:「動員令頒布後,反對內戰等於反對國策,亦即反對政府,當然要取締,不容其存在。」孫科在戰後一度是國民黨內主張對蘇對共採取溫和態度的主要人物之一,他對民盟如此決絕之表示,預示著國民黨對民盟態度的重大變化。其後,國民黨內又有人提出,「民盟是反動集團之一,應嚴拿究辦」。7月29日,民盟領導人黃炎培、羅隆基、張東蓀、章伯鈞在南京會見美國特使魏德邁,特意表示民盟一貫主張和平統一,是獨立政黨,外傳與中共關係,是有意造謠。但即便如此,也並未緩解國民黨對民盟的壓力,民盟的活動空間日漸縮小,生存更趨艱難。10月1日,行政院新聞局局長董顯光發表談話,指出:「政府頒布總動員令後,若干民盟盟員仍不知自愛,公然擔任匪區工作,參加叛亂,其海外總支部復儘量宣傳,號召人民以行動反抗政府,凡此事實益足使人深信民盟殊非獨立政黨,實為中共之附庸。」在民盟領導人黃炎培和羅隆基為此作出解釋後,董顯光又進一步指責民盟「不僅承繼中共遺下之產業,且中共之地下工作所付託於民盟者亦殊為明顯,政府對於民盟鼓動各地學潮種種陰謀,更獲有確切證據。總之,此事已非文字辯論之問題,而為一事實問題。」董顯光的公開談話實為對外製造輿論,預示國民黨已準備以「事實」為由鎮壓民盟。更有甚者,10月7日,民盟中央常委兼西北總支部主任委員杜斌丞等,被陝西省戒嚴總司令部以「勾結共軍,密謀暴動,販賣煙毒」之罪名處以死刑。民盟南京辦事處也受到警察的監控,民盟成員的人身安全已不能得到保障。如此種種,均表明民盟處境岌岌可危。

  面對國民黨的打擊迫害,民盟領導人張瀾、黃炎培、沈鈞儒、章伯鈞等在上海連日召開會議,討論對策。鑑於國民黨對民盟的鎮壓已不可避免,而民盟為公開活動之黨派,如被鎮壓,普通盟員勢將蒙受重大損失。為了保護民盟成員的安全,他們在27日決定,派黃炎培赴南京交涉,要求國民黨不下令解散民盟,民盟則通告盟員停止政治活動。但國民黨為了以鎮壓民盟而警告反對派噤聲,已經等不及民盟的表態,於27日由內政部發布公告,以民盟「勾結共匪,參加叛亂」為由,聲明「政府對此不承認國家憲法,企圖顛覆政府之非法團體,不能坐視不理」,「已將該民主同盟宣布為非法團體,今後各地治安機關對於該盟及其分子一切活動,自應依據『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及『後方共產黨處置辦法』嚴加取締」。國民黨宣布民盟為「非法」之命令既下,黃炎培亦到南京,與已在南京的羅隆基等,連日與張群、吳鐵城、邵力子等國民黨高級官員交涉,提出解決問題的善後辦法。黃炎培提出由民盟自行宣告停止活動,解散總部,領導人辭職,但政府不追究民盟成員的責任,並保證他們的自由權利。雖然民盟因其追求民主的言論行動為國民黨所強烈不滿,但民盟在社會上,尤其是知識界有廣泛的影響,其領導人多為有地位、有聲望人士,其中一些人還與國民黨領導人和美國方面有一定的個人關係,國民黨亦不便斷然予以鎮壓。已經退出民盟,並且與民盟有不同政治主張的民社黨和青年黨領導人張君勱與李璜亦專函致行政院長張群,希望「政府適可而止,不必株連,以安人心」。在民盟願意自行停止活動、國民黨藉此警告所有反對派之目的已達的情況下,國民黨亦考慮留有餘地,對民盟成員給以一定的寬大。10月31日至11月1日,行政院長張群和黃炎培談話,表示經過其疏通,政府可以同意民盟自行結束,不再下解散令;黃炎培則要求,民盟成員一律免除登記,被捕者不援用「後方共產黨處理辦法」,得張首肯。11月5日,民盟領導人在上海開會,討論與國民黨商談結果及民盟發表停止活動公告等事宜。就在他們開會場地的門外,國民黨派出的特務雲集,監視著他們的一舉一動。討論當中,沈鈞儒、史良等對公告有所異議,但「終以大局被迫至此,已無否認之餘地,乃決照原稿付公表」。民盟公告回顧了黃炎培等與國民黨的交涉情況,聲明「最近政府宣布民盟為非法團體,禁止活動,同人已不能活動」;決定民盟盟員自即日起一律停止政治活動,總部同人即日起總辭職,總部亦於即日解散。至此,曾在戰後民主運動中發揮過重要作用的中國民主同盟在國民黨的政治高壓下停止公開活動。

  作為信奉西方民主理念、以公開合法活動為張本、追求議會民主政治的政黨,民盟以這樣的方式停止活動,雖引起盟內一些人的批評和非議,惟實無可厚非,因為民盟本非武裝集團,無力抵禦國民黨的鎮壓,其領導人有責任為普通盟員的人身安全負責。經過民盟領導人與國民黨的交涉,雖然不能避免國民黨宣布民盟為「非法」,不能完全避免國民黨對民盟成員個人的打擊迫害(黃炎培的兒子、民盟盟員黃競武亦於國民黨失守上海前夕遇害),但畢竟使盟員的人身安全得到一定的承諾,減少一些不必要的損失。何況,民盟及其領導人並不因此而失去對民主的信念與追求。民盟主席張瀾聲明,停止活動為「迫不得已」,聲明「個人對國家之和平民主統一團結之信念及為此而努力之決心絕不變更」,希望全體盟員「繼續為國家之和平民主統一團結而努力」。其後歷史的發展表明,民盟仍不失為在中國實現和平、推進民主的重要力量。

  國民黨鎮壓民盟的事實證明了中共對中間勢力及其黨派在中國的歷史命運的判斷,如周恩來所言:「民盟由於抗戰特別由於政協的機緣,客觀上一時造成了他在全國的第三黨地位,使他中間許多領導人物代表著中產階級的想法,企圖在國共對立的綱領之外,尋找出第三條道路。但一接觸到實際鬥爭,尤其是內戰重起,就使他只能在靠近共產黨或靠近國民黨中選擇道路,而不能有其他道路。」國民黨對民盟的鎮壓,固然使其統治少了公開的批評者,輿論也更為一律,但在政治上大大丟分,嚴重影響其極力對外展示的「民主」形象,並未獲得多少實際的利益,反使民盟此後更義無反顧地站在中共方面,增加了反對其統治的力量。而在民盟被國民黨宣布為「非法」以後,所謂中間路線、第三條道路的理論與實踐不復戰後曾有的聲勢,在國民黨打出的三民主義旗號而聲譽江河日下之時,中共主張的新民主主義便日漸成為多數人惟一的選擇。

  民盟本由多個黨派團體組成,其內部在政治理念以及對局勢的看法方面有一定的差異,第三黨的章伯鈞和救國會的沈鈞儒等更傾向左翼。對民盟發表停止活動之通告,章、沈等人是有不同意見的。民盟總部宣布自行解散並停止活動後,沈鈞儒、章伯鈞等陸續轉移至香港,與在香港的民盟領導人柳亞子、鄧初民等,積極醞釀民盟重新打出旗幟,恢復總部活動。1948年1月5日至19日,由沈鈞儒、章伯鈞等主導,在香港召開了民盟一屆三中全會。全會首先通過《緊急宣言》,否認國民黨政府宣布民盟為「非法」及民盟總部解散聲明。全會通過的宣言和政治報告,將國民黨政府定位為「反動政府」,提出中國人民的鬥爭目標是:徹底推翻整個國民黨反動集團的統治,徹底驅逐美帝國主義出中國,徹底消滅封建性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建立民主聯合政府,保障人民完全自由。在這一鬥爭中,民盟的政策方針是:站在人民方面,跟人民公敵鬥爭到底,支持以人民武裝反抗反動武裝;不能有所謂中立的態度和中立路線;與中國共產黨和其他民主黨派實行密切合作。全會將民盟的組織工作方針,由「和平合法公開」改變為「革命性和群眾性」,實行民主集中制,嚴密地方組織,建立高度的組織紀律,進行地下工作。全會決定在香港設立民盟臨時總部,同時在上海設立駐滬執行部,仍以張瀾為民盟主席,暫由沈鈞儒和章伯鈞主持臨時總部的工作。民盟一屆三中全會的諸項決定,得到了留在上海的張瀾、黃炎培、羅隆基等人的同意與支持。此後,民盟正式恢復政治活動,但因為國民黨已經宣布民盟為「非法」,因此除在香港和海外的民盟可以公開合法地活動外,在國民黨統治區的民盟組織只能進行地下活動。在此前後,農工民主黨、民主建國會、民主促進會、九三學社等民主黨派,為了避免國民黨的鎮壓,也陸續停止公開活動,轉入地下活動。可以說,國民黨宣布民盟為「非法」是戰後中間道路走向的轉折點,從此以後,民盟等中間黨派在路線、方針和政策方面,基本放棄了中間立場,擁護中共的政治主張,逐漸接受中共的領導,成為中共反對國民黨統治的同盟軍;而青年黨和民社黨也拋棄了所余不多的「中間」立場,與國民黨同乘「戡亂」戰車,終至傾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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