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走向現代國家的曲折開端
2024-10-02 04:30:44
作者: 姜濤,卞修躍,虞和平;謝放等
這個時候,中國相當一批中間派知識分子在抗日問題上之所以態度悲觀,除了他們對國家分裂的現狀充滿憂慮外,很大程度上還在於這些大多有著海外留學背景,至少也是已經大量接受了西方觀念的學者、教授們早已習慣於用一種現代化的眼光看待中國與日本及歐美各國之間的差距。無論是蔣廷黻還是王造時,無論他們對國民政府的對日政策有著怎樣不同的看法,他們其實同樣相信,以一個積貧積弱、整個社會基本上還處在中世紀的物質和精神狀態之中的落後之國,去抵抗一個高度現代化的強國,無異於以卵擊石。他們之間的重要分歧,並不在於要不要抵抗,甚至也不在於他們對國家的現狀有多麼不同的看法,他們實際上都相信,安內統一和增強國力是中國當務之急。問題是,他們對日本侵略中國的時間表有不同的看法。王造時等不相信日本會讓中國贏得時間來造成現代國家的基礎,而以蔣廷黻為代表的一批留洋歸國的學者、教授卻相信通過外交的努力,應當可以延緩日本侵略的步伐,從而爭取在一個統一的政府即南京中央政府的領導下推進國家在政治、法制、經濟以及社會各方面的建設。顯然,這也正是「塘沽協定」簽訂後中日關係稍一緩和,蔣廷黻等人的看法會漸據主流的原因所在。
蔣廷黻等之所以會對南京國民政府寄予期望,當然不是看好國民黨的獨裁統治,而是因為他們注意到,無論國民黨內部怎樣爭權奪利,內訌不已,也不論其是否說多做少,甚至言行不一,以蔣介石為首的南京中央政府畢竟在一點一點地推進著國家的統一,並且在堅持專制獨裁制度的同時,雖非情願卻不得不小心翼翼地模仿西方以尋求國家的現代化。而這些點滴的進步,在他們看來,畢竟會潛移默化地影響中國社會,進而逐漸把國家引向現代化。
南京政府剛一成立,即加緊法制建設,相繼制定和頒布了各種法律、法規。像《中華民國刑法》,就頒布於1928年3月10日,並於同年9月1日宣告施行。此法較之於晚清時期脫胎於日本舊刑法並在中國施行20餘年的《暫行新刑律》,自然要更加符合時新的西法,且更貼近中國的國情。但新刑法起草時間短促,問題仍多,故南京政府很快即開始修法,在歷時3年之久的過程中,立法院大量參考了剛剛公布不久的各國新刑法,包括1932年波蘭刑法,1931年日本刑法修正案,1930年義大利刑法,1928年西班牙刑法,1927年德國刑法草案,以及1926年蘇聯刑法等。為此,刑法修改草案先後易稿4次,召開各方會議148次之多,至1934年11月修訂工作才告完成,並於1935年1月正式公布,當年7月1日宣告施行。新法雖然繼續保留了《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等特殊刑法中的規定,但已將之容納於內亂罪、外患罪、妨害秩序罪、強盜及擄人勒索罪等各章中,同時仿照西方最新立法的內容,增加了對少年犯的感化教育、對精神病人的監護,以及對吸食鴉片和其他毒品者及酗酒者施行禁戒,對感染有性病及麻風病者強制治療等處分辦法。與此同時,為區別民事與刑事案件,南京政府成立後,即迅速著手於《中華民國民法法典》的制定工作,起草者將民法與商法合一,在注重法理的同時照顧到與習慣法相兼顧。該法典內分債編、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等各編,特別注意糾正宗法觀念,不承認宗親、外親和妻親之舊俗,僅將親屬分為血親與姻親兩類;廢除「宗祧繼承」,只肯定財產繼承;對子女繼承權問題,廢除傳統的男子獨占制,規定無論男女在財產繼承上均享有同等權利,且明定配偶間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這些規定,都明顯地更加貼近了現代西方法律的精神。
除了刑法、民法等大法之外,南京國民政府還格外注重各項專門法的制定工作。如《勞工法》《工會法》《工廠法》《土地法》《訴訟法》等,均先後出台並頒布施行。其《工會法》雖然嚴格限制工會活動範圍,但亦不能不以法律的形式允許工人有組織工會的權利。其《工廠法》則明確規定保護女工及童工,如凡不滿14歲之男女均不得被雇為工人;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則為童工,只得從事輕便工作。女工以從事輕便工作為限。成年工人每日工作時間不應超過8小時。其《訴訟法》則依據1930年頒布的《法院組織法》立法原則,廢棄了清末以來各地施行的四級三審制,改為三級三審制,力求簡化程序,減輕訴訟人的負擔。凡民刑輕微案件,均以高等法院第二審為終審,不得再上訴於最高法院。凡重大政治刑事案件,其第一審即為高等法院管轄,而以最高法院第二審為終審。地方法院之審判,也以獨任制為原則,只有案情重大者,才得用三人合議制。案件特別輕微者,亦可採用簡易訴訟程序快速審結。
由於國民黨以軍領政,厲行一黨專政、領袖獨裁,加以地方實力派尾大不掉,形同軍閥,置法律如兒戲的情況比比皆是。但是,國民政府的上述努力,仍然有其積極的意義。過去,全國1700多個縣設有地方法院者不過10%-20%,80%以上的縣仍採用縣長兼理司法制度。1936年4月,國民政府明令各省必須於3個月後分3期籌設縣司法處,作為向在全國各縣普遍設立地方法院的一種過渡形式。1年以後,已成立縣司法處620多個。各級法官且須經過考試方可從事相應的工作。為此,國民政府於1929年即開始舉辦法官訓練所,第一批入學考試及格者184人,至1937年共辦過4個班,培養了446名法官。1932年,國民政府頒布了司法官任用暫行標準14條,進一步強化了司法人員的任職資格。為提高現有司法人員的水平,1936年起法官訓練所還承擔起了調訓現任法院推事及檢察官的責任,以100人為一班,輪番訓練,計已辦2個推事班、2個檢察官班。而司法制度的建立,相應地也推動了律師制度的形成。到1937年上半年,全國已有律師公會120餘所。對律師資格的要求,也逐步嚴格。1927年曾規定,凡在國內外修過3年法政學者皆可取得律師資格;1933年則宣布,非專修法律專業者今後不得擔任律師。
1935年,經國民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及五屆一中全會做出決議,經國民黨中常會通過後送交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第二年5月5日正式公布《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它雖備受爭議,卻也是相當一部分知識分子大體上予以肯定的一部國家根本大法。
1931年5月制定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憲法草案,當本於建國大綱,及訓政、憲政兩時期之成績,由立法院議定,隨時宣傳於民眾,以備到時採擇施行。」「九一八」和「一·二八」事變後,面對亡國危險,國內要求抗日救亡,同時實行憲政的呼聲日漸高漲。國民黨高層領導人孫科亦公開主張召集四屆三中全會,實行憲政。在隨後召開的四屆三中全會上,他更聯合伍朝樞、馬超俊等20餘名中央執行委員,聯名提出《集中國力挽救危亡案》,其中特別提出:「為集中民族力量,徹底抵抗外患,挽救危亡,應於最近期間,積極遵行建國大綱所規定之地方自治工作,以繼續實行憲政開始之籌備。」他們還提出應於1933年1-6月為憲法起草時間,1933年10月10日將憲法草案發表,以備國民研討,作為提交國民代表大會的準備,1934年4月召開第一屆國民代表大會,議決憲法,並決定頒布日期,力爭於1934年10月10日為憲政開始時期。該提案在該次會議獲得通過,會議決定由立法院起草憲法草案,1935年2月開國民大會,議決憲法,並決定憲法頒布日期。據此,1933年1月出任立法院長的孫科很快集中了40位相關專家,成立了憲法起草委員會,並於6月7日將初稿以起草委員會副委員長吳經熊個人名義發表徵求意見。經過廣泛聽取社會批評意見和內部開會討論修改,1934年2月23日完成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於3月1日由立法院在報章上公布。該草案初稿公布後,再度受到各界眾多名流學者的批評和質疑,孫科旋於6月再度邀請傅秉常、林彬、陶履謙等36人組成憲草初稿審查委員會,審查各方提出的批評或修改意見218條,決定採用意見216條,形成《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審查修正案》,於7月再度由立法院在報章上公布,並印送各方徵求意見。經過上述民主程序之後,立法院最終於10月16日完成三讀,正式議定《中華民國憲法草案》,於11月9日送呈國民政府轉國民黨中央審核。
1934年12月10日,國民黨四屆五中全會召開,決定將憲法草案提交中央常務委員會審查。1935年10月,國民黨中常會完成審查工作,並專門作出決議,提出憲法草案應注意與建國大綱及訓政時期約法之精神相符,對政府行政權力限制不宜有剛性規定等意見,立法院據此再度逐條審查,於10月下旬完成三讀,交11月1日召開的國民黨四屆六中全會討論通過。四屆六中全會通過後,11月12日國民黨五大召開,通過《召集國民大會及宣布憲法草案案》。之後,再於12月2日召開的五屆一中全會上通過了《召集國民大會及宣布憲法草案辦法》和《召集國民大會日期及宣布憲法草案補充辦法》等決議案,正式決定於1936年5月5日公布《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簡稱《五五憲草》),11月12日開國民大會。
《五五憲草》共8章148條。第一章總綱,規定國體、主權、領土、民族、國旗及國都。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有居住、遷徙、言論、著作、出版、通信、信仰宗教、集會、結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有財產、請願、選舉、罷免、創製、複決、考試等權利。第三章規定國民大會之組織職權及會期,代表之選舉任期。第四章規定總統及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之職權責任,總統、副總統及各院院長、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的任期。第五章規定省、縣、市府的職權,省長、縣長、市長、省議員、縣議員、市議員的任期及選舉。第六章規定中華民國之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礎,以謀國民生計之均足,並規定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發展生產事業等事項。第七章規定教育宗旨,以及人民受教育機會一律平等,教育經費之保障,教育事業、學術研究之獎勵等。第八章規定憲法的效力、解釋、修正等。
《五五憲草》起草制定歷時三年,開會百餘次,廣泛徵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數易其稿,在形式上和文字上具有某些民主的色彩。其所規定的中央政體,也屬於一種民主政體,這正是它在部分知識分子當中受到肯定的主要原因。儘管事實上圍繞著人民權利一章,一方面充分肯定人民應有的各種權利,一方面又以「非依法律不得限制」變相地允許立法機關制定種種單行法和特別法限制人民的權利,故社會各界對此意見不一,爭論頗多。但其明文肯定人民的各種自由權,並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確定中華民國為民主憲政體制,使倡導民主、自由和人權的各界人士有法可依,客觀上仍有其一定的價值。
除部分自由派知識分子最關心的國家司法制度以外,像教育和科學研究也是他們關注的重點。國民黨內部對於教育宗旨,究竟是「黨化教育」「黨義教育」還是「三民主義教育」,歷來存在爭議。還在廣州政府時期,國民黨人即提出「黨化教育」問題,但南京政府成立後,在蔡元培主持下召開的全國教育會議卻公開主張今後中華民國的教育宗旨應為「三民主義教育」。其具體實施則落實為15項原則,即發揚民族精神、提高國民道德、注重國民體格鍛鍊、提倡科學精神、厲行普及教育、男女教育機會均等、注重民族教育的發展、推廣職業教育和訓練服從紀律的習慣、團體協作的精神和行使政權的能力等等。這一方針雖然受到部分國民黨人的公開批評,認為其沒有突顯黨的地位和作用,「實有背於本黨以黨治國之主旨」,但在1929年國民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三民主義教育」的教育宗旨還是得到了相當的認可。大會通過的《確定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案》明確規定:「中華民國之教育,根據三民主義,以充實人民生活,扶植社會生存,發展國民生計,延續民族生命為目的;務期民族獨立、民權普遍、民生發展,以促進世界大同。」其實施方針共9條,主要要求各級學校應把三民主義教學與全部課外作業相聯繫;普通教育應以培養兒童及青年「忠孝仁愛信義和平」之國民道德為目的;大學及專門教育應注重實用科學,培養學生的專門知識技能;師範教育以培養道德上和學術上最健全,且具有獨立工作能力的師資為主;農業教育則應著重於農民生產技能之提高和農民經濟生活之改善。
與此相適應,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沒有完全延續廣州政府時期教育行政委員會和武漢政府教育部的教育行政組織形式,而是模仿法國大學院制度,於1927年10月1日正式組建了大學院,以為全國最高學術和教育行政機關,蔡元培擔任院長。院長以下再設教育行政部、學術研究院和國立學術機關。一年以後,由於蔡元培的改革受到批評,蔡元培等相繼辭去大學院院長的職務,新改組的政府屈從於黨內的壓力,廢止了大學院制,另設教育部,以蔣夢麟為部長,但教育的改革已成大勢所趨,並未因此而完全中斷。
以初等教育而言,中國自清末即有西式小學的創辦,但直到南京國民政府建立時,中國的初等教育,無論是教材還是形式,都遠未統一。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陸續頒布了小學暫行條例、小學法、修正小學規程、實施義務教育暫行辦法大綱和施行細則等,以統一初等教育。在學制上,國民政府各種法令、法規明確規定:幼稚園修業2年,招收滿4歲至6歲的學童;小學修業6年,前4年為初級小學,後2年為高級小學,招收滿6歲至12歲的學童;條件有限者或基於義務教育的目的,可單獨設立初級小學或簡易小學,甚至短期小學,但不得單獨設立高級小學。在課程設置上,由蔡元培主持的大學院特聘有關專家學者擔任起草和修訂等工作,於1928年8月頒布了全國統一的《幼稚園及小學課程暫行標準》。這一標準由於沒有突出「黨義教育」,受到黨內部分人的批評。次年由教育部頒布的小學課程暫行標準,就增加了「黨義」一科。但隨著國民黨三大確定三民主義教育的方針,1932年教育部頒行的《幼稚園課程標準》及《小學課程標準》,即取消了黨義一科,而將其融入國語、社會、自然等科目之中。新的標準中幼稚園的規定課程為音樂、故事和兒歌、遊戲、常識、勞作;小學規定課程則為公民訓練、國語、社會、自然常識、算術、勞作、美術、衛生、體育、音樂等。強調公民訓練和勞作,其目的就在於具備整潔衛生的習慣、快樂活潑的精神、禮義廉恥的觀念、節儉勞動的習慣、生活合作的知識、奉公守法的品德與愛國愛集體的思想等。為加強小學教育和義務教育,國民政府教育部強化了對師資的要求。凡任小學校教員或專科教員者,均須有師範學校或大學教育學院教育科系畢業的背景,否則必須經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的小學教員檢定委員會之檢定。至1934年,全國幼稚園及小學教職員人數已達到57萬人,幼稚園和小學生在學人數也持續增加。據不完全統計,1929年在學兒童占學齡兒童的17.1%,1930年增至21.8%,1931年增至22.16%,1932年增至24.79%,1934年增至26.27%,1935年增至28.91%,1936年增至30.88%。如加上義務教育推行後增設的短期小學中的學童,實際上1934年在學兒童所占學齡兒童的比例,已達35.91%,1936年則達43.42%了。
中學教育基於國民政府公布的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即「充實人民生活,扶植社會生存,發展國民生計,延續民族生命為目的;務期民族獨立、民權普遍、民生發展,以促進世界大同」,鑑於民族危機的現實,特別注重培養學生的民族精神和生產技能。1932年國民黨四屆三中全會就此明確提出:今後普通教育當「注重發揚民族精神,灌輸民族思想,以及恢復人民之民族自信力,而達到中華民族獨立自由平等之目的」。同時,亦「應注重養成學生的生產技能及勞動習慣,使學校畢業之學生,均為生產分子」。強調培養學生的生產技能,根本在於中國當時的高等教育還遠不能滿足大批中等學校學生的升學深造的需要。因此,面對這一現實情況,1931年教育部特地頒文限制各省、市普通中學的設立,鼓勵增設職業學校和在普通中學中設立職業科目,在鄉村中學還要求增設或附設鄉村師範或職業科。1932年7月,國民政府公布了《職業學校法》,共17條。次年3月進一步公布了職業學校規程,6月還發布了有關中小學師範職業學校規程注意事項,9月公布了職業學校實習規程,10月公布了各省市推進職業教育規程、各省市職業學校職業科師資檢定及訓練大綱、職業科教學科目及時數概要,等等。從國民政府頒發的有關各省市中等學校設置及經費支配辦法中可以看出,其對職業教育的重視遠超過普通中等教育。因其經費支配中用於職業教育者明顯增加了,用於普通中等教育者明顯減少了,依照這種辦法,國民政府提供給各省市的中等教育經費,普通中學只能使用其中的40%,而師範學校則可用到25%,職業學校可用到35%。由於相信中等教育對國家極端重要,因此,國民政府明顯地對中等教育嚴加壟斷,不僅三令五申不得擅設私立中學,更要求考生不要投考未經立案的私立中學。在師資問題上,國民政府於1932年11月專門通過《中等學校教職員服務及待遇辦法大綱》,廢除了過去的鐘點制,改為對教師在課程設置上的專任制,一方面為穩定教師隊伍,另一方面也意在強化教師對學校和學生的責任感,使教師在對學生傳輸知識的同時,也負起訓管之責。在課程設置上,國民政府特別強調統一和必修。除「黨義」一科經歷了加入後又被取消的情況外,其他課程的設置前後變動不大。所有普通中學都必須將公民、國文、史地、英語、算學和自然(含理化)列為必修外,同時對勞作、圖畫、音樂和體育的要求也都有統一的要求。同時,在原有體育訓練科目的基礎上,又針對初、高中分別增設了童子軍訓練和軍事訓練的科目。
自中華民國成立以來,高等教育制度歷經變革。1912年,政府就已宣布改革學校系統,頒布了大學令和專門學校令。1913年又進一步將大學分為文、理、法、商、醫、農、工等科,以文、理兩科為主,文科兼法、商兩科,理科兼醫、農、工一科以上者才能稱之為大學。其餘單科者,如農業、工業、商業、法政、醫學、藥學、商船、音樂、外國語等,則為專門學校。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後,大學院成立並負責管理全國學術及教育行政事宜。根據院長蔡元培的建議,於6月擬定大學區組織條例,模仿法國學制,實行大學區制,首先在廣東、江蘇、浙江三省試行。1928年1月,大學院進一步將大學區組織條例加以修訂,規定大學名稱即以所轄區域的名稱為名,並規定暫在浙江、江蘇兩省試行。在江蘇,將國立東南大學和江蘇省立各專科學校合併為江蘇大學(後因學生反對改名為「中央大學」);在浙江,將浙江省立各專科學校合併為浙江大學。而這一年9月,北平政治分會也通過決議,將其所轄區域內的大學和專門學校合併為北平大學。此舉在三地均遭到學生的激烈反對,至1929年6月不得不停止試行。7月26日,國民政府公布大學組織法。8月又公布大學規程。其主要內容是將大學分為國立、省立、市立和私立4種。大學各科改稱學院,如文、理、法、教育、農、工、商、醫各學院,凡具備3個學院以上(得包含理學院或農、工、醫各學院之一)者,均可稱為大學。規定教員分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4種職稱,兼任教員不得超過全體教員的1/3.大學修業年限,醫學院5年以上,其餘為4年,專科學校修業年限為2年或3年(醫學專科學校應為5年)。凡專科學校之設立,均應以教授應用科學、培養技術人才為目的。
國民政府對高等教育的經費投入逐年增加。1928年僅為1024萬元,1934年增至1812萬元,1936年增為2295萬元,8年增長一倍以上,增速超過同期學生增長速度。
經過幾年的摸索和試驗,高等教育的發展取得了明顯的成績。公立和私立學校的發展比較順利,各主要大學的科研工作也得到了相應的開展。清華大學、北京大學、中山大學、交通大學、北平師範大學、北洋工學院等,以及私立的如南開大學、輔仁大學、燕京大學、東吳大學等,都成立了自己的研究所,多者達十二三個。教育部為此亦於1934年制定了《大學研究院暫行組織規程》,規定各大學應努力發展研究院,以便招收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高深學術,並供給教員以研究的便利。提出爭取從1936年開始,每年新成立大學4-6所。凡兼有3個研究所者,均得稱為研究院。當然,實際掌握並不十分嚴格,從得到批准和相應資助的大學研究院即可了解這種情況。如:清華大學研究院,內含文科研究所(中國文學部、外國語文部和歷史部)、理科研究所(物理部、化學部、算學部、生物部)、法科研究所(政治部、經濟部);北京大學研究院,內含文科研究所(中國文學部、史學部)、理科研究所(數學部、物理部)、法科研究所(暫不招生);中山大學研究院,內含文科研究所(中國語言文學部、歷史部)、教育研究所(教育學部、教育心理部)、農科研究所(農林植物部、土壤部);中央大學研究院,內含理科研究所(算學部)、農科研究所(農藝部);武漢大學研究院,內含工科研究所(土木工程部)、法科研究所(經濟部);北洋工學院研究院,內含工科研究所(採礦冶金部);南開大學研究院,內含商科研究所(經濟部)、理科研究部(化學工程部);燕京大學研究院,內含理科研究所(化學部、生物學部)、法科研究所(政治學部)、文科研究所(歷史部);東吳大學研究院,內含法科研究所(法律學部);金陵大學研究院,內含理科研究所(化學部)、農科研究所(農業經濟部)、文科研究所(歷史部);嶺南大學研究院,內含理科研究所(生物部、化學部)。據教育部統計,全國專科以上學校教員中,1934-1936年間作專題研究者有1066人,占全體大學教員總數的14%強,其中理、工、醫、農等實科研究課題有754項,文法類370項,實科研究占有絕對主導地位。
在大學院所中,清華大學的物理學研究在當時國內堪稱一流。吳有訓、葉企蓀、趙忠堯、薩本棟、周培源等,均為國內物理學一流人才。除吳有訓、趙忠堯等在國際物理學界有較大影響外,該所還培養了一批優秀人才,如施士元、王淦昌、趙九章、何汝楫、張宗燧、錢偉長、錢三強、王大珩等,均成為中國物理學界的棟樑之材。北平協和醫學院則在生物化學領域居於國內領先地位,趙承嘏、吳憲、張錫鈞、陳克恢等均學有專長。北京大學汪敬熙對大腦皮層的構造有深入研究,曾昭倫、孫承諤在有機化學方面取得了相當成果。清華大學的熊慶來是中國數學研究的奠基人之一,該研究部的鄭之蕃、趙訪熊、華羅庚和研究生陳省身,以及浙江大學的陳建功、蘇步青等,都是在國際數學界取得了重要成績的一代專才。而在人文科學研究方面,大學中的學術人才就更是占盡優勢。如胡適、孟森、顧頡剛、嵇文甫、陳垣、蔣廷黻、陳寅恪、金毓黻、呂振羽、梁漱溟、馮友蘭、湯用彤、金岳霖、潘光旦、吳景超、俞平伯、朱自清、黃侃、何廉、馬寅初、陳岱孫、周甦生、張奚若等,都是史學、哲學、社會學、語言學、文學、經濟學、法學方面的領軍人物。
大學教育的正規化和研究所的相繼設立,使得學位授予工作日漸重要起來。1935年4月,國民政府明確規定,各校得開始授予學位。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3級,獲有碩士學位並在研究院繼續研究2年以上,或在高校任教3年以上者,經審查合格均可申請授予博士學位。學士學位,凡有權授予的學校可從當年7月1日開始正式授予。研究生在校期限原則上初為3年,後改定為2年。中國高等學校學位授予工作,亦由此逐漸實行起來。但研究生教育這時尚在起步階段,清華大學自1929年起開始招收研究生,到1935年在校研究生已有55人,全國研究生總數則達到數百人。
就學術研究而言,南京國民政府建立之初即給予了相當的重視。在此之前,無論政府還是民間,對自然科學的研究都沒有給予足夠的關注。五四運動之後,國內各界對科學的重要性已有相當認識,但正式的研究機構卻屈指可數,影響甚微。南京政府剛一成立,就在1927年7月8日公布的《大學組織法》中明確提出要設立中央研究院。10月,中華民國大學院成立後不久,蔡元培院長親自召集王世傑、宋梧生、吳承洛、張奚若等數十名學術界知名人士組成中研院籌備會及各專門委員會,籌設理化實業研究所、社會科學研究所、地質調查所和觀象台4個研究機構。次年,大學院改組為教育部後,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又通過了中央研究院組織法,並於當年11月正式公布。該法規定中央研究院為中華民國最高學術研究機關,直屬國民政府,其任務主要在實行科學研究和指導、聯絡、獎勵學術研究。其評議會應為全國最高學術評議機關,中央研究院院長蔡元培為評議長,並聘任專門學者30人組成評議會。該院下設物理、化學、工程、地質、天文、氣象、教育、動物、植物、歷史、語言、國文、考古、心理學、社會科學各研究所。該規定指出,於必要時可加設其他研究所。國內學術專家、科學研究機關或團體,以及外國科學專家、學術上有重要發明或貢獻者,經評議會通過,都得被選為該院個人名譽會員、團體名譽會員或名譽通訊員等。
國民政府對學術研究的關注,從其經費支持上即能看得很清楚。中央研究院(簡稱「中研院」)成立之初,政府核准的經費即為120萬元,即每月10萬元。除1927年度因內戰原因,中研院實得經費為每月5萬元以外,1928年度以後每月均在10萬元以上,以後還有所提高。以當時物價水平,這筆經費對吸引人才和保證研究人員全身心投入學術研究,顯然有相當作用。以1929年為例,中研院研究員最高一級薪金達每月500元,助理人員的最低月薪為60元,而當年國內一個五口之家的平均月消費僅12.21元,收入較高的上海銀行界職員也在100元以下。當時收入最高的大學教授月薪在200-400元,可見在中研院工作的收入確實不菲。除了政府經費以外,中研院還受到了社會各界,特別是庚款基金管理機關的重要資助。如中華教育文化基金董事會從1929年起,分3年補助中研院物理、化學、工程3所50萬元建設經費,並資助歷史語言研究所每年3萬元。中英庚款董事會則從1934年起,分3年補助中研院科學儀器設備製造費10萬元,同時還積極贊助中研院的試驗場、實驗館以及田野考古工作。
中央研究院正式宣告成立為1928年6月7日,但就在它成立前後,各研究所就已經開始設立並開展學術研究工作了。1928年1月設立了地質研究所,5月設立了社會科學研究所,7月設立了物理研究所、化學研究所、工程研究所,10月設立了歷史語言研究所,1929年2月設立了天文研究所、氣象研究所,5月設立了心理研究所,1930年1月設立了自然歷史博物館(後改為動植物研究所)。由於蔡元培堅持學術自由,兼容並包,廣羅人才,因此各研究院內匯集了一大批十分優秀的學術人才。如物理學家丁燮林,化學家王璡、莊長恭,工程學家周仁、王季同,地質學家李四光、翁文灝,氣象學家竺可楨、涂長望,動物學家王家楫,天文學家高魯,歷史學家傅斯年、陳垣、陳寅恪,經濟學家陳翰笙,社會學家陶孟和,語言學家趙元任,考古學家李濟,等等,均為當時國內頂級的學術人才。到1931年,全院已有研究人員235人,其中專任研究員53人,特約研究員50人,兼任研究員4人,名譽研究員2人。其中,歷史語言研究所和考古研究所是院裡實力最強的研究所之一。梁思永和李濟等主持的山東龍山的發掘工作,發掘出中國第一處新石器時代遺址;他們主持的河南安陽殷墟發掘工作,發掘出殷代宮廷建築遺址、王陵墓葬和大批刻字甲骨、石器、陶器和銅器等,證實了殷商文化的存在,並將中國有文字可考的歷史向前推進了1000年。至抗戰前夕,歷史語言研究所出版各類專著(包括論文集)17種,研究所集刊7卷,收入論文183篇,出版史料叢書5種36冊,在中研院各研究所中成績斐然。地質研究所成立以後,研究人員即分赴各省進行實地考察研究,足跡遍及大江南北十數個省份,調查路線,勘測礦產,研究地形地貌,對江西廬山、南嶺西段以及寧鎮山脈的考察尤為詳盡。1936年,李四光完成和出版了中國人自己撰寫的第一部地質學專著——《中國地質學》。氣象研究所的高空測候和歷代氣候狀況及各地雨量、水旱災情況的研究,都取得了重要的成績。其與各地合作,設立氣象觀測所,培訓測候人員,使全國範圍內天氣預報的科學程度與準確度大為提高。工程研究所在上海先後建成陶瓷試驗場、鋼鐵試驗場和棉紡織染實驗館,對於提高國內陶瓷、鋼鐵和棉紡工業的水平、引進國外新技術,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央研究院的成立,也推動了其他科研機構的產生。鑑於平津地區還集中有不少專門人才,國民政府於中央研究院成立後不久,即決定設立北平研究院。1929年9月9日,北平研究院正式成立,設有物理學、化學、生物學、動物學、植物學、地質學6個研究所,以後又增設了鐳射研究所、藥物學研究所和史學研究所。到1938年,該所共有研究員35人、助理員約50人,核定經費每月5萬元,實發3萬元左右。該研究院在物理、化學、地質等方面取得了相當的成績。尤其是鐳射研究所,它是中國獨有的一門專門研究放射性物質及X光的學科,代表了中國科學研究的新的方向,該所所長嚴濟慈1935年當選為法國物理學會理事,在西方國家刊物上發表了大量物理學研究論文,在國際物理學界有一定影響。
受到國民政府重視學術研究的影響,各地政府、各級機關、企業實體以及廣大學者同仁,也紛紛成立各種學術團體和研究機構。1928年全國共有學術團體和研究機構41個,到1933年已增至100個,1935年更達到144個,8年裡增加了2.5倍。中央政府有實業部地質調查所,年經費6萬元,集合了丁文江、翁文灝、楊鍾健、黃汲清、裴文中等一批著名學者,與中央和地方各大地質研究機構通力合作,在礦產、古生物學、岩石、地文、土壤、工程地質等方面展開了廣泛的調查研究,繪製了一批全國地質圖。其發掘的第一個北京猿人頭蓋骨化石,以及當時所知中國最早的石器和人類用火遺蹟等,成為研究人類進化的最重要材料之一。由當時工商部長孔祥熙呈請設立、在實業部領導下的中央工業試驗所,常年經費為9萬餘元,主要從事新式造紙技術和汽油、柴油替代品的試驗,以及耐火材料的研究和活性碳的研製等。在農礦部指導下的中央農業試驗所則為全國稻麥雜糧和蔬菜等優良新品種的培育與推廣、蠶桑優化、藥劑治蟲、家畜防疫等作出了許多努力。同時,地方政府也設立眾多的工業試驗所、化學試驗所、地質調查所,民間創辦有中國西部科學院、北平靜生生物調查所、黃海化學工業研究社、中華化學工業研究所、中國科學社生物研究所、中國營造學社、中國物理學會、中國化學會、中國經濟學會、中國植物學會、中國工程師學會、中國紡織學會、中國古物保管委員會、上海雷斯德醫學研究院等。僅在1934年,中央研究院、北平研究院、實業部地質調查所等23個全國主要學術機構年經費已達280多萬元,全國科研經費超過400萬元。1937年2月,國民黨五屆三中全會通過設置「總理紀念獎金」的議案,準備撥置300萬元獎勵基金,以息金獎勵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及文藝、教育方面有突出成績者。這也就難怪抗戰爆發前的幾年裡,大批留學生學成歸國,全國僅專門從事自然科學研究者,就已經超過了3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