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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黨外抗爭:從人權運動到中國民權保障同盟

2024-10-02 04:30:11 作者: 姜濤,卞修躍,虞和平;謝放等

  除了國民黨內部的政治反對派以外,國民黨的一黨專政,特別是對人民權利的無情剝奪,在社會上也引起了強烈的牴觸和反抗。最早公開向國民黨的專制統治發出抗爭的呼喊的,是以胡適為代表的新月派及其人權運動。

  新月派又稱「人權派」,它是由胡適等一批有共同理想、不滿國民黨統治現狀的大學教授集合起來,以胡適主辦的《新月》月刊和新月書店為陣地,發表主張人權的文章而得名的。胡適、徐志摩等人早在1923年就在北京成立過一個新月社,後來發展成為新月俱樂部。1927年春,新月社成員胡適、徐志摩、聞一多、丁西林、葉公超、潘光旦、劉英士等聚集上海後,聯合在南京教書的梁實秋等,又在上海創辦了新月書店。一年之後的1928年3月,他們創辦了《新月》月刊。《新月》一創刊,就針對當時激進的革命思潮和國民黨「清黨」的殘酷現實,委婉地發出不滿的聲音了。其創刊詞寫道:「我們正逢著一個荒歉的年頭……一個混亂的年頭,一切價值的標準,是顛倒了的。」偏激的主義和標語破壞了維繫社會綱紀的感情,使仇恨超過了情愛,因此,為了消滅一切侵蝕思想與生活的病菌,我們「不能不醒起,不能不奮爭,尤其在人與生的尊嚴與健康受凌辱與侵襲的時日!」

  由於《新月》對國民黨的態度最初比較含混,且在開始辦刊的一年時間裡,很少直接涉及政治話題,因此,其否認文學階級性的辦刊方針和主旨遭到以倡導無產階級文學自詡的創造社和魯迅等人的激烈批評。但是,胡適等人的自由主義立場,不僅難以接受共產黨人的階級鬥爭學說,而且也無法容忍國民黨人肆意剝奪人民的自由和權利。眼見國民黨接連通過《共產黨自首法》《防制共產黨辦法》《宣傳品審查條例》《處理歸國留俄學生暫行辦法》,並通過所謂《訓政綱領》,否認約法,變本加厲地推行黨治,限制人民自由,1928年底,胡適等人已經準備另外創辦一份周刊或旬刊,來作為他們「站立在時代的低洼里幾個多少不合時宜的書生」發表其「偶爾想說的『平』話的陣地」。定名為《平論》的期刊雖未能問世,但以平社名義組織的聚餐會卻把他們更進一步凝聚在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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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使胡適出面批評國民黨當局的,是1929年3月26日刊登在上海《民國日報》上的一則報導。報導稱,上海特別市教育部長陳德征向當時正在召開的國民黨三全大會提出了一項嚴厲處置反革命分子的議案,議案主張凡共產黨、國家主義者、第三黨及一切違反三民主義的分子,均屬反革命分子,應毫不猶豫地予以嚴厲處置。要求「凡經省及特別市黨部書面證明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他法定之受理機關應以反革命罪處分之」。胡適讀到這則消息,當即上書司法院院長王寵惠,同時送交國聞通信社轉送各報,尖銳批評只憑黨部一紙證明便可定罪處刑的做法,指出這在世界法制史上聞所未聞。這封信自然被報刊檢查人員扣了下來,但陳德徵得到了胡適的文章,更在《民國日報》上撰文痛斥胡適,稱「在以中國國民黨治中國的今日……違反總理遺教,便是違反法律,違反法律,便要處以國法。這是一定的道理,不容胡說博士來胡說」。胡適對此深為憤慨。

  4月20日,國民政府意外地發出一道命令,聲稱:「凡在中華民國法權管轄範圍之內,無論個人或團體不得以非法行為侵害他人身體自由及財產,違者將依法嚴行懲辦不貸。」國民黨人一面隨意以黨劃線,隨意定人罪名,一面卻又高談「依法」,揚言要保護人權和財產,這更讓胡適哭笑不得。26日,馬君武來見胡適,明確提出:「此時應有一個大運動起來,明白否認一黨專政,取消現有的黨的組織,以憲法為號召,恢復民國初年的局面。」馬君武的觀點與胡適一拍即合,胡適終於下決心要通過寫文章來和國民黨人理論一番了。

  5月6日,胡適起草《人權與約法》一文,交《新月》第2卷第2期發表。他在文章中針對國民政府4月20日令,明確指出「人權的保障和法治的確定不是一紙模糊的命令所能辦到的」。只要堅持以黨劃線,無論什麼人,一貼上「反動分子」、「共產嫌疑」等招牌,便沒有人權的保障,在侮辱身體、剝奪自由、沒收財產都不算非法行為的情況下,空言個人或團體不得侵害他人身體自由及財產,是毫無意義的。他指出:「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權,如果真要確立法治基礎,第一件應該制定一個中華民國的憲法。至少,也應該制定所謂訓政時期的約法。」應以約法規定政府的權限,如有侵犯人權的,無論何人,包括國民政府主席在內,都要受法律的制裁。

  胡適大聲疾呼「快快制定約法以確定法治基礎!快快制定約法以保障人權!」,馬上就引起了各方的反響。平社同仁也相繼參加了要求保障人權的論戰行列。梁實秋緊跟胡適,在《新月》第2卷第3期上發表了《論思想統一》一文;羅隆基接連在《新月》上發表了《論人權》《告壓迫言論自由者》《我對黨務上的「盡情批評」》等文章。他們在文章中明確指出:「人權破產,是中國目前不可掩蓋的事實。」爭取人權,就是爭取生存權、勞動權、財產權、受教育權、思想言論自由權、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權。人權就是做人的必需的條件,包括衣食住的權利、身體安全獲得確實保障的權利,個人能夠「成就至善之我」的權利,確保人的這些權利是國家和法律不可推卸的責任。羅隆基效仿歐美的憲法,參照法國《人權宣言》提出了《人權三十五條》,對人權保障作了具體的說明,即:全民國家,主權在民,國家的功用就是保障全體國民的人權的,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權利不能用任何宗教或政治信仰的理由,或因社會階級及男女的區別來加以限制;政府必須要對全體國民負責任,而不能只是對某些個人或某一部分國民的團體負責任;所謂思想統一,只能造成愚民政治或暴民政治,結果適得其反,因為思想不能統一也不必統一,真理不可能被一人一家一族所把持;所謂以黨治國、一黨獨裁,實際上就是軍人治黨、黨員治國,無非是將全體國民分成兩類,絕大多數非黨員的普通百姓,不能行使政權,只能納捐、繳稅、當兵、供差,而十餘萬黨員則執掌政權,對普通百姓專制獨裁。這種辦法,不僅是對民主政治的反動,而且也是中國過去吏治走不通的一條死路。事實上,中國近年來政治之混亂腐敗,純粹是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權操縱在毫無政治知識的武人和官吏手裡,攘權奪利、魚肉百姓造成的。不從法治上解決問題,想要靠黨治來訓練人民走上民主之路,完全是本末倒置。羅隆基等明確認為,人權產生法律,法律保障人權,兩者相輔相成。爭法治首先就要爭憲法,因為憲法說到底就是人民給政府立下的法律,它規定著政府各機關的權限,使它們不能逾越。他們還指出,民治制度本身就是最好的政治訓練,何況今天最需要接受政治訓練的,恰恰是政府與黨部諸公,他們應當首先學會在憲法或約法之下過有法治的生活。「沒有憲法或約法,則訓政只是專制,決不能訓練人民走上民主的路。」

  胡適等人公開鼓吹「人權」和「法治」,儘管他們明確聲明這只是提出討論,且是為國民黨計,但仍極大地觸痛了國民黨人的神經。國民黨中央機關報《中央日報》於8月9-10日公開發表文章批評胡適的《人權與約法》一文,《民國日報》以及《新生命》等報刊也緊隨其後,對《新月》雜誌的文章逐一進行駁斥;與此同時,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江蘇等地國民黨黨部還紛紛呈文或作出決議,要求查封新月書店,嚴懲「反革命之胡適」,撤銷胡適中國公學校長職務,「迅將胡適逮捕解京」。9月21日,國民黨中央訓練部致函國民政府,要求對胡適嚴加警告。根據國民政府的旨意,教育部遂於10月4日奉令警告胡適。至11月,國民黨中央宣傳部還特別出版了《評胡適反黨義近著》一書,指斥胡適等人「反對革命的哲學理論」「反對革命的政法理論」,卻信奉歐美民治主義的謬說;聲稱胡適反對一黨專政,有使中國社會從此失去重心而陷於萬劫不復之地的嚴重危險。1930年1月,胡適等不畏壓力,將《新月》雜誌上發表的胡適、梁實秋、羅隆基3人的文章結集,以「人權論集」為書名公開出版。對此,國民黨上海特別市黨部等更是發出一片鼓譟之聲。國民黨中宣部密令沒收並焚毀刊有胡、羅文章的《新月》雜誌。

  為了避免殃及中國公學,胡適辭去了校長一職。但是,胡適等人並沒有因此表現退縮。1930年4月,胡適在平社聚餐會上提出:在新的一年裡,要以「我們怎樣解決中國的問題」為題,分別準備論文,提出報告,進行討論。他首先以《我們走哪條路》作為引論在平社聚會中進行了討論。這些討論的文章很清楚地表明了他們的理想,即希望用幾十年的時間,通過演進的方式,剷除貧窮、疾病、愚昧、貪污和擾亂,進而建立一個治安的、普遍繁榮的、文明的和現代的統一國家。所謂治安,就是有良好的法律政治、長期的和平和最低限度的衛生行政;所謂普遍繁榮,就是有安定的生活、發達的工商業、便利安全的交通、公道的經濟制度和公共的救濟事業;所謂文明,就是有普遍的義務教育、健全的中等教育、高深的大學教育以及文化各方面的提高與普及;所謂現代,就是有一切適應現代環境需要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和經濟制度、教育制度、衛生行政、學術研究、文化設備等。在這些文章中,他們繼續批評國民黨。鄭放翁在《制度與民生》一文中尖銳地指出:制度可以使人為惡,亦可使人為善,可以亡強盛之國,亦可以興弱國之民。而中國過去的人治制度,恰恰在使一班外交家、狗官僚、鳥部長、豬代表,不受社會與法律的制裁而得以為惡,使一班老百姓避危就安,避窮就得,不問國事,而成為一盤散沙的弱國之民。羅隆基在《我們要什麼樣的政治制度》一文中,更是直接抨擊國民黨「黨高於國」、「黨權高於國權」的主張,根本否認訓政的必要。他甚至公然揚言:「今日中國的政治,只有問制度不問人的一條路。制度上了軌道,誰來,我們都擁護。沒有適合時代的制度,誰來,我們總是反對。」

  胡適等人爭取人權和法治的鬥爭終於遭到了國民黨人的粗暴鎮壓。1930年11月4日,上海警備司令部根據國民黨特別市黨部及八區黨部的控告,下令公安局逮捕了羅隆基。此後胡適雖然利用他與宋子文的關係將羅隆基保釋了出來,但是1931年1月11日,教育部還是下令羅隆基所在的光華大學,解除了羅隆基的教職。胡適百般活動,也未得結果。而胡漢民更是在立法院的紀念周講演中大罵胡適「甘心做帝國主義的走狗,以國家民族為犧牲」,「居心之險惡,行為之卑劣,真可以『不與共中國』」。

  在這種情況下,胡適等人不得不開始軟化自己的立場了。1930年底,胡適決定應北京大學之請,出任文學院院長兼中國文學系主任,離滬去平。《新月》雜誌的編輯主任工作轉手交給了羅隆基,胡適再不發表任何論政的文字了,平社的活動也因此而告停頓。真正還在那裡為爭取人權和法治而奮鬥著的,只有一個羅隆基了。

  1930年秋冬,隨著中原大戰結束,蔣介石公開表示要準備制定訓政時期約法,這得到了羅隆基等人的歡迎。但是,次年5月5日由國民會議通過的《訓政時期約法》,只是在表面上規定中華民國的主權屬於全體國民,以及非經法律許可不得侵犯居民的人身及言論自由,同時依舊規定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其閉幕時,職權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行使。羅隆基對此毫不客氣地提出了批評。他發表了《對訓政時期約法的批評》一文,直截了當地揭露約法只有主權在民的虛文,沒有人民行使主權的實質,對人民的權利左手與之,右手取之。其所規定的政府組織及其職權只能造成兩種結果:或者是一個獨夫專制的政府,或者是一個多頭專制的政府,絕對走不上民主政治的軌道。之後,羅隆基發表了《什麼是法治》一文,說明國民黨那一套表面文章與法治毫不沾邊。羅隆基的文章自然再度觸犯了國民黨當局。這兩期雜誌不僅被沒收,新月書店也一度被查抄。

  1931年7月23日,在幕後對新月派頗多同情和支持的宋子文在上海北站遭到暗殺未遂,其秘書唐腴廬中槍身亡。這一事件,再加上《新月》雜誌和書店所遭受的越來越公開的鎮壓,使平社越來越多的同仁灰心喪氣了。徐志摩、邵洵美等明確主張改組《新月》,提出《新月》今後應不談政治。於是,胡適等人爭取人權與法治的鬥爭從此偃旗息鼓。

  胡適等人發起的人權運動雖然被國民黨當局壓制下去了,但是爭取人權的鬥爭卻並沒有因此而消失。1931年「九一八」事變發生後,宋慶齡從歐洲回到國內,馬上就投入到營救鄧演達的鬥爭中去。鄧演達被蔣介石下令殺害之後,宋慶齡痛感國民黨一黨專政對異己勢力之兇殘,決心不顧一切出面為政治犯的命運而奔走呼號。幾經努力之後,她終於在1932年12月與蔡元培、楊杏佛、魯迅等聯合發起組織了中國民權保障同盟。

  宋慶齡出面組織民權保障同盟,在背後其實還有共產國際的作用在裡面。因為幾年來太多的共產黨人被國民黨當局逮捕和殺害,事實證明,靠中共活動於個別捕頭或監獄看守以減輕損失,並不能起太大作用,因此很需要宋慶齡這樣的人,利用其地位、聲望和與國民黨上層的關係,來幫助營救被捕的共產黨人。

  1932年12月17日,同盟籌委會推舉宋慶齡為總會主席,蔡元培為副主席,楊杏佛為總幹事,並通過了《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宣言》。宣言指出:「中國民眾以革命的大犧牲所要求之民權,至今尚未實現,實為最可痛心之事……我輩深知對此種狀態,欲為有效與充分之改革,惟有努力改造產生此種狀態之環境。」故同盟決心:「(一)為國內政治犯之釋放與非法的拘禁酷刑及殺戮之廢除而奮鬥,本同盟願首先效力於大多數無名與不為社會注意之獄囚;(二)予國內政治犯以法律及其他之援助,並調查監獄狀況,刊布關於國內壓迫民權之事實以喚起社會之公意;(三)協助為結社集會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諸民權努力之一切奮鬥。」就在籌委會開會的當天,宋慶齡、蔡元培等就以民權保障同盟籌委會的名義致電蔣介石,抗議北平當局逮捕許德珩、侯外廬、馬哲民等教授和其他愛國師生。12天後,同盟發起人又在上海南京路華安大廈舉行記者招待會,宋慶齡和蔡元培先後發表講話,公開解釋組織同盟的目的。宋慶齡說:「這個同盟不是一個政黨。它的目的不是領導中國人民大眾去做政治與經濟的鬥爭,因而它的目的不在領導奪取政權的鬥爭。」成立該同盟僅僅是為了爭取民主權利,為了推動實現中國的統一、獨立和完整,以及人民自治的權利。而蔡元培則更明白地指出,「我等願意保障的是人權」,因此,既不拘泥於國家的界限,也不專為一黨一派的人效力。凡人權受蹂躪者,都在同盟關心和救濟的範圍之內。

  1933年1月17日,中國民權保障同盟上海分會正式在上海亞爾培路131號的中央研究院開成立大會。蔡元培、楊杏佛、林語堂、魯迅、周建人、王造時以及外國記者伊羅生、史沫特萊等參加了成立大會。會議發表的宣言具體提出了「要求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及不受強力干涉,自由發表意見與對妨害爭取幸福之社會勢力自由揭露及批評之權」。會議選舉宋慶齡、蔡元培、林語堂、伊羅生、鄒韜奮、陳彬和、胡愈之、魯迅等9人為執行委員,選舉王造時、吳漢祺、全增瑕3人為宣傳委員,選舉周樹人、林眾可、張志韓3人為調查委員,選舉張志讓、郭蔚然、沈鈞儒3人為法律委員。

  在上海分會成立兩周後,同盟北平分會也宣告成立。會議通過了《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應即廢止》等5項決議案,胡適、成舍我、陳博生、徐旭生、許德珩、任叔永(鴻雋)、蔣夢麟、李濟之、馬幼漁9人為執行委員。2月1日,同盟北平分會舉行第一次執委會,最早發起爭取人權運動的胡適被推為主席,李濟之為副主席,會議並通過了就江蘇鎮江《江聲報》經理兼主編劉煜生1月21日被殺一事,「請中央撤懲顧祝同,並請監察院徹底彈劾」的通電。

  劉煜生是被江蘇省政府主席顧祝同以違背《出版法》為名下令拘押,後又依據所謂《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將其槍殺的。劉煜生所做的事,無非是在該報副刊《鐵犁》刊登了4篇短篇小說,其中出現過這樣一些句子:「一隊咱們祖國的兵,向左邊退下,自然隱隱的右邊上來的是敵人」,「地上泛起工潮,添上一片紅」,「鐵的紀律」,「奴隸們爭鬥吧,一切舊的馬上都被衝倒,時代已敲起喪鐘,一切眼前就要葬送」。劉煜生被捕後曾於獄中泣血上書國民黨監察院院長于右任,申訴自己無辜。據他解釋,4篇短篇小說發表,該報副刊主編和投稿人發表前都曾聲明「文責自負」,與他並無直接關係。于右任接到劉煜生的上書,曾派遣調查員馬震赴鎮江調查。因顧祝同恰好不在江蘇,省府秘書長金體乾、秘書姚鶴雛、保安處秘書馮沛三等都藉口案情重大,對人犯須「絕對隔離、案卷亦絕對秘密」,拒絕了馬震調卷審閱的要求。而省府人員所謂的案情重大,據劉煜生妻張若男稱,不過是因為劉煜生在該報報導過省府鴉片公賣的秘聞,得罪了顧祝同,顧祝同因此才借文字獄羅織罪名,必欲殺之而後快。此事揭露後,輿論譁然。再加上此時又傳來《時事新報》駐京記者王慰三被槍殺案,造成新聞界人人自危,各地同仁紛紛發電抗議,從而形成了一股抗議風潮。中國民權保障同盟於1933年2月1日在上海華安大廈召開執委會,宋慶齡等決定發表中英文宣言以昭示國人與世界。宣言尖銳指出:「顧祝同濫用權力,既非法拘禁劉煜生至五月之久,又悍然抗拒監察院之調查」,「此種蹂躪人權、破壞法紀、黑暗暴行,已明白證明顧祝同實質上與北洋軍閥毫無二致,也即為我全國人民之公敵。為維護人權,對於顧祝同之軍閥暴行,全國人民,應共起而作堅決之抗爭」,「政府如無以裁製此種暴行,實為政府之大羞」。宣言要求政府:(1)迅將顧祝同及有關係負責人員免職,並依法懲辦;(2)公布顧祝同所認為「宣傳共產」之《江聲報》副刊所刊載諸文;(3)切實保障民權,務使以後不再有同類之事實發生。民權保障同盟公開譴責蔣介石手下的高官,為一名普通記者鳴不平,在社會上產生了不小的反響。

  民權保障同盟在營救共產黨人方面更是不遺餘力。1933年3月,陳賡、羅登賢、余文化、廖承志等在上海被捕,同盟馬上召開臨時執委會,並邀請上海著名律師出席,商討營救工作。當上海第二特區法院即將開庭審理此案時,同盟即公開發表宣言為這4人辯護。宣言稱:「吾國為農工運動及反帝國主義奮鬥而被拘禁私刑殺戮者,已成司空見慣的事實」,「即使被告為共產黨員,或曾參加反帝或工人運動,亦非法律所不許,苟無特別活動,應即立刻釋放」。宋慶齡自己還親自發表告中國人民書,她說,「這個事件是中國政府與帝國主義分子狼狽為奸,壓迫中國人民的反帝抗日戰士的鮮明例證」,這幾位共產黨人「正如所有與他們遭受同樣命運的同志們一樣,不是罪犯,而是中國人民最高尚的代表人物」,「如果我們容許這些革命戰士們被逮捕,被監禁,甚至被害,那就容許了可惡的反動勢力摧殘中國民族生命的根苗」。

  由於廖承志是何香凝的兒子,再加上宋慶齡等人在國民黨上層的活動,廖承志當天就被釋放了。但另外3人仍被押往南京警備司令部軍事監獄。為營救他們,民權保障同盟於4月3日召開了全國執委會與上海分會的聯席會議,組成了營救政治犯委員會,推舉宋慶齡等7人為委員。5日,宋慶齡、楊杏佛、沈鈞儒、伊羅生4人趕往南京,當晚通過關係探視了陳賡,以確保3人不致突遭殺害或受到刑訊。隨後,他們先後會見了司法部部長羅文干和行政院院長汪精衛,要求釋放3人,同時強烈呼籲廢止刑訊逼供,禁止給政治犯上鐐銬,給予政治犯閱報讀書的自由等。

  陳賡等人案發生不久,接著又發生了左翼作家丁玲和潘梓年被國民黨特務密捕案,蔡元培、楊杏佛、胡愈之、鄒韜奮等聞訊亦迅速發起營救。他們組織了「丁、潘保障委員會」,發表募捐啟事,並發動了文藝界38人聯名致電當局要求立即釋放丁、潘兩人。在此前後,宋慶齡、蔡元培等還特別關注於中共中央前總書記陳獨秀被捕案和共產國際在中國的工作人員牛蘭夫婦被捕案。對於牛蘭案,宋慶齡等尤其奔走呼號,組織營救委員會,並輾轉於南京、蘇州等地監獄,公開要求善待牛蘭夫婦。這一營救活動自然得到了共產國際在國際上的積極配合,因而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而他們的種種言論和行動,更是極大地刺激了國民黨。南京及北平國民黨黨部均再三警告蔡元培等人,並指斥中國民權保障同盟為非法,應即廢止或予取締。

  中國民權保障同盟之所以能夠在當政者對政治上異己者厲行白色恐怖的情況下公開活動並團結了大批社會名流,根本上在於它是承認國民黨訓政時期的「約法」,並以「約法」為武器來向國民黨當局爭人權的。但也正因為如此,同盟的組織者及其參加者的目的和對同盟任務的認識也就各有不同。宋慶齡以及魯迅等人從一開始就認定了同盟應當成為保護共產黨人及其革命志士、同反動的國民黨政權作鬥爭的一種工具,而胡適等人則確信同盟必須在現有的法律制度的前提下,致力於改善現有體制,同一切暴力的、不人道的現象作鬥爭。這種情況不可避免地使這一組織內部從一開始就存在著巨大的隔閡與矛盾。

  同盟成立之初,宋慶齡就收到了北平陸軍反省院中政治犯劉尊棋根據獄中黨組織的指示,用英文寫出的兩封信件,歷數獄中殘酷異常的種種私刑。接信後,宋慶齡極為重視,立即提交同盟執委會討論,並決定派總幹事楊杏佛利用赴北平參加同盟北平分會成立大會的機會,調查北平監獄實況,進行營救活動。就在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北平分會於1933年1月31日下午宣告成立之後,當晚7時就議決要視察北平監獄。楊杏佛馬上在晚上11時去見了張學良。張學良因與宋慶齡有私交,與胡適也有往來,因此同意他們次日視察監獄,並派外事秘書王卓然陪同。第二天,從上午10時至下午2時,楊杏佛、胡適以及《世界日報》社長成舍我3人與王卓然一道,參觀了包括北平陸軍反省院等幾所監獄。反省院共有監犯91名,另女犯1名,全是共產黨嫌疑犯。參觀過程中,不少人與胡適、楊杏佛等作了詳談,訴說了種種不人道的待遇,主要是腳上帶鐐,屋小人多,潮濕黑暗,缺乏取暖設備,伙食被剋扣,營養不良,可以讀書卻不許看報。胡適等離開後,反省院中原中共河北省委委員韓麟符進一步寫信給胡適,提出改善監獄的幾項建議:「一、凡愛國學生及嫌疑犯和判刑已久者,請求當局釋放,俾得共赴國難;二、保釋重病者;三、讀書看報寫作,在不犯禁限度內允許自由;四、改良飲食,添加運動,准予隨時接見親友;五、下鐐以重人格人命。」總之,胡適等此行,沒有發現反省院裡有濫施酷刑的情況。

  2月4日,胡適收到宋慶齡等寄來的劉尊棋以反省院政治犯名義控訴反省院濫施酷刑的英文信,收到宋慶齡、史沫特萊兩人所附請北平分會向當局提出嚴重抗議,要求廢除種種私刑,並「立即無條件的釋放一切政治犯」的信件。胡適對宋慶齡轉來的信的真實性頗感懷疑。他當天即給蔡元培、林語堂去信,說明:「讀此三項文件,真感覺失望。反省院是我們(杏佛、成平、我)三人前幾天親去調查的。有許多犯人和我們很詳切的談話;杏佛當能詳告你們諸位。他們訴說院中苦痛,最大者為腳上帶鎖,與飲食營養不足二事。但(無)一人說及有何種私刑吊打,如孫夫人所得Appeal中所說的。談話時,有一人名劉質文(即劉尊棋——引者注),是曾做蘇聯通信社翻譯的,他與我英文談話甚久,倘有此種酷刑,他盡可用英語向我訴說。依我的觀察,反省院在已決犯中無用此種私刑拷打之需要。」

  此信還未發出,第二天,英文《燕京報》和《大陸報》均已發表了宋慶齡發來的控訴狀。胡適當即再函蔡元培、林語堂兩先生並公開在《燕京報》上發文加以澄清。其文除進一步說明他們親眼所見的情況外,還特別提到了當天早晨收到的韓麟符寄來的有真實簽名的信件,稱:「他在信內提出了改善監獄的五項建議,可是並沒有提到那些酷刑的事。」他指出:「送交孫夫人的那封呼籲書十分可能是一封偽造的匿名信,而她又沒有採取實地調查的步驟來加以核實。僅只兩天之前,有一封同樣的文件,據稱是『北平姚家井河北省第一監獄全體政治犯』發出的,寄給本市一家中文日報的編輯要求發表。信封上的地址是我的寓所米糧庫四號,信件本身是由一個名叫肇音的署名,他寫下這個地址以表示他住在我家裡,並且信中說這個文件是胡適博士交給他發表的!顯然,孫夫人收到的文件,也是這類東西。」胡適在文末特別說明:「我寫這封信,並沒有意思認為此地監獄的情況是滿意的。民權保障同盟北平分會將盡一切努力來改善那些情況。然而我不願依據假話來進行改善。我憎恨殘暴,但我也憎恨虛妄。」

  胡適的信,引起了民權保障同盟高層的極大重視。林語堂復函稱:「接信後蔡、楊及弟皆認為事情極其嚴重,須徹查來源,弟個人且主張負責糾正。」楊杏佛也函告胡適:他已向會中諸人說明,匿名控訴狀所云之酷刑,「即使有之,必在入反省院前,不能籠統便加入反省院也」。他並且指出:「弟等奔走此會,吃力不討好,尤為所謂極左者所不滿,然集中有心人爭取最低限度之人權,不得不苦鬥到底。「2月13日,同盟執委會開會討論胡適的信,史沫特萊「甚為焦急,詳述此項文件發表之經過」。蔡元培等會後對此向胡適詳做說明:對於史沫特萊提出會議之英文控訴狀,只因與會者早就聽說中國各監獄或軍法處常濫施此等酷刑,故當時未曾質疑,即委託陳彬和和史沫特萊分別起草中英文稿,送各報登載,中文本因有新聞檢查未能登出,英文報則有采載者。「故此文若不宜由本會發表,其過失當由本會全體職員負責,決非一二人之過,亦決非一二人擅用本會名義之結果也」,「如將來再收到此種文件,自當審慎考核,不輕發表」。

  但是,這場爭論並沒有因此而結束。上海民權保障同盟委託史沫特萊在英文《大陸報》上針對胡適對反省院濫施酷刑一事的澄清,發表了一份聲明,認為在同盟準備視察監獄之前幾天,監獄當局已經得到消息,因而預先做了布置,把真實情況掩蓋了起來。對此,胡適非常不滿。他公開指出:「這個聲明是完全不符事實的。同盟於一月三十日方才成立,組織一個委員會視察監獄是當天晚上七時才作出決定的。楊銓先生隨即於當夜十一時去見了少帥,獲得允許於次日視察監獄。因此,這次視察一如這一類視察所希望的那樣,是一次出其不意的視察。」他尖銳地批評說:「改良不能以虛構事實為依據。這封信和《大陸報》通信中那些誇張不實的內容,只能給希望把事情辦好的人增加困難。」對此,楊杏佛不能不再函胡適詳加解釋,說明此文純由史沫特萊起草和刪節,因忙未經委員會詳閱校正,以致出現一些錯誤,如將幾小時前錯寫成「幾天前」,且其他語氣間亦與委員會之初衷有所出入等。然胡適對此不僅頗難諒解,而且對楊杏佛亦開始懷有成見。

  而更大的爭論卻是發生在《中國民權保障同盟宣言》之第一項上,即關於「本會目的乃在一切政治犯之釋放」這一點。還在爭論發生之初,胡適就敏感地意識到同盟內部在政治犯問題上存在著巨大的分歧,故他在事發之後即公開表示,對於政治犯,「當滬總會成立之時,對此問題並未規定原則。本人意見,對政府逮捕政治犯,並不是無條件的反對,但必須具有四個原則:(一)逮捕前必須得有確實證據;(二)逮捕後須遵守約法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法院;(三)法院偵查有證據者,公開審判,無證據者,即令取保開釋;(四)判罪之後,必須予以人道的待遇」。但同盟隨後發表的宣言卻明顯地與胡適的想法相左。他因此開始懷疑同盟會的立場和傾向與自己的想法不合。他除了再度重申他關於對政治犯問題的四項原則外,更公開解釋了他的立場。他說:「我是贊成這個民權保障運動的。我承認這是我們中國人從實際生活里感覺到保障權利的需要的起點。從這個幼稚的起點,也許可以漸漸訓練我們養成一點愛護自己權利並且尊重別人權利的習慣,漸漸訓練我們自己做成一個愛護自己所應有又敢抗爭自己所謂是的民族……但我們觀察今日參加這個民權保障運動的人的言論,不能不感覺他們似乎犯了一個大毛病,就是把民權保障的問題完全看作政治的問題,而不肯看作法律的問題。這是錯的。只有法治是永久而普遍的民權保障。離開了法律來談民權的保障,就成了『公有公的道理,婆有婆的道理』,永遠成了個纏夾二先生,永遠沒有出路。前日報載同盟的總會宣言有要求『立即無條件的釋放一切政治犯』的話,這正是一個好例子。這不是保障民權,這是對一個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權。一個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或反抗政府的行動。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權,豈不是與虎謀皮?謀虎皮的人,應該準備被虎咬,這是作政治運動的人自身應該的責任。」他還說:「同盟不應如某些團體所提出的那樣,提出釋放一切政治犯,不予依法治罪的要求。」對於政治犯,我們所能做的,只能是應當想辦法保障他們在法律上應有的權利,若「離開了這個立場,我們只可以去革命,但不能算是做民權保障運動」。在他看來,同盟不應該把眼睛只盯著政治犯,因為,「除了政治犯之外,民權保障同盟可以做的事情多著哩。如現行法律的研究,司法行政的調查,一切障礙民權的法令的廢止或修改,一切監獄生活的調查與改良,義務的法律辯護的便利,言論出版學術思想以及集會結社的自由的提倡……這都是我們可以努力的方向」。

  胡適公開批評同盟總會並反對總會宣言的言論,不可避免地引起了總會內部的強烈不滿。胡適對《字林西報》記者的談話發表當天,總會就去電胡適,要求他說明談話中反對本會主張釋放政治犯,並提議四項原則的內容,「是否尊意」。楊杏佛也於次日寫信給胡適,說明:「二月二十一日《字林西報》載兄談話,對會中發表監犯書指為偽造及反對會中主張釋放政治犯,執委會特開會討論,極以如此對外公開反對會章,批評會務,必為反對者張目,且開會員不經會議、各自立異之例,均甚焦灼,已由會電詢談話真相,甚望有以解釋,勿使此會因內部異議而瓦解也。」

  鑑於胡適對總會的電報不做回應,宋慶齡和蔡元培於28日再電胡適,開始措辭強硬地提出:「釋放政治犯,會章萬難變更。會員在報章攻擊同盟,尤背組織常規,請公開更正,否則唯有自由出會,以全會章。盼即復電。」對此,胡適仍拒不作答。於是,3月3日,同盟執委會召開會議,開除了胡適會員的資格。3月17日,同盟舉行全體會員大會,對執委會的決議予以追認。隨後,同盟執委會還印發了《關於民權保障及釋放政治犯的兩封公開信》,重申並進一步闡述了同盟關於要求即刻無條件釋放一切政治犯的立場。

  胡適遭開除後,以胡適為中心,由40餘位教授、校長組成的北平分會迅即解體。為重建北平分會,總幹事楊杏佛再度北上,力圖有所推動,結果一無所成。不僅如此,上海總會內部也漸漸出現分裂的趨勢。蔡元培與林語堂很快也萌生退意。就在同盟舉行全體會員大會追認開除胡適決議的當天,蔡元培在給胡適的信中即表示:「弟與語堂亦已覺悟此團體之不足有為;但驟告脫離,亦成笑柄;當逐漸擺脫耳。」不久後,蔡元培即辭去了副主席一職,他和林語堂等從此也開始與同盟若即若離了。而隨著6月18日楊杏佛被國民黨特務刺殺,中國民權保障同盟作為一個組織也就不復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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