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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立憲派的議政活動

2024-10-02 04:21:12 作者: 姜濤,卞修躍,虞和平;謝放等

  一 立憲派在諮議局中的議政活動

  各省諮議局成立後,便成為各地立憲派議政的重要場所。在浙江諮議局成立大會上,巡撫增韞稱:「各省諮議局之權限,固一省之地方議會也。」在四川諮議局成立會上,議長蒲殿俊認為,諮議局可以「對於本省政治得以從容討論」。時論以為,諮議局開會議事「是為朝廷以議政之權給與國民,許國民預聞國政之權輿」。的確,許多著名的立憲派領袖人物如張謇、湯化龍、譚延闓、陳黻宸、梁善濟、吳景濂、蒲殿俊、羅綸等被選為諮議局正、副議長,正是在他們的領導之下,立憲派在諮議局中的議政活動頗為活躍。

  據《諮議局章程》規定,諮議局會議分常年會與臨時會兩種。常年會每年召開一次,會期40天,自九月初一日至十月十一日(農曆),如有必要可延長會期10天;臨時會遇有緊要事件則臨時召開,會期20天。由於諮議局是「一省之議會」,故諮議局會議均由各省督撫召集,並受督撫監督,且督撫對其議案「有裁奪施行之權」。因此,諮議局的議政權是有一定限度的,並必然會與地方督撫發生矛盾衝突。

  

  1909年10月14日(農曆九月初一日),除新疆緩辦外,全國21個省諮議局同時宣布成立,並召開第一屆常年會。當天舉行開幕典禮,各省督撫、藩司、臬司、提學使、巡警道、勸業道等大吏群集與會,異常隆重。隨後由議員選舉正、副議長和常駐議員,確定書記長及書記等職員,並擬定會議細則等具體規章制度,然後照章開議。各局會議一般都按期閉會,也有延期的,如四川延期5天,吉林延期10天。

  各局所議議案有三類:一是各省督撫提議的議案,二是諮議局議員自行提議的議案,三是自治會或人民陳請的議案。在這次常年會上,各省諮議局都收到了很多議案,議員議政熱情極高,議決了不少重要的議案。據《東方雜誌》記載,江蘇諮議局收集議案184件,其中督撫交議案15件,議員提議案98件,人民請議案71件。結果是:已經決議案129件,包括督撫交議案15件,議員提議案88件,人民請議案26件;議而未決案20件,包括議員提議案16件,人民請議案4件;未及提議案13件,包括議員提議案10件,人民請議案3件;另外,人民請議案中尚有37件被廢棄或留作備考,有5件未及審查。雖然由於會期有限,諮議局議決的主要是督撫交議案和議員提議案,尚有一些議員提議案,尤其是大量人民請議案未及開議,但是從議員提議案和人民請議案都有較大數量甚至遠遠超過督撫交議案的這一情況來看,立憲派與一般民眾的參政議政熱情是很高的。

  各局議案的內容可以吉林諮議局為例。吉林諮議局共議決28案,大致可以分為8類:(1)關於民政者5案,有督撫提議的《籌劃巡警經費案》和《改營業稅為附加稅以充地方自治經費案》,有諮議局提議的《鄉巡利弊案》《速辦城鎮鄉自治選舉案》和《變通自治研究所辦法案》;(2)關於財政者6案,有督撫提議的《募集公債整頓幣制案》,有諮議局提議的《稅契減輕案》《租賦弊端案》《裁減稅卡厘剔弊端案》《牲畜稅盡數提解案》和《不認長農新加車捐案》;(3)關於學務者6案,有督撫提議的《設立簡易識字學塾案》《設立實業教員講習所案》《推廣初等小學案》《整頓學務餉捐案》和《劃一提充學款章程》,有諮議局提議的《學業利弊案》;(4)關於實業者2案,有督撫提議的《設立農會案》,有諮議局提議的《礦產興廢案》;(5)關於交涉者1案,即諮議局提議的《質問外交失敗案》;(6)關於軍政者2案,即諮議局提議的《籌設製造軍械局案》和《整頓軍務以清盜源案》;(7)關於地方政治者3案,即諮議局提議的《興革依蘭府一帶地方利弊案》《指陳新城府金守酷刑違法案》和《指陳樺甸縣李違法徇私案》;(8)其他3案,即諮議局提議的《保路會善後辦法案》《學生祖國光借款留學案》和《議員回籍調查案》。可見,各省諮議局的議案具體涉及到本省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教育、社會生活等多方面的實際問題,結合省情參議省政,「要皆按諸地方情形,切中當時利弊」,真正起到了為各省地方政治獻計獻策的積極作用。

  各省諮議局第一屆常年會大體進行得較為順利。浙江巡撫增韞奏稱:「就浙省諮議局而論,自開會以及閉會,其間秩序井然,實能共攄忠愛,以圖富強之基。」東三省總督錫良奏報奉天諮議局會議情形也說:「此次呈定議案,類多切中時勢,有益地方;即會議期內,俱能秩序井然,恪誠任事。」英國《泰晤士報》駐北京記者莫理循也「高度評價」了在太原和西安親眼看到的山西和陝西兩省諮議局。他寫道:在諮議局會議上,「代表們那樣從容不迫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那樣有秩序地討論議題」,「那裡的會開得斯文有禮,大有可為。這是前進中的重要步驟,我曾經希望《泰晤士報》對此給予鼓勵,因為這是各省的創舉,從此有機會在公開的議會上發表他們的看法,談論本省各種需要。」其結論是:「試辦諮議局顯然是個成功。」

  儘管如此,各省諮議局第一屆常年會並非盡善盡美,事實上也有許多不盡如人意之處。如吉林諮議局因提議《質問外交失敗案》而與巡撫陳昭常發生了衝突,貴州諮議局所提議案「或有理論而無方法,或已表決而復修正,混淆牴牾,棼然相亂」。當然,在立憲派第一次參政議政的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是不可避免的。

  1910年10月3日,各省諮議局第二屆常年會如期召開。在這次常年會上,各省諮議局又議決了許多重要議案。例如,四川諮議局會期50天(含延期10天),開正式會議約20次,通過議決案30餘件,如《請代奏速開國會案》《以地方公產籌設各府廳州縣殖業銀行案》《法令公布規則案》《整頓全省學務案》《請飭審理詞訟衙門張貼判決書案》《請以捐稅委任地方自治團體辦理經征事宜案》《提前趕辦廳州縣自治案》《整頓全省倉谷案》《實行訟費章程力裁陋規案》《整頓丁糧徵收辦法案》《整頓鹽卡案》《請取消計岸商以蘇民困案》《申明諮議局議權條款案》《公布施行當力求實效案》《廢止官制婚書案》《糾舉巡警道違法擾民案》《糾舉崇慶州牧張溥酷刑虐民案》《糾舉江津、西昌、通江、城口各縣縣令違法殃民案》等。據《蜀報》記載,在議決《糾舉巡警道違法擾民案》當天,「旁聽八百餘人。議員根據法理,不屈不撓,旁聽席眉飛色舞,至日暮猶不去。吁!民氣蹐跼久矣。萬頭攢動,侃侃直言,無惑乎令人神往也。」

  各省諮議局第二屆常年會大都能吸取第一屆會議的經驗教訓,因而開得更有成效。如貴州諮議局便因事先準備充分而取得了較好的效果,「自治黨鑑於往歲之覆車,先期開議案預備會,從事研究,議員亦益明習政事,熟練程序。第二屆常會以全力爭預算案,於地方經費大有減削。又通過龔文柱改良水手方法案,以法律形式促巡撫公布,輿論翕然稱之。」

  在第二屆常年會上,有不少省份發生了諮議局與地方督撫之間因權力關係的矛盾衝突。據《東方雜誌》記載,浙江諮議局因浙路事陳請巡撫增韞代奏收回成命而停議待旨,增韞多次勸告諮議局開議,議員始終不從,堅持要求增韞先行擬電代奏,雙方僵持達一個月之久,「增巡撫始允電奏,諮議局亦即於是日續行開會」。江西諮議局因巡撫馮汝騤奏請將統稅改徵洋碼(即銀圓),據說每年可增加稅收40萬兩,認為此事關係本省稅法問題,而「馮巡撫不先定辦法,提交局議,逕行入奏,實為侵奪權限,因電資政院照章核辦」。湖南諮議局因巡撫楊文鼎舉辦公債,未經交局議決,而擅自奏准發行,「實為侵權違法,萬難承認」,故電請資政院核辦。四川諮議局發生官府委員「侵越監督及議長權限」事,導致諮議局「全局憤激,當即照章請總督核辦,如不得請,即決意辭職,電院力爭」。廣東諮議局提出定期禁賭議案,要求兩廣總督袁樹勛在三日內電奏朝廷,宣布廣東賭博一律禁絕期限,否則停議力爭,甚至全體辭職。袁樹勛以尚未確定籌抵賭餉辦法為由而表示不便即行電奏,議員當即實行停議,最後迫使袁樹勛不得不據情電奏,議員始照常開議。廣西諮議局因第一屆常年會議決的全省禁菸議案未在限期內達到目標,而巡撫張鳴岐採取延長期限的舉措,議員認為是「摧殘議案」,因而全體辭職,以示抗議。諮議局與護理巡撫魏景桐均電請資政院解決,資政院電奏朝廷請旨裁奪,結果朝廷諭令廣西巡撫仍照上年公布辦法妥速辦理,並令諮議局迅速召集議員照章議事。雲南諮議局因雲貴總督李經羲擅自決定增加鹽價,每百斤加銀一兩,認為事關增加稅法,照章應交局議決,於是呈請總督收回成命,並立即停議,表示「如不得請,即全體辭職」,後李經羲批答改為每百斤加價五錢,暫行試辦,諮議局雖開議,但仍電請資政院核辦。福建諮議局因閩浙總督拒不交議預算案之歲入,決定全體罷議。順直(直隸)諮議局因直隸總督陳夔龍奏請續募公債,曾提出質問書,質問所辦公債是作為地方公益之用還是充當行政經費之用,陳夔龍不予理睬。諮議局認為「是直蔑視諮議局應有之權,將來一切議決之案,安望其切實施行?」因此,在第二屆常年會閉會之後,又召開臨時會,「擬合全省之力,於督部堂爭持,如在不允,決令地方上之捐稅,一概不納,以為抵制之計,務使諮議局之權力,不稍損失」。直隸諮議局在臨時會上特提出《陳總督侵權違法案》,呈請資政院核辦。

  各省諮議局第二屆常年會上爭議最多的是關於預算案問題,如時論所謂「諮議局今年第一問題,為議決本省歲出入預算案」。按《九年籌備立憲清單》規定,1910年應試辦各省預算。據《諮議局章程》規定,各省預算案必須由督撫提出交諮議局議決。但是,諮議局第二屆常年會召開後,各省督撫或遲遲不提交預算案,或所交預算案中僅有歲出而沒有歲入,致使諮議局無法開議。各省諮議局一面質問督撫,一面致電度支部和資政院,以求妥善解決,迄閉會而無結果。於是,各省諮議局遂紛紛召開臨時會議決預算案。在此過程中,諮議局與督撫及官府的矛盾衝突無法避免。例如,四川諮議局為了做好議決預算工作,特派議員分別到省城附近各局、所、學堂、工場參觀調查,「以資印證」,竟被官府藉故拒絕阻難。再如,江蘇諮議局議決兩江總督張人駿提交之宣統三年寧屬預算案,「其中增減數目於各學堂經費有以百分裁去四十餘分者,有裁去百分之數分者,有同等學堂用數本多而減數甚微者,有用數本少而減數甚巨者,實無劃一辦法」。張人駿對此頗為不滿,不予公布施行,宣布「其預決案未經成立之先,自應暫照上年之案辦理」。1911年5月1日,江蘇諮議局議長張謇與副議長及常駐議員「全體引咎辭職,即日出局」。隨後,江蘇紳商成立預算維持會,聲援諮議局。資政院江蘇籍議員通過總裁向內閣提出公呈,要求妥善解決江蘇預算案。在各方面壓力之下,張人駿最後公布了預算案。雖然「較之局議尚多出入」,但張謇等為顧全大局,表示接受。9月12日,江蘇諮議局議長、副議長、常駐議員全體復職,即日到局任事,並開始準備第三屆常年會事宜。

  立憲派在各省諮議局兩屆常年會上的議政活動,是近代中國政治現代化過程中地方民主政治的初步嘗試。

  二 立憲派在各省諮議局聯合會中的聯合議政活動

  各省諮議局的設立為立憲派提供了重要的議政場所,但也相應地限制了立憲派的議政範圍,即諮議局以省為單位,使得立憲派所議之政不得不局限於一省之內。事實上,許多問題本身是超越省區界限的,並不是一省之力所能解決的。因此,立憲派在諮議局議政的過程中,業已產生聯合起來的需要。尤其是在全國性的國會請願運動中,各省諮議局代表通過相互接觸與聯合行動,更加感到有組織一個超越省區界限的統一機構的必要,以「會議關於牽涉各省之議案,以謀一致」。於是,各省諮議局聯合會(又稱「直省諮議局議員聯合會」)便應運而生。

  1910年8月10日,各省諮議局聯合會在北京成立。據其章程規定,聯合會由各省諮議局遣派的議員組成,各局選出的資政院議員也可遣派為會員。未經遣派的資政院議員,可請其為會員;未經遣派的諮議局議員,願與會者可列席為參議員,但不參加表決。聯合會議事範圍有三:一是各省諮議局共通利害之事,二是資政院提案預備之事,三是關於本會章程及其他種規則之事。議案分三種:一為聯合會共同提出之議案,二為各省諮議局提出之議案,三為到會會員臨時提出之議案。各種議案一經決議,各省諮議局應採取一致行動。聯合會由各省諮議局公推一省或兩省諮議局主任負責會議一切應辦事件,稱「主任諮議局」。其中通信主任諮議局負責通告召集、匯齊議案與公布事件,庶務主任諮議局負責其他應辦事件。聯合會開會時由到會會員互選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持會議;並由庶務主任諮議局組織臨時辦事處,其下設文牘科二人,庶務科一人,負責具體會務工作。聯合會每年六月(農曆)在北京開會一次。「本會開會之日為成立,閉會之日為終止。」可見,各省諮議局聯合會沒有常設的組織機構,並不是一個固定的政治結社,其實只是一個供各省諮議局議員聯合議政的臨時性機構。

  在這屆諮議局聯合會的13次會議中,各省議員代表共提出議案46件,最後議決議案14件,其中5件是關於改變鹽法、裁撤厘捐、禁絕鴉片、保護商辦鐵路、廢除學堂以科舉名稱獎勵畢業生的問題,另外9件都是關於政治的問題。《陳請提議請速開國會案》主張速開國會。《陳請申明資政院立法範圍提議案》申明正式議院成立以前資政院具有完全立法性質,預備立憲以來頒布的法律法令都應由資政院審查,憲政編查館不得侵犯其權限;資政院開院後必須明確憲政編查館的職責是編制法律,資政院的職責是贊定法律。《請根據章程確定權限解釋公呈案》《陳請更正諮議局文書體式建議案》《陳請解決諮議局辦理困難情形案》《歷陳諮議局困難請變通辦法案》,旨在確立諮議局的地位與權限。具體意見如:不滿意憲政編查館對諮議局章程的解釋及有關諮議局文書格式的規定,要求資政院予以糾正,認為「諮議局為輔助一省行政機關之機關,其權限當與行政機關相稱」,督撫致諮議局公文應用「照會」,諮議局對督撫用「咨呈」,對於司道相互用「移」;諮議局議決的議案,必須以法令的形式督促督撫公布施行;督撫札複議案的期限,必須明確規定;諮議局會期應由40天改為50天;諮議局呈請查辦事件,督撫應一面答覆,一面查辦;行政衙門不得限制諮議局的調查。《陳請建議速定官制提前實行案》中建議資政院議決責任內閣官制草案,於開會期間奏請施行。《陳請修改結社集會律案》要求資政院修改《結社集會律》有關人民自由結社集會的限制性條文,如禁止學堂教員結社集會、政治結社以100人為限、政論集會以200人為限等條文,必須刪除。這些議案由各省諮議局聯合會準備提交即將正式成立的資政院議決,這是立憲派在各省諮議局聯合會集體議政的結果,反映了全國立憲派的共同呼聲。

  對各省諮議局第二屆常年會爭議最多的預算案,各省諮議局聯合會事先探聞到度支部以今年尚在預算期內而要督撫不必提交諮議局議決的消息,特別討論了對待方法,通告各省諮議局。其具體方法是:(1)如果督撫不提交預算案,諮議局應一面詰問督撫,同時致電資政院,要求確實速復。如果是奉旨不交,則各局當互相電告,皆致電資政院力爭,不達目的,同時停議。(2)預算內容如果只有出入總表而無分表,或只有歲出經費而無歲入款目,應同時交還督撫,一面致電資政院請求更正,不達目的,同時停議。(3)其他情況,如預算案之歲入類不分別國家稅、地方稅,而僅以一部分之歲入作為地方行政經費,應將歲出各經費削減,督撫不准,則致電資政院爭之;又如發現總冊上支出款目有不適當者,應電資政院請撥回地方行政支用等。各省諮議局聯合會未雨綢繆,為各省諮議局與地方督撫爭執預算案事先做了充分的準備。

  在資政院開院以前,各省諮議局聯合會的成立,提供了全國立憲派聯合議政的場所,這對加強各省立憲派的聯繫、協調各省立憲派的行動、共同推動立憲運動的發展,都有重要的積極意義。

  三 立憲派在資政院中的議政活動

  資政院的成立,為立憲派提供了又一個議政場所。資政院由欽選議員和民選議員組成,兩者數量各半,但就憲政知識與政治活動能量而言,後者遠勝前者。欽選議員除少數是從各部院推選的年輕官吏而有所表現外,大多數是年邁庸碌的貴族和官僚,他們在資政院中並無積極的表現。民選議員則都是各省諮議局的重要議員,大都是立憲派的骨幹分子,他們在資政院中表現得頗為活躍。資政院雖然不是正式國會,只是預立國會的基礎,但時人仍然對之寄予很高的期望。上海《申報》館同人為資政院開院發表祝詞稱:「宣達輿情,規劃憲政,盡監督之責任,樹國會之先聲。」奉天的《盛京時報》發表社論認為:「資政院固代表輿論之最高機關也。考其組合之七項議員,以省諮議局互選議員占最多數。夫互選議員,各省之望也,其政治常識,殆高出於他項議員,且自去歲省諮議局成立以來,實地練習,已固一年有餘,則其運動機關之作用,更必嫻之有素。夫苟以互選議員為中堅,他項議員從而扶助之,安知不能養成最有力之輿論機關,以曲達增長民權之目的也乎?資政院之職任權限,其範圍雖比國會為狹小,然以院章第十四條、第二十條之所規定,則仍有參預立法權,質問行政權,倘更由此而伸張其權力焉,則便具一國會之雛形。」時論如此,立憲派當然也把資政院當做了議政的舞台。

  立憲派在資政院的議政活動主要表現為積極參加資政院會議。據《資政院章程》有關會議的條文規定,資政院會議分常年會與臨時會兩種。常年會每年召開一次,會期三個月,自九月初一日至十二月初一日(農曆),如有必要可延長會期一個月;臨時會遇有緊要事件臨時召開,由行政各衙門或總裁、副總裁之協議,或議員過半數之陳請,均得奏明奉特旨召集。資政院會議以總裁、副總裁為正、副議長,會議非有議員2/3以上到會不得開議,議員以抽籤法分為若干股,每股由議員互推一人為股長。會議表決以到會議員過半數為準,若可與否同數,則取決於議長。

  1910年9月23日,資政院第一次召集議員,宣布正式成立。總裁溥倫為議長,副總裁沈家本為副議長,金邦平為秘書長,用抽籤法將議員總數196人分為六股,第一至四股各33人,第五、六股各32人(第三股實32人,因沈家本奉旨充副總裁故不在各股議員之列)。隨後各股議員推選股長與理事:第一股股長趙炳麟,理事沈林一;第二股股長許鼎霖,理事孟昭常;第三股股長勞乃宣,理事顧棟臣;第四股股長莊親王,理事陳寶琛;第五股股長睿親王,理事雷奮;第六股股長陶葆廉,理事汪榮寶。

  10月3日,資政院召開第一次常年會開會典禮。典禮異常隆重,監國攝政王、軍機大臣、大學士、各部尚書均親蒞議場。先由軍機大臣慶親王奕劻宣讀宣統皇帝諭旨,認為「資政院為上下議員(院)之基礎,尤為立憲政體之精神,經畫數年,規模已具,中外觀聽,咸在於茲」。然後監國攝政王載灃宣示訓詞,宣稱「資政院為代表輿論之地,各議員等皆朝廷所信任、民庶所推崇,必能殫竭忠誠,共襄大計,擴立憲之功用,樹議院之楷模」。最後,議長溥倫委託議員陳懋鼎、汪榮寶、孟昭常、閔荷生起草陳謝奏摺,由議長、副議長代表議員全體「恭折陳謝,以表歡欣鼓舞之忱」。

  10月4日,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正式開會議事。按議事日程,第一項本是選舉專任股員,後因故臨時改為審查廣西禁閉土膏店事件。10月6日、7日,相繼選舉預算股、決算股、稅法公債股、法典股、陳請股、懲戒股各股專任股員及股員長、副股員長。同時,正式開始議事。

  這次常年會期會按院章為3個月,後因議事未完而延期10天,到1911年1月11日閉會,期間共開議事會39次。會議接收並議決了許多議案,這些議案主要有政府交議、議員提議和諮議局請議三類,另有團體或人民陳請的議案,具體涉及政治、經濟、法律、外交、文化教育與社會生活等各個方面,如速開國會案、速設責任內閣案、速立官制提前實行案、彈劾軍機大臣案、資政院立法範圍案、諮議局困難案、統一國庫章程案、裁厘加稅案、商辦鐵路非經國會協贊不得收為國有案、鐵路公司適用商律案、地方學務章程案、停止學堂獎勵明定學位以正教育宗旨案、大清新刑律案、修正結社集會律案、赦免國事犯案、著作權律案、報律案、改用陽曆案、禁菸案、剪髮易服案等。其中一些重要議案議決的基本情形如下。

  (一)速開國會案

  資政院開議之時,正值國會請願運動高潮,請願代表與各省諮議局聯合會向資政院呈遞了陳請速開國會的說帖,在立憲派議員的促動下,議決速開國會案遂被提上資政院的議事日程。

  10月17日,在議決政府提出的《振興外藩實業並畫一刑律議案》的過程中,議員易宗夔首先提出了應該先行討論作為根本問題的速開國會案,他說:「現在我們資政院開院已有半月,政府交議之案及核議各省之案,均是枝葉上的問題,不是根本上的問題。至於根本上的問題,就是速開國會。當此存亡危急之秋,惟國會可以救亡。現在各省諮議局聯合會陳請速開國會,這是本院根本問題,應當先解決的。請議長改定議事日表,請議速開國會事件。」這個提議得到一些議員的「拍手」贊成。議員黃毓棠、於邦華、劉榮勛等人也認為資政院應該討論速開國會這樣的最緊要的「重大議案」,不要討論那些無價值的問題,白白浪費議員們的「黃金時間」。當日,代理議長職務的副議長沈家本仍然堅持原有議程。

  10月19日,陳請股股員長趙炳麟委託議員方還報告了各省諮議局聯合會陳請速開國會說帖的理由。易宗夔再次提議:「請改定議事日表,開議此項重大問題,一切枝枝節節之問題,可從緩議。」談鉞、陶鎔、羅傑、雷奮等眾多議員主張即行討論,「聲浪嘈雜」。副議長沈家本認為,須編成議案,列入議事日表,再行會議討論。

  10月22日,當天議事日程表第四項為提議陳請速開國會議案。議員羅傑首先發言,認為「國會速開一事為我國存亡問題」,並對此案提出三點意見:「一、此案不決,諸案均不能決,要求本院議員全體贊成通過;二、要求議長從速上奏;三、要求到院政府特派員暨我國有氣力之人,設法使攝政王見信即允速開」。隨後議員江辛、牟琳、於邦華、陶鎔相繼發言,均表示贊成,要求即行表決。當副議長沈家本宣布「如有贊成請開國會者起立」時,出席此次會議的141名議員全體「應聲矗立,鼓掌如雷」,並齊聲三呼:「大清帝國萬歲!大清帝國皇帝陛下萬歲!大清帝國立憲政體萬歲!」全場震動。全體表決通過後,副議長沈家本又指定議員趙炳麟、陳寶琛、孟昭常、汪榮寶、許鼎霖、雷奮6人,起草請速開國會奏摺稿,準備具奏清廷。議員許鼎霖表示:「今日因為速開國會一事全體贊成,無一反對者,真可為中國前途賀。」

  10月26日,當天議事日程表第一項為陳請速開國會具奏案。首先,秘書長朗讀了奏稿。接著,汪榮寶代表起草員說明了奏稿的主旨:一是奏稿概述了各省諮議局聯合會、各省人民代表孫洪伊等和海外華僑代表湯覺頓等三件陳請書的大意,並附上原本;二是從資政院的立場說明設立兩院制國會的好處和國會不得不開的理由;三是資政院請求皇上「毅然獨斷,把上下議院提前設立」。隨後,仍用起立法表決,到會171名議員「全體起立」,一致通過。最後,議員易宗夔、李榘、於邦華、許鼎霖等人要求議長溥倫「從速具奏」,並在面奏時「極力陳說」各方面請速開國會的熱情,以促成皇上早日允准。提議得到溥倫的允諾。

  隨後,資政院具奏。11月4日,諭令改為宣統五年(1913)召開國會。此舉雖然比原定計劃提前了三年,但立憲派仍感不滿。11月7日,議員易宗夔就此事提出質問會議政務處王大臣的說帖,主張「本院再行議決具奏,請再行縮短年限」,得到多數議員的贊成。議員李素、邵羲、吳賜齡、於邦華、李搢榮、羅傑等人相繼表示「再具議案,請求即開」。議員喻長霖說:「中國現既改為宣統五年,已經比日本速得多了……」話音未落,「眾論紛然,聲浪大作」,立刻引起了公憤。議長溥倫最後提議,等會議政務處王大臣答覆易宗夔的說帖之後再作道理,「本院若有疑義,還可以再質問」。眾議員拍手贊成。結果,速開國會案終於因為清廷對國會請願運動的壓制而再沒有進展。

  (二)彈劾軍機大臣案

  彈劾軍機大臣案起因於資政院核議各省諮議局與督撫爭執的議案。在各省諮議局第二屆常年會上,湖南諮議局以巡撫楊文鼎發行公債,不交局議,有違法侵權行為,致電資政院核辦。資政院支持湖南諮議局,奏劾巡撫楊文鼎故意違背諮議局章程,「有心嘗試,情節較重」,要求「量予處分」。1910年11月9日,資政院在會議開議前宣布朝廷諭旨,認為「湖南發行公債系奏經度支部議准之件,該撫未先交諮議局議決,系屬疏漏,既經部議奉旨允准,著仍遵前旨辦理」。資政院的核議沒有任何結果,引起了議員們的普遍不滿。此事牽涉到資政院的議政權限、效力及其與政府的關係問題。易宗夔首先發言質問:「就是一個御史參一個督撫亦不至如此無效,而資政院全體議決之件如此無效,何必設立資政院?」他認為,諭旨有軍機大臣署名,應請軍機大臣到院說明理由。隨後,陶鎔、羅傑、席綬、李榘、於邦華、汪龍光、彭占元、黎尚雯、王用霖等20多名議員紛紛發言,強烈要求軍機大臣,尤其是領班軍機大臣慶親王奕劻到院接受質問。11月12日,資政院又以多數表決通過了議員吳賜齡就湖南公債事件提出的質問軍機大臣的說帖。11月20日,資政院又為雲南諮議局與雲貴總督爭執的鹽斤加價案和廣西諮議局與廣西巡撫爭執的限制外籍學生案具奏請旨。當日朝廷降旨,令督辦鹽政大臣及民政部察核具奏。消息傳出,資政院議員異常憤慨,認為「本院決議上奏之案,乃交行政衙門議奏,是以行政機關蹂躪立法機關之獨立,實為侵奪資政院權限」,紛紛主張「根據院章,彈劾擬旨之軍機大臣」。

  11月22日,在資政院會議上,又是議員易宗夔首先發難,認為關於雲南與廣西兩案的諭旨兩道均由軍機大臣所擬並副署,故軍機大臣「有應負之責任」,軍機大臣把立法機關所議決的案子交行政衙門去察核,「是侵資政院的權,違資政院的法」,資政院應按照院章第二十一條上奏彈劾軍機大臣。議員陶鎔、陶峻、羅傑、王佐良、牟琳、江辛、鄭際平、於邦華、籍忠寅、雷奮、許鼎霖、劉春霖、李榘等人相繼發言,也都表示要彈劾軍機大臣。接著,政府特派員李家駒代表軍機大臣進行解釋說明,認為關於雲南與廣西議的兩道諭旨並不是對資政院具奏的最後裁奪,其實只是要求鹽政處與民政部察核那兩件事是否符合有關章程,「民政部、鹽政處具奏後,必另有一道諭旨以裁奪資政院具奏的案」。但議員們並不滿意。易宗夔、吳賜齡、陶鎔、汪龍光、黎尚雯、陶峻、籍忠寅、雷奮等人又紛紛質問李家駒,終使李家駒無言以對。隨後表決,到會134名議員中有112人贊成,以絕對多數通過了彈劾軍機大臣案。最後由議長指定趙炳麟、沈林一、邵羲、籍忠寅、李文熙、孟昭常6人為起草員,具體負責起草具奏摺稿。

  11月25日,清廷就雲南與廣西兩案發布兩道新的諭旨,表示均依資政院所議辦理。這便使資政院議員對於是否還要彈劾軍機大臣的問題發生分歧,「一方主彈劾,一方反之」,雙方爭論不已。結果還是主張彈劾的一方占了上風,多數議員認為兩次諭旨前後反覆,「可見軍機大臣反覆弄權,目無君上」,仍然主張以「不負責任」為議題具奏彈劾軍機大臣,並由議長重新指定邵羲、孟昭常、李文熙、籍忠寅、易宗夔、顧棟臣六人為折稿起草員。12月18日,資政院正式具折上奏,指責軍機大臣只知保持祿位,「受祿則惟恐其或後,受責則惟恐其獨先」,而根本沒有負起其應負的責任,「徒有參預國務之名,毫無輔弼行政之實」,主張迅速成立責任內閣,在此之前應「明降諭旨,將軍機大臣必應擔負責任之處宣示天下,俾無諉卸」。當天,軍機大臣也奏請全體辭職。清廷同時發布兩道諭旨:一面挽留軍機大臣,認為「該大臣等盡心輔弼,朝廷自能洞鑒」,所請「著不准行」;一面斥責資政院,認為「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司之權,為朝廷大權,載在先朝欽定憲法大綱,是軍機大臣負責任與不負責任暨設立責任內閣事宜,朝廷自有權衡,非該院總裁等所得擅預,所請著毋庸議」。

  12月19日,在資政院會議上,議員們對兩道上諭頗為不滿。議員易宗夔認為,從兩道上諭「可見軍機大臣巧避責任」,主張再行彈劾軍機大臣。議員吳賜齡、邵羲、羅傑、汪龍光、於邦華、陳樹楷、鄭際平、劉春霖、劉志詹、籍忠寅、文龢、李素等人紛紛發言,有的主張彈劾軍機大臣機關,有的主張彈劾軍機大臣個人,有的主張仍請明定軍機大臣之責任,有的主張全體辭職或請旨解散資政院。最後以多數表決通過具奏明定軍機大臣責任案,並由議長指定陸宗輿、章宗元、陳樹楷、汪龍光、邵羲、羅傑六人起草折稿。12月21日,陸宗輿等人起草的請明定軍機大臣責任折稿在資政院會議上被多數人否決,議員籍忠寅提出修正意見,後議決按籍忠寅的意見修改折稿。12月24日,資政院會議通過了修正後的請速設責任內閣折稿。顯然,資政院悄然調整了鬥爭策略,撇開了彈劾軍機大臣的責任問題,而直接提出速設責任內閣。

  不料,資政院尚未上奏,清廷就採取了先發制人的舉措。12月25日,清廷諭令憲政編查館速擬內閣官制具奏,便使資政院的奏摺失去了上奏的意義。12月26日,當議長溥倫提議請速設責任內閣奏摺「可否不上」時,議員議論紛紛,結果以多數表決通過撤銷折稿。

  12月28日,議員李素提議:「前次會議請速設責任內閣折稿雖經本院議決撤銷,但彈劾軍機大臣議題仍系存立,應請議長指定起草員再行擬稿議決具奏。」議員於邦華、黎尚雯、羅傑也附和支持,得到眾人贊同。於是,議長溥倫又指定陳善同、儼忠、陳寶琛、江謙、陳敬第、李文熙六人起草彈劾折稿。12月30日,資政院會議通過了彈劾軍機大臣折稿。折稿以「樞臣失職,不勝輔弼之任」為由,認為「該大臣等素工趨避,不知仰體宸衷,甚且陰恃為保障之資,益弛其輔弼之責,不特於臣院有進行之阻礙,或更至憲政有根本之動搖」。次日上奏,結果留中不發,彈劾軍機大臣案終於石沉大海,湮沒無聞。

  (三)開釋黨禁案

  開釋黨禁案主要是赦免康有為、梁啓超等戊戌黨人,同時兼及孫中山等革命黨人。戊戌政變以後,康有為、梁啓超一直以國事犯流亡海外,即使在1904年慈禧太后七十大壽大赦戊戌黨人時,也沒有獲赦。直到慈禧太后去世以後,康、梁以為出現轉機,便開始積極運動開放黨禁。當時社會輿論也頗以開放黨禁為然,認為「黨禁不開,將與唐之清流、漢之黨錮,同為歷史之污點」,不但主張讓康、梁回國參與憲政,甚至認為對革命黨人也可「赦而用之」。1910年,資政院開院前後,康、梁為開釋黨禁事兵分幾路,多管齊發:潘若海、麥孺博、長壽卿運動載濤、載洵、善耆等王公親貴,徐佛蘇、黃與之、侯雪舫運動國會請願代表,羅傑、方還提議於資政院,御史趙熙、溫世霖等也相繼上奏,頗有勢在必得之意。資政院討論開釋黨禁案與康、梁的運動密切相關。

  12月15日,在資政院會議上,議員提議請昭雪戊戌冤獄案和請赦國事犯罪人員具奏案,會議表決通過後交特任股員一併審查。12月21日,有各省人民代表河南舉人王敬芳等和直隸王法勤等向資政院呈遞陳請開釋黨禁說帖,資政院也交審查請赦國事犯罪人員具奏案,由特任股員一併審查。1911年1月3日,資政院會議以多數表決通過了請赦國事犯罪人員具奏案。會上,議員長福受特任股員長莊親王委託,說明審查的具體情形,認為赦免問題須分兩層辦理,包括戊戌黨人和革命黨人:戊戌黨人「從前雖為有罪之人,到立憲時代宗旨與政策相同,便變無罪之人,應請恩赦」;革命黨人「其行為雖可誅,其用心已可憫」,如不恩赦,「或激起激烈手段,亦非中國之福」,故主張「一併恩赦」。隨後,羅傑、雷奮、易宗夔、崇方等相繼發言,大都建議將戊戌黨人和革命黨人「一體特赦」。1月10日,資政院在第一次常年會最後一次議事會上,通過了昭雪戊戌冤獄折稿和請赦戊戌獲罪人員折稿。但是,上奏後清廷未予理睬。直到武昌起義後,立憲派在資政院第二次常年會上再次提出此案,監國攝政王載灃迫於各方壓力,才正式下詔赦免黨人。

  (四)各省諮議局與地方督撫相爭執的議案

  為了核議各省諮議局陳請的議案,資政院特別設立了「審查各省諮議局關係事件特任股員」,由議長指定18名議員充任,他們是睿親王、陳懋鼎、魏聯奎、王璟芳、長福、章宗元、書銘、齊樹楷、許鼎霖、雷奮、江辛、鄭際平、易宗夔、蔣鴻斌、李文熙、劉述堯、吳賜齡、牟琳。他們專門負責審查有關議案,然後向會議提供審查情況報告,以供議員議決。

  在各省諮議局第二次常年會上,發生了許多諮議局與督撫爭執的事件,一般情況都是陳請資政院核議。事實上,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也處理了不少這樣的議案,如第一次議事會討論的第一個議案就是廣西諮議局與巡撫張鳴岐爭議的全省禁菸案,其他如湖南公債案、雲南鹽斤加價案、廣西限制外籍學生案等,都經過資政院會議的核議。各省普遍存在的諮議局與督撫爭議的預算案問題,也是此次資政院常年會議決的重要議案。

  據《九年籌備立憲清單》,1910年全國試辦預算,由度支部承辦。10月22日,由度支部擬定的《試辦宣統三年歲入歲出總預算案》,經內閣與會議政務處會同集議後,清廷諭令交資政院核議辦理。該案包括中央各部與地方各省財政收支總預算,全案各種表冊共計140多冊。資政院先交預算股股員會進行了為期近兩個月的審查,然後於第29次至第34次連續6次議事會逐項進行議決。1911年1月5日,資政院將審議結果上奏。原預算案內財政赤字高達7000多萬兩,資政院採取「節糜費,去冗員,以鞏固國幣之現狀」的方針,「於浮濫經費大有削減,或以之彌補虧空,或撥充軍事要需」。原預算案歲出總共376355657兩,經資政院審查總共核減了77907292兩,使宣統三年歲出為298448365兩,與歲入301910292兩齣入相抵,尚盈3461931兩,作為宣統三年預算案預備費。1月28日,朝廷發布諭旨:「現在國用浩繁,財力支絀,該院核定宣統三年預算總案,朕詳加披覽,尚屬核實。如確係浮濫之款,即應極力削減;若實有窒礙難行之處,准由京外各衙門將實用不敷各款,繕呈詳細表冊,敘明確當理由,逕行具奏,候旨辦理。至裁汰綠、防各營於各省現在地方情形有無妨礙,著陸軍部會同各省督撫悉心體察,熟權利害,從長計議,詳晰具奏。」資政院試圖以裁減冗員糜費的方式消除財政預算的巨額赤字,結果直接損害了中央各部與地方各省的利益,引起了普遍的不滿與抵制。2月13日,度支部上奏維持預算辦法四條:一為各省預算冊內出入各款仍應嚴行查核;二為各省預算款項宜通籌盈虛慎重出納;三為宣統三年預算臣部與各省商定增減之款不得翻異;四為嗣後各省追加之案應令先籌款。這四條辦法的關鍵是後兩條,其中第三條強調度支部與各省商定增減之款不得翻異,而沒有提及經資政院核減後各款可否翻異的問題,事實上資政院核減的正是度支部與各省商定之款。這就是說,可以撇開資政院核議的預算案而回到度支部的原案。第四條認為,只要能夠籌到款,就可以追加預算。這更是對預算案的公然破壞。同日,諭旨允准,「該部奏陳各項辦法尚屬切實,著即照所議行」。於是,經資政院核議的預算案實際上便成了一紙具文。

  總之,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為立憲派提供了重要的議政舞台,立憲派也相應地發揮了自己的議政才能,議決了不少重要的議案。由於強大的封建專制勢力的存在,致使立憲派所議決的某些議案並沒有取得應有的效力,這是中國早期政治現代化過程中難免的現象。但應該承認,立憲派議政活動的經驗與教訓為近代中國政治民主化提供了有益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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