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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屈辱的《南京條約》

2024-10-02 04:12:17 作者: 姜濤,卞修躍,虞和平;謝放等

  鎮江之戰是第一次鴉片戰爭的最後一戰。侵華英軍通過此戰,達到了切斷長江與運河交通命脈,以震懾清王朝的目的。而在清政府方面,在鎮江失陷後,即徹底失去了抵抗的決心與勇氣,完全走向對英屈服妥協之路。在這場前後斷斷續續打了近三年的戰爭中,中國軍隊從未取勝過。這場戰爭充分暴露了清王朝統治的腐朽沒落,反映了清統治當局在軍事決策上的顢頇與無能,也說明了中國既有的建立於冷兵器作戰基礎上的技戰術和整個軍事體制已根本無法適應近代化戰爭。鴉片戰爭以清政府最終徹底屈服和英國既定戰爭目的的完全實現而告結束,清政府在英國堅艦利炮的脅迫之下,與之簽訂了一系列的喪權辱國條約,從而確立了構架近代中外關係的不平等條約框架體系,中國被拖進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泥沼。馬克思在評論鴉片戰爭及其後果時,曾以極為冷峻的鳥瞰筆法寫道:「一個人口幾乎占人類三分之一的大帝國,不顧時勢,安於現狀,人為地隔絕於世並因此竭力以天朝盡善盡美的幻想自欺,這樣一個帝國註定要在一場殊死的決鬥中被打垮:在這場決鬥中,陳腐世界的代表是激於道義,而最現代的社會的代表卻是為了獲得賤買貴賣的特權——這真是任何詩人想也不敢想的一種奇異的對聯式悲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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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兵臨南京城下

  當英軍攻陷吳淞進犯長江之時,清政府上下已然是一片慌亂,朝野上下一片妥協求和之聲,對英之策也進一步由戰向撫轉變。1842年6月22日,道光帝接到兩江總督牛鑒關於寶山失守奏摺,乃即傳旨耆英,「迅即攜帶欽差大臣關防,與伊里布馳往江蘇,會同牛鑒酌量情形,妥為商辦」。6月30日,耆英和伊里布由浙江趕到崑山。7月18日,當英軍已然切斷運河、進逼鎮江之際,道光帝再發密旨,表示:「該逆如果真心求和,於通商而外別無妄求,朕亦何樂而不罷兵?即令僅止求給香港一處棲止貿易,或該國船隻偶至閩、浙口岸,暫時停泊,售賣貨物,旋即駛去,雖非舊例,然隨時變通,朕豈不思保全沿海生靈,聊為羈縻外夷之術。」因此他命耆英密派陳志剛「作為己意」,前往英軍營「開導」,轉達清政府求和之意:「今汝既有悔罪之意,何不趁此商量,如能將各船全數退回廣東,即刻罷兵,我必奏明大皇帝,將香港一處賞給爾國堆積貨物,與中國照常貿易。此外沿海省份,如福建、浙江海口,或每年約定時候將貨船駛至口岸,我國必派官員代汝照料,不得在此二處羈留。為汝計算,獲利甚廣,永無猜疑,即將此言告知爾國王,亦必歡喜樂從。倘舍此不圖而終年交戰,有何益處?汝等如以我言為然,亦不必另求派欽差大臣前來,我實可作為代汝轉奏,降旨允行,以為憑據。總之,通商二字,我中國並未不准,求和二字,汝國從未提及。今既有此意,我必極力成全,將此情節上達朝廷。」道光帝要求耆英等待英軍覆信後,據實密奏,同時告誡「斷不准走漏消息,致懈軍心」。道光帝此道諭旨之中,已然明確透露出清政府準備不惜割讓香港、開放口岸,徹底向英軍妥協投降的意圖。

  7月23日,耆英、伊里布在鎮江陷落後的第三天,緊急照會英軍最高統帥璞鼎查,乞求互派代表進行談判。但是,璞鼎查為迫使清政府無條件投降,對耆英、伊里布等的乞和未予理睬,而是決定揮艦上駛,進犯兩江總督駐地——江寧(南京)。7月26日,清廷接耆英奏報,稱京口危急。道光帝當天連下兩旨,稱:「據該逆照復,似以耆英、伊里布不能作主為疑。恐其心多惶惑,不肯遽斂逆鋒,著耆英、伊里布剴切開導,如果真心悔禍,共願戢兵,我等奏懇大皇帝定邀允准,不必過生疑慮。該大臣等經朕特簡,務須慎持國體,俯順夷情,俾兵萌早戢,沿海解嚴,方為不負委任,不必慮有掣肘,以致中存畏忌,仍於事無益也。」另旨中,道光帝「著耆英遵照前奉諭旨,開誠曉諭,設法羈縻,有應行便宜從事之處,即著從權處理。此事但期有成,朕不為遙制。」同一天,道光帝還諭示兩江總督牛鑒,著其相度機宜,預為妥辦,「所請設法暫施羈縻之處,本日已有旨諭知耆英、伊里布前往京口,妥為辦理。萬一該逆駛至省垣肆擾,准該督暫事羈縻,如該逆游移不信,即告以業已降旨,交耆英、伊里布專辦此事。"7月27日,耆英等關於鎮江失陷情形奏報到京,道光帝更是驚恐萬分,當即下旨,稱「此時業已專意議撫」,要求耆英、伊里布遵照昨旨,「便宜行事,務須妥速辦理,不可稍涉游移」。同時,他「令奕經暫緩赴蘇,以免該逆疑慮,事多掣肘」。至此,清政府完全放棄抵抗,確立了妥協投降的方針。同一天,牛鑒亦照會璞鼎查,表示朝廷已決定議和,請求英軍停止進攻。但是,璞鼎查對此依然未予理會,明確表示要繼續內犯。

  1842年8月4日,英軍艦隊在未遇清軍任何抵抗的情況下,駛抵江寧江面。牛鑒再次急忙照會英軍,稱朝廷已降明旨,准與議和。8月5日,英軍海軍統帥巴加爾和陸軍統帥郭富照會牛鑒,要求必須交出300萬元的贖城費,否則即行攻城。與此同時,英軍開始駕乘小舟,對江寧城地勢和設防情形進行周密偵察,擬訂攻城計劃。而當此英軍兵臨城下之際,牛鑒秉遵清廷妥協投降之旨意,絲毫不做防守準備,只是一味向英軍奴顏婢膝地乞求,同時召集當地紳商,急湊銀兩,以饜侵略者之貪慾。8月6日,清廷再次傳諭耆英、伊里布,重申委派二人「便宜行事」對英交涉事宜,並稱:「如該夷所商在情理之中,該大臣等盡可允諾,惟當告以彼此商妥奏明,即可施行,不必再有游移。」同時,道光帝再一次表示,任由耆英、伊里布等人妥商籌辦,「一切朕亦不為遙制」。

  二 《南京條約》的訂立

  1842年8月8日、11日,被清廷諭任「便宜行事」全權辦理對英交涉的伊里布和耆英先後從丹陽趕到江寧,開始與英國全權公使璞鼎查交涉談判。伊里布一到江寧,即會同牛鑒等人商談,並立即派出五品軍功頂戴張喜、外委陳志剛及謝繼超、劉建勛、張攀龍等五人為代表,攜事先擬好的耆英、伊里布致璞鼎查照會,前往英艦,與英方代表總管領事麻恭、譯員馬禮遜、羅伯聃、郭士立等人會談。照會中,耆英、伊里布對英方提出的中國談判代表「無全權字樣,礙難公議通商之事」解釋稱:「本朝向無全權大臣官員,凡有欽差大臣字樣,即與貴國全權二字相同。」並稱:「至通商一事,欽奉大皇帝簡派本大臣都統前來會議,是以迭次聲明在案。今若實心愿通舊好,即按兵不動,揀派人員,會同公議,以期早定全局,復書告知。」但是,英國政府發動侵華戰爭,其目的遠非只是「通商」而已。英方代表馬禮遜聲稱:只有中國皇帝服了錯,伸了冤,給了贖城費,賠了煙價,給了戰費,還了行欠,准了碼頭,兩國戰端才算有個了結。事實也正是如此,當兩國戰爭打到如此地步,英軍已完全掌握主動權,耆英和伊里布等人所希望的「會同公議」,也不可能是一場對等的談判了。在此後至8月29日訂約止的20多天裡,英國侵略者頤指氣使,動輒以武力攻城相威脅,提出了一系列苛刻的侵略要求;而伊里布、耆英等人則是步步退讓,處處妥協,完全屈服於英方的淫威之下。

  8月9日,陳志剛復至英艦取回英方回復。璞鼎查在復書中明確表示,如按中方照會中提出的中英交涉「若惟通商如舊而已,則兩國斷難有定和好於久遠」,意思是指此時英國所欲謀取的權益,遠非通商而已。同時他以武力相威脅稱,如果中方代表所能與其公議者僅此一端,則他唯有「任憑領兵者善自辦也」。果然,8月11日,兩隊英軍由薩勒頓、郭富率領,從燕子磯等處登陸,擺開攻城架勢。伊里布、牛鑒等急忙派張喜、陳志剛等人持照會前往英艦,向敵乞和。伊里布在照會中稱:「所有煙價、馬(碼)頭及平行各條,均可酌商定議,寫立合同,加用欽差印信,以垂永久。」

  8月12日,耆英、伊里布派出盛京佐領塔芬布、張喜、陳志剛等到江寧城北門儀鳳門外靜海寺,與英方代表麻恭、馬禮遜等會商。會談中,英方代表提出中國賠償煙價、商欠、戰費2100萬兩,兩國官員文移平行,中國割讓香港給英國,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和上海五口通商,公布關稅則例,英在通商口岸設領事等共8項訂約條款,同時再次就耆英、伊里布等人的權限問題提出質疑,要求給看道光帝所頒有「便宜行事」字樣的諭旨。次日,雙方代表繼續會談,由於耆英、伊里布等人未允「許給銀兩」,且不同意給看上諭,會談無所結果。英方再次驕橫地以武力相威脅,馬禮遜狂妄地限定中方至次日天亮之前作出答覆,否則即行開炮。耆英等人經不起恫嚇,對英方要求概行允承,把8月6日道光帝諭旨正本向英人示看,並添派江蘇按察使黃恩彤、前吉林副都統咸齡及在鎮江陷後與英軍當局打得火熱的漢奸顏崇禮參與次日會談,商討中英條約草案內容。但在談判過程中,中方代表幾乎無發言權,甚至連條約的漢文本也由馬禮遜等一手包辦。就這樣,在一場沒有談判的談判中,中英約文被英國侵略者完全按照自己的侵略欲望炮製了出來。

  8月14日,耆英、伊里布、牛鑒向道光帝奏報了與英人談判交涉情形及英方所提要求:(1)系索討洋錢二千一百萬元,本年先交六百萬元,其餘分年帶交。(2)系索討香港做碼頭,並求准往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處貿易。(3)系與中國官員用平行禮。其餘雖尚有請求,大抵不出三款之外。他們向道光帝極力渲染:「查該夷自犯順以來,由粵入閩,歷浙入江,屢經命將出師,總未能挫其凶焰。近復大集醜類,兵船多至八十餘只,輒敢攻陷京口,橫據長江,斷我南北衝要。茲復連檣並進,直逼金陵,以致危在旦夕。臣等目睹萬分緊迫情形,若再事固執,萬一危城莫保,臣等死不足惜,所慮三省根本一有動搖,不惟京口梗塞不通,即安徽、江西、湖北各省會,該夷均可揚帆直達……禍患尤不可問。」同時,他們認為:「該夷所請各條,雖系貪得無厭,而其意不過求賞馬(碼)頭,貿易通商而止,尚非潛蓄異謀,與其兵連禍結,流毒愈深,不若姑允所請,以保江南大局。」因此,請求朝廷予以批准。8月17日,「張攀龍取來該夷議復和約草稿,前半本系漢文,後半本系夷文,於前議三大端之外,又增十數條,共載十三條」。8月18日,道光帝在接閱耆英奏報後,下旨聲稱:「念江南數百萬生靈,一經開仗,安危難保,既經該大臣等權宜應允,朕宜只可以民命為重。」此實為對自己怯懦恐懼和立意投降屈服的內心虛言矯飾。繼而,他在諭旨中批准,「香港准其賞借,廈門、寧波、上海等處亦可准其貿易,但只許來往通商,不准許久住據為巢穴」。對於英方提出開放福州為口岸一條,不予允准;「閩省既有廈門通市,自不得復求福州……著耆英等再行酌商,將福州一處撤去,即萬不得已,或於省泉州附近酌與通商。」他更關心的是,「惟所稱本年先交洋錢六百萬元,從何措給?」「惟該夷既稱,能如所請,不敢再啟兵端。現在業經俯允,該夷如何退出長江,各省夷船如何遣散回國,該大臣等必當切實議定,永杜兵萌。不可稍涉含糊,徒顧目前,仍成不了之局。」

  值得一提的是,當清廷抱定宗旨對英屈服,耆英、伊里布等在江寧向英軍當局卑躬求降之際,英軍當局除動輒以武力攻城相要挾,逼使中方代表就範外,還不時派出小股英軍,四出襲擾搶掠。8月14日,英軍一部分成兩股各十數人,竄擾江北靖江縣城,遭到當地軍民齊心抗擊,斃其8人,傷5人,余者狼狽退去。靖江軍民勇抗強敵的事跡,與清政府封疆大吏們屈膝求和的醜態,形成鮮明的對比。

  8月20日,中英雙方談判進入第二階段。耆英、伊里布、牛鑒等人親赴英艦「汗華麗」號與璞鼎查等人會晤。但是雙方並未就條約的各項條款進行商談,璞鼎查特意安排耆英等人參觀英艦,藉以炫耀其武力。耆英等人參觀之後,益發心寒,事後對道光帝奏稱:「該夷船堅炮猛,初尚得之傳聞。今既親上其船,目睹其炮,益知非兵力所能制伏。」其意在開脫自己賣國投降之責。22日,道光帝再次傳諭耆英等人,「勉允所請」,准與英方議允,唯再重申福州地方萬不可予。8月24日,璞鼎查、馬禮遜等人至靜海寺同耆英、伊里布等人會談。因當天接到清廷不准予福州通市上諭,耆英即派員與英方商議,但馬禮遜等人概加拒絕。8月26日,璞鼎查等入江寧城,與耆英等會晤於上江考棚,就中英條約草案進行最後磋商。會晤中,璞鼎查不准對草案約文做任何變動,耆英等人唯唯諾諾,不敢置一詞加以辯論。當天,耆英等向清廷奏報了對英議和情形,並為自己對英妥協屈服辯解稱:「第以利害相權,安危攸緊,不得不降氣抑心,冒死強忍,以冀事之有成,未敢逞匹夫之勇,致成決裂。"8月27日,耆英等人復接道光帝不准福州開市通商上諭,乃又派咸齡與英方交涉,同樣遭到拒絕。

  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清政府代表耆英、伊里布登上英艦「汗華麗」號,與英國全權代表璞鼎查正式簽訂了《江寧條約》(即中英《南京條約》,下以此行文)。8月31日,耆英等人將簽約情形及《江寧條約》13款約文奏報清廷,而道光帝在耆英等人奏報尚未到京之際,即於同一天傳諭耆英等,按照他們與英人所議各條,迅與簽約,批准了這個對中國近代社會產生了極為惡劣影響的賣國條約。條約簽後,英軍艦隊滿意地於10月初陸續駛出長江,退至定海一帶。12月2日,璞鼎查返至香港。至此,歷時兩年多的中英第一次鴉片戰爭,以清政府的徹底投降和英國既定戰爭目的全部實現而告結束。

  三 《南京條約》與若干補充條款的內容

  中英《南京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中國與外國簽訂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條約共13條,其主要內容為:

  (一)五口通商。《南京條約》第2條規定:「自今以後,大皇帝恩准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開放五口通商,從此中國長期封閉的國門被迫打開,英國政府多年來一直蓄意圖謀的在中國增闢通商口岸的企圖得以初步實現,通商口岸成為西方資本主義侵略者對中國進行殖民掠奪的中心。其後,隨著領事裁判權的確立,以及西方強國在通商口岸攫取租界地,使得通商口岸更成為它們對中國進行殖民侵略的堡壘。

  (二)割讓香港。《南京條約》第3條規定:「因英國商船遠路涉洋,往往有損壞須修補者,自應給予沿海一處,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將香港一島,給予英國君主暨嗣後世襲主位者,常遠主掌,任便立法治理。」從此,自古以來即為中國神聖領土的香港島淪於英國的殖民統治之下,並進一步成為英國侵略中國的重要基地,中國的領土完整遭到嚴重損害。

  (三)清政府對英賠款2100萬元。《南京條約》第4、5、6、7條規定:清政府須向英國賠償鴉片煙價600萬元,商欠300萬元,水陸軍費1200萬元。「以上酌定銀數,共二千一百萬元,此時交銀六百萬元。癸卯年六月間交銀三百萬元,十二月間交銀三百萬元,共銀六百萬元;甲辰年六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元,十二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元,共銀五百萬元;乙巳年六月間交銀二百萬元,十二月間交銀二百萬元,共銀四百萬元。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銀二千一百萬元。倘按期未能交足,則酌定每年每百元應加息五元。」上述對英國2100萬元的賠償,尚不包括廣州所付的贖城費600萬元。因此,在鴉片戰爭中,清政府向英國的賠償總額實際高達2700萬元。巨額的賠款,極大地加重了清政府的財政負擔,嚴重地損害了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而清朝封建統治階級只得把負擔轉嫁到廣大中國人民身上,使下層民眾的生活更加艱難困苦。

  (四)片面協定關稅。《南京條約》第10條規定:「英國商民居住通商之廣州等五處,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由部頒發曉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納。今又議定,英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稅後,即准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例,只可照估價則例若干,每兩加稅,不過分。」片面協定關稅使中國的關稅自主權遭到嚴重破壞,中國海關失去了保護本國工、農、商業生產的作用,而英國殖民主義侵略者則通過它把中國變成其傾銷商品的巨大市場和掠奪原料的基地。

  此外,《南京條約》還規定,英國在通商口岸得派設領事等官,英國官員與中國官員平行往來;廢除廣州公行制度;清政府先行交付賠款600萬元,英軍始從南京、鎮江、鎮海之招寶山等地退出,舟山、廈門鼓浪嶼等地的英軍則須待全部賠款交清和五口全部開埠後方始退出,等等。

  中英《南京條約》簽訂時,對一些重大問題,如關稅稅率、領事裁判權、片面最惠國待遇等,並未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中英雙方後來又在廣東繼續談判。1842年10月17日,清廷任命伊里布為欽差大臣、廣州將軍,命其馳往廣州,辦理稅餉事宜。1843年1月,伊里布偕咸齡抵廣州後不久,即與璞鼎查在黃埔會晤,重開中英交涉。3月4日,伊里布病死廣州,中英交涉中斷,璞鼎查指名要求清政府派耆英前來繼續交涉。4月6日,清廷任命耆英為欽差大臣,前往廣州,接伊里布之職,繼續與英交涉。6月4日,耆英抵達廣州。

  1843年6月23日,耆英偕黃恩彤、咸齡至香港,26日與英國全權公使璞鼎查互換中英《南京條約》批准書。同一天,雙方議定了中英《過境稅聲明》,依據《南京條約》中關於協定關稅等項規定,聲明「中國內地關稅,定例本輕,今複議明,內地各關收稅,洋貨各稅,一切照舊輕納,不復加增」。通過這個聲明,英國殖民主義侵略者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在控制了五處通商口岸的貨物進口、出口貨率後,又對中國內地關稅稅率強加干涉,從而使中國的關稅自主權進一步受到損害。

  接著,耆英與璞鼎查又於1843年7月27日在香港議定公布了《五口通商章程及海關稅則》,除對五口通商相關事宜作了明確的規定外,還賦予了英國派駐通商口岸領事以領事裁判權。《五口通商章程》第13條規定,凡中英兩國商民涉訟,「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所謂的領事裁判權,實質上是一個違反近代國際法慣例的、擴大化了的治外法權。英國領事可以在中國行使司法權,在它的保護下,英國僑民具有特殊地位,他們在中國作奸犯科之後,不受中國法律約束制裁,這樣就嚴重損害了中國司法主權的獨立。

  此外,《海關稅則》規定,關稅按值百抽五交納,而且「進口洋米、洋麥、五穀等皆免稅」。根據中英《南京條約》關於協定關稅的規定和值百抽五稅率的固定化,中國已然失去了關稅自決權,中國政府不能根據自己的財政需要和國內工商業政策的要求,自主變更稅率。藉此,西方殖民者可以肆無忌憚地推銷其商品,掠奪原料。

  10月8日,耆英與璞鼎查又在虎門簽訂中英《虎門條約》,上述之《五口通商章程及海關稅則》則被看做是《虎門條約》的一部分,而《虎門條約》也成為中英《南京條約》的重要補充。《虎門條約》正文16條,後附「小船定例」3條,共計19條。其中對中國主權造成嚴重損害的有以下幾項內容:

  (一)片面最惠國待遇。《虎門條約》第8條規定:「向來各外國商人止准在廣州一港口貿易,上年在江南曾經議明,如蒙大皇帝恩准西洋各外國商人一體赴福州、廈門、寧波、上海四港口貿易,英國毫無靳惜。但各國既與英人無異,設將來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准英人一體均沾,用示平允。但英人及各國均不得借有此條,任意妄有請求,以昭信守。」這是一條危害中國主權特別嚴重的條款。從此以後,中國只要給予其他國家任何權利,英國都可以同樣享受。後來,中美、中法簽約時,美國、法國都向清政府勒索相同的規定,使中國主權遭到嚴重的破壞。

  (二)外國軍艦常駐中國港口。《虎門條約》第10條規定:「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國官船一隻在彼灣泊,以便將各貨船上水手嚴行約束,該管事官亦即藉以約束英商及屬國商人……其官船將去之時,必另有一隻接代,該港口之管事官或領事官,必先具報中國地方官,以免生疑;凡有此等接代官船到中國時,中國兵船不得攔阻,至於英國官船既不載貨,又不貿易,自可免納船鈔。」根據此項規定,英國借約束水手和商人名義,攫取了在中國港口常駐軍艦的特權,既是構成對中國沿海各港口的經常性威脅,也是對中國領水權的嚴重損害,為日後中國東南沿海邊疆危機植下了禍根。而且,這些常駐在中國沿海港口的外國軍艦,既是侵略者向中國進行武裝挑釁和勒索的工具,又復成為其干涉中國內政、鎮壓中國人民的暴力工具。

  (三)允許英國人在通商口岸賃地建房居住。根據中英《南京條約》第2條關於英人可攜同眷屬在五口寄居的規定,《虎門條約》第7條規定:「中華地方官必須與英國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議定於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准英人租賃;其租價必照五港口之現在所值高低為準,務求平允。……英國管事官每年以英人或建屋若干間,或租屋若干所,通報地方官,轉報立案。」此項規定,更直接導致了條約口岸外國租界地的形成與建立,其危害尤為巨大。

  中英《南京條約》、《虎門條約》及其附屬條約的簽訂,使英國完全實現了其既定的侵華戰爭目的,同時也為日後整個西方資本主義世界提供了範本,構成了近代中外關係的基本框架;同時,這些條約嚴重損害了中國的領土完整與主權獨立,把中國拖向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深淵。而關於構成中英第一次鴉片戰爭的直接導火索的鴉片貿易問題,除了在《南京條約》第四款中提及鴉片煙價的賠償外,這些條約對鴉片本身竟然隻字未提。雖然英國政府希望清政府開禁鴉片貿易,但當璞鼎查與耆英私下會晤鴉片貿易合法化問題時,耆英答以不敢向朝廷提及此事,於是璞鼎查表示自己亦奉命不強求此事。然而,在鴉片戰爭之後,清政府只在形式上維持著嚴厲禁止鴉片的條款,事實上的鴉片走私較之戰前更為猖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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