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詞的語序
2024-09-28 17:34:38
作者: 劉洪波;李媛媛;劉瀲
如上文所述,聯言判斷是由若干聯言肢構成的複合判斷,人們用它來斷定若干對象的情況或者一個對象的若干情況同時存在。
例一:劉德華既是好演員又是好歌手。
例二:張三、李四、王五都來辦公室了。
這兩個句子是聯言判斷,句子中每一個反映對象情況的判斷就是聯言肢。例一的兩個聯言肢分別是「劉德華是好演員」和「劉德華是好歌手」;例二的三個聯言肢分別是「張三來辦公室了」「李四來辦公室了」和「王五來辦公室了」。例一斷定的是一個對象—「劉德華」的兩種情況—「好演員」「好歌手」同時存在;例二斷定的是三個對象—「張三」「李四」「王五」的一種情況—「來辦公室」同時存在。
傳統演繹法認為,聯言肢在聯言判斷中的先後次序不影響聯言判斷的真假。也就是說,只要所有的聯言肢為真,那麼它們在聯言判斷中無論怎樣排列,都不會影響到聯言判斷的真假。如上兩例,無論怎樣改變聯言肢的先後次序,都不會影響到判斷的真實性。但有沒有例外的情況呢?例如「我參觀了天安門,並且到了北京」這個聯言判斷是真的,但是我們恐怕很難接受這種說法。因此,在日常的思維和語言表達中,人們除了會考查聯言判斷的真假值,還會對聯言肢意義上的聯繫有所要求。不信請看下面兩例:
例三:曉麗結了婚,並且有了孩子。
例四:曉麗有了孩子,並且結了婚。
這兩個聯言判斷,真假值是一樣的。但它們的意義相同嗎?顯然,這兩個判斷所反映的內容是迥然不同的。例三是先結婚,然後有了孩子;例四則是先有孩子,然後再結婚。所以,在日常表達中,聯言肢的次序不是都能隨便顛倒。
客觀世界中任何現象的產生都是有先有後的,因此當我們用聯言判斷來反映客觀對象的情況時,也應該根據情況出現的先後來排列反映這些情況的聯言肢。
某日,一縣官在批閱案卷時,看到一起惡性殺人案:杜某因制止混混徐某欺行霸市,與徐某發生口角並被徐某打斷了左臂;杜某不忿,便帶了一群家丁衝到徐某家中毆打徐某一家,導致徐某及其母當場死亡,而後杜某在逃跑途中被緝拿歸案。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杜某也供認不諱。縣官見此,提筆批道:情有可原,法不能恕。兩天後,縣官接報,縣裡的百姓對「杜某殺人案」議論紛紛。很多人認為混混徐某經常恃強凌弱、欺男霸女,是本縣一害,杜某打殺徐某是為民除害,致徐母死亡是一個意外,因此杜某罪不至死。縣官怕自己的判決會導致民怨沸騰,因此大筆一揮,將原判改為:法不能恕,情有可原。
縣官的判決就是聯言判斷。(杜某的行為)雖然情有可原,但是法不能恕;(杜某的行為)雖然法不能恕,但是情有可原。這兩個聯言判斷的聯言肢完全相同,只不過調換了先後次序,但所表達的含義卻完全不同。
聯言肢次序的不同,可能會導致聯言判斷表達的含義迥異。因此,我們在使用聯言判斷時通常根據思維目的的需要和語法的要求,去靈活、合理地安排聯言肢的先後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