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濟 坎下離上

2024-09-26 11:52:04 作者: (宋)程顥,程頤

  《未濟》,《序卦》:「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既濟矣,物之窮也。物窮而不變,則無不已之理,《易》者變易而不窮也,故既濟之後,受之以未濟而終焉。未濟則未窮也,未窮則有生生之義。為卦,離上坎下。火在水上,不相為用,故為未濟。

  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

  未濟之時,有亨之理,而卦才復有致亨之道,唯在慎處。狐能度水,濡尾則不能濟,其老者多疑畏,故履冰而聽,懼其陷也;小者則未能畏慎,故勇於濟。汔當為仡,壯勇之狀。《書》曰:「仡仡勇夫。」小狐果於濟,則濡其尾而不能濟也。未濟之時,求濟之道,當至慎則能亨。若如小狐之果,則不能濟也。既不能濟,無所利矣。

  《彖》曰:未濟亨,柔得中也。

  以卦才言也。所以能亨者,以柔得中也。五以柔居尊位,居剛而應剛,得柔之中也。剛柔得中,處未濟之時,可以亨也。

  小狐迄濟,未出中也。

  據二而言也。二以剛陽居險中,將濟者也,又上應於五。險非可安之地,五有當從之理,故果於濟如小狐也。既果於濟,故有濡尾之患,未能出於險中也。

  濡其尾,無攸利,不續終也。

  本章節來源於𝘣𝘢𝘯𝘹𝘪𝘢𝘣𝘢.𝘤𝘰𝘮

  其進銳者其退速,始雖勇於濟,不能繼續而終之,無所往而利也。

  雖不當位,剛柔應也。

  雖陰陽不當位,然剛柔皆相應。當未濟而有與,若能重慎,則有可濟之理。二以汔濟,故濡尾也。卦之諸爻,皆不得位,故為未濟。《雜卦》云:「未濟,男之窮也謂三陽皆失位也。斯義也,聞之成都隱者。

  《象》曰:火在水上,未濟,君子以慎辨物居方。

  水火不交,不相濟為用,故為未濟。火在水上,非其處也。君子觀其處不當之象,以慎處於事物,辨其所當,各居其方,謂止於其所也。

  初六,濡其尾,吝。

  六以陰柔在下,處險而應四。處險則不安其居,有應則志行於上。然己既陰柔,而四非中正之才,不能援之以濟也。獸之濟水,必揭其尾,尾濡則不能濟。濡其尾,言不能濟也。不度其才力而進,終不能濟,可羞吝也。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極也。

  不度其才力而進,至於濡尾,是不知之極也。

  九二,曳其輪,貞吉。

  在他卦,九居二為居柔得中,無過剛之義也。於《未濟》,聖人深取卦象以為戒,明事上恭順之道。來濟者,君道艱難之時也。五以柔處君位,而二乃剛陽之才,而居相應之地,當用者也。剛有陵柔之義,水有勝火之象。方艱難之時,所賴者才臣耳,尤當盡恭順之道,故戒曳其輪則得正而吉也。倒曳其輪,殺其勢,緩其進,戒用剛之過也。剛過,則好犯上而順不足。唐之郭子儀、李晟,當艱危未濟之時,能極其恭順,所以為得正而能保其終吉也。於六五則言其貞吉光輝,盡君道之善;於九二則戒其恭順,盡臣道之正;盡上下之道也。

  《象》曰:九二貞吉,中以行正也。

  九二得正而吉者,以曳輪而得中道乃正也。

  六三,未濟,征凶,利涉大川。

  未濟征凶,謂居險無出險之用,而行則凶也。必出險而後可征。三以陰柔不中正之才,而居險不足以濟,未有可濟之道、出險之用,而征所以凶也。然未濟有可濟之道,險終有出險之理。上有剛陽之應,若能涉險而往從之,則濟矣,故利涉大川也。然三之陰柔,豈能出險而往?非時不可,才不能也。

  《象》曰:未濟征凶,位不當也。

  三征則凶者,以位不當也,謂陰柔不中正,無濟險之才也。若能涉險以從應,則利矣。

  九四,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

  九四,陽剛居大臣之位,上有虛中明順之主,又已出於險,未濟已過中矣,有可濟之道也。濟天下之艱難,非剛健之才不能也。九雖陽而居四,故戒以貞固則吉而悔亡,不貞則不能濟,有悔者也。震,動之極也。古之人用力之甚者,伐鬼方也,故以為義。力勤而遠伐,至於三年,然後成功,而行大國之賞,必如是乃能濟也。濟天下之道,當貞固如是。四居柔,故設此戒。

  《象》曰:貞吉悔亡,志行也。

  如四之才與時合,而加以貞固,則能行其志,吉而悔亡。鬼方之伐,貞之至也。

  六五,貞吉無悔,君子之光,有孚,吉。

  五,文明之主,居剛而應剛,其處得中,虛其心而陽為之輔,雖以柔居尊,處之至正至善,無不足也。既得貞正,故吉而無悔。貞其固有,非戒也。以此而濟,無不濟也。五,文明之主,故稱其光君子。德輝之盛,而功實稱之,有孚也。上雲吉,以貞也,柔而能貞,德之吉也。下雲吉,以功也,既光而有孚,時可濟也。

  《象》曰:君子之光,其暉吉也。

  光盛則有暉。暉,光之散也。君子積充而光盛,至於有暉,善之至也,故重雲吉。

  上九,有孚於飲酒,無咎,濡其首,有孚失是。

  九以剛在上,剛之極也,居明之上,明之極也。剛極而能明,則不為躁而為決。明能燭理,剛能斷義。居未濟之極,非得濟之位,無可濟之理,貝均樂天順命而已。若否終則有傾,時之變也,未濟則無極而自濟之理,故止為未濟之極,至誠安於義命而自樂,則可無咎。飲酒,自樂也。不樂其處,則忿躁隕獲,入於凶咎矣。若從樂而耽肆過禮,至濡其首,亦非能安其處也。有孚,自信於中也。失是,失其宜也。如是則於有孚為失也。人之處患難,知其無可奈何,而放意不反者,豈安於義命者哉?

  《象》曰:飲酒濡首,亦不知節也。

  飲酒至於濡首,不知節之甚也。所以至如是,不能安義命也。能安,則不失其常矣。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