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過 艮下震上

2024-09-26 11:51:55 作者: (宋)程顥,程頤

  《小過》,《序卦》:「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人之所信則必行,行則過也,小過所以繼中孚也。為卦,山上有雷。雷震於高,其聲過常,故為小過。又陰居尊位,陽失位而不中,小者過其常也。蓋為小者過,又為小事過,又為過之小。

  小過:亨,利貞。

  過者,過其常也。若矯枉而過正,過所以就正也。事有時而當,然有待過而後能亨者,故小過自有亨義。利貞者,過之道利於貞也。不失時宜之謂正。

  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過,所以求就中也。所過者小事也,事之大者,豈可過也·於《大過》論之詳矣。飛鳥遺之音,謂過之不遠也。不宜上宜下,謂宜順也。順則大吉,過以就之,蓋順理也。過而順理,其吉必大。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

  陽大陰小。陰得位,剛失位而不中,是小者過也。故為小事過,過之小。小者與小事,有時而當過,過之亦小,故為小過。事固有待過而後能亨者,過之所以能亨也。

  過以利貞,與時行也。

  

  過而利於貞,謂與時行也。時當過而過,乃非過也,時之宜也,乃所謂正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有飛鳥之象焉。

  小過之道,於小事有過則吉者,而《彖》以卦才言吉義。柔得中,二五居中也。陰柔得位,能致小事吉耳,不能濟大事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大事非剛陽之才不能濟,三不中,四失位,是以不可大事。小過之時,自不可大事,而卦才又不堪大事,與時合也。「有飛鳥之象焉」此一句,不類《彖》體,蓋解者之辭,誤入《彖》中。中剛外柔,飛鳥之象,卦有此象,故就飛鳥為義。

  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事有時而當過,所以從宜,然豈可甚過也?如過恭、過哀、過儉,大過則不可。所以在小過也,所過當如飛鳥之遺音。鳥飛迅疾,聲出而身已過,然豈能相遠也?事之當過者,亦如是。身不能甚遠於聲,事不可遠過其常,在得宜耳。不宜上,宜下,更就鳥音取宜順之義。過之道,當如飛鳥之遺音。夫聲逆而上則難,順而下則易,故在高則大,山上有雷,所以為過也。過之道,順行則吉,如飛鳥之遺音宜順也。所以過者,為順乎宜也。能順乎宜,所以大吉。

  《彖》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雷震於山上,其聲過常,故為小過。天下之事,有時當過,而不可過甚,故為小過。君子觀小過之象,事之宜過者則勉之,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是也。當過而過,乃其宜也,不當過而過,則過矣。

  初六,飛鳥以凶。

  初六,陰柔在下,小人之象,又上應於四,四復動體。小人躁易而上有應助,於所當過,必至過甚,況不當過而過乎?其過如飛鳥之迅疾,所以凶也。躁疾如是,所以過之速且遠,救止莫及也。

  《象》曰:飛鳥以凶,不可如何也。

  其過之疾,如飛鳥之迅,豈容救止也?凶其宜矣。不可如何,無所用其力也。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陽之在上者,父之象;尊於父者,祖之象。四在三上,故為祖。二與五居相應之地,同有柔中之德,心不從於三、四,故過四而遇五,是過其祖也。五陰而尊,祖妣之象;與二同德相應,在他卦則陰陽相求,過之時必過其常,故異也。無所不過,故二從五,亦戒其過。不及其君,遇其臣,謂上進而不陵及於君,當臣道,則無咎也。遇,當也。過臣之分,則其咎可知。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過之時,事無不過其常,故於上進則戒及其君,臣不可過臣之分也。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凶。

  小過,陰過陽失位之時,三獨居正,然在下無所能為,而為陰所忌惡,故有當過者,在過防於小人。若弗過防之,則或從而戕害之矣,如是則凶也。三於陰過之時,以陽居剛,過於剛也。既戒之過防,則過剛亦在所戒矣。防小人之道,正己為先。三不失正,故無必凶之義,能過防則免矣。三居下之上,居上為下,皆如是也。

  《象》曰:從或戕之,凶如何也!

  陰過之時,必害於陽,小人道盛,必害君子,當過為之防,防之不至,則為其所戕矣,故曰凶如何也,言其甚也。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四當小過之時,以剛處柔,剛不過也,是以無咎。既弗過,則合其宜矣,故云遇之,謂得其道也。若往則有危,必當戒懼也。往,去柔而以剛進也。勿用永貞,陽性堅剛,故戒以隨宜,不可固守也。方陰過之時,陽剛失位,則君子當隨時順處,不可固守其常也。四居高位,而無上下之交,雖比五應初,方陰過之時,彼豈肯從陽也?故往則有厲。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位不當,謂處柔。九四當過之時,不過剛而反居柔,乃得其宜,故曰遇之,遇其宜也。以九居四,位不當也;居柔乃遇其宜也。當陰過之時,陽退縮自保足矣,終豈能長而盛也?故往則有危,必當戒也。長,上聲,作平聲則大失《易》意,以《夬》與《剝》《觀》之可見。與《夬》之象,文同而音異也。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五以陰柔居尊位,雖欲過為,豈能成功?如密雲而不能成雨。所以不能成雨,自西郊故也。陰不能成雨,《小畜》卦中已解。公弋取彼在穴:弋,射取之也,射止是射,弋有取義;穴,山中之空,中虛乃空也,在穴指六二也。五與二本非相應,乃弋而取之。五當位,故云公,謂公上也。同類相取,雖得之,兩陰豈能濟大事乎?猶密雲之不能成雨也。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

  陽降陰升,合則和而成雨。陰已在上,雲雖密,豈能成雨乎?陰過不能成大之義也。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凶,是謂災眚。

  六,陰而動體,處過之極,不與理遇,動皆過之,其違理過常,如飛鳥之迅速,所以凶也。離,過之遠也。是謂災眚,是當有災眚也。災者天殃,譽者人為。既過之極,豈唯人眚?天災亦至,其凶可知,天理人事皆然也。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居過之終,弗遇於理而過之,過已亢,極其凶,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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