渙 坎下巽上
2024-09-26 11:51:46
作者: (宋)程顥,程頤
《渙》,《序卦》:「兌者說也,說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渙。」說則舒散也,人之氣憂則結聚,說則舒散,故說有散義,渙所以繼兌也。為卦,巽上坎下。風行於水上,水遇風則渙散,所以為渙也。
渙:亨,王假有廟,利涉大川,利貞。
渙,離散也。人之離散,由乎中;人心離,則散矣。治乎散,亦本於中;能收合人心,則散可聚也。故卦之義,皆主於中。利貞,合渙散之道在乎正固也。
《彖》曰:渙亨,剛來而不窮,柔得位乎外,而上同。
渙之能亨者,以卦才如是也。渙之成渙,由九來居二,六上居四也。剛陽之來,則不窮極於下而處得其中;柔之往,則得正位於外而上同於五之中。巽順於五,乃上同也。四、五,君臣之位,當渙而比,其義相通,同五乃從中也。當渙之時而守其中,則不至於離散,故能亨也。
王假有廟,王乃在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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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假有廟之義,在《萃》卦詳矣。天下離散之時,王者收合人心,至於有廟,乃是在其中也。在中謂求得其中,攝其心之謂也。中者心之象。剛來而不窮,柔得位而上同,卦才之義,皆主於中也。王者拯渙之道,在得其中而已。孟子曰:「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享帝立廟,民心所歸從也。歸人心之道,無大於此,故云至於有廟,拯渙之道極於此也。
利涉大川,乘木有功也。
治渙之道,當濟於險難,而卦有乘木濟川之象。上巽,木也;下坎,水,大川也。利涉險以濟渙也。木在水上,乘木之象,乘木所以涉川也。涉則有濟渙之功,卦有是義,有是象也。
《象》曰:風行水上,渙,先王以享於帝,立廟。
風行水上,有渙散之象。先王觀是象,救天下之渙散,至於享帝立廟也。收合人心,無如宗廟。祭祀之報,出於其心。故享帝立廟,人心之所歸也。系人心,合離散之道,無大於此。
初六,用拯馬壯,吉。
六居卦之初,渙之始也。始渙而拯之,又得馬壯,所以吉也。六爻獨初不雲渙者,離散之勢,辨之宜早,方始而拯之,則不至於渙也,為教深矣。馬,人之所託也。托於壯馬,故能拯渙。馬謂二也。二有剛中之才,初陰柔順,兩皆無應,無應則親比相求。初之柔順,而托於剛中之才,以拯其渙,如得壯馬以致遠,必有濟矣,故吉也。渙拯於始,為力則易,時之順也。
《象》曰:初六之吉,順也。
初之所以吉者,以其能順從剛中之才也。始渙而用拯,能順乎時也。
九二,渙奔其機,悔亡。
諸爻皆雲渙,謂渙之時也。在渙離之時,而處險中,其有悔可知。若能奔就所安,則得悔亡也。機者,俯憑以為安者也。俯,就下也。奔,急往也。二與初雖非正應,而當渙離之時,兩皆無與,以陰陽親比相求,則相賴者也。故二目初為機,初謂二為馬。二急就於初以為安,則能亡其悔矣。初雖坎體,而不在險中也。或疑初之柔微,何足賴?蓋渙之時,合力為勝。先儒皆以五為機,非也。方渙離之時,二陽豈能同也?若能同,則成濟渙之功當大,豈止悔亡而已?機謂俯就也。
《象》曰:渙奔其機,得願也。
渙散之時,以合為安。二居險中,急就於初,求安也。賴之如機而亡其悔,乃得所願也。
六三,渙其躬,無悔。
三在渙時,獨有應與,無渙散之悔也。然以陰柔之質,不中正之才,上居無位之地,豈能拯時之渙而及人也?止於其身,可以無悔而已。上加「渙」字,在渙之時,躬無渙之悔也。
《象》曰:渙其躬,志在外也。
志應於上,在外也。與上相應,故其身得免於渙而無悔。悔亡者,本有而得亡;無悔者,本無也。
六四,渙其群,元吉。渙有丘,匪夷所思。
渙,四、五二爻義相須,故通言之,《彖》故曰上同也。四,巽順而正,居大臣之位;五,剛中而正,居君位。君臣合力,剛柔相濟,以拯天下之渙者也。方渙散之時,用剛則不能使之懷附,用柔則不足為之依歸。四以巽順之正道,輔剛中正之君,君臣同功,所以能濟渙也。天下渙散,而能使之群聚,可謂大善之吉也。渙有丘,匪夷所思,讚美之辭也。丘,聚之大也。方渙散而能致其大聚,其功甚大,其事甚難,其用至妙。夷,平常也。非平常之見所能思及也。非大賢智,孰能如是?
《象》曰:渙其群,元吉,光大也。
稱元吉者,謂其功德光大也。元吉光大不在五而在四者,二爻之義通言也。於四言其施用,於五言其成功,君臣之分也。
九五,渙汗其大號,渙王居,無咎。
五與四君臣合德,以剛中正巽順之道,治渙得其道矣。唯在浹洽於人心,則順從也。當使號令洽於民心,如人身之汗瀆於四體,則信服而從矣。如是,則可以濟天下之渙,居王位為稱而無咎。大號,大政令也,謂新民之大命,救渙之大政。再雲渙者,上謂渙之時,下謂處渙如是則無咎也。在四已言元吉,五唯言稱其位也。渙之四、五通言者,渙以離散為害,拯之使合也。非君臣同功合力,其能濟乎?爻義相須,時之宜也。
《象》曰:王居無咎,正位也。
王居,謂正位人君之尊位也。能如五之為,則居尊位為稱而無咎也。
上九,渙其血去逖出,無咎。
渙之諸爻皆無系應,亦渙離之象。惟上應於三,三居險陷之極,上若下從於彼,則不能出於渙也。險有傷害畏懼之象,故云血惕。然九以陽剛處渙之外,有出渙之象,又居巽之極,為能巽順於事理,故云若能使其血去,其惕出,則無咎也。其者,所有也。渙之時,以能合為功,獨九居渙之極,有系而臨險,故以能出渙遠害為善也。
《象》曰:渙其血,遠害也。
若如《象》文為渙其血,乃與「屯其膏」同也,義則不然。蓋「血」字下脫「去」字,血去惕出,謂能遠害則無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