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 坎下乾上
2024-09-26 11:49:12
作者: (宋)程顥,程頤
《訟》,《序卦》:「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人之所需者飲食,既有所須,爭訟所由起也,訟所以次《需》也。為卦,乾上坎下。以二象言之,天陽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違,所以成訟也。以二體言之,上剛下險,剛險相接,能無訟乎?又人,內險阻而外剛強,所以訟也。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
訟之道,必有其孚實。中無其實,乃是誣妄,凶之道也。卦之中實,為有孚之象。訟者與人爭辯,而待決於人,雖有孚,亦須窒塞未通。不窒,則已明無訟矣。事既未辯,吉凶未可必也,故有畏惕。中吉,得中則吉也。終凶,終極其事則凶也。
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訟者,求辯其曲直也,故利見於大人。大人則能以其剛明中正,決所訟也。訟非和平之事,當擇安地而處,不可陷於危險,故不利涉大川也。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
訟之為卦,上剛下險,險而又健也;又為險健相接,內險外健,皆所以為訟也。若健而不險,不生訟也;險而不健,不能訟也。險而又健,是以訟也。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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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之道固如是。又據卦才而言,九二以剛自外來而成訟,則二乃訟之主也。以剛處中,中實之象,故為有孚。處訟之時,雖有孚信,亦必艱阻窒塞而有惕懼,不窒則不成訟矣。又居險陷之中,亦為窒塞惕懼之義。二以陽剛,自外來而得中,為以剛來訟而不過之義,是以吉也。卦有更取成卦之由為義者,此是也。卦義不取成卦之由,則更不言所變之爻也。據卦辭,二乃善也,而爻中不見其善。蓋卦辭取其有孚得中而言,乃善也;爻則以自下訟上為義,所取不同也。
終凶,訟不可成也。
訟非善事,不得已也,安可終極其事?極意於其事則凶矣,故曰不可成也。成謂窮盡其事也。
利見大人,尚中正也。
訟者求辯其是非也。辯之當,乃中正也,故利見大人,以所尚者中正也。聽者非其人,則或不得其中正也。中正大人,九五是也。
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
與人訟者,必處其身於安平之地,若蹈危險,則陷其身矣,乃入於深淵也。卦中有中正險陷之象。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天上水下,相違而行,二體違戾,訟之由也。若上下相順,訟何由興?君子觀象,知人情有爭訟之道,故凡所作事,必謀其始,絕訟端於事之始,則訟無由生矣。謀始之義廣矣,若慎交結、明契券之類是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六以柔弱居下,不能終極其訟者也。故於訟之初,因六之才,為之戒曰:若不長永其事,則雖小有言,終得吉也。蓋訟非可長之事,以陰柔之才而訟於下,難以吉矣。以上有應援,而能不永其事,故雖小有言,終得吉也。有言,災之小者也。不永其事而不至於凶,乃訟之吉也。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
六以柔弱而訟於下,其義固不可長永也。永其訟,則不勝而禍難及矣。又於訟之初,即戒訟非可長之事也。
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柔弱居下,才不能訟,雖不永所事,既訟矣,必有小災,故小有言也。既不永其事,義上有剛陽之正應,辯理之明,故終得其吉也。不然,其能免乎?在訟之義,同位而相應,相與者也,故初於四為獲其辯明;同位而不相得,相訟者也,故二與五為對敵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
二、五相應之地,而兩剛不相與,相訟者也。九二自外來,以剛處險,為訟之主,乃與五為敵。五以中正處君位,其可敵乎?是為訟而義不克也。若能知其義之不可,退歸而逋避,以寡約自處,則得無過譽也。必逋者,避為敵之地也。三百戶,邑之至小者。若處強大,是猶競也,能無眚乎?眚,過也,處不當也,與知惡而為有分也。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
義既不敵,故不能訟,歸而逋竄,避去其所也。
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自下而訟其上,義乖勢屈,禍患之至,猶拾掇而取之,言易得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
三雖居剛而應上,然質本陰柔,處險而介二剛之間,危懼,非為訟者也。祿若稱德而受。食舊德,謂處其素分。貞,謂堅固自守。厲終吉,謂雖處危地,能知危懼,則終必獲吉也。守素分而無求,則不訟矣。處危,謂在險而承乘皆剛,與居訟之時也。
或從王事無成。
柔從剛者也,下從上者也。三不為訟,而從上九所為,故曰或從王事無成,謂從上而成不在己也。訟者剛健之事,故初則不永,三則從上,皆非能訟者也。二爻皆以陰柔不終而得吉,四亦以不克而渝得吉,訟以能止為善也。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守其素分,雖從上之所為,非由己也,故無成而終得其吉也。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四以陽剛而居健體,不得中正,本為訟者也。承五,履三,而應初。五,君也,義不克訟。三居下而柔,不與之訟。初,正應而順從,非與訟者也。四雖剛健欲訟,無與對敵,其訟無由而興,故不克訟也。又居柔以應柔,亦為能止之義。既義不克訟,若能克其剛忿欲訟之心,復即就於命,革其心,平其氣,變而為安貞,則吉矣。命謂正理,失正理為方命,故以即命為復也。方,不順也。《書》云:「方命圮族。」孟子云:「方命虐民。」夫剛健而不中正,則躁動,故不安;處非中正,故不貞。不安貞,所以好訟也。若義不克訟而不訟,反就正理,變其不安貞為安貞,則吉矣。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能如是,則為無失矣,所以吉也。
九五,訟,元吉。
以中正居尊位,治訟者也。治訟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元吉,大吉而盡善也。吉大而不盡善者有矣。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中正之道,何施而不元吉?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九以陽居上,剛健之極,又處訟之終,極其訟者也。人之肆其剛強,窮極於訟,取禍喪身,固其理也。設或使之善訟能勝,窮極不已,至於受服命之賞,是亦與人仇爭所獲,其能安保之乎·故終一朝而三見褫奪也。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窮極訟事,設使受服命之寵,亦且不足敬,而可賤惡,況義禍患隨至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