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李自成起義軍賦稅政策的演變
2024-10-09 12:04:10
作者: 顧誠
眾所周知,明末農民戰爭是以天啟七年(1627)澄城農民反抗官府的暴動揭開序幕的。作為封建統治者的對立面出現於政治舞台的農民起義軍,從一開始就是朱明王朝賦稅政策的反對者。起義軍的主要來源是那些在封建統治下被逼得走投無路的農民。他們的逃亡和參加起義,本身就是對明王朝賦稅政策的一種消極或積極的反抗。隨著覺悟的提高,起義軍逐漸由抗暴圖存發展到以救天下為己任。在李自成起義軍發布的文告中,聲討明王朝橫徵暴斂始終是重要內容之一。崇禎十六年正月,李自成起義軍向湖廣黃州進軍時發布的《為剿兵安民事》檄文義正詞嚴地說:「明朝昏主不仁,寵宦官,重科第,貪稅斂,重刑罰,不能救民水火,日罄師旅,擄掠民財,奸人妻女,吸髓剝膚。本營十世務農良善,急興仁義之師,拯民塗炭。」[25]甲申二月,明大學士蔣德璟上言:「聞賊中鼓惑愚民,皆指加派。」[26]同年,起義軍在山西發布的《永昌元年詔書》,全面地揭露了明朝罪惡,其中一條就是「征斂重重,民有偕亡之恨」。下文說:「朕起布衣,目擊憔悴之形,身切痌瘝之痛。念茲普天率土,咸罹困窮;詎忍易水燕山,未蘇湯火。躬於恆冀,綏靖黔黎。」[27]顧炎武轉述起義軍傳布的「偽示」里也有「反毀我先帝加派」[28]等語。直到進入北京後,李自成在召見明降臣時還說:「我只為幾個百姓,故起義兵。」[29]由於統治階級對農民革命文獻的毀棄,給我們做全面地研究造成很大的困難。比如從一些當事人的記載里知道李自成撤出北京前夕舉行即位典禮的時候曾經由吏、戶、禮、兵、刑、工六政府分別發布敕書,明朝官僚楊士聰就親眼看過戶政府的敕書,說其中「皆錢糧事,與各曹無涉也」[30]。可惜,直到目前還沒有發現這份珍貴的文獻。李自成起義軍對明王朝賦稅政策的批判主要不是文字,而是行動。在起義前期,他們敵不過占優勢的官軍,在地方上站不住腳,也就談不上建立自己的政權和實行自己的政策。那時無所謂賦稅政策,解決軍隊供應的辦法不過是吃大戶、打糧。費密《荒書》記自成初起時「率本地少年挖人藏粟,散糧於眾,遂為小賊首」。崇禎八年十二月至九年正月,李自成和滿天星、六隊、爭功王四部起義軍圍攻陝西韓城縣時,「掘竇窖以覓食,而藏糧於地中者盡為賊得矣」[31]。直到崇禎十五年李自成、羅汝才聯軍進攻開封時,打糧仍然是籌集軍食的主要辦法。
就地打糧不能算是一種賦稅政策。它憑藉革命的暴力從地主階級手中奪得糧食,除了解決起義軍戰士的口糧以外,剩餘部分用於救濟當地貧民。這是一種平均主義的措施。它當然已經包括了「不納糧」的因素,一方面起義軍戰士和隨軍家屬早就不承擔任何封建賦稅和差役;另一方面他們到達的地方,封建官府或是被摧毀,或是作鳥獸散,在一段時間裡也談不上徵收賦稅。但是,起義軍那時還處於流動作戰階段,他們起營開拔以後,封建官府隨即恢復,繼續推行包括追比錢糧在內的壓榨政策。
到崇禎十五年後期,起義軍經過幾次大規模的戰役,殲滅了明王朝的大批官軍,在河南站住了腳,李自成就開始派遣官吏,建立各級地方政權。三年免徵的政策就是在這時提出來的。我們現在並沒有看到李自成發布三年免徵的文告,史籍中有記三年免徵的,有記五年免徵的,也有記「給復一年」[32]的。鑑於三年免徵見之於當時明朝官僚的奏疏,並有地方志為證,應當說比較可靠。從實際情況來看,從崇禎十五年下半年到十七年(即大順永昌元年,清順治元年)六月大順軍撤回西安為止兩年中,李自成起義軍和它建立的政權是不徵收賦稅的。這在許多文獻里有明確的反映。例如張岱記崇禎十五年李自成稱「奉天征討文武大將軍」[33]後,「下令曰:殺一人者如殺吾父,淫一女者如淫吾母。得良有司禮而用之,貪污吏及豪強富室,籍其家以賞軍。人心大悅,風聲所至,民無固志。故一歲間略定河南、南陽、汝寧四十餘州縣,兵不留行,海內震焉。時喪亂之餘,白骨蔽野,荒榛彌望。自成撫流亡,通商賈,募民墾田,收其籽粒以餉軍。賊令嚴明,將吏無敢侵略。明季以來,師無紀律,所過鎮集,縱兵搶掠,號曰打糧,井裡為墟。而有司供給軍需,督逋賦甚急,敲扑煎熬,民不堪命。至是陷賊,反得安舒。為之歌曰:『殺牛羊,備酒漿,開了城門迎闖王,闖王來時不納糧。』由是遠近欣附,不複目以為賊」[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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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禎十六年七月初三日,山西澤州沁水縣貢生張道澄奏:「近讀邸報,知闖賊已屯荊襄,獻賊盤踞蘄黃,蠲租取士,設立偽官,逆謀叵測,勢甚咆哮。」[35]
次年,起義軍進入山西,「晉民倡亂者皆傳賊不殺不淫,所過不徵稅,於是引領四望」[36]。
「(山西)小民惑於不征糧,不殺人,不淫擄之偽示,日盼賊來。」[37]
甲申五月,明兵部職方司主事凌在檄文中說:「跡今逆賊所恃,無過假義虛聲。假義則預免民租,虛聲則盛稱賊勢,以致浮言胥動,舉國若狂,愚懦無知,開門揖寇。」[38]
這類史料還有不少,充分證明大順政權宣布的三年免徵政策傳遍了整個黃河流域。大順政權的極盛時期是甲申三月至四月,這時它管轄的地區包括了陝西、甘肅、寧夏、青海、山西、河北、山東、河南幾乎八個全省和湖北、江蘇等省的部分地區。根據對這些地區府、州、縣誌普查的情況也完全可以斷定,大順政權在甲申六月以前是不徵收賦稅的(個別例外,將在下面加以說明)。
在肯定地指出李自成起義軍及其政權宣布和實行了「三年免徵」政策的時候,需要弄清其在免徵期間依靠什麼辦法來解決自身供應的問題。從現有材料來看,大致有以下幾種:
(一)當地居民支援。崇禎十六年二月,明總兵左良玉、陳可立、方國安在揭帖中說,「中州民競送馬騾糧草,賊遂以日盛日強」[39]。《懷陵流寇始終錄》卷十五也記載,崇禎十五年底「谷城、光化、鄧州、淅川一帶,闖賊盡置偽官,寨民供其芻糧」。這類記載表明,各地農民把起義軍看作自己利益的保護者,主動地提供騾馬糧草。史料中還可以看到起義軍拿出錢財向居民換取軍用物資的記載,如張鼎延在崇禎十三年底李自成起義軍攻克永寧時就親自遇見本縣人「持賊渠令箭為買馬」[40]。我們知道,農民軍在轉戰過程中繳獲的銀錢相當多,而李自成長期實行一條禁令是不准起義軍戰士私藏金銀。由此可以推知,起義軍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則向地方居民購買糧食等物資,應當是一種常見的現象。
(二)沒收明宗室和貪官污吏的家產。這是起義軍糧餉的一個重要來源。前引張岱所記「貪污吏及豪強富室,籍其家以賞軍」,就是一個例子。此外,起義軍攻克州縣時也可以從明政府倉廩庫藏中繳獲為數不等的糧食財物。
(三)屯田。崇禎十六年正月,明給事中李永茂在《襄陽再陷疏》中說到起義軍「占襄陽地土耕種,禁殺人,償命,且約殺牛一隻,賠馬十匹。……又劉、賀二賊將南陽以南並西北樓寨莊田俱已占完」[41]。同年,明巡視陝西茶馬御史徐一掄在題本內也說,起義軍在「襄陽蓋房紮營,委官種田,明有久據之志」[42]。九月,李自成還「留後營屯種於襄城、郟縣」[43]。這些是組織起義軍戰士進行軍屯的例子。另一種方式是民屯,即如前引張岱所記「募民屯田,收其籽粒以餉軍」。崇禎十六年二月,明湖廣鄖陽府監紀推官朱翊辯奏本中說,「賊又給牛種,賑貧困,畜孽牲,務農桑,為久遠之計」。結果是「民皆附賊而不附兵,賊有食而兵無食」[44]。這是起義軍在給予大土地所有者以嚴重打擊之後組織流亡農民恢復生產的例子。關於屯田的具體情況,目前限於材料說不大清楚。看來是在生產遭到嚴重破壞的情況下通過屯田既解決屯種者的口糧,剩餘部分又可供軍用。這點從下面一件史料里可以略窺消息:崇禎十六年「有獻策於鳳都曰闖賊之可滅者七:……一曰地荒乏食也,鄧、襄以南荒蕪十七八,南陽以北一片蒿萊耳。既設偽官,不便攘奪,賊營尤自窘迫。百姓觀坐,不欲耕出守業。聞賊欲取江南、河北牛隻屯田皖(宛)、葉。如能擾之不得耕,立枵腹矣」[45]。無論是軍屯,還是民屯,都帶有一種應急性質,同普遍地徵收賦稅存在明顯的區別。
(四)其他變通辦法。在大規模的戰爭正在進行的時候,起義軍及其政權有時會因為糧餉缺乏或對敵鬥爭的需要採取緊急措施。如崇禎十六年正月,李自成起義軍占領湖北雲夢縣,改縣名為固州,任命了州牧和掌旅,「苛征糧餉,違限者戮」[46]。同年,起義軍在荊州府,「初言三年不征糧,愚民信之。方秋乃畝輸三斗,過此則哨官游騎下鄉打糧,隨其多寡半分之,絡繹不絕」[47]。這類材料如果孤立地看,容易形成起義軍及其政權早在崇禎十六年初就已經建立了賦稅制度的印象。但是,把它們放在當時和稍後更廣闊的範圍內來觀察,可以斷定這不是以起義軍領導集團制定的「賦稅政策」為依據的行動,而是當地駐軍和政府的權宜之計。上引史料應當怎樣解釋也還值得研究。如在雲夢縣「苛征糧餉,違限者戮」,究竟是根據賦役冊子一律徵收呢,還是責令官僚地主繳納呢?就沒有交代清楚。荊州府的例子先是說按照起義軍的統一政策宣布「三年不征糧」,不久卻「畝輸三斗」,後來竟乾脆「下鄉打糧」,不問多寡一律拿走一半。這正說明它不是一種正規的賦稅制度。「畝輸三斗」不見於其他各地,大約是當地駐軍或政府在糧餉上遇到困難臨時想出的辦法。至於在軍事行動之際,搶收敵我雙方爭奪地帶的糧食作物就更不是什麼賦稅政策了。例如三攻開封時,起義軍和官軍都爭先搶割城外的熟麥;甲申四月大順軍路應標、馮養珠圍攻鄖陽,「麥熟,賊盡割之」[48]。這都是出於軍事鬥爭的需要,既補充了自己的糧食供應,又增加了對方的困難。
崇禎十六年十月,李自成起義軍占領西安以後,形勢發展很快,軍隊數量迅速增加,政權機構普遍建立,原先那種湊合著過日子的辦法不適用了。在財政困境面前,李自成不願意失信於民,於是制定了對明朝官紳「追贓助餉」的政策。這一政策同吃大戶、「貪污吏籍其家以當軍」在思想上是一脈相承的,只是更加明確和具體化了。同歷代封建統治者奉行的賦稅政策截然相反,大順政權把幾乎全部國家經費壓到了官紳地主身上。這無論在歷史上,還是在當時社會條件下都是石破天驚的壯舉。「追贓助餉」作為一項政策加以貫徹,從崇禎十六年底到次年五六月間,前後約有半年。就局部地區而言,實行的時間更短。如北京搞追贓助餉是從三月二十七日開始,四月初八日李自成看到反應非常強烈,親自下令停止追贓,在押官員予以釋放,前後不過十二天。畿輔、山東等地,由於大順政權建立不久即被顛覆,實行追贓助餉的時間也比較短,有的地方甚至還沒來得及實行,大順政權就失敗了。
大順政權通過追贓助餉來解決軍隊和政權的日常開支,可以從下面兩件檔案中看得比較清楚。大順政權河南濬縣令馬世聰抵任後,「先令各鄉宦出餉二萬兩,(止納)銀一萬四千五百兩,收在庫內,後因具文將偽將軍劉汝魁賊兵請到縣內,復向監生、生員等各富家索要納銀二萬,止納銀四千五百兩。馬世聰於內扣下二千三百七十一兩九錢五分,名為各役工食、抵作谷價,侵克入己。余銀二千一百二十八兩五分並庫內先收各宦納過銀一萬四千五百兩,俱交與劉汝魁收了」[49]。又如大順政權陝西中部(今黃陵縣)縣令陳尚新在任期間,同部總劉爾德、曹養體、武國禎等先後向在籍明朝官吏、生員追索財物,除了所得最多的一筆五百兩銀子準備解充軍餉外,其餘「各收入己」。清初審理這個案子時雖然定為貪污勒索,其實它反映了大順政權的地方官(包括文職如州牧、縣令,武職如掌旅、部總等)應得薪俸工食和其他開支都是從追得的贓銀中取給。[50]在明清兩代,地方官於徵收賦稅後按照規定的比例起運若干、留存若干,留存部分就包括了官吏薪俸、役卒工食等開支。大順政權實行的是免徵和追贓政策,因此各地政府也是從追得贓銀中起解若干,留存若干。以上就是大順政權極盛時期財政方面的情況。
到目前為止,各種論著對大順政權的三年免徵和追贓助餉做了許多描述和分析,但還沒有見到指出李自成從北京返回西安以後在財政政策上做出的改變。我以為是存在這種變化的,現將個人管見陳述如下。
1644年四月,大順軍在山海關戰役中遭到慘敗,接著被迫放棄北京。在形勢明顯逆轉的情況下,黃河流域的官紳地主由於被酷拷追贓對大順政權積怨甚深,紛紛發動叛亂。他們或是拜倒在滿洲貴族建立的清廷之下,或是同南明弘光小朝廷相勾結,匯合成了一股洶湧的反對農民革命的惡流濁浪。短短一兩個月時間裡,畿輔、山東等地的大順政權被顛覆,仍然處於大順政權控制下的其他地區也出現許多不穩定跡象。李自成等大順軍領導人在撤回西安的過程中,一方面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採取了平定叛亂、加強防範的措施;另一方面從挫折當中也認識到財政收入單純依靠沒收和追贓助餉不可能持久,而且由於打擊了整個官僚地主階層業已造成樹敵過多的後果。大約就在這年六月李自成等返回西安以後,大順政權在財政政策上做了一項重大的改變,就是通令全面停止追贓助餉。前引順治四年清陝西巡撫黃爾性題本中明確提到大順政權中部縣令陳尚新任職期間奉行對明朝官紳追贓助餉的政策,後來,「李賊通行免追比」,陳尚新竟把最後追到的一筆贓銀「侵扣入己」[51]。由於大順政權的檔案被毀掉,這件清方報告具有重要的史料價值,它證明李自成返回西安以後下達了「通行免追比」的命令。
就整個大順政權來說,停止追贓助餉不致影響財政支出的需要。因為從北京等地運回的明內帑和追贓所得的部分金銀數量還相當龐大。1645年正月清豫親王多鐸占領西安時,就虜獲了大順軍主動放棄該城時沒有帶走的黃金八萬四千多兩、白銀一百五十三萬七千五百多兩。[52]庫存糧食也還不少,直到順治二年六月陝西的清軍仍然在吃著「流賊所遺各府州縣米豆」[53]。可見,大順中央政權手中掌握著大量財富,在管轄區縮小的情況下至少可以滿足兩三年以上的需要。但是,從一些跡象來看,這些財富並不一定能夠發放到需要的地方去。各地既然奉命停止追贓,突然失去了財源,勢必要用其他方式來代替。下面一些材料反映了各地在1644年六月以後財政來源上的變化。
順治元年七月,清國子監司業薛所蘊啟本中說河南輝縣一帶,「始而驅遣百姓運糧,擔負之苦既已難堪。又每地一畝派銀五分,追比急如星火。又按畝征解闊布,花缺布貴,敲扑就斃,人相枕籍。又科派雕以充箭翎,臣鄉此鳥最少,乃至死鴟一隻費銀十兩有餘。又派打造盔甲。種種誅求,總欲置民死地」。「又來人云,山西一省地方,盡派打造盔甲。」[54]
康熙《垣曲縣誌》記載:「十七年正月,闖逆既據長安,稱王立號,親帥大兵自蒲州渡河,分兵北上。晉省州縣各安偽官。本縣偽知縣麻紹遵奉賊檄拘見在鄉官故宦子孫械解蒲州偽皇親處嚴刑追餉。痛苦哀號,人人鼻酸,有血濺肉裂而斃者。至二月,又令闔縣百姓運解米豆草束往蒲州、猗氏、臨晉、聞喜四處交納,米豆每石幫銀四兩,草每束幫銀一錢。有擔運本色而不收者。至七月,又派征鋼、布、翎毛等物,每鋼一兩價銀一錢,無處易賣,士民苦累至此極矣。」[55]
同書所收劉珍異《兵荒文》說,當地大順政權建立之後,「士民陷於水火,縉紳囚於犴陛。解運米豆千石,可憐血竭力疲,抵蒲長途萬(?)里,誰惜擔負苦極。甚之取翎毛,索布匹,征鋼鐵,抽軍役,無藝追呼,更仆難悉」[56]。
雍正《臨汾縣誌》記載:「十七年正月二十三日,李自成自蒲州至平陽,知府張鄰迎降,留五日而北。毒刑宗室、縉紳、故宦子弟、富衿百姓,迫輸助餉,冤號之聲不忍見聞。至二月,又令百姓運解米豆草束往蒲州、猗氏、臨晉、聞喜四處交納,米豆每石幫銀四兩,草每束幫銀一錢。至七月,又派征鋼、布、翎毛等物,每鋼一兩價銀一錢,酷刑拷掠,無所不至。」[57]
曾任崇禎末年兵部尚書後來降順又降清的張縉彥也說:「鵰翎、魚膠,盡派窮民;鋼鐵、牛角,亦入地畝……初誘百姓以三年免徵,後輒百端催科。」[58]
對於這些記載,我的理解是:直至大順軍領導集團撤回西安以前,各地實行的是追贓助餉,並不徵收賦稅。所謂二月間「令百姓運解米豆草束……米豆每石幫銀四兩,草每束幫銀一錢」,含義是說大順軍為了解決絡繹東行的後續部隊的供應,由當地政府組織百姓運送糧草到行軍沿線的指定地點。米豆每石幫銀四兩,草每束幫銀一錢,是指責令當地官紳承擔群眾所運糧草的價格和運費,即農民軍通過追贓助餉用銀錢換取農民糧草的一種方法。《垣曲縣誌》中「有擔運本包而不收者」,很可能說的是個別官紳嫌「幫銀」過高,情願自己派人挑運糧草前往交納而遭到拒絕。是年六七月以後,許多地方已轉為派征,從徵收對象和方法來看都意味著恢復了賦稅制度,「三年免徵」的政策由於客觀條件的變化未能按照原定期限實行下去。過去,我把七月間「每鋼一兩價銀一錢」解作大順政權按每兩鋼付銀一錢[59],現在看來是弄錯了,應當說是派征鋼的結果造成鋼價上漲至銀一錢。
此外,史料記載陝西麟遊縣大順政權曾經「踏勘荒熟」,徵收稅糧,「計當時共坐闔縣熟地一千五百一十六頃四十五畝,按地該糧一千八百八十三石」[60],大概也是指甲申六月以後的情況。至於《綏寇紀略》卷九所記陝西韓城的大順政權「米豆芻茭責之民者萬端」,原文明確地說了是李自成返回西安以後的情況。
依據上面描述的輪廓,謹提出三點初步看法:
(一)大順政權的賦稅政策是當時歷史條件的產物。被明政府加派賦稅逼得走投無路的農民要求解除這種如牛負重的壓榨不僅是正義的,也是恢復社會生產的必要前提。
(二)「三年免徵」和與此相連的追贓助餉政策體現了農民階級的切身利益,在動員廣大貧苦群眾參加推翻明王朝的鬥爭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三)這一政策的實行引起了地主階級(首先是官僚地主)的瘋狂敵視,導致了後來滿漢地主階級互相勾結,共同撲滅農民革命的惡果。在形勢逆轉的情況下,大順政權被迫提前改變賦稅政策。但是,局勢已經無法挽回,李自成等人建立的政權沒有能夠沿著自身演變的道路成為一個新興封建王朝,而是被淹沒在地主階級製造的血泊當中。
通過對明末以來賦稅政策的探討,可以幫助我們認識當時社會各階級、階層的動向,對一些歷史現象做出科學的解釋。只是由於所見材料太少,許多問題還處於摸索階段。草寫本文聊充引玉之磚,故名「初探」。
(原載於《中國農民戰爭史論叢》第4輯,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12月版,第563—588頁)
[1] 署名為文平(顧誠先生筆名)。——編者注
[2] 康熙《三水縣誌》卷四《藝文》。
[3] 雍正《陝西通志》第八十六卷《藝文》二;又見嘉慶《延安府志》卷七二。
[4] 孫承澤:《山書》卷一。
[5] 《崇禎長編》卷四二。
[6] 《國榷》卷九一。按,是書記崇禎發「帑金十萬賑陝西飢」,據《崇禎實錄》這十萬兩白銀出自戶部和工部。但楊鶴奏疏中寫作「帑金」。
[7] 《綏寇紀略》卷一。
[8] 《綏寇紀略》卷一。
[9] 《平寇志》卷之一。
[10] 吳甡:《憶記》。
[11] 《崇禎長編》卷四一。
[12] 《崇禎長編》卷四一。
[13] 《懷陵流寇始終錄》卷四。
[14] 王臣直:《存恤良民以輯流寇議》,引自康熙九年《絳州志》卷四《藝文》。
[15] 王臣直:《存恤良民以輯流寇議》,引自康熙九年《絳州志》卷四《藝文》。
[16] 呂維祺:《明德先生文集》卷五《中原生靈疏》。
[17] 《綏寇紀略》卷二。
[18] 《國榷》卷九三。
[19] 《明大司馬盧公奏議》卷三《辭總理五省軍務疏》。
[20] 《明大司馬盧公奏議》卷四《剿寇第一要策疏》。
[21] 嘉慶《三水縣誌》卷一三《編年》。
[22] 《明大司馬盧公奏議》卷四《剿盪三大機宜疏》。
[23] 《楊文弱先生集》卷之四十三。
[24] 《懷陵流寇始終錄》卷十。
[25] 《平寇志》卷之六。
[26] 李清:《三垣筆記》附識,卷中。
[27] 《國榷》卷一百。
[28] 顧炎武:《明季實錄》。
[29] 《平寇志》卷之五。
[30] 楊士聰:《甲申核真略》。
[31] 左懋第:《申賊掠韓城防禦文》,引自《蘿石山房文鈔》卷二。
[32] 張怡:《聞續筆》卷一。
[33] 按:當為奉天倡義營文武大將軍,至十六年改大將軍為大元帥。
[34] 《石匱書後集》卷第六十三。
[35] 《明清史料》辛編,第十本,第959頁。
[36] 戴廷栻:《半可集》卷一《蔡忠襄公傳略》。
[37] 路之謙:《中順大夫分守山西督糧道布政使司參議藺公坦生殉難記略》,引自道光二十五年《陵縣誌》卷一六《藝文志》。
[38] 《石匱書後集》卷第三十三。
[39] 《明清史料》乙編,第十本,第980頁。
[40] 張鼎延:《異井記》,見乾隆《永寧縣誌》卷八《雜誌》。
[41] 李永茂:《樞垣初刻》。
[42] 《明清史料》甲編,第一本,第33頁。
[43] 《平寇志》卷之七。
[44] 《明清史料》乙編,第十本,第963頁。
[45] 《平寇志》卷之六。
[46] 康熙六年《雲夢縣誌》卷九。
[47] 康熙二十四年《荊州府志》卷四十《備遺》。
[48] 《鄖陽志》叢紀,卷八《粹錄》。
[49] 《右副都御史董天機揭》,現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
[50] 《陝西巡撫黃爾性為貪婪偽官藏匿偽印事題本》,現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
[51] 見上引黃爾性題本。
[52] 《清世祖實錄》卷一六。
[53] 孟喬芳:《孟忠毅公奏議》卷一《順治二年六月十六日題為清報官軍數目酌定經制事》。
[54] 《順治元年七月十八日國子監司業薛所蘊啟本》,現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
[55] 康熙十一年《垣曲縣誌》卷一二《兵亂》。
[56] 康熙十一年《垣曲縣誌》卷一二《兵亂》。
[57] 雍正己酉《臨汾縣誌》卷五《兵氛》。
[58] 張縉彥:《菉居堂文集》卷二;又見《依水園文集》前集卷二。
[59] 見拙著《論大順農民革命政權》,刊於《中國農民戰爭史研究集刊》第1輯。
[60] 王繼文:《為乞恩查減荒糧以實國賦以存殘黎事揭帖》,現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