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與事件(2)
2024-09-19 18:56:52
作者: 呂志勇,高文文,鄒愛蓮,劉屹松,袁燦興
至雍正十年(1732)七月,廣東巡撫鄂彌達又奏,西洋人入居廣東後,「理宜感激皇恩,安守本分,不意仍不悛改,招黨聚眾,日增月盛……凡住天主堂者,類皆不吝金錢,招人入教,地方無賴多墮術中」,「男堂奔走若狂,女堂穢污難述」,「若不早為經理,必致別生事端」。他建議,對事情的處理「可分作三層料理:先傳各堂西洋人,諭以不便在省設教招搖,立押搬往澳門居住,俟秋後令其附舟回國」;「次查各堂副堂主,系中國無賴人入教者,以伙騙外彝罪名重杖嚴懲,系外省者解回本省約束管制」;「再將女堂堂主令其親屬領回收管,令改過自新」,並且在辦理中要「密加料理,不露行跡」。雍正皇帝在折後批示:「是。欽此。」這是雍正皇帝第二次下令逐教。這次逐教行動,雖然不露行跡,但驅逐力度頗大。「將聚居在廣東的傳教士全部逐出國外,其中有35名傳教士遁入澳門,教徒被拘者甚多」。欽天監戴進賢欲再效仿第一次禁令時的做法,上奏懇請緩逐行動,也被雍正皇帝拒絕。從此天主教傳教士失去可以在廣東省城公開居住的條件。
法國巴黎海外傳道會藏有關禮教之爭的拉丁文手稿
經過雍正兩次大規模的逐教行動,「不數年間,全國教堂盡被廢毀,傳教士五十多人悉遭驅逐,唯在京教士二十餘人,以服務欽天監之故,得安然居留」。所以西方史書及教會資料都稱,天主教在中國遭遇的困難以在雍正時尤甚。然而,西方傳教士的這種評價並不確切和全面,因為這只是將雍正朝的禁教政策和康熙以前各朝的寬容政策相比得出的結論,如果和乾隆以後各朝相比,雍正朝所採取的禁教措施並不十分嚴厲,因為雍正時期對於傳教士,「止於驅逐,並未加以懲治」,只不過迫其由公開傳教轉入秘密行教,而這也只是落實康熙朝禁教政策的必然結果。從乾隆朝開始,對西洋傳教士實行的則是驅逐加懲治的政策。
乾隆朝:懲教
湯若望奏本
對於雍正時期的禁教政策和實施情況,乾隆時期福建巡撫周學健的奏摺中有一段比較貼切的評價。折中寫道:雍正年間,對天主教漸加禁止,凡有天主堂令拆毀,夷人押澳門安插。然,「節次拿獲,止於驅逐,並未加以懲治,民人夷人,皆不知敬戒」,「陽雖解散,而藏匿詭秘,日引日盛」。
許多傳教士被逐後,先滯留澳門,不久又陸續潛回內陸各省,或住教民家中,或住過去教堂里,甚至新建教堂,繼續行教。到乾隆十一年(1746),僅福建省福安縣一處,即「查訊有教民兩千餘人」。由於驅而未淨,許多傳教士又轉入秘密活動,所以乾隆朝在雍正時期驅逐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採取了懲治措施,其中全國規模的禁教、懲教行動主要有兩次,局部的小規模的還有若干次,所以乾隆時期才真正是「教難疊興」時期。
王府井天主堂,又稱聖若瑟堂、東堂
乾隆朝第一次大規模禁教發生在乾隆十一年到十三年。乾隆十年之前,乾隆皇帝對天主教並未採取嚴懲政策,相反,由於其十分欣賞義大利畫家郎世寧的畫作,通過郎世寧的懇請,乾隆皇帝曾一度對宮中傳教士表示「朕不驅逐」。所以全國近十年未發生教案問題。從乾隆十一年八月起,福建巡撫周學健、福州將軍新柱等先後奏報,在福安等縣查有民人傳習天主教,並陸續拿獲非法進行傳教的西洋傳教士白多祿等5人,以及匿藏、協助傳教民人多名,另查有其他西洋人數名已潛往內地各省行教。乾隆下諭:「傳諭各省嚴加訪緝,如有以天主教引誘男女聚眾誦經者,立即查拿,分別首從,按法懲治。」此諭一下,全國立即掀起查拿西洋傳教士的高潮,至乾隆十三年,先後查處了廣東香山民人信教案、貴州婺州民人蔣應舉等習教案、江蘇山陽民人守從一等信教案、直隸清苑民人信教案、山東德州民人信教案、湖南益陽民人陳惟政習教案,以及江西抓獲西洋傳教士李世輔案、江蘇拿獲西洋傳教士黃安多和漢方濟案等。在三年的查禁過程中,西洋傳教士有7人被處死,其中斬決1人、絞決2人、監斃4人。中國信教民人則被處以發配、枷號、查抄家產等處罰。所以乾隆十一年禁教,「是明末清初以來最嚴厲的一次禁教」,乾隆皇帝對這次禁教的評價則是:對傳教士「稍加懲創」。
乾隆朝第二次大規模禁教,以乾隆四十九年(1784)湖廣總督特成額奏報在湖北襄陽拿獲私入內地前往陝西傳教的4名傳教士為始,以傳教士經過各省和案內涉及的中國民人籍貫省份為重點,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查辦私自入境傳教士和信教民人行動。此次查禁,一直持續到乾隆五十一年(1786)。兩年多的時間,乾隆皇帝除隨時在各大臣奏摺中下發查教批示外,還給各省大員下達專門諭旨30餘道,有時一天下發2—3道,諭旨內容包括:一是責令有關人員抓緊查拿未獲傳教士和案內主要人員;二是關於對案內人員懲處問題;三是斥責查拿不力的地方官員。在乾隆皇帝的督令下,經稽查,先後在廣東、福建、湖北、湖南、陝西、四川、山東、山西、直隸、甘肅等省拿獲西洋傳教士10名,全國共有數百信教教徒被捕。乾隆對他們的處置是:傳教士監禁,數年後發交澳門,勒令回國;中國教徒中的骨幹人員刺字、枷號,發配厄魯特為奴;其他教徒杖責,勒令出教。
除以上兩次全國規模的查教懲教外,在乾隆十八年、十九年、三十二年、三十三年還先後發生了湖北拿獲民人曹殿邦寫經案、江蘇常熟拿獲西洋傳教士張若瑟傳教案、江西廬陵民人勾引傳教士安當呢都傳教案、河南桐柏縣民人劉天祥等習教傳教案。對這些教案的處理措施,也多是傳教士監禁,民人杖責,重者發落為奴,輕者勒令出教。
除對傳教士、信教民人進行懲罰外,乾隆皇帝認為,之所以西洋人能潛入內地傳教,有的甚至能秘密行教長達20多年,主要是因為地方官員沒有實心查拿,因此,乾隆朝對教案的處理,往往涉及一大批官員。特別是乾隆四十九年教案,被處官員達幾十人。
嘉慶及道光朝中前期:除教
經過雍正、乾隆兩朝的驅逐和懲治,天主教在中國的發展受到極大限制,傳教士人數逐漸減少,除在京的傳教士外,潛入各省的傳教士已寥寥無幾。但儘管禁令森嚴,傳教士的活動卻並未完全停止。當嘉慶十年(1805)傳教士秘密傳教活動暴露後,嘉慶皇帝從制度上、思想上、方法上採取了一系列比乾隆時期更加嚴密和嚴厲的措施,以期「正本清源」,使天主教「根絕淨盡」。總括嘉慶朝的禁教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嚴定懲治科條。
早在乾隆年間,在處理教案中,就有官員提出要嚴定懲治西洋傳教士科條,但乾隆認為「實屬多事」。所以歷次教案的處理,基本是由大臣援例議定,報皇帝裁決,結果往往寬嚴不一。嘉慶十年(1805),發生了「德天賜」案件。其起因是嘉慶九年十二月,廣東教徒陳若望違反「在京西洋人未經朝廷許可不得私遞信件」的禁例,私自為在京傳教士遞送信件。陳行至江西被拿獲,在其行囊中查出「西洋字書信十九封、漢字書信七封」,在西洋字書信中,還夾有一件在京服務的西洋人德天賜手跡和標記的直隸廣平府至山東登州府海口地圖。江西巡撫將此奏摺上達後,嘉慶皇帝降旨軍機處嚴厲查訊。對查出的案內人員分別嚴行治罪,其中德天賜發熱河圈禁,傳信人陳若望等發伊犁給厄魯特為奴,入教旗人銷除旗檔,全案共有1000餘人受到處罰。
由此案起,嘉慶皇帝五月初一下了一道諭旨:「向來西洋堂事務俱派總管內務府大臣管理,而歷任該管之大臣等,不能實心經理,其派委之司員亦不常川稽查,大率有名無實,即如近日德天賜等妄行刊書傳教,煽惑旗民,此皆由歷任該管大臣官員等平日不能認真查察,以致伊等敢於私通書信往來交結。現在管理西洋堂事務之常福著無庸兼管,改派祿康、長麟、英和管理,其應如何設立章程,嚴加管束之處,著祿康等悉心妥議具奏。」五月十五日,祿康等大臣根據嘉慶皇帝的諭令,擬就了「西洋堂管理章程草案」10條奏呈。草案內容主要包括:派官兵看守教堂,監視入堂者;京師四堂附近諸堂著令拍賣;供職欽天監西洋人出入有士兵一人同行;西洋人寄出寄入信件都要先報官檢查;四堂服役之人不得再增加,並要造冊登記;旗人奉教加倍治罪。嘉慶對此草案批示:「依議。欽此」。這是百年禁教期清朝制定的第一個明確對西洋傳教士嚴加管理的章程。
嘉慶十六年(1811)二月,在陝西又查出扶風縣民人張鐸德誦經傳教,其供詞中涉及京城傳教士。陝西道監察御史甘家斌為此奏請嚴定「西洋人傳教治罪專條」及官員失察處分定例。嘉慶聞奏,立即發布上諭,令刑部再制定傳教習教治罪條例。其諭曰:天主教「竟敢誑惑內地民人遞相傳習,致為人心風俗之害,則不可不嚴設例禁。前此屢示懲創,未經詳立科條,著交刑部核議具奏」。刑部根據歷次懲教案例,於同年五月議定了「西洋人傳教治罪專條」摺奏請旨。嘉慶皇帝在當日的諭旨中,再次重申了自己對天主教的看法,同時嚴厲重申了治罪專條中的懲治內容,諭曰:「刑部議復御史甘家斌奏請嚴定西洋人傳教治罪專條一折,西洋人素奉天主,其本國之人自行傳習,原可置之不問,至若誑惑內地民人,甚至私立神甫等項名號,蔓延各省,實屬大幹法紀。而內地民人安心被其誘惑,遞相傳授,迷惘不解,豈不荒悖?試思其教不敬神明,不奉祖先,顯叛正道,內地民人聽從傳習,受其詭立名號,此與悖逆何異?若不嚴定科條,大加懲創,何以杜邪術而正人心。嗣後西洋人有私自刊刻經卷,倡立講會,蠱惑及眾,確有實據,為首者竟當定之為絞決;傳教煽惑而人數不多,亦無名號者,著定為絞候;其僅止聽從入教不知悛改者,著發往黑龍江給索倫達呼爾為奴,旗人銷去旗檔……至直省地方,更無西洋人應當差使,豈可容其潛住,傳習邪教。著各該督撫等實力嚴查,如有在境逗留,立即查拿,分別辦理,以淨根株。」該諭旨經刑部議奏,正式寫入《大清律例》,這也是第一個入大清律的查禁傳習西洋天主教法律。至此,清朝禁止西洋天主教活動有了法律上的依據。道光元年,又在此基礎上,在《大清律例》中增補查禁天主教條文五條,使查禁天主教法條更加嚴厲,也更加完善。
與此同時,吏部和兵部也在乾隆朝議處失察傳習天主教官員成例的基礎上,制定了失察西洋人傳教之文武官員議處條例:「凡失察之官員,原擬降二級調用,著改為三級調用;兼轄官原議降二級留任,著改為降三級留任;統轄大臣原議降一級留任,著改為降二級留任。」
第二,加強對教民思想教育和精神懲罰措施。
由於天主教屢禁不絕,嘉慶皇帝為了弄明白究竟是什麼邪說迷惑了那麼多人,嘉慶十年,他親自將軍機大臣繳銷的天主教有關書籍「幾余披覽」,並簽出各條,將自己的體會和對天主教的批駁寫成上諭通告天下,以從思想上教育引導民人感悟悔改,「特揭出書籍所載各條,指示申諭」,要求「嗣後旗民人等,讀聖賢書,勿再聽信邪教,執迷不悟,背本從邪,自不齒於人類」。
嘉慶二十年,又諭令各省學政寫批駁天主教論說進呈,並刊刻宣布民間。其諭曰:「治民之道,不外教養二端,六禮節性,八政防淫。古者遒人木鐸,宣諭化導,使人易知易從,意至善也。直省生齒日繁,民愚易惑,近日傳習邪教匪徒如白陽、紅陽、大乘、無為,以及天主教各種名目,輾轉煽誘,罹法者眾,朕甚憫之,地方有司日日役於簿書錢穀,而於化民成俗之原恝焉不講,甚非所以佐朕致治之意也。因思各省學政皆慎簡儒臣,卑以教化之責,且按試州郡,遠邇必周,於該省風土人情無難密訪周知。奸民倡為邪說,顓蒙從而習之,或誘於財利,或溺於淫邪,均各有受敝之由,著該學政各就按試之地,察其民人所易惑者,作為論說,剴切化導。其詞無取深奧,但為辨其是非,喻以利害,明白淺近,使農夫販豎皆可聞而動心。發交各州縣官刊刻印刷,於城市鄉村廣為張貼,務俾家喻戶曉,知所從違……該學政所做論說,遇有奏事之便,各錄稿進呈,朕將親覽焉。」時有湖北學政朱士彥遵旨上呈《辟西洋天主教之說》一文,嘉慶看後批示:「所說俱是,家喻戶曉,或可挽回,亦政治之一助耳。」
在加強正面引導教育的同時,從嘉慶朝起,還開始對天主教進行文化上的清查和精神意識上的懲罰。如,嘉慶十年由德天賜案引發清查各地傳教情況,發現京師各堂及地方均有刊刻的天主教書籍版片,御史蔡維鈺等奏請嚴禁西洋人刻書傳教,嘉慶藉機下諭,重申禁例,並要求「嗣後著管理西洋堂事務大臣留心稽查,如有西洋人私刊書籍,即行查處銷毀」。各堂存貯經卷,「交軍機大臣會同刑部派員檢查銷毀,毋許存留」。再如,對被拿獲的信教民人,表示出教者,令其當眾踩跨十字架,以防其以後思想上動搖反悔。這種做法,到道光朝使用更多。甚至為讓人們能徹底忘記天主教,在嘉慶年間鏟去了北京天主堂門額上的「天主堂」字樣,對收回的傳教士房屋,也令全部改成民房式樣。
第三,嚴格對京師和西洋人的控制和管理,不再允許傳教士留京和進京。
雖然「百年禁教」期所發生的教案往往和京師的傳教士有關,但雍正、乾隆時期重點是驅逐和懲治潛入各地的傳教士,對京師的傳教士政策上相對較寬。其中雍正對其「只逐不懲」的禁教政策就曾解釋道:「姑且以理化導,不宜遽繩之以法,何也?現今都中許其行教,一旦嚴懲,人豈誠服。」也就是說,礙於宮中還有傳教士,對地方傳教士的處置政策也暫且放寬了。乾隆朝的幾件檔案也很能說明此問題。如乾隆三十三年(1768),河南桐柏縣拿獲習教民人劉天祥,據其供,同教人袁鬍子在乾隆二十年曾在京城南天主堂住,又在欽天監辦事。同案王得臣又供,所查獲其收藏的通功單、圖像等物,「總由京師天主堂傳來」,其中抄紙一張,「原系欽天監戴姓所給」,戴姓,即欽天監監正戴世賢。原檔顯示,在該奏摺中的「京師」和「欽天監」字下,都有很清晰的硃筆圈點,顯然這是乾隆皇帝的筆跡,他似乎是想在此批示點什麼,但最後只在折上批個「知道了」。後來,只由順天府府尹對京師傳教士傳訊兩次,事情也就不了了之。
而到嘉慶時期,潛入地方的傳教士已經很少,宮中傳教士逐漸成為查處的重點。如前所述,嘉慶十年德天賜案,嘉慶不僅嚴厲懲處了西洋傳教士德天賜,而且命令撤換了管理西洋堂大臣,制定了《西洋天主堂管理章程》,該章程實質上是取締京師天主教的章程,所以有的學者直接稱該章程為「取締天主教章程」。章程所列十條,從傳教士到教堂管理人員的活動,從對四堂大門的監督把守到對其他教堂的處理,都做了嚴格規定。特別是嘉慶十六年的禁教案中,雖然教民對京師傳教士的供詞查無實據,但嘉慶還是下令對在京的西洋傳教士進行了一次徹底的清查,此後,各教堂的後門又被堵砌,前門派弁兵看管,京師四堂的傳教士基本完全被監控起來了。
除此外,從嘉慶九年允許最後兩位西洋傳教士高守謙、畢學源進京當差後,再不允許西洋傳教士進京當差,並且嘉慶十六年又諭令:「西洋人現在京師居住者,不過令其在欽天監推步天文,無他技藝,足供差使,其不諳天文者何容任其閒住滋事!著該管大臣等即行查明,除在欽天監有推步天文差使者仍令供職外,其餘西洋人俱著發交兩廣總督,俟有該國船隻到粵,附便遣令歸國。」據此,管理西洋堂事務大臣對在京傳教士進行了清查,查得在京西洋人共11名,在欽天監供差的3名,即福文高、高守謙、李拱宸;其他8名,其中賀清泰、吉得明、南彌德年老多病,畢學源能諳曉算法,此4人可留京,另外4人高臨淵、顏詩莫、王雅各伯、德天賜因「學業未精,留京無用」,俱遣令歸國。至此,京師傳教士共留有7名。到嘉慶二十年,賀清泰、南彌德等陸續去世,京中傳教士已所剩無幾。再到道光四年福文高去世,道光六年吉得明和李拱宸去世,高守謙回澳門,北京只剩下了畢學源一個西洋傳教士。
至此,從清初康熙諭令送西洋傳教士入京,到嘉慶十六年將高臨淵、顏詩莫、王雅各伯、德天賜4位傳教士遣令回國,標誌著天主教在中國一個傳播時期的結束。
第四,運用保甲形式開展普遍清查。
嘉慶十六年訂立「西洋人傳教治罪專條」後,天主教正式列入《大清律例》查禁的邪教,從此,全國查禁天主教不再是皇帝諭令一次、全國開展查禁一次的活動,而是成了各級官員的日常工作職責。所以,從嘉慶十七年起,每年都有奏報查拿天主教案件。各地官員徹底清查自己管轄區的天主教,其中四川、湖北、貴州等地率先運用保甲形式進行普查。據四川總督常明嘉慶十七年八月奏報:該省先以有2000餘戶教民甘結出教,現又有200餘戶呈遞悔結,「四川省天主邪教此時辦理情形已可期漸次淨盡」。十月,湖北查出襄鄖一帶民人習教,稱不知有干例禁,「是以各屬實行保甲之法,互為稽察,以期愚民等革面革心,不致誤導法網」。到嘉慶十九年,隨各地不斷上報在邊遠山區查獲有天主教民情況,嘉慶皇帝諭令:「現飭各省編查保甲……並出示曉諭紳耆人等,俾互相稽察,自行約束,有拜會入教者,稟官究治。」此後,全國普遍推行編查保甲查禁教民的辦法,僅在嘉慶二十年,就先後有直隸稽查古北保甲,察出祖習天主教民人案;赤峰縣(今赤峰市)編查保甲查出民人趙人錢等習教案;四川查出西洋徐鑒牧師即李多林潛入川境傳教案;湖南編查保甲訪出應縣民人張義監等習教案,以及查獲西洋人蘭月旺(藍圖勒哇若惘)潛入內地傳教案等。
經過普遍編查保甲,不僅像過篩子一樣將全國各地城鄉的天主教徹底清查了一遍,而且使民人互相稽察,為從根本上除教創造了條件。
二、清朝禁教政策越來越嚴的原因
雍、乾、嘉、道各朝的禁教政策為何越來越嚴厲,分析起來,原因是多方面的,情況也相當複雜,總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觸動了清帝統治的政治思想基礎
隨國內外形勢變化,清統治者感到天主教活動越來越涉及其政治統治的基礎。任何一種宗教思想的形成和發展,都不能脫離當時的社會和政治背景,明末清初之際,天主教之所以能得以在中國傳播,主要是利瑪竇、羅明堅等早期耶穌會傳教士,以適合中國民俗的方式進行傳教,並使天主教教義儒學化。他們又以西方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結交中國士大夫,從而為天主教在中國的傳播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也得了中國皇帝的認可與寬容,准其在中國傳播。也就是說,當時的天主教適應了中國傳統的封建政治思想和文化,而這種思想和文化,首先是為統治者施行其政治統治服務的。而康熙後期因教皇改約,不允許中國教民祀祖、祭孔、敬天,從而引發禮儀之爭,實質上是觸動了中國封建統治的思想基礎,才使康熙皇帝開始下令禁教。到雍正時期,又發生了4件促使雍正皇帝加大禁教力度的事件,而其中的「蘇努諸子信教案」,使傳教士又無意中攪進了宮廷的權力鬥爭,則是直接觸犯了雍正皇帝個人的權力。再到乾隆時期,英國特使馬戈爾尼訪華,作為政治要求提出了在中國傳教問題;同時白蓮教等民間秘密結社相繼興起,更使清朝皇帝越來越擔心天主教和民間秘密結社有關。如乾隆四十九年(1784)陝甘回民起義爆發,恰在此時查出有西洋人在陝西行教,乾隆因此在上諭中道:「今甘省逆回滋事,而西洋人前往陝西傳教者又適逢其會,且陝甘兩省回民雜處,恐不無勾結煽惑情事。」而除這種擔心、懷疑之外,教民的一些行為更不能不讓清朝皇帝感到天主教的政治威脅。如乾隆十一年從福安教民陳從輝家中「搜出青緞繡金天主廉一架,上繡『主我中邦』四字」;地方官緝捕傳教士時,「被男婦圍擁毆打受傷」;傳教士被拿獲解省時,教民「送者甚眾,有扳輿號泣者」,「或與抱頭痛哭,或送給衣服銀錢,或與打扇扎轎」;審訊傳教士時,適逢下雨,「該縣衙役竟將自己涼帽給予遮蓋,伊自露立雨中」。而嘉慶時期,在查獲的天主教有關刊物中又發現內容中竟有「天主是萬邦之大君,耶穌系普天下人物之大君」等語。有的教民在接受審訊中甚至表示,「雖奉諭旨,亦不敢違天主之諭」。這些都說明,在教民心中,天主遠遠重於皇帝。教民的種種做法,都是犯政治大忌的。所以,隨著國內外政治形勢的發展,越往後期,清朝皇帝越感到天主教不僅有違中國傳統的思想和風俗,而且有害政治的統治和根基。這裡我們對清朝皇帝對天主教的認識變化再作以對比:
由上我們不難看出,從康熙皇帝認為天主教並非邪教,到嘉慶皇帝認為天主教政治危害比白蓮教尤甚,這種在政治上截然相反的認識變化,正是百年禁教越來越嚴的根本原因。
2.地方大員的推動
在百年禁教期的歷次查教禁教運動中,地方高級官員起了很大的作用。對此,中國人民大學馬釗先生曾專門做過論述,他認為,地方高級官員對禁教的推動作用表現主要有三:①這些官員「是各省教案的報告者」;②「是禁教政策的執行者」;③通過奏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皇帝的決策。綜觀每次禁教運動,首發者都是地方大員,並且他們的奏報口氣往往直接影響皇帝決策,他們的建議和措施有時甚至比皇帝還嚴厲。如前所述,雍正年間第一個奏報查禁天主教的是閩浙總督覺羅滿保,並且是他提出了將西洋人「或送京師或遣回澳門」的具體建議。對這次禁教,雍正皇帝曾解釋是:「朕因封疆大吏之請,庭議之奏實行。」乾隆朝第一次大規模禁教,則因福建巡撫周學健之奏而興。周學健第一折上達後,乾隆並不以為然,他批到:「辦理甚妥,知道了。董啟祚(福寧知府,最早發現並報告天主教活動的人)尚能如此留心,亦屬可嘉,其人如何?」說明乾隆此時重視的不在天主教,他更關心的是最早報告該事件的人的情況。後來周學健又連上兩折,報告天主教的活動,分析天主教的危害,口氣一次比一次嚴重。他認為,「若使伊等夷人止於引人頌經持齋,廣其異說,尚非壞紀亂法之事;即其引誘婦女守貞不嫁,日夕同居,男女無別,難免無淫僻之事,尚當以化外之人寬其既往……然蠱惑民心之邪術變換不測,悖逆不道之行跡顯然昭著。」最後他提出:「乘此嚴定科條,治其誣世惑民之大罪。」此後福建按察使、直隸總督、順天府尹等也紛紛上奏,要求對天主教「議定治罪之嚴例」。正是在這些大員的推動下,才有了乾隆年間對天主教的第一次嚴懲。而再到乾隆、嘉慶年間,全國曆次查禁天主教大案,以及嘉慶年間制定懲治天主教科條等措施,無不是因為大臣的奏報引起,並在地方大臣的強烈建議下進行的。
3.宮中傳教士越來越失去皇帝的信任
明末清初中國皇帝允許天主教在中國傳播,除其教義適應了中國的傳統文化禮儀外,還在於傳教士們得以進入宮廷,得到了皇帝的賞識和信任。如順治皇帝信任湯若望,尊稱其「瑪法」(老師),還常召入內庭,免除跪拜,賞賜隆厚,「若望本司鐸,然順治不視為司鐸,而視為內庭行走之老臣」;康熙時期召入宮廷的傳教士達30餘人,他們為清廷服務,領取清政府的俸祿,接受清廷的爵位,其物質待遇高於康熙手下一般滿漢大臣。南懷仁、徐日升、白晉、張誠等都深得康熙皇帝的賞識,命在宮廷教授天文、數學、音樂,還經常被單獨召見,多次隨扈出巡。為酬勞他們的效力,當康熙三十一年浙江發生禁教事件時,康熙曾特發上諭:「現在西洋人治理曆法,前用兵之際,製造軍器,效力勤勞,近隨征俄羅斯,亦有勞績。」因此,「各處天主堂,俱照舊存留,凡進香供奉之人,仍許照舊行走,不必禁止」;而雍正在第一次禁教時,也因欽天監傳教士戴進賢之請,允准其他傳教士緩期搬往澳門;甚至到乾隆初年,因其喜歡義大利傳教士郎世寧的畫,曾表示不驅逐傳教士。總之,清朝皇帝比較重視宮廷的傳教士,很大程度上,允許傳教是因為宮廷的傳教士,即便百年禁教期,也曾因宮廷傳教士的影響有時放寬了政策。但越往後隨著事態的發展,宮中的傳教士越失去皇帝的信任。
宮中傳教士失信的原因和表現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越來越多的教案涉及宮中傳教士。雍、乾、嘉、道各朝禁教之發端,多是從地方開始,開始時涉及宮中傳教士的不多,但越到後期,案件查來查去,往往都和北京的傳教士有關。如前所述,乾隆十一年,就有清苑縣民人供稱均系「在京師天主堂傳習入教」,並「供出天主堂傳教之傅姓、張姓、戴姓等人」;乾隆三十三年,河南桐柏縣信教民人劉天祥也供稱,同教人袁鬍子曾住在京城南天主堂,又在欽天監辦事。其收藏的通功單、圖像等物,「總由京師天主堂傳來」;嘉慶十年最大的傳教士私遞信件案,直接涉及在欽天監服務的德天賜;嘉慶十六年在陝西查出扶風縣民人張鐸德誦經傳教案,也涉及京城傳教士。由於教案的牽連,清帝對傳教士自然越來越不信任。如,乾隆十八年湖北巡撫奏報在襄陽盤獲信教民人有「番字書札各情」,此處無認識之人,請交宮中傳教士翻譯。乾隆皇帝就批道:「若交與西洋人在欽天監者,令其譯漢,即札中有不法情弊,伊等恐亦未必寫出實情。」到了嘉慶時期,更公開表示對傳教士的不信任,在訂立天主堂管理章程中明確規定,對傳教士的一切外出活動,都要派人跟蹤監視。
二是傳教士本身文化素質越來越低下。很明顯地看出,明末清初的傳教士,大多有很深的文化素養,知識廣博,專長突出,所以深得皇帝的器重。而後來的傳教士,總體上越來越不如清前期,所以皇帝對待傳教士很少再有像清初順治對湯若望那樣直接的召對,也很少有像康熙時期任用徐日升、白晉、張誠那樣被聘為專責大臣、顧問乃至帝師之人。
三是科技在宮廷的衰落。傳教士得以進入宮廷,最主要的原因是他們帶來了西方的科學技術,並且這種科學技術得到了皇帝的欣賞。康熙皇帝最重視西方科技,所以是傳教士被召入宮廷最多的時期,也是西方科技傳入最多的時期,從天文曆法到大地測量,從醫藥解剖到音樂繪畫,各方面的傳教士都有;雍正、乾隆時期雖然也有傳教士任職欽天監,並讓傳教士進行了輿圖測繪,但他們都遠不如康熙重視自然科學;再到嘉慶、道光時期,皇帝思想更趨保守,傳教士的作用僅僅是在欽天監服務和繪畫,而此時按照嘉慶皇帝的話說,「欽天監通曉算法者並不乏人」。所以傳教士在宮裡作用已越來越小。特別因為,傳教士帶來的這些自然科學,僅僅局限在宮廷,並沒有給當時的中國社會經濟帶來效益。即便康熙、乾隆時期任用傳教士費時十幾年測繪的「皇輿全覽圖」,最後也被束之高閣,僅僅是成了清宮輿圖館的藏品。科學技術是生產力,只有用於生產建設、用於社會才會有生命力。由於西方傳教士帶來的科學技術僅僅建立在滿足皇帝的喜好上,所以隨著宮廷里皇帝喜好的變化,科技在宮廷逐漸被冷落,傳教士也就失去了留在宮廷的價值,得到皇帝的信任也就無從談起。
總之,中國皇帝喜歡的是傳教士帶來的西方技術,並為其服務,而傳教士則是為著傳教目的而來,科學技術只是其為了更好行教的一種方式和手段,這本身是一種矛盾。當清朝皇帝允許傳教時,這種矛盾並不顯現,而一旦不允許傳教,這種矛盾就突顯出來,並越來越尖銳,最終必然是清政府禁教政策越來越嚴厲。但是在「百年禁教」時期,儘管清諸帝對天主教採取了越來越嚴厲的查禁政策,但天主教作為一種思想文化卻並沒能完全得到禁止,相反成為清後期和西方各國交涉的重要問題,給中國社會帶來了深刻影響。
明清時期的誥命與敕命
聖旨是中國封建社會皇帝制、詔、誥、敕、諭、旨、批等命令的總稱。現在社會上流傳的所謂「聖旨」,實際多為明清兩朝皇帝封贈官員及其先人、妻室的誥命與敕命。近年來,在影視、戲曲等文藝作品中,經常出現皇帝聖旨或「情景再現」頒發聖旨的場面,那麼皇帝聖旨到底是什麼樣的?聖旨里又隱藏了多少故事?
乾隆朝封阿拉善親王封冊
一、明清誥命、敕命的產生及沿襲
誥命、敕命又稱誥書、敕書,是中國封建社會皇帝對臣僚或賜予官階或封贈爵號並賦予一定特權的憑證文書。
誥,是以上告下的意思,古代以大義諭眾謂之「誥」。誥作為王命文書始於西周,秦廢不用,漢代偶爾用之。魏晉南北朝至唐代,遇文武官員升降賞罰之時,即按官員品級給本人一種文書,稱之「告身」,上面記載著官員品銜、任官事跡等,相當於現在的任免證書。到了宋代,這種單純的任免證書性質的告身,不僅可以用來任命官員,而且同時可封贈官員的先代、妻室和子孫。生者為「封」,死者為「贈」。元朝時又對封贈官員按品級做了區分:封贈一品至五品官員用白色紙繕寫,叫「宣命」;六品至九品官員用以紅色紙繕寫,叫「敕牒」。
明成化五年(1469)封都察院左都御史王恕及贈其兩位亡妻誥命
敕,亦作勅,為告誡的意思。敕作為帝王封爵和告誡官僚使用的文書,始於西漢,比誥晚。
明沿用唐宋之制,同時又吸納了元代的做法,從封贈人員的條件、範圍、品級、稱謂、襲次,到誥命、敕命的顏色、圖案、質地等,都做了詳細規定。清代則基本沿襲了明代的制度和做法,但是也結合滿族特點,有所變化。這種封贈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滅亡。
二、明清兩朝封贈制度和誥命、敕命的異同
(1)受封贈人員的範圍大致相同。明清兩代可以得到皇帝封贈的人員,基本都是四類:第一類是皇家宗室成員,包括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主、郡主、縣主、縣君、鄉君及駙馬等;第二類是逐步升職得到封爵的文武官員;第三類是邊疆少數民族王公首領和各宗教首領;第四類是有封貢關係國家的王妃、世子、世孫。
(2)文武官員受封贈的條件和等級基本相同。明朝初期規定,在京官員,先試用一年,再三年考滿稱職,始得封贈;外官三年考滿稱職,給本人誥敕,六年始得封贈。後來逐漸放寬了條件,京官免去一年試用期,三年考滿即可全給封贈,外官三年滿一考,其中的優秀者,也給封贈。其後各朝,基本是三年考滿或多少年無過錯,或是三年考滿任內收糧超過多少石以上,或遇陣亡死節等情形,都可以給予誥命、敕命。即不光要有資格資歷,還要有政績。公侯、一品至五品官員授誥命,六品至九品授敕命。
清朝從入關前的天命年間始,仿照明朝做法給官員贈授誥命,但是這時清朝的封贈制度還不健全,格式還不規範。清入關以後,基本按照明朝規定,確定了封贈文武官員的條件。順治初年規定:官員遇有覃恩及三年考滿,例給封贈。順治五年(1648)又下詔說,滿族自開國以來,屢次出征,著有勞績,對他們應分別升敘,凡實授官員,一概給予世襲誥命。
(3)准許官員獲封贈次數的規定基本相同。明清兩代都是實行「覃恩封贈」,也就是官職和爵號不僅授給官員本人,而且可以「上榮其考祖,下及其子孫」,有的還可以襲封數代或世襲罔替,祖祖輩輩享有特權。明清規定官員獲得封贈的次數基本相同:一品可以獲封贈三代,二三品封贈兩代,四品至七品封贈一代,八品九品只封贈本人。
(4)封贈的職級和稱謂,明清兩朝均有異同。明代受封贈者及父祖輩的職級分為九等十八級,每一等又有「初授」「升授」和「加授」之分,稱謂從「榮祿大夫」到「登仕左郎」,多達40種。清朝沒有「初授」「升授」「加授」的區別,所以稱謂雖然也是從「光祿大夫」至「登仕佐郎」,但比明朝職級稱謂少,共有17種。
(5)受封贈者祖母、母、妻的封贈稱謂,明清基本相同,一品官的曾祖母、祖母、母、妻稱「一品夫人」;二品官的祖母、母、妻稱「夫人」;三品官的祖母、母、妻稱「淑人」;四品官的母、妻稱「恭人」;五品官的母、妻稱「宜人」;六品官的母、妻稱「安人」;七品官的母、妻稱「孺人」;八品、九品官的妻分別稱「八品孺人」「九品孺人」。但不論幾品夫人,只要獲得封贈,俗稱都叫「誥命夫人」。誥命夫人沒有實權,但按照品級享受俸祿。
(6)誥、敕命的形制和圖案明清兩朝有異有同。明清時期的誥命、敕命都是寫在絲織物上面的文書,捲軸式。誥命寬都是30厘米左右,長度則因為官員品級不同,襲封次數不同,不完全一致。到清乾隆年間規定,「誥命長丈六尺,高一尺」,「敕書長一丈」。從現存的明清誥命、敕命實物看,有的5米多長的,也有的1米多長。
明代的誥命顏色一般為蒼、青、黃、赤、黑五種,官員品級越高,誥命顏色越多。誥命的卷頭和卷尾,織有「奉天誥命」四字;敕命一般是單色,卷頭和卷尾織有「奉天敕命」四字,字兩旁有升龍和降龍盤繞。
錦面圖案按官員品級,從高到低依次為鶴、鸞、獅子、麒麟、瑞荷、芙蓉、瑞草、四季花、葵花。
誥軸的軸頭,按官員品級,從高到低依次為玉軸、犀牛角軸、抹金軸、角軸、烏木軸。
清代的誥命、敕命形質雖然沿用明制,但圖案織文等有所發展和變化。誥命或三色,或五色,有的還用七色織成。
清代文武官員誥命頭尾織文也都是「奉天誥命」四字,底色上有圖案,周邊沒邊框;但是,王公世襲罔替誥命織文則只有「誥命」兩個字,底色上沒有圖案,周邊有絹心龍邊;還有的外藩蒙古親王、郡王誥命,頭尾只有手繪的升龍和降龍,但沒有字,這些都和一般文武官員的誥命有所不同。
清代誥命的錦面和軸頭,與明朝基本相同。錦面從高到低依次為鶴獅錦、麒麟及赤尾虎錦、瑞荷錦、瑞草錦、葵花錦。軸頭從高到低依次為玉軸、犀軸、抹金軸、角軸、木軸。但是,清代各朝的叫法不完全相同,比如,二品的麒麟及赤尾虎錦又叫「螭錦」;三四品的瑞荷錦和五品用的瑞草錦又叫「牡丹花錦」。嘉慶朝以後,三四品用的又叫「洋蓮錦」;五品的又叫「如意錦」;六品以下的葵花錦又泛稱「小團花錦」。
清嘉慶十四年(1809)敕封刑部左侍郎祖之望夫婦誥命
到清朝末年,由於財政困難,清朝誥、敕文書質料變得很差。宣統二年(1910),經浙江巡撫增韞奏請,將誥、敕錦面改用紙幅,將織錦圖案改為手繪圖案。禮部議復:「一律改織為繪,惟尺寸及軸頭幅面不得稍易舊制。」
(7)誥命、敕命撰寫格式明清兩朝有很大不同。明清兩代誥命、敕命都是先由禮部、吏部等各部按規定具題,恩准後交翰林院撰文,再由內閣中書舍人繕寫,最後用寶。雖然程序基本相同,但是,明清兩代的誥、敕文體格式卻有明顯不同。
明代誥、敕字數沒有嚴格限定,明初(1368)至成化(1465)以前,誥、敕文體比較樸實,文字不太長,一般百字上下。比如洪武八年(1375)正月賜烏斯藏哈爾麻喇嘛卒爾普寺的誥命,只有81個字。同年封御史中丞兼弘文館學士劉基為誠意伯的誥命,共102字。後來,隨著封贈制度的完善和社會風氣的變化,明代誥敕文辭追求華麗,文字浮誇冗長,有的多達上千字。明代早期,誥命和敕命,制首有的是以「奉天承運皇帝聖旨」八個字開頭,有的則直接用「皇帝聖旨」四個字開頭。後來,制首都是以「奉天承運皇帝制曰」八個字開頭。
清入關之前和入關之初基本是沿襲明制,誥命、敕命文字比較質樸寫實,沒有字數要求。到順治十二年(1655),清朝規定了各品級誥敕字數:一品至三品官員,誥文起始和結尾都是六句,中間事實分別為十四句、十二句、十句,結尾六句;四品五品官員,起始四句,中間八句,結尾四句;六品七品官員,起始四句,中間六句,結尾四句;八品九品官員,起始二句,中間四句,結尾二句。即用的是四六字句或六四字句格式的駢體文。其文字則用滿漢兩種文字書寫,封贈蒙藏少數民族王公和宗教首領,分別用滿蒙或滿藏文字書寫。
康熙二十四年(1685)改為各按官職大小,撰寫統一的文字,文式存內閣,印刷成草本,有官員請封時,經批准,由承辦官直接在草本上填注姓名就行了。所以,現存的清康熙以後的誥命、敕命文書,同一品級的文式大多千篇一律,開頭文字大體相同,只有姓名、職銜、日期及襲封次數方面有區別。
清代誥命、敕命的制首,都是以「奉天承運皇帝制曰」八個字開頭。所以影視作品中宣讀聖旨,開頭都是「奉天承運皇帝詔曰」是不對的,只有皇帝向天下宣告重大事務的詔書,才用「奉天承運皇帝詔曰」,一般向文武官員頒發的聖旨不是用「詔曰」,而是用「制曰」。
(8)明清不同的防假措施。為了防止誥、敕作假,明清兩代採用了不同的辦法,明代用的辦法,一是給每件誥命、敕命編號。明洪武六年(1373)議定,於誥尾添織某字第某號,字號初用二十八宿,後用《急就章》為號。誥封公、侯、伯、番王和一品、二品官員,用仁、義、禮、智字編號;文官三品以下用十二支、文、行、忠、信字編號;武官初編用二十八宿,續編用千字文編號。均以千號為滿。「每字編滿一千道,仍從前續編」。王及駙馬不編號,土官按文武分類編號。二是在字號上再加蓋半邊「廣運之寶」,就像現在的騎縫章。
清代誥命、敕命文書不用騎縫章,但是用滿漢文書寫,滿字自左向右,漢字自右向左,合於中間書寫年月,加蓋印寶。從乾隆年開始,為防止誥命、敕命作假,在五色絲錦上,文字又改由用多種顏色書寫。
(9)誥命、敕命的保管和補發明清兩朝基本相同。明清誥命、敕命一般是在年節慶典時頒發,頒發時有規定的儀式。頒發後由受封者家人世代保存,保存不好要受處罰。但是有幾種情況可以補發誥命、敕命,即非責任事故造成被盜,或是被水災、火災等損壞,這些都可以由本部門或本地方官上奏請旨,然後由吏部按原封贈文底繕文補發。
三、誥命、敕命中蘊含的歷史文化價值
誥命、敕命作為封贈文書,從宋到清,共沿襲實行了950多年。特別明清兩朝,完善了封贈制度,從世爵、親王到一般文武官員,從民族宗教首領到外國王妃世子,都可以得到封贈。這種制度之所以一直受到中國最高封建統治者的重視和青睞,是因為它當時有著特殊的政治功能,通過這種封贈形式,最高統治者可以有效地籠絡和穩定官僚階層,鞏固和擴大他們的統治支柱和社會基礎。所以明朝早在洪武元年(1368)七月,朱元璋剛剛稱帝不久,就開始論功行賞,確定了向文武大臣頒發誥命、敕命禮儀。清朝則在還沒得到天下時,就開始用誥命封贈將士,用以鼓勵士氣。現在,明清誥命、敕命的政治功能雖然已經消失了,但是它的歷史文化價值卻越來越大了。可以說每一件誥命、敕命中,都蘊含著鮮活的歷史故事,都是研究明清歷史和人物的第一手資料。
例如,西藏自治區檔案館現存有一件明朝洪武六年(1373)二月頒給搠思公失監的誥命。內容是說,明朝得了天下,要在西藏俄力思,即現在的阿里地區,設立軍民元帥府,搠思公失監久居該地方,他能真心來歸,保境安土,所以委任他為元帥府元帥。從這件誥命中我們可以知道,從明朝洪武六年開始,中國已經正式在阿里設官置府,實施管理。這不僅是西藏是中國領土的有力證明,而且這件檔案還可以糾正過去一些著述的誤差。如范文瀾先生在其《中國通史》(第八冊)中寫道:明太祖立國後,隨即遣使往元代的吐蕃地區招諭……洪武八年(1375)正月,在納里(阿里)地區設置俄力思軍民元帥府。范文瀾先生寫的這個時間比誥命中說的時間晚兩年,說明是錯誤的。
再如,中國國家博物館存有順治四年升授宋友功、左有進為三等阿達哈哈番的誥命。這兩個人史書上都沒有記載,人物並不那麼重要,但要研究或了解他們,這是唯一的資料。特別是通過這兩件誥命,記載了一段歷史事實,即吳三桂引清兵入關,得到了所有下級部將的支持,所以清朝入關以後,他的部將也都得到了相應的封賞。
清順治四年(1647)授宋友功三等阿達哈哈番誥命
另外還有一些世襲罔替誥命,往往在一件文件上連續誥封一家數代,時間記錄長達上百年,其中有的還記載著受封贈者的詳細任官履歷,所以既是一個家族的興盛史,也是研究社會歷史的珍貴史料。例如,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有一件清廷敕封吳發把特瑪爾的世襲誥命,從入關前的崇德元年(1636)一直到乾隆四十四年(1779),先後9次敕封吳發把特瑪爾本人及其子孫,共延續封了4代143年。為什麼封贈他呢?誥命上寫得很清楚:吳發把特瑪爾在努爾哈赤勢力還不強大的時候,離棄兄弟,首先率藩屬來歸。他不僅支持了努爾哈赤,而且在對察哈爾的瓦解中,起到了重要的帶頭作用。
誥命、敕命除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外,由於它的形制的特殊性,還有一定的文物文化價值。明清誥命、敕命質地多為織錦,除清朝後期誥命、敕命質地較差外,其他各個年代的質地都很好。另外,誥命上有多種圖案,雖然藝術性不高,但各種圖案造型都有豐富的文化含義,有一定的文化價值。所以現在明清誥命、敕命市場收藏價格不斷升高,並且人們多是把它當作文物收藏。
四、兩岸現存明清誥命、敕命及有關單位收藏明清誥命、敕命情況
明清兩代的誥命、敕命,歷經數百年歷史滄桑,有很大部分已經遺失。比如,據《明實錄》太祖高皇帝實錄記載,明洪武二十六年(1393),僅「頒誥命於雲南都指揮使司及京衛各都司衛所凡官百四人」,即封贈了104人,但是,我們現在還沒發現一件洪武二十六年的誥命。清康熙十二年也曾下旨,誥、敕「每月俱著辦寫一千軸」,這個數雖然不是每年如此,但是還是比我們現在能發現的數量多多了。現在保存下來的具體有多少,沒法確切估量,曾有人大約估計,「遺留下來的明清誥命、敕命在2萬件左右」,但是這個估數極其不準確。保存下來的明清誥命、敕命,部分收藏在檔案館、圖書館以及文物部門,部分收藏在民間。
我所知道全國檔案部門存有明清誥命、敕命的有: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西藏自治區檔案館、安徽省檔案館、河南省檔案館、河北省檔案館、黑龍江省檔案館、吉林省檔案館、內蒙古自治區檔案館、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檔案館、內蒙古阿拉善左旗檔案館、北京市檔案館、陝西省銅川市檔案館等。
全國博物館、圖書館收藏明清誥命、敕命較多的有:北京故宮博物院、中國國家博物館、甘肅省博物館、內蒙古自治區博物館、旅順博物館、南京歷史博物館、首都博物館、國家圖書館。其中收藏明清誥命、敕命最多的是甘肅省博物館,有40多件,只可惜他們把這些誥命、敕命當成了契約文書。
另外各地市縣博物館、圖書館及有關歷史研究部門也都有些收藏。研究部門收藏較多的是中國台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存有清朝誥命、敕命20多件,並且主要是王公世襲誥命和清中前期的誥命。
除國家的文博部門外,近幾年,還出現了以收藏誥命、敕命為主的民間博物館。一是江蘇徐州「炎黃聖旨博物館」,該館收藏有明清誥命、敕命20多件。二是山東聊城「明清聖旨博物館」,收藏明清誥命10餘件。
以上這些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收藏的誥命和敕命,其來源大都是從民間徵集或收購進館的,非清宮所存物品。只有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存和中國台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所存的部分,是原來收藏在清宮大內的原物。
本來是發給受封贈者的文書怎麼會又回到清宮大內?因為根據規定,以下幾種情況,誥命、敕命要收繳。一是授封者死後無子嗣承襲要收繳;二是受封人犯案要收繳;三是誥命、敕命夫人改嫁要收繳。
據記載,追繳的誥命、敕命,明朝時存放在宮中古今通集庫,清朝存放在宮內的內閣大庫。明時的古今通集庫和清時的內閣大庫都位於宮中的東南隅,建築形式十分相似。古今通集庫今已不存,清內閣大庫分為東庫和西庫,西庫叫紅本庫,東庫叫實錄庫,明清時期的誥命、敕命文書存放在實錄庫。這就是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現存明清誥命和敕命的來歷。
中國台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所存的明清誥命和敕命,則是故宮南遷文物的一部分,1949年被運到台灣,但是他們後來也從社會上購買了一部分。這是中國台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現存有內閣大庫明清誥命、敕命的來歷。
近二三十年,民間發現誥命、敕命的情況也很多,有的是在自家拆蓋舊房子時發現的,有的是老人年老了才把多年的收藏拿出來示人或捐贈的,也有是拿出來拍賣想補貼家用的。
這些明清時期的誥命、敕命能保存下來十分不易,所以這些年來隨著收藏市場的升溫,明清誥命、敕命的價格也越來越高。
五、明清誥命、敕命價值及其制度與實物相悖的幾個問題
明清時期,雖然對誥命、敕命製作形制有嚴格的規定,並且採取了嚴格的防假措施,但是我們現在仍然能看到一些明清誥命、敕命實物與制度相悖的問題。
(1)用印與規制不吻合。要證明誥命、敕命的有效和尊榮,必須蓋寶。明清兩代,誥命所蓋寶都是「制誥之寶」,敕命用的都是「敕命之寶」,寶蓋的位置在文尾年月日之上。根據清代「制誥之寶」改鑄的年代考證,清代「制誥之寶」印璽字形變化有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入關之前用的是漢篆「制誥之寶」,據說,這個「制誥之寶」就是蒙古林丹汗之妻歸附大清時帶來的;第二階段,清入關以後(約在順治七年前後)到乾隆十三年(1748)前,誥命上用的是滿漢合璧的「制誥之寶」,漢字是篆字,滿字不是篆字;第三階段,乾隆十三年,乾隆皇帝將宮中所存的39寶改鑄為二十五寶,此後清代的誥命、敕命上用的「制誥之寶」和「敕命之寶」,滿漢文都是篆文。但是在實物中發現,清崇德時期就用了滿漢合璧的「制誥之寶」。
(2)按照清會典規定,有一部分追繳回來的誥命、敕命是要銷毀的,如,康熙十八年題准:「凡文武官員遇恩詔受封者,此後貪贓,及軍機罪、失陷城池、軍機貽誤革職逃走官員,祖父、父、本身誥勅,俱行追奪銷毀;其餘平常之事貽誤革職官員,止將本身誥勅,追奪銷毀。」這說明有些追繳回來後當時已經銷毀了。但是,實際現存實物中還有這種誥命、敕命。
(3)按照明清制度,所有誥命,制文前都必須先有一升一降雙龍盤繞的「奉天誥命」四字,但是在實物中卻有隻繪有龍卻沒有文字的誥命。
(4)清朝的誥命,按制度滿文部分和漢文部分一樣,制文前也要有一升一降雙龍盤繞的滿文「奉天誥命」四字,其後才是以「奉天承運皇帝制曰」開頭的制文,但是世襲誥命中,有的滿文「奉天誥命」四字,卻是「奉天承運」四字,制文則直接開頭就是「皇帝制曰」。
另外,還有的錦面圖案沒有按品級嚴格執行。
這些問題,不知是製作不嚴格,還是有人作假,這些無法解釋的問題,有待今後進一步考證。
清代的國史館及其修史制度
清代的國史館,是掌纂修清朝歷史的常設性專門機構。從康熙二十九年(1690)正式設立,到宣統三年(1911)被北洋政府接管,200多年間,國史館先後纂修各朝紀、志、傳、表及大清一統志、皇清奏議等史籍40餘種。在纂修這些史籍的過程中,國史館制定了一系列章程、規則、條例、凡例和辦法,形成了數以萬計的功課檔、分校檔、閱簽檔、考勤檔等紀實性工作檔案。以這些檔案文件為基礎,總其200餘年的修史制度和方法,對於我們今天的史學研究和大型清史纂修工作,不無裨益和借鑑。
一、機構設置及職掌
清代國史館的前身,是清入關前1636年所設內三院之國史院,當時職責是「掌記注起居詔令,凡用兵行政事宜、纂修實錄、編纂一切機密文移及各官章奏、記官員升降冊、追贈貝勒等冊文,凡六部事宜可入史冊者,選擇記載,並外藩往來書札,俱編入史冊」。其實就是為纂修清朝歷史積累材料。康熙二十九年(1690),為纂修天命、天聰(崇德)和順治三朝實錄,正式設立國史館,地點在故宮西華門迤東熙和門西南武英殿前,史成館撤。乾隆元年(1736),為修天命、天聰、順治、康熙、雍正五朝本紀,和「排纂表、志、列傳」,再開國史館,地點改在東華門內,乾隆十四年,五朝本紀修成,史館亦停。乾隆三十年,為重修國史列傳,又開國史館,並成為常設機構,職掌「修明國史」,負責將「列聖本紀、臣工列傳、大臣年表、天文地理、禮樂刑法、食貨等十四志、凡有關列代法制者,悉萃於斯,歲時纂輯成編,進呈上覽」。直到宣統三年,由北洋政府接管。1914年,趙爾巽以此為基礎領修清史,改名清史館。
道光十三年(1833)潘世恩謝任命充國史館總裁官折
國史館隸屬翰林院,成為常設機構前,用內閣典籍廳印信,後頒用了長方形印記。其內部機構設置無記載,但從其各項章程、辦法及與各機構往來文移中可以看到,道光朝以前,設有總纂處、滿纂修房、漢纂修房、長編處、收掌處、謄錄處、滿校對處、漢校對處、鈔報處、呈送處、翻譯股、書庫等機構。光緒、宣統年間,該機構設置有所擴大和調整,相繼改設和增加的新部門有:滿總纂處、漢總纂處、長編股、奏議處、滿文移處、漢文移處、蒙古文移處、承發房、點撥股、滿堂、蒙古堂、表傳處、十四志處、四傳處、畫一處、大臣傳處、幣庫等。
國史館設有龐大的編纂隊伍,初步統計,一般情況下編纂人員100餘人,佐職雜役200餘人,光緒十四年曾達到632人。其職官職位設置,按宣統年間分列,主要有:總裁、副總裁、清文總校、滿提調、漢提調、蒙古提調、幫提調、總纂、纂修、協修、筆削員、校對、收掌、謄錄、供事。見於其他朝代的還有:呈送、記名、額外記名、幫辦、傳頭、幫傳頭、股頭、點撥員等。
各職官的派充及職責職掌是:
(1)「總裁向系大學士兼充,副總裁尚書、侍郎兼充」,「向來滿漢總裁各一員,滿漢副總裁各一二員不等。如遇缺出,特旨簡派大學士、尚書充總裁,尚書、侍郎充副總裁」。總裁、副總裁的職責是「掌修國史」,「督同提調等官,籌辦滿漢臣工列傳及各種書籍」。總裁、副總裁直接受命於皇帝,一切「應行恪遵面諭」。
(2)滿、漢、蒙提調各二至五名不等,主要從內閣侍讀、翰林院侍讀、編修、檢討中派充。「掌章奏文移,治其吏役」。
(3)「總纂、纂修、協修各任纂輯之事」,「計有一百餘員之眾」。其中總纂「滿洲四人,蒙古二人,漢六人。纂修、協修、無定員」。滿洲總纂、纂修以內閣侍讀學士、侍讀中書及部屬、科道等官派充,漢總纂、纂修、協修以翰林院侍讀、編修、檢討學士以下各官派充。⑨
(4)校對,「掌校勘之事」,由內閣中書兼充。《光緒會典》和《清史稿》均載:「校對,滿、蒙、漢各八人。」而實際上,遠不止此數。道光年間校對曾達68人,光緒十四年更曾高達348人。
(5)清文總校一名,專司清文正本總校之事。「清字正本系清文總校專司,恭閱閱定後,滿總裁恭校奏進」,「清文總校向系各部院滿洲、蒙古右侍郎及內閣學士兼充」。清文總校的地位,光宣年間僅次於副總裁,這和清前中期位於提調之後不同,其主要原因,當是由於咸豐、同治以後大臣中精通滿文的人已越來越少之故。
(6)收掌、謄錄,分掌收發登記大臣功課、往來文移、謄抄文稿等事務。收掌多從內閣中書、各部院筆帖式中選取,謄錄則主要由候補、候選知縣、同知,以及廩生、監生、附生承擔。
(7)供事以下佐職雜役,人員龐雜,其中有承發供事、長編供事、各傳供事、夜班供事等多種。清末國史館總纂王瑞現奏摺曾寫道:「總纂、纂修、協修……計有一百餘員之眾,供事之錄副查書以供奔走者,其數尤多。」在宣統年間國史館的官名冊上,僅傳上供事即達100人。下面僅將道光年間國史館職官設置及派充情況列表示之。
在這裡要說明的是,因該表所依之原檔只記有道光朝,而沒記具體的年,所以只能用「當年」籠統表示。從表中可以看出:①國史館編纂人員來源範圍很廣;②纂寫人員以翰林院等衙署的編修、檢討等人員為主,可以說集中了優秀的史才;③纂修人員流動性很大,尤其是提調、纂修等人;④根據該檔所記當年人數,一般每年實際在職人數約200人左右。
綜上所述,國史館編纂人員基本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總裁、副總裁,他們是最上層的領銜者,直接對皇帝負責。第二部分,纂輯人員,其中提調承上啟下,提協調度,即是最高的行政管理人員,負有管理吏役之責,又是權威的史籍審定者,特別是光宣時期,「總纂、纂修到館辦傳者甚少,是以志傳各書,大都提憲躬親審定」,「提調總一館之成」。總纂、纂修、協修是國史館編纂隊伍的主體組成部分,直接的執筆人員。第三部分,校對、收掌、謄錄、供事等佐雜職員,負有前期查書,後期繕校等佐助服務之責,人員眾多,職掌龐雜,並且許多纂修協修一身二任,既是編纂寫作人員,又是查書校書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