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其他類型> 中國文化史(柳詒徵 著)> 第十六章 種族革命與政治革命

第十六章 種族革命與政治革命

2024-09-19 17:42:12 作者: 柳詒徵

  滿清之主中國,二百數十年,而種族之界甚嚴。漢族隱忍銜恨,雖不能恢復明室,而秘密集會,陰圖顛覆滿清者,所在多有。

  《清稗類鈔》:「三合會之成立,在康熙甲寅。相傳其原起之目的,以少林寺僧被官焚殺,志在復仇。」「自乾隆至嘉、道間,台灣、兩廣、江西、南方一帶,三合會至跋扈,而以福建為醞釀之所。雖官吏下嚴令痛制之,卒無效。」「世多以洪秀全為三合會首領,呼粵寇曰三合賊,實大謬也。秀全僅容納三合會之一部分耳,非自為三合會員也。雖其復明逐滿,兩者俱同,蓄髮易服,不背三合會主旨,然三合會所奉為道教、佛教,上帝教所奉為基督教,其根源實大相剌謬。」「哥老會一稱哥弟會,秘密會黨也。或謂其成立於乾隆時,同治朝以粵寇平而撤湘軍,其人窮於衣食,多入此會。」「哥老會之宗旨,與三合會無異,亦以復明為言。」

  道、咸以來,外患日棘,滿人之無能力,為漢族所共喻,而歐、美之思想又漸次輸入。於是官僚學者,思以新法扶翼清室;而反之者,則以推翻清室、恢復主權為職志。孫文等之倡興中會,即由清室之不足恃以御外侮而起。

  《孫文學說》:「予自乙酉中法戰敗之年,始決傾覆清廷、創建民國之志。」

  《清稗類鈔》:「興中會之起,在光緒壬辰,倡首者為孫逸仙、陸皓東、楊鴻飛等人。」

  庚子之亂,以滿人利用拳民仇外,貽漢族無窮之禍,

  《國債輯要》:「庚子賠款,自1901年至1940年,合計一萬四千二百八十六萬三千六百一十一鎊。」

  漢人之怨[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20723960.jpeg" /]益深。唐才常欲起事於漢口,不成。

  《清稗類鈔》:「庚子七月,瀏陽拔貢唐才常等,謀起事於漢口,結合江湖會黨,設自立軍,散放富有票,議起自立軍,事泄被誅。」

  

  而研求國故之士,如章炳麟、鄒容、劉師培等,時時列舉宋、明遺老之言論行誼,以鼓吹革命。故革命之分子,實合秘密社會之徒,及經生學子能為文章之士兩者而成焉。

  鄒容之《革命軍》,革命之原動力也。

  鄒容(1885~1905),近代民主革命烈士。原名紹陶,又名桂文,字蔚丹(威丹),留學日本時改名鄒容。著《革命軍》一書,倡言反清革命,自稱「革命軍中馬前卒」,遭到清廷和上海租界當局的迫害,死於獄中。

  《孫文學說》:「章太炎、吳稚暉、鄒容等,借《蘇報》以鼓吹革命,為清廷所控。太炎、鄒容被拘,囚租界監獄,吳亡命歐洲。此案涉及清帝個人,為朝廷與人民聚訟之始,清朝以來所未有也。清廷雖訟勝,而章、鄒不過僅得囚禁兩年而已,於是民氣為之大壯。鄒容著有《革命軍》一書,為排滿最激之言論,華僑極為歡迎,其開導華僑風氣,為力甚大。」

  析其性質,蓋有四因:

  (一)則根於歷史,

  《革命軍》:「自秦以來,狐鳴篝中,王在掌上,卯金伏誅,魏氏當塗,黠盜奸雄,覬覦神器者,史不絕書。於是石勒、成吉思汗等,類以遊牧腥膻之胡兒,亦得乘機竊命,君臨我禹域,臣妾我神種。」「吾讀《揚州十日記》、《嘉定屠城記》,書未盡,吾幾不知流涕之自出也。吾為言以告我同胞曰:揚州十日,嘉定三屠,是又豈當日賊滿人殘戮漢人一州、一縣之代表哉!夫二書之記事,不過略舉一二耳。想當日既縱焚掠之軍,又嚴薙髮之命,賊滿人鐵騎所至,屠殺虜掠,必有十倍於二地者也。有一有名之揚州、嘉定,有千百無名之揚州、嘉定。」

  (二)則動於譯籍,

  《革命軍》:「吾幸夫吾同胞之得盧梭《民約論》、孟得斯鳩《萬法精理》、彌勒約翰《自由之理》、《法國革命史》、《美國獨立檄文》等書,譯而讀之也。」

  《民約論》,今譯《社會契約論》。

  《萬法精理》,今譯《法的精神》。

  《自由之理》,今譯《論自由》。

  (三)則憾權利之不平,

  《革命軍》:「滿洲人之在中國,不過十八行省中之一最小部分耳。而其官於朝野者,則以一最小部分,敵十八行省而有餘。今試以京官滿漢缺觀之,自大學士尚書侍郎,滿漢二缺平列外,如內閣衙門,則滿學士六、漢學士四,滿蒙侍讀學士六、漢軍漢侍讀學士二,滿侍讀十二、漢侍讀二,滿蒙中書九十四、漢中書三十。又如六部衙門,則滿郎中、員外、主事缺額約四百名,吏部三十餘、戶部百餘、禮部三十餘、兵部四十、刑部七十餘、工部八十餘,其餘各部堂主事皆滿人,無一漢人,而漢郎中、員外、主事缺額不過一百六十二名。」

  (四)則憾戰禍之獨受。

  《革命軍》:「禍至則漢人受之,福至則滿人享之。太平天國之立也,以漢攻漢,山屍海血,所保者滿人。甲午戰爭之起也,以漢攻倭,償款二百兆,割地一行省,所保者滿人。團匪之亂也,以漢攻洋,血流近京,所保者滿人。故今日強也,亦滿人強耳,於我漢人無與焉。今日富也,亦滿人富耳,於我漢人無與焉。」

  故竭力提倡革命,以推翻滿族為的。然其所受革命之因,已不全為種族之爭,而含有政體之異。故其主張之條件,實欲舉舊民族、舊國家,改造為一新民族、新國家。

  《革命軍》:「革命要義:(一)當知中國者,中國人之中國也。(一)人人當知平等自由之大義。(一)當有政治法律之觀念。由斯三義,更生四種:(一)曰養成上天下地、惟我自尊、獨立不羈之精神。(一)曰養成冒險進取、赴湯蹈火、樂死不群之氣概。(一)曰養成相親相愛、愛群愛己、盡瘁義務之公德。(一)曰養成個人自治、團體自治、以進人格之人群。」「革命獨立之大義:(一)中國為中國人之中國,我同胞皆須自認為自己的漢種中國人之中國。(一)不許異種人沾染我中國絲毫權利。(一)所有服從滿洲人之義務,一律銷滅。(一)先推倒滿洲人所立北京之野蠻政府。(一)驅逐居住中國中之滿洲人,或殺以報仇。(一)誅殺滿洲人所立之皇帝,以儆萬世,不復有專制之君主。(一)對敵干預我中國革命獨立之外國人及本國人。(一)建立中央政府,為全國辦事之總機關。(一)區分省分,於各省中投票公舉一總議員;由各省總議員中,投票公舉一人為暫行大總統,為全國之代表人;又舉一人為副總統;各府州縣又舉議員若干。(一)全國無論男女,皆為國民。(一)全國男子有軍國民之義務。(一)人人有致忠於此所新建國家之義務。(一)人人有承擔國稅之義務。(一)凡為國人,男女一律平等,無上下貴賤之分。(一)各人不可奪之權利,皆由天授。(一)生命自由及一切利益之事,皆屬天付之權利。(一)不得侵人自由,如言論、思想、出版等事。(一)各人權利必需保護,須經人民公許建設政府,而各假以權,專掌保護人民權利之事。(一)無論何時,政府如有干犯人民權利之事,人民即可革命,推倒舊日之政府,而求遂其安全康樂之心。迨其既得安全康樂之後,經承公議,整頓權利,更立新政府,亦為人民應有之權利。(一)定名中華共和國。(一)中華共和國為自由獨立之國。(一)自由獨立國中,所有宣戰議和訂盟通商及獨立一切應為之事,俱有十分權利,與各大國平等。(一)立憲法,悉照美國憲法,參照中國性質立定。(一)自治之法律,悉照美國自治法律。(一)凡關全體個人之事及交涉之事及設官分職國家上之事,悉准美國辦理。」

  觀其次項所列之二十五條,惟前七條為對於滿洲所發 ,余則純采美國獨立之制度,而為政治之革命。故清末之革命,與前史之朱明推翻胡元迥殊。彼則純乎種族之爭,此則借種族之爭以引起政治之改革耳。章炳麟《革命軍序》,亦分析此二義,以光復、革命互舉:

  吾聞之:同族相代,謂之革命;異族攘竊,謂之滅亡。改制同族,謂之革命;驅除異族,謂之光復。今中國既滅亡於逆胡,所當謀者光復也,非革命云爾。容之署斯名,何哉?諒以其所規畫,不止驅除異族而已,雖政教學術體俗材性獨有當革者焉,故大言之曰革命也。

  故徒謂推翻滿族為蕆革命之志事者,實非首事諸人之初意也。

  鄒容死於獄,章炳麟走日本,孫文亦至日,乃開支那亡國二百四十二年紀念會,組織同盟會,

  章炳麟(1869~1936),近代革命家、學者。原名學乘,後改名絳,字枚叔,號太炎,浙江餘杭人。著有《國故論衡》、《文始》等,均見《章氏叢書》和《章太炎全集》中。

  《清稗類鈔》:「拳亂以後,通國大興教育,留日學生亦驟眾,孫文乘此注入其主義於留學生。會章炳麟遊日本,更鼓吹民族革命主義。秦力山亦創開支那亡國二百四十二年紀念會以激勵之,其會為駐日公使蔡鈞借日警力所阻。時留學生提倡革命者益多,人數亦益眾,幾逾萬人。而內地革命失敗之徒,復紛然來集,各交換意見,上下議論,而湖南黃興、直隸張繼隱執牛耳。會孫文由歐美遊歷至日,因開歡迎會,是為革命黨統一之權輿,乃組織中國同盟會,舉孫為首領,復發刊《民報》,以為革命黨之機關,揭載六大綱:(一)顛覆現今之惡劣政府。(二)建設共和政黨。(三)維持世界真正之平和。(四)土地國有。(五)主張中、日兩國之國民連合。(六)要求世界列國贊成中國革命新事業。」

  刊行《民報》。而擁護清室者,則以君主立憲為平和之改革。

  《中華民國開國史》(谷鍾秀):「孫文在日本開會演講,留學生服膺其說者,月異而歲不同。於是設同盟會於東京,漸擴充及於內地各省。刊行《民報》,汪兆銘主其事,標示推倒滿清政府、建設中華民國之大旨。適值梁啓超於《新民叢報》大倡開明專制之議,違反人心之傾向,《民報》痛駁其非,遂風行一世。是時楊度等刊行《新中國報》,亦深斥開明專制之議,惟恐因革命以召外禍,主張君主立憲,速開國會,為平和之改革。是說亦頗犁然有當於人心。」

  谷鍾秀(1874~?),近代學者、官員。字九峰,直隸定縣(今屬河北)人。曾任直隸督署秘書。辛亥革命後為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直隸代表,參加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的籌建。著有《中華民國開國史》、《外國地理》等。

  清廷派載澤、戴鴻慈、端方、尚其亨、李盛鐸等,赴各國考察政治,歸而宣布預備立憲。

  《光緒政要》:「光緒三十二年正月,考察政治大臣載澤、尚其亨、李盛鐸等奏請宣布立憲。七月,宣布預備立憲事宜,諭曰:載澤等回國陳奏,皆以國勢不振,實由於上下相蒙,內外隔閡,官不知所以保民,民不知所以衛國。而各國之所以富強者,實由於行憲法,取決公論,軍民一體,呼吸相通,博採眾長,明定權限,以及籌備財用,經畫政務,無不由仿行憲政,公之於黎庶。又兼各國相師,變通盡利,政通民和,有由來矣。時處今日,惟有及時詳晰甄核,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以立國家萬年有道之基。但目前規制未備,民智未開,若操切從事,徒布空文,何以對國民而昭大信?故廓清積弊,明定責成,必從官制入手,亟應先將官制分別議定,次第更張,並將各項法律,詳慎釐訂。而又廣興教育,清理財政,普設巡警,使紳民明晰國政,以備立憲基礎。」

  宣統元年,遂設各省咨議局及資政院,以為議院之先導。憲政編查館則採擇德、日憲法,編制憲法大綱,預定立憲期限。然滿人用事,政治益趨腐敗,各省咨議局聯合會,請願速開國會,及另組責任內閣,皆不獲遂。平和而文明之人民,亦大失望。

  《中華民國開國史》:「袁世凱坐鎮北洋,參與朝政,銳意圖改革,於是有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之舉,歸而有預備立憲之詔。然第一次中央官制改革案,竟為鐵良等所扼,而為有名無實之更張。後雖有資政院之設,定期召集國會之明文,而滿族內閣與皇族內閣相遞嬗。其首領之奕劻,以貪庸著聞於天下,載澤因其妻與隆裕為姊妹,握財政管鑰,其勢與奕劻抗。載洵、載濤皆以其兄載澧監國之故,分掌海陸軍大權,藉以殖其私財,賣官鬻缺,苞苴競進。……各省請願國會者,接踵而至京師,甚至有割指斷臂,誓期成功者。雖激於一時之感情,然人民希望立憲之意,亦云至矣。乃政府始終冥頑如故,最後竟以軍警驅逐請願代表回籍,而人民立憲之希望遂絕。」

  黨人之謀革命也,或以個人行暗殺之策,或以團體為起義之舉。乙巳九月,吳樾圖炸斃出洋考察憲政之五大臣,未中。丁未五月,徐錫麟殺安徽巡撫恩銘。辛亥三月,溫生才殺廣州將軍孚琦。而起兵者亦相踵,丁未七月,黃興起於廣州,十月,孫文起於鎮南關。戊申三月,黃又起於河口,七月,熊成基起於安慶。庚戌正月,倪映典起於廣州。辛亥三月,黃興、趙聲等復起於廣州。雖皆不成,而革命之機日迫。清廷又以鐵路國有之策,大失民心。辛亥八月十九日,民軍遂起於武昌。

  《中華民國開國史》:「辛亥八月十九日,即陽曆十月十日,民軍起義於武昌,擁黎元洪為都督,稱中華民國軍政府。以黃帝紀元,宣布宗旨。」「所有文告,皆用中華民國軍政府鄂都督名義,末署黃帝紀元四千六百零九年某月日,借種族問題,激動軍民之感情。蓋共和意義,一般軍民驟難索解,一觸其感情,則大多數靡然向風,而清亡矣。」

  各省聞風響應。清以袁世凱為內閣總理,督兵討民軍。而袁亦不慊於清廷,首鼠兩端。十月,遂停戰議和。十七省代表公舉孫文為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設臨時政府於南京,為南北對峙之局。袁命唐紹儀為代表,與南軍代表伍廷芳議開國會,而陰迫清帝退位。是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清頒退位詔,而四千餘年帝制之國,遂一變而為民主之國。

  中華民國之基礎,以民國元年各省代表所組織之參議院制定之《約法》為主,茲錄其全文於下:

  (一)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

  (二)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三)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

  (四)中華民國以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國務員、法院,行使其統治權。

  (五)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

  (六)人民得享下列各項之自由權:(1)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2)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3)人民有保有財產及營業之自由;(4)人民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5)人民有書信秘密之自由;(6)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7)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七)人民有請願於議會之權。

  (八)人民有陳訴於行政官署之權。

  (九)人民有訴訟於法院,受其審判之權。

  (十)人民對於官吏違法損害權利之行為,有陳訴於行政院之權。

  (十一)人民有應任官考試之權。

  (十二)人民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

  (十三)人民依法律有納稅之義務。

  (十四)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義務。

  (十五)本章所載人民之權利,有認為增進公益、維持治安,或非常緊急必要時,得依法律限制之。

  (十六)中華民國之立法權,以參議院行之。

  (十七)參議院以第十八條所定各地方所選之參議員組織之。

  (十八)參議員每行省、內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選派五人,青海選派一人。其選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參議院會議時,每參議員有一表決權。

  (十九)參議院之職權如下:(1)議決一切法律案;(2)議決臨時政府之預算、決算;(3)議決全國之稅法、幣制及度量衡之準則;(4)議決公債之募集及國庫有負擔之契約;(5)承議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四十條事件;(6)答覆臨時政府諮詢事件;(7)受理人民之請願;(8)得以關於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見,建議於政府;(9)得提出質問書於國務員,並要求其出席答覆;(10)得咨請臨時政府查辦官吏納賄違法事件;(11)參議院對於臨時大總統認為有謀叛行為時,得以總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員四分三以上之可決,彈劾之;(12)參議院對於國務員認為失職或違法時,得以總員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彈劾之。

  (二十)參議院得自行集會開會閉會。

  (二十一)參議院之會議,須公開之;但有國務員之要求,或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可決者,得秘密之。

  (二十二)參議院議決事件,咨由臨時大總統公布施行。

  (二十三)臨時大總統對於參議院議決事件,如否認時,得於咨達後十日內,聲明理由,咨院複議;但參議院對於複議事件,如有到會員三分二以上仍執前議時,仍照第二十二條辦理。

  (二十四)參議院議長,由參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之半者,為當選。

  (二十五)參議院議員於院內之言論及表決,對於院外不負責任。

  (二十六)參議院參議員,除現行犯及關於內亂外患之犯罪外,會期中非得本院許可,不得逮捕。

  (二十七)參議院法,由參議院自定之。

  (二十八)參議院以國會成立之日解散,其職權以國會行之。

  (二十九)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由參議院選舉之,以總員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二以上者,為當選。

  (三十)臨時大總統代表臨時政府,總攬政務,公布法律。

  (三十一)臨時大總統為執行法律或基於法律之委任,得發布命令,並得使發布之。

  (三十二)臨時大總統統帥全國海陸軍隊。

  (三十三)臨時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但須提交參議院議決。

  (三十四)臨時大總統得任免文武職員,但任命國務員及外交大使、公使,須得參議院同意。

  (三十五)臨時大總統經參議院之同意,得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

  (三十六)臨時大總統得依法律宣告戒嚴。

  (三十七)臨時大總統代表全國,接受外國之大使、公使。

  (三十八)臨時大總統得提出法律案於參議院。

  (三十九)臨時大總統得頒給勳章及其他榮典。

  (四十)臨時大總統得宣告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但大赦須經參議院同意。

  (四十一)臨時大總統受參議院彈劾後,由最高法院全院審判官互選九人組織特別法庭審判之。

  (四十二)臨時副總統於臨時大總統因故去職或不能視事時,得代行其職權。

  (四十三)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均稱為國務員。

  (四十四)國務員輔佐臨時大總統,負其責任。

  (四十五)國務員於臨時大總統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發布命令時,須副署之。

  (四十六)國務員及其委員,得於參議院出席及發言。

  (四十七)國務員受參議院彈劾後,臨時大總統應免其職,但得交參議院複議一次。

  (四十八)法院以臨時大總統及司法總長分別任命之法官組織之,法院之編制法及法官之資格,以法律定之。

  (四十九)法院依法律審判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則以法律定之。

  (五十)法院之審判須公開之,但有認為擾害安寧秩序者,得秘密之。

  (五十一)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上級官廳之干涉。

  (五十二)法官在任中,不得減俸或轉職,非依法律受刑罰宣告或應免職之懲戒處分;不得解職,懲戒條規以法律定之。

  (五十三)本約法施行後,限十個月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會,其國會之組織及選舉法,由參議院定之。

  (五十四)中華民國之憲法,由國會制定,憲法未施行以前,本約法之效力與憲法等。

  (五十五)本約法由參議院參議員三分二以上或臨時大總統之提議,經參議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員四分三之可決,得增修之。

  (五十六)本約法自公布之日施行,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於本約法施行之日廢止。

  吾國由人治國變為法治國,由民意規定國家組織有成文之法律,明定人民之權利義務,實始於此。而行政之人極苦其不便。三年三月,第一任大總統袁世凱召集約法會議;五月,公布《新約法》,凡元年《約法》束縛總統國務院之權力之文,悉刪改之。五年,袁世凱叛國而死,黎元洪執大總統職權,復令憲法未定以前,仍遵用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臨時約法》,至憲法成立時為止。六年五月,舊國會二次解散,元年《約法》復失效力,南方各省起兵力爭,擾攘多年,事變百出,迄今尚無成文之憲法。曹錕為總統時,有賄選議員所制之憲法,世亦未行。故元年《約法》,猶有憲法之效焉。

  《新約法》,1914 年4月,袁世凱強行召開約法會議,擅將憲法未成以前的根本大法《臨時約法》修改為《中華民國約法》,世稱《新約法》,而稱《臨時約法》為《舊約法》。袁氏通過《新約法》改組鞏固了自己的權力、地位。

  種族革命,至辛亥十二月已告成功,而政治革命迄今尚未成事實。蓋國民習於帝制者久,不知履行國民之權利義務,於代議政治非所素諳,又不知政黨之性質與選舉之重要。元年以臨時參議院議決之國會組織法,召集國會,而國民黨與進步黨勢成水火。二年十月,袁世凱被舉為正式大總統,十一月,即解散國民黨,取消國民黨籍之議員。三年一月,國會停止職權,而袁世凱遂以《新約法》所定之參政院,議決變更國體,改行君主立憲,建元洪憲,不百日而罷。五年八月,舊國會復開,至六年,又為各省督軍所迫而解散。七年二月,段祺瑞所召集之參議院,修改國會組織法,重選國會議員。舊國會議員之暴橫者,仍麇集於南方,而同時遂有新舊兩國會。十年,南北政府均有劇變。黎元洪復職,而廣州之國會復移於北京。十二年,曹錕賄選為總統,國會復分裂。十三年,江浙奉直之戰,段祺瑞起而執政,國會復解散。十五年,段祺瑞復被逐,法統之說泯焉莫知所從,雖懸一中華民國之幟,而實則僅造成武人專制、強藩割據之局,是又革命之始所不及料者矣。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