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滿清之制度
2024-09-19 17:41:18
作者: 柳詒徵
清之制度,一切皆沿朱明之舊,其異者,特因事立制,久而相沿,隨時補敝救偏,無大規模之建設也。就中特異之點,莫甚於雜用滿、蒙之人而定其額。
《清會典》:「內閣大學士,滿洲二人、漢二人;六部尚書,滿洲一人,漢一人;左右侍郎,均滿洲一人、漢一人。」「凡內外官之缺,有宗室缺,有滿洲缺,有蒙古缺,有漢軍缺,有內務府包衣缺,有漢缺。凡宗室京堂而上,得用滿洲缺,蒙古亦如之,內務府包衣亦如之。漢軍司官而上,得用漢缺;京堂而上,兼得用滿洲缺。凡外官,蒙古得用滿洲缺,滿洲、蒙古、漢軍包衣,皆得用漢缺。滿洲、蒙古無微員,宗室無外任。」
其不定額者,亦時時用滿人為之。其人多不學無術,驕奢淫逸,又時與漢官爭權,其能延國祚至數百年,亦云幸矣。乾隆時,嘗欲盡用旗人為知縣,賴劉文正一言而止,否則民事之受滿人荼毒者更不知若何焉。
《清先正事略·劉統勛傳》(李元度):「戶部奏天下州縣府庫多空闕,高宗震怒,欲盡罷州縣之不職者,而以筆帖式等官代之。召公對,諭以此事,且曰:『朕思之三日矣,汝意云何?』公默然不言,上變色詰責。公徐曰:『聖聰思至三日,臣昏耄,誠不敢據對,容退而熟審之。』異日入對,頓首言曰:『州、縣,治百姓者也,當使身為百姓者為之。』語未竟,上霽顏,事遂寢。」
《清先正事略》,清代人物傳記。分名臣、名儒、經學、文苑、遺逸、循良、孝義七類,記錄了從清朝開基至同治二百多年間的千餘位人物。清代大臣、學者李元度(1821~1887)著。
清沿明制,以大學士掌國政。明制之不善,已為學者所訾。
《明史·職官志》:「太祖承前制,設中書省,置左、右丞相。……(洪武,十三年正月,誅丞相胡惟庸,遂罷中書省。……二十八年,敕諭群臣:『國家罷丞相,設府、部、院、寺以分理庶務,立法至為詳善。以後嗣君,其毋得議置丞相。臣下有奏請設立者,論以極刑。』當是時,以翰林、春坊詳看諸司奏啟,兼司平駁。大學士特侍左右,備顧問而已。建文中,改大學士為學士。成祖即位,特簡解縉、胡廣、楊榮等直文淵閣,參預機務。閣臣之預務自此始。……仁宗以楊士奇為禮部侍郎兼華蓋殿大學士,楊榮為太常卿兼謹身殿大學士,閣職漸崇。……景泰中;王文始以左都御史進吏部尚書,入內閣。自後,……六部承奉意旨,靡所不領,而閣權益重。」
《明夷待訪錄》(黃宗羲):「有明之無善治,自高帝罷丞相始也。」「古者君之待臣也,臣拜,君必答拜。秦漢以後,廢而不講。然丞相進,天子御座為起,在輿為下,宰相既罷,天子更無與為禮者矣。遂謂百官之設,所以事我,能事我者,我賢之;不能事我者,我否之。設官之意既訛,尚能得作君之意乎?」「入閣辦事者,職在批答,猶開府之書記也。其事既輕,而批答之意又必自內授之,而後擬之,可謂有其實乎?」
清自雍正後,又移內閣之權於軍機處,而大政皆出於軍機。
《簷曝雜記》(趙翼):「軍機處,本內閣之分局,國初,承前明舊制,機務出納,悉關內閣,其軍事付議政王大臣議奏。雍正年間,用兵西北兩路,以內閣在太和門外,儤直者多,慮漏泄事機,始設軍需房於隆宗門內,後名軍機處。地近宮廷,便於宣召,為軍機大臣者,皆親臣重臣。於是承旨出政,皆出於是矣。」
《簷曝雜記》,零散筆記彙編,記述官場見聞及讀書心得等。清代史學家趙翼(1727~1814)著。
觀其職掌,凡非軍機者亦皆屬焉。
《清會典》:「軍機大臣,掌書諭旨,綜軍國之要,以贊上治機務。凡諭旨明降者,既述,則下於內閣;諭軍機大臣行者,既述,則封寄焉。凡有旨存記者,皆書於冊而藏之。屆時,則提奏,議大政,讞大獄,得旨則與;軍旅則考其山川、道里與兵馬錢糧之數,以備顧問。」
一國之政皆曰軍機,是可知滿人之治吾國,惟以軍為重,不知有所謂國政也。
明代地方之官,以布政使為主。
《明史·職官志》:「布政使掌一省之政,……凡僚屬滿秩,廉其稱職不稱職,上下其考,報撫按以達於吏部、都察院。三年,率其府州縣正官,朝覲京師,以聽察典。十年,會戶版以登民數、田數。賓興,貢合省之士而提調之。宗室、官吏、師生、軍伍,以時班其祿俸、廩糧。祀典神祗,謹其時祀。民鰥寡孤獨者養之;孝弟貞烈者表揚之;水旱疾疫災祲,則請於上蠲賑之。凡貢賦役,視府州縣土地人民豐瘠多寡而均其數。凡有大興革及諸政務,會都按議,經畫定而請於撫、按若總督。」
其巡按、總督、巡撫等諸官,皆屬朝官之出使者,非為地方之長官也。
《明史·職官志》:「巡撫之名,起於懿文太子巡撫陝西。永樂十九年,遣尚書蹇義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撫軍民。以後不拘尚書、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畢復命,即或停遣。初名巡撫,或名鎮守,後以鎮守侍郎與巡按御史不相統屬,文移窒礙,定為都御史巡撫兼軍務者加提督,有總兵地方加贊理或參贊,所轄多事重者加總督。他如整飭、撫治、巡治、總理等項,皆因事特設。其以尚書、侍郎任總督軍務者,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
清以總督、巡撫為地方長官,而名實淆矣。
《清會典》:「吏部,乃頒職於天下,凡京畿、盛京、吉林、黑龍江及十九省之屬,皆受治於將軍與尹與總督、巡撫,而以達於部。將軍與尹分其治於道、府、州、縣,總督、巡撫分其治於布政司,於按察司,於分守分巡道。司道分其治於府,於直隸廳,於直隸州。府分其治於廳、州、縣,直隸廳、直隸州復分其治於縣,而治其吏、戶、禮、兵、刑、工之事。」
滿族盛時,各省大吏皆其族,漢人僅能至兩司而已。
《清稗類鈔》(徐珂):「世祖入關時,初議各省督撫盡用滿人,時柏鄉魏文毅公裔介方為給事中,獨抗疏力爭,謂當宏立賢無方之治,不當專用遼左舊人,議遂寢。康熙時,三藩既平,僅議定山西、陝西兩撫不用漢人而已。當時漢大臣之為督撫者本多於滿人,故議用滿人巡方以監察之。雍正一朝,督撫十之七八皆漢軍,殊批諭旨,常有斥漢軍卑鄙下賤之語。至乾隆朝,則直省督撫,滿人為多,漢人仕外官者,能游至兩司,則已為極品矣。及季年,各省督撫凡二十有六缺,漢人僅畢沅、孫士毅、秦承恩三人耳。」
《清稗類鈔》,清代掌故遺聞彙編。近代學者徐珂(1869~1928)編。
咸、同軍興,漢人始握地方之政柄,然猶常招滿人之猜忌,種族之關係甚哉。
《清稗類鈔》:「自定鼎以來,至咸豐初,滿人為督撫者十之六七。粵寇倡亂,滿督撫有殉節者,然無敢與抗。文宗崩,孝貞、孝欽二後垂簾,恭親王輔政,乃汰滿用漢。同治初,官文恭公文總督湖廣,自官罷而滿人絕跡者三年,僅英翰擢至安徽巡撫耳。當同治己巳、庚午間,各省督撫提鎮,湘淮軍功臣占其大半。及恭王去位,滿人勢復盛。光緒甲午後,滿督撫又遍各省,遂訖於宣統遜位。」
明有行取之制,在外之推官知縣,可以入任科道。
《石渠餘記》(王慶雲):「行取之制,始於明。明初,科道用人,其途甚廣。厥後定製,在內用主事中行評博,而在外取三年考滿之推官知縣,謂之行取,惟特薦者不以資限。」
清初猶沿其法,乾隆中,停止之,而內外官之制始嚴。
《石渠餘記》:「康熙元年,令科道專用部員,行取官但升主事。」「乾隆十六年諭,行取知縣,此制始於前明。其時專重資格,按俸升轉,不得不以部用一途疏通壅滯。今州縣升途甚廣,才能傑出之員,無不保題擢用,實無壅滯之嘆,向來沿襲具文,著永行停止。」
清之六科給事中,雖亦沿明之職掌。
《明史·職官志》:「六科給事中,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復奏,小事署而頒之;有失,封還執奏。凡大事廷議,大臣廷推,大獄廷鞫,六掌科皆預焉。」
《清會典》:「六科給事中掌發科鈔,稽察在京各衙門之政事,而註銷其文卷,皆任以言事。」「朝會,則糾其儀,凡科鈔,給事中親接本於內閣,各分其正鈔外鈔而下於部,應封駁,則以聞 。歲終,則匯其本以納於內閣。」
然雍、乾以來,惟例行之本章,始歸內閣,其重要之摺奏,出入於軍機處。
《簷曝雜記》:「雍正以來,本章歸內閣,機務及用兵,皆軍機大臣承旨。天子無日不與大臣相見,無論宦寺不得參,即承旨諸大臣,亦只供傳述繕撰,而不能稍有贊畫。」
故封駁之名雖存,亦無所用之焉。清人盛稱清代廷寄之法之善,然獨夫專制,而無人能監督之,自清始也。
廷寄,原是清朝皇帝授命內廷寄發給大臣的一種諭旨,或稱寄信、寄信諭旨。雍正年間設軍機處後,廷寄又成為一種文書制度,由軍機大臣專寄給收信人,開首有「軍機大臣奉面諭旨」等字樣。
《簷曝雜記》:「軍機處有廷寄諭旨,凡機事慮漏泄不便發抄者,則軍機大臣面承後,撰擬進呈;出發,即封入紙函,用辦理軍機處銀印鈐之,交兵部加封,發驛馳遞。其遲速皆由軍機司員判明於函外,曰馬上飛遞者,不過日行三百里;有緊急,則另判日行里數,或四五百里,或六百里,並有六百里加快者。即此一事,已為前代所未有。機事必頒發而後由部行文,則已傳播人口,且驛遞遲緩,探事者可雇捷足,先驛遞而到。自有廷寄之例,始密且速矣。此例自雍正年間始,其格式乃張文和所奏定也。」
帝王威權之重,惟清為甚。如明代朝儀,臣僚四拜或五拜耳;
《明史·禮志》:「大朝儀,贊禮唱鞠躬,大樂作,贊四拜,興。」「常朝儀,朔望御奉天殿,常朝官一拜三叩頭;謝恩見辭官,於奉天門外,五拜三叩頭。」
清始有三跪九叩首之制。
《清會典》:「大朝,王公百官行三跪九叩禮,其他朝儀亦如之。」
明代大臣得侍坐;
《明史·禮志》:「早朝行禮畢,四品以上官入侍殿內。」「凡百官於御前侍坐,有官奏事,必起立。奏畢,復坐。」
清則奏對無不跪於地者。蓋滿人惟恐漢人之不尊之,故因前代帝王之制而益重耳。明代六曹答詔皆稱卿;
《野獲編》(沈德符):「從來六尚書與左右都御史一切謝恩乞休之類,旨下皆稱卿,以示重,不論南北也。嘉靖之末,以至今上初年 ,凡南六卿一切叱名,識者以為非體。萬曆己亥大計,南六卿自陳,旨下有得稱卿者,一時以為榮遇。自後漸復舊制。」
清則率斥為爾,而滿、蒙大吏之於摺奏,咸自稱奴才。以奴才而為大吏,其國之政治可知矣。
清代有一事,為清人所極口稱誦者,曰丁賦攤入地糧。自康熙五十年以後,永不加賦是也。
《石渠餘記》:「我朝初撫方夏,丁徭之法,悉沿明舊。有丁則有賦,時除其逃缺者,以戶口消長,定州縣吏之殿最。順治十八年編審,直省人丁二千一百六萬有奇。至康熙五十年編審,二千四百六十二萬有奇,嘗疑聖祖深仁厚澤,休養五十年間,滋生不過十分之二。蓋各省未以加增之丁,盡數造報也。先是巡幸所至,詢民疾苦,或言戶有五六丁,止納一丁;或言戶有九丁十丁,止納二三丁。於是五十一年,定丁額,諭曰:『海宇承平日久,戶口日增,地畝並未加廣,應將現今丁數勿增勿減,永為定額。自後所生人丁,不必徵收錢糧,編審時,止將實數察明造報。』廷議:五十年以後,謂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惟五年一編審如故。雍正初,定丁隨地起之法,直省丁賦,以次攤入地糧 。於是丁徭口賦,取之田畝,而編審之法愈寬。」
乾隆以降,編審雖停,而戶日增。
《石渠餘記》:「明初因賦定役,丁夫出于田畝,迨黃冊成,而役出於丁。凡役三等:曰里甲,曰均徭,曰雜派。其間累經更制,有銀差、力差、十段錦、一條鞭之法。厥後工役繁興,加派無藝,編審輕重無法。里甲之弊,遂與有明一代相終始。國初,革里正加派諸弊,賦役之法,載在全書,悉沿萬曆條鞭舊制。初定三年一編審,後改為五年 ,凡里百有十戶,推丁多者十人為長;余百戶為十甲。屆期坊、廂、里長 ,造冊送州縣。由是而府而司,達於部,皆有冊。凡載籍之丁,六十以上開除,十六以上添注,丁增而賦隨之。有市民、鄉民、富民、佃民、客民之分。丁之外,有軍匠灶屯站土丁名。凡丁賦,均合徭里甲言之,曰徭里銀。凡征丁賦,有分三等九則者,有一條鞭征者,有丁隨丁起者,有丁隨地派者,率因其地之舊,不必盡同。都直省徭里銀三百餘萬兩,間征米豆,其科則輕自每丁一分數厘,重則山西之丁有四兩者,鞏昌有八九兩者。自康熙五十年,定丁額,於是戶部議缺額人丁,以本戶新添者抵補。不足,以親戚丁多者抵補;又不足,以同甲糧多者頂補。編審時所謂擦除擦補者,大略如此。顧有司於民,非能家至而日見,科則既不可強齊,除補且易滋流弊,於是雍正間以次攤入地糧,為均徭銀。自丁歸地糧,乾隆五年,遂並停編審,以保甲頂丁額造冊。三十七年上諭:『李瀚奏請編審造冊,所見甚是。舊例原恐漏戶逃差,是以五年編造。今丁既攤入地糧,滋生人丁又不加賦,則編審不過虛文,況各省民谷數,具經督撫年終奏報,更無籍五年查造,嗣後停止。』自是惟有漕衛所軍丁四年一編審而已。」
「乾隆十四年,總計直省人丁一萬七千七百四十九萬有奇,距定額方三十餘年,所增七八倍。蓋自丁隨地起,無編審之擾,自無減匿之弊。二男三女,皆樂以其數上聞。又是時更定保甲之法,奉行者惟謹,戶口之數,大致得其實矣。又三十餘歲,為乾隆四十八年,其數二萬八千四百有三萬有奇。又十歲,五十八年,各省奏報民數三萬七百四十六萬。又二十歲,嘉慶十七年,會典載各省冊報丁口三萬六千一百六十九萬有奇。而京師滿、蒙、漢丁檔,掌於八旗俸餉處,外藩札薩克丁檔,掌於理藩院者,尚不在此數雲。」
是固歷代所無之盛事。然無地之人丁不納國賦,遂不復知人民對於國家之義務;且執永不加賦之說,而國用恆苦不足,遂不得不開捐納,
《清稗類鈔》:「捐輸,秕政也,開國即行之。順治己丑,戶部奏軍旅繁興,歲入不給,議開監生吏典等援納,並給僧道度牒,准徒杖折贖。康熙丁巳,侍郎宋德宜奏稱,捐輸三載,所入二百餘萬,知縣最多,計五百餘人,與吏治有礙,請停。未幾,噶爾丹戰事起,又開,且加捐免保舉各例。御史陳菁奏請刪捐免保舉一條,增捐應升先用,陸隴其亦以為言,部議不允。乾隆丙辰,下詔停止,又留戶部捐監一條。壬辰,川督文綬奏請暫開,奉旨申飭。嘉、道以後,接踵又開,始而軍務,甚而河工振務,亦藉口開捐,一若舍此無以生利者。貪官墨吏,投貲一倍而來,挾貲百倍而去,吏治癒不可問矣。」「捐納一途,至同、光之際,流品益雜。朝入緡錢,暮膺章服,輿台廝養無擇也。小康子弟,不事詩、書,則積資捐職,以為將來啖飯計。至若富商巨室,擁有多金者,襁褓中乳臭物,莫不紅頂翠翎,捐候選道,加二品頂戴並花翎也。」
征厘金;
《清稗類鈔》:「厘金之起,由副都御史雷以諴幫辦揚州軍務時,江北大營都統琦善為欽差大臣,所支軍餉,皆部解省協,雷部分撥甚寡,無計請益,乃立厘捐局,抽收百貨,奏明專供本軍之用。行數月,較大營支餉為優,運使金安清繼之,總理江北籌餉局,為法益密,各省亦起而仿之。然上不在軍,下不在民,利歸中飽。」「行之既久,官吏待缺者,視為利藪。設局日多,立法日密,胥吏僕役,一局數十人,大者官侵,小者吏蝕,甚至石米束布,搜括無遺。」
又不足,則借洋債,
《清稗類鈔》:「光緒初年,新疆用兵,左文襄公倡議借用洋債,此為政府募集外債之始。」
至今為國之大害。而國民猶以加賦為戒,但願政府間接騙取,而不肯直接任賦役之責,此則清之制度所造成也。
自元、明以來,以生銀為貨幣,後雖用銅錢,納稅仍以銀計,而銀有火耗焉。又自明都燕,歲運東南之糧以漕於京師,而兌運有耗米焉。明之官俸最薄,
《廿二史劄記》:「明初,百官之俸,皆取給於江南官田,其後令還田給祿。洪武十三年,已定文官……官祿,正一品月俸米八十七石,從一品至正三遞減十三石,從三品二十六石,正四品二十四石,從四品二十一石,正五品十六石,從五品十四石,正六品十石,從六品八石,正七品至從九遞減五斗,至五石而止,自後為永制。洪武時,官全給米,間以錢鈔兼給。錢一千,鈔一貫,抵一石。官高者支米十之四五,卑者支米十之七八,九品以下全支米。後折鈔者每米一石給鈔十貫 。又凡折色俸,上半年給鈔,下半年給蘇木胡椒。成化七年,戶部鈔少,乃以布估給。布一匹,當鈔二百貫。是時鈔一貫僅值錢二三文,而米一石折鈔十貫,是一石米僅值二三十錢也。布一匹亦僅值二三百錢,而折米二十石,是一石米僅值十四五錢也。《明史·食貨志》謂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
清代因之,雖兼支錢米,亦不敷生活。
《清會典》:「文職官,一品歲支銀一百八十兩,二品一百五十兩,三品一百三十兩,四品一百五兩,五品八十兩,六品六十兩,七品四十五兩,八品四十兩,正九品三十三兩有奇,從九品未入流,三十一兩有奇。」「京員例支雙俸,以所列各數為正俸,復照數添給恩俸。又每正俸銀一兩兼支米一斛,大學士、六部尚書、侍郎俸米復加倍支給。」
故官吏皆須得非分之財,而養成貪污之習。京官則恃外官之饋送,外官則取之於耗羨。自雍正間耗羨歸公,而耗羨之外,仍有額外之收,所謂耗羨之外,更添耗羨也。
《清稗類鈔》:「雍正間,耗羨歸公,定直省各官養廉,其端則發於山西巡撫諾岷、布政司高成齡。蓋先是州縣徵收火耗,藉資日用,上司所需,取給州縣,不無貪吏藉口、上司容隱之弊。雍正甲辰,諾岷請將山西一年所得耗銀,提解司庫,除抵補無著虧空外,分給各官養廉;而成齡復請仿山西例,通行直省。上以剔除弊竇,必更良法,耗羨必宜歸公,養廉須有定額,詔王大臣九卿會議,會各省皆望風奏請,議遂定。」「沈端恪公(近思)嘗爭耗羨,力言今日正項之外,更添正項,他日必於耗羨之外,更添耗羨。他人或不知,臣起家縣令,故知其必不可行。世宗曰:『汝為令,亦私耗羨乎?』沈曰:『非私也,非是且無以養妻子。』」
當時不知改革幣制,清厘賦法,徒沿積弊,而興一加賦之方,而官吏之貪墨,初不因之而改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