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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宋元之學校及書院

2024-09-19 17:40:28 作者: 柳詒徵

  自唐以降,取士皆以科舉。學校之制,大抵具文,不足語於教育也。然有宋諸儒,恆思興起國學,其州郡之學,亦至宋始盛,是亦有足稱者。書院之名起於唐,至五代而有講學之書院。宋、元間儒者多於書院講學,其風殆盛於國庠及州郡之學,迄明、清猶然。故欲知中國近代教育學術之變遷,不可不知書院之原起及其規制也。茲先略述宋、元學校制度,而次及書院。

  唐末,學校頹廢,五季區區,莫之能振。經用不足,則命官吏及監生輸錢,名為光學。

  《文獻通考》:「咸通中,劉允章為禮部侍郎,建言群臣輸光學錢,治庠序。宰相五萬,節度使四萬,刺史萬。詔可。」「梁開平三年,國子監奏修建文宣王廟,請率在朝及天下見任官俸錢,每貫剋留一十五文。」「後唐天成五年,國子監奏當監舊例,初補監生,有束脩錢二千。及第後,光學錢一千。當監諸色舉人及第後,多不於監司出給光學文鈔,及不納光學錢。」

  其窘迫之狀可想矣。宋室初興,增修學舍,而國子監僅容釋奠齋庖,太學未嘗營建,止假錫慶院廊廡為之,勸學之風,殆亦未盛。

  

  錫慶院,位於北宋京城東京城內,原為宋太宗故宅,後改建為錫慶院,作為接待外國使節之地。慶曆四年(1044),將錫慶院西北廊廡改建為太學,為宋朝建立太學之始。

  《文獻通考》:「宋初增修國子監學舍。」「熙寧四年,侍御史鄧綰言:國家治平百餘年,雖有國子監,僅容釋奠齋庖,而生員無所容。至於太學,未嘗營建,止假錫慶院廊廡數十間,生員才三百人。」

  雖有胡瑗、孫覺等,樹立師道,稍復古風,而學校規模,猶在漢、唐之下。

  《文獻通考》:「皇祜末,以胡瑗為國子監講書,專管句太學。數年,進天章閣侍講,猶兼學正。其初人未甚信服,乃使其徒之已仕者,盛僑、顧臨輩,分治其事,又令孫覺說《孟子》,中都人士,稍稍從之。一日,升堂講《易》,音韻高朗,指意明白,眾方大服。然在列者不喜,謗議蜂起,瑗不顧,強力不倦,卒以有立。」「瑗在學時,每公私試罷。掌儀率諸生會於首善,令雅樂歌詩,乙夜乃散。諸齋亦自歌詩,奏琴瑟之聲徹於外。瑗在湖學,教法最備。始建太學,有司請下湖學,取瑗之法,以為太學法,至今為著令。」

  熙寧、元豐厲行新法,太學三舍規制始宏。

  《宋史紀事本末》:「熙寧四年十月,立太學生三舍法。……厘生員為三等:始入太學為外舍,定額為七百人;外舍升內舍,員三百;內舍升上舍,員一百。各執一經,從所講官受學,月考試其業,優等以次升舍,上舍免發解及禮部試,召試賜第。其正、錄、學諭,以上捨生為之,經各二員。學行卓異者,主判、直講復薦之於中書,除官。其後增置八十齋,齋三十人,外捨生至二千人。歲一試,補內捨生;間歲一試,補上捨生。彌封、騰錄,如貢舉法。」

  《文獻通考》:「元豐二年,頒學令。太學置八十齋,齋容三十人。外捨生二千人,內捨生三百人,上捨生百人,總二千四百。」

  《宋史·職官志》:「凡諸生之隸於太學者,分三舍。始入學,驗所隸州公據,以試補,中者充外舍。齋長、諭月書其行藝於籍,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季終,考於學諭,次學錄,次學正,次博士,然後考於長貳。歲終校定,具注於籍,以俟複試。視其校定之數,參驗而序進之。凡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公試,初場以經義,次場以論、策。試上舍如省試法。凡內舍行藝與所試之等俱優者,為上舍上等,取旨命官;一優一平為中,以俟殿試;一優一否或俱平為下,以俟省試。唯國子生不預考選。」「祭酒掌國子、太學、武學、律學、小學之政令,司業為之貳,丞參領監事。」「博士十人 ,掌分經講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藝訓導學者。」「正、錄各五人,掌舉行學規,凡諸生之戾規矩者,待以五等之罰。」「職事學錄五人,掌與正、錄通掌學規。學諭二十人,掌以所授經傳諭諸生,直學四人,掌諸生之籍,及幾察出入。凡八十齋,齋置長、諭各一人,掌表率齋生。凡戾規矩者,糾以齋規五等之罰,仍月考齋生行藝,著於籍。」

  崇寧中,罷科舉,取土一出於學,而太學生至三千八百人。

  《宋史紀事本末》:「徽宗崇寧元年八月甲戌,蔡京請興學貢士。縣學生選考,升諸州學,州學生每三年貢太學。考分三等,入上等補上舍,中等補中舍,下等補內舍,余居外舍,諸州軍解額各以三分之一充貢士。京又請建外學,乃詔即京城南門外營建,賜名辟雍。外圓內方,為屋千八百七十二楹。太學專處上舍內捨生,而外學則處外捨生。士初貢至皆入外學,經試補入上舍、內舍,始得進處太學。太學外舍,亦令出居外學。於是上舍至二百人,內舍六百人,外舍三千人。」「三年九月,罷科舉法。時雖設辟雍、太學,以待士之升貢者,然州縣猶以科舉貢士。蔡京以為言,遂詔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凡試禮部法皆罷。……四年五月,行三舍法於天下。」

  雖其法出於新黨,論者多不謂然。

  《學校貢舉私議》(朱熹):「熙寧以來,所謂太學者,但為聲利之場。而掌其教學者,不過取其善為科舉之文。師生相視,漠然如行路之人。月書季考,只以促其嗜利苟得、冒昧無恥之心,殊非立學教人之本意。」

  《論學校》(葉適)曰:「崇、觀間,以俊秀聞於學者,旋為大官。宣和、靖康所用誤國之臣,大抵學校之名士也。」

  葉適(1150~1223),南宋哲學家、文學家,永嘉學派的主要代表。字正則,號水心。永嘉(今浙江溫州)人。力主抗金,反對和議。有《水心先生文集》、《別集》等傳世。

  然陳東等請誅六賊,用李綱。

  《宋史·陳東傳》:「東字少陽,鎮江丹陽人。早有雋聲,……以貢入太學。欽宗即位,率其徒伏闕上書論事,請誅蔡京、梁師成、李彥、朱勔、王黼、童貫六賊。明年,金人迫京師,李邦彥議與金和,李綱主戰,邦彥因少失利,罷綱而割三鎮。東復率諸生,伏宣德門下上書,請用綱,斥邦彥,軍民從者數萬。書聞,傳旨慰諭,眾莫肯去,舁登聞鼓撾壞之,喧呼震地。於是亟召綱入,復令行營,遣使撫諭,乃稍引去。高宗即位五日,相李綱。又五日,召東至,未得對,會綱去。乃上書乞留綱而罷黃潛善、汪伯彥。潛善激怒高宗殺之。」

  與漢之太學生救鮑宣、褒李膺者,後先相映,亦不可謂非養土之效也。

  《漢書·鮑宣傳》:「宣坐距閉使者,亡人臣禮,大不敬,不道,下廷尉獄。博士弟子濟南王咸,舉幡太學下,曰:『欲救鮑司隸者,會此下。』諸生會者千餘人。朝日,遮丞相孔光自言,丞相車不得行,又守闕上書。上遂抵宣罪,減死一等。髡鉗。」

  《後漢書·黨錮傳》:「太學諸生三萬餘人,郭林宗、賈偉節為其冠,並與李膺、陳蕃、王暢更相褒重。」

  宋代太學之外,有律、算、書、畫、醫諸學。

  《文獻通考》:「律學,熙寧六年置,教授四員。凡命官、舉人,皆得自占入學。舉人須命官二員任其平素,先入學聽讀,而後試補。習斷案人,試案一道;習律令人,試大義五道。月一公試,三私試。」「需用古今刑書,許於所屬索取。凡朝廷新頒條令,刑部畫日關送。」「算學,崇寧三年立。其業以《九章》、《周髀》及假設疑數為算問,仍兼《海島》、《孫子》、《五曹》、《張丘建》、《夏侯陽算法》,並歷算、三式、天文書為本科。本科外,人占一小經,願占大經者聽。公私試、三舍法,略如太學。上舍三等推恩,以通仕、登仕、將仕郎為次。」「書學,篆、隸、草三體,《說文》、《字說》、《爾雅》、《博雅》、《方言》五書,仍兼通《論語》、《孟子》義,願占大經者聽。三舍試補升降,略同算學法,推恩差降一等。」「畫學,曰佛道、人物、山水、鳥獸、花竹、屋木。以《說文》、《爾雅》、《方言》、《釋名》教授,《說文》則令篆字著音訓,余書皆設答,以所解義,觀其能通畫意與否。仍分士流、雜流,別其齋而居之。士流兼習一大經、一小經;雜流則誦小經,或讀律、考畫文等,以不仿前人而物之情態形色俱若自然,筆韻高簡為工。三舍試補升降以及推恩,略同書學。惟雜流授官,止自三班僧職以下三等。」「醫學,初隸太常寺。神宗時,置提舉制局,始不隸太常。亦置教授一員。翰林醫官以下,與上等學生及在外良醫為之。學生常以春試,取三百人為額,三學生願預者聽。仿三學之制立三舍法,為三科,以教諸生。有方脈科、針科、瘍科,方脈以《素問》、《難經》、《脈經》為大經,《病源》、《千金翼方》為小經。考察、升補等,略如諸學之法。其選用最高者,為尚藥醫師,以次醫職,余各以等補官,為本學博士、正、錄及外州醫學教授雲。」

  又有武學,以兵書、弓馬、武藝訓誘學者。

  《宋史·職官志·武學》:「慶曆三年,詔置武學於武成王廟,以阮逸為教授。八月,罷武學,以議者言『古名將如諸葛亮、羊祜、杜預等,豈專學孫、吳』故也。熙寧五年,樞密院言:『古者出師受成於學,文武弛張,其道一也,乞復置武學。』詔於武成王廟置學。元豐官制行,改教授為博士。紹興十六年,詔修建武學,武博、武諭以兵書、弓馬、武藝誘誨學者。」

  而慶曆以後,州郡無不有學。

  《宋史·職官志》:「景祜四年,詔藩鎮立學,他州勿聽。慶曆四年,詔諸路州、軍、監各令立學,學者二百人以上,許更置縣學。自是州郡無不有學,始置教授,以經術行義訓導諸生,掌其課試之事,而糾正不如規者。委運司及長吏於幕職州縣內薦,或本處舉人有德藝者充。熙寧六年,詔諸路學官委中書門下選差,至是,始命於朝廷。元豐元年,州、府學官共五十三員,諸路惟大郡有之,軍、監未盡置。元祜元年,詔齊、廬、宿、常等州各置教授一員,自是列郡各置教官。建炎三年,教授並罷。紹興三年,復置四十二州。十二年,詔無教授官州、軍,令吏部申尚書省選差。二十六年,詔並不許兼他職,令提舉司常切遵守。」

  宋儒文集,多有州郡建學碑記,可見一代風氣。王昶《金石萃編》載「永興軍牒」及「中書剳子」。

  戶部侍郎知永興軍范雍奏:「國家剽甲敦儒,宅中開緒云云,臣伏見本府城中,見有系官隙地,欲立學舍五十間。乞於國子監請經典史籍一監,仍撥系官莊田一十頃,以供其費。訪經明行修者為之師範,召篤學不倦者補以諸生。候敕旨牒。」奉敕:依奏,許建立府學,仍勘會於系官荒閒土地內,量撥伍頃,充府學支用。及令國子監賜與《九經》書籍,不得假借出外,及有損污散失,仍令本軍常切選差官一員管句。

  《九經》,宋代《九經》為《周禮》、《禮記》、《左傳》、《詩》、《書》、《易》、《孝經》、《論語》、《孟子》,為宋代貢舉科目。州縣學校得到皇帝御賜《九經》始自宋真宗咸平年間,在中國歷史上也是第一次。

  戶部侍郎知河陽軍范雍奏:「臣昨知永興軍,體量得前資寄任官員頗多,子弟輩不預肯構,唯恣嘲謔輕薄,斗諜詞訟。自來累有條約,與諸處不同,有過犯情理重者,並奏聽敕裁,然終難悛革。蓋由別無學校勵業之所,是致輕悍成風。臣到任後,奏乞建置府學,兼賜得《九經》書,差官主掌,每日講授。據本府分析,即今見有本府及諸州修業進士一百三十人在學,關中風俗稍變,頗益文理。見是權節度掌書記陳諭管句,欲乞特降敕命指揮下本府管句官員,令常切遵守所立規繩,不得隳廢,候敕旨。」右奉聖旨:依奏,剳付永興軍准此者。

  知宋初各地立學,尚須特奏。關中為自古都會,而學校久廢,待范雍而後興,則自北宋中葉以降,無論路府州軍,皆立學校教授,不得謂非文化之巨典也。

  路府州軍,北宋行政區劃名。北宋的地方行政建制分三級。第一級為路,不設長官,以轉運使路為主。分設帥、漕、憲、倉四司,分掌軍、政、刑、財,互不統屬,互相監督。第二級是府、州、帶縣的軍、帶縣的監四種。主管分別稱知府、知州、知軍、知監。第三級是縣和不帶縣的軍、監。主管稱知縣或知軍、知監。

  雖然,宋代學校,究不迨科舉之盛。宋之君主,多注重取士,臨軒試士,待之極渥。

  《文獻通考》:「太祖開寶八年,親試舉人,得王嗣宗等三十六人。」「按殿前試士,始於唐武后。然唐制以考功郎中任取士之責,後不過下行其事,以取士譽,非於考功已試之後再試之也。」「開寶六年,李防知舉放進士,後下第人徐士廉等打鼓論榜。上遂於講武殿命題重試,御試自此始。」「然是年雖別試,而共為一榜,亦未嘗有省試、殿試之分。」「至八年,複試禮部貢院合格舉人王式等於講武殿內,出試題,得進士三十六人,而以王嗣宗為首。王式者,禮部所定合格第一人,則居其四。蓋自是年御試,始別為升降,始有省試、殿試之分,省元、狀元之別雲。」

  而糊名考校、解衣閱視之令又極嚴,

  《文獻通考》:「淳化三年,諸道舉人凡萬七千餘人,蘇易簡知舉殿試,始令糊名考校。」「景德四年,令禮部糊名考校。」「大中祥符五年,上聞貢院監門官以諸科舉人挾書為私,悉解衣閱視,失取士之體,亟令止之。又令貢院錄諸州發解試題以聞,以將廷試,慮或重複,自是用以為例。」

  其舉也限以年,

  《文獻通考》:「英宗治平三年,詔曰:先帝以士久不貢,怠於學,而豪傑者不時舉,故下間歲之令。而自更法以來,其弊浸長,里選之牒仍故,而郡國之取減半,計偕之籍屢上,而道塗之勞良苦,朕甚閔焉。其令禮部三歲一貢舉。」

  其取也判以甲,

  《文獻通考》:「太平興國八年,試進士始分三甲。第一甲並知縣。」

  定其解額,先以秋試。

  《文獻通考》:「紹興十一年,始就諸路秋試。每五人解一名,省試七人取一名。」

  於是天下學者,悉萃精力於考試,反視學校進身不如科舉之捷。雖以王安石之提倡經術,

  《宋史·選舉志》:「王安石對曰:『今人材乏少,且其學術不一,異論紛然,不能一道德故也。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若謂此科嘗多得人,自緣仕進別無他路,其間不容無賢。若謂科法已善,則未也。今以少壯時,正當講求天下正理,乃閉門學作詩賦,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習,此科法敗壞人才,致不如古。』既而中書門下言:『古之取士,皆本學校,道德一於上,習俗成於下,其人才皆足以有為於世。今欲追復古制,則患於無漸。宜先除去聲病對偶之文,使學者得專意經術,以俟朝廷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施於天下,則庶幾可以復古矣。』於是改法,罷詩賦、帖經、墨義,士各占治《易》、《詩》、《書》、《周禮》、《禮記》一經,兼《論語》、《孟子》。每試四場,初大經,次兼經,大義凡十道 ,次論一首,次策三道,禮部試即增二道。中書撰大義式頒行。試義者須通經,有文采,乃為中格。不但如明經墨義,粗解章句而已。」

  蔡京之主廢科舉,其弊卒不能革。蓋利祿之途既開,奔競之心日甚,亦勢之無可如何者也。

  南宋學制,亦沿三舍之法,太學初僅養士七百人。

  《宋史·選舉志》:「紹興八年,葉琳上書請建學,而廷臣皆以兵興饋運為辭。十三年,兵事稍寧,始建太學。置祭酒、司業各一員,博士三員,正、錄各一員,養士七百人。上捨生三十員,內捨生百員,外捨生五百七十員。」

  慶元、嘉定中,增外捨生至千四百員,申嚴積分之法。

  《續文獻通考》:「慶元、嘉定中,增外捨生至千四百員。內舍校定,不系上舍,試年分以八分為優等,外捨生晏泰亨以七分三厘乞理為三優,朝命不許。遂申嚴學法,今後及八分者,方許歲校三名。如八分者止有一人,而援次優三優之例者,亦須止少二三厘,方可陳乞特放。」

  其學規,有關暇、遷齋、夏楚屏斥諸目。

  《續文獻通考》:「學規五等:輕者關暇幾月,不許出入,此前廊所判也。重則前廊關暇,監中所行也。又重則遷齋,或其人果不肖,則所遷之齋亦不受,又遷別齋,必須委曲人情方可。直須本齋同舍力告公堂,方許放還本齋,此則比之徒罪。又重則下自訟齋,比之黥罪,自宿自處,同舍亦不敢過而問焉。又重則夏楚屏斥,比之死罪,自此不與士齒矣。」

  吳自牧《夢粱錄》詳載臨安學校規制,觀之可以見南宋國學及府縣學校之概:

  《夢粱錄》,描寫南宋都城臨安市情風物的筆記體著作。南宋學者吳自牧(生平不詳)著。

  太學有二十齋,扁曰服膺、提身、習是、守約、存心、允蹈、養正、持志、節性、率履、明善、經德、循理、時中、篤信、果行、務本、貫道、觀化、立禮。十七齋扁,俱米友仁書。余節性、經德、立禮齋扁,張孝祥書。各齋有樓,揭題名於東西壁。廳之左右為東西序,對列,位後為爐亭,又有亭宇,揭以嘉名甚夥。紹興年間,太學生員額三百人,後增置一千員,今為額一千七百一十有六員。以上舍額三十人,內舍額二百單六人,外舍額一千四百人,國子生員八十人。諸生衫帽出入,規矩森嚴。朝家所給學廩,動以萬計,日供飲膳,為禮甚豐。宗學在睦親坊,按國朝宗子分為六宅,宅各有學,學各有訓導之官。中興後,惟睦親一宅,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專以訓迪南班子弟。嘉定歲,始改宮學為宗學,凡有籍之宗子,以三歲一試,補入為生員,如太學法。置教授、博士、宗諭,立講課,隸宗正寺掌之。學立大成殿、御書閣、明倫堂、立教堂、汲古堂。齋舍有六,扁曰貴仁、立愛、大雅、明賢、懷德、升俊。……杭州府學在凌家橋西,士夫嫌其湫隘,故帥臣累增闢規模,廣其齋舍,總為十齋,扁曰進德、興能、登俊、賓賢、持正、崇禮、致道、尚志、率性、養心。又有小學齋舍,在登俊後,以東西二教掌其教訓之職,次有前廊錄正等生員,各齋有長諭。月書季考,供膳亦厚,學廩不下數千,出納、學正領其職。仁和、錢塘二縣學,在縣左,建廟學養士。仁和學有齋舍四,扁曰教文、教行、教忠、教信;錢塘學齋舍六,扁曰友善、辨志、教行、教信、教文、教忠。諸縣學亦如之。各縣有學官,次有學職。生員日供飲膳,月修課考,悉如州縣學。各州縣學廩,不下數百,以為養士之供。醫學在通江橋北,又名太醫局。建殿扁曰神應,奉醫師神應王,以岐伯、善濟公配祀。講堂扁曰正紀。朝家以御診長聽充判局職,本學以醫官充教授四員,領齋生二百五十人。月季教課,出入冠帶如上學禮,學廩飲膳豐厚不苟,大約視學校規式嚴肅。局有齋舍者八,扁曰守一、全沖、精微、立本、慈和、致用、深明、稽疾。

  《癸辛雜識》痛詆當時學者:

  《癸辛雜識》,南宋詞人周密所著的史料筆記。分前、後、續、別四集,內容涉及政治軍事、遺聞軼事、典章制度、都城勝跡、醫藥曆法、風土人情等。

  三學之橫,盛於淳祜、景定之際。凡其所欲出者,雖宰相、台諫,亦直攻之使必去,權乃與人主抗衡。或少見施行,則必借秦為諭,動以坑儒惡聲加之。時君時相,略不敢過而問焉。其所以招權受賂,豪奪庇奸,動搖國法,作為無名之謗,扣閽上書,經台投卷,人畏之如狼虎。若市井商賈,無不被害,而無所赴愬,非京尹不敢過問,雖一時權相如史嵩之、丁大全,亦未如之何也。大全時,極力與之為敵,重修丙辰監令,榜之三學,時則方大猷實有力焉。其後諸生竭力合黨以攻大全,大全終於得罪而去。至於大猷,實有題名之石,磨去以為敗群之罰。自此之後,恣橫益甚。至賈似道作相,度其不可以力勝,遂以術籠絡,每重其恩數,豐其饋給,增撥學田,種種加厚。於是諸生啖其利而畏其威,雖目擊似道之罪,而噤不敢發一語。

  然太學諸生,能直攻宰相、台諫而使之去,其權至與人主抗衡,則正宋室養士之效。以賈似道之奸,而不敢得罪學生,僅思以術籠絡,其賢過於今之政府多矣。

  元代京師有國子學,及蒙古國子學、回回國子學,蓋其文字不專用一國也。蒙古國子學以教蒙文。

  《續文獻通考》:「世祖至元八年正月,立京師蒙古國子學。命於隨朝蒙古漢人百官及集賽台官員,選子弟俊秀者入學。並令好學者兼習算學,以《通鑑》節要,用蒙古語言譯寫教之。俟生員學習成效,出題試問,觀其所對,精通者量授官職。十四年,又立蒙古國子監。至成宗大德十年二月,增生員廩膳為六十員。」「仁宗延祜二年,生員百人:蒙古五十人,色目二十人,漢人三十人。而百官子弟之就學者,常不下二三百人。」

  回回國子學以教回文。

  《續文獻通考》:「至元二十六年八月,置回回國子學。尚書省臣言:亦思替非文字宜施於用,今翰林院伊普迪哈魯鼎能通其字學,乞授以學士之職。凡公卿大夫與夫富民之子,皆依漢人入學之制,日肄習之。帝可其奏,遂置回回學。」「泰定二年閏正月,以入學者眾,其學官及生員五十餘人,已給飲膳者二十七人,外助教一人,生員二十四人,廩膳並令給之。學之建置,在於國都。凡百司庶府所設譯史,皆從本學取以充焉。」

  於吾國之文化無大關係。其國子學之教漢文者,則沿宋代之制,建孔子廟,分齋舍,行積分法。

  《賈侯修廟學頌序》(吳澄):「世祖皇帝至元二十四年,設國子學,命立孔子廟。暨順德忠獻王哈喇哈孫相仁宗,始克繼先志,成其事,而工部郎中賈侯董其役。廟在東北緯塗之南,北東經塗之東。殿四阿,崇十有七仞,南北五尋,東西十筵者三,左右翼之,廣亦如之。衡達於兩廡,兩廡自北而南七十步。中門崇九仞有四尺,修半之,廣十有一步。門東、門西之廡各廣五十有二步,外門左右,為齋宿之室,以間計,各十有五。神廚、神庫、南直殿之左右翼,以間計各七。殿而廡,廡而門,外至於外門,內至於廚、庫,凡四百七十有八楹。肇謨於大德三年之春,訖功於大德十年之秋,於是設官教國子已二十年矣。寄寓官舍,不正其名,乃營國學於廟之西。中之堂為監,前以公聚,後以燕處。旁有東西夾,夾之東西各一堂以居博士。東堂之東,西堂之西,有室;東室之東,西室之西,有庫。庫之前為六館,東西向,以居弟子員。一館七室,助教居中以蒞之。館南而東而西為兩塾,以屬於門,屋四周通百間,逾年而成。」

  國子,指舊時公卿士大夫的子弟。

  《元史·選舉志》:「仁宗延祜二年,用集賢學士趙孟頫、禮部尚書元明善等所議,國子學貢試之法更定之。一曰升齋等第。六齋東西相向,下兩齋左曰遊藝,右曰依仁,凡誦書講說、小學屬對者隸焉;中兩齋左曰據德,右曰志道,講說《四書》、課肄詩律者隸焉;上兩齋左曰時習,右曰日新,講說《易》、《書》、《詩》、《春秋》,科習明經義等程文者隸焉。每齋員數不等,每季考其所習經書課業及不違規矩者,以次遞升。二曰私試規矩。漢人驗日新、時習兩齋,蒙古、色目取志道、據德兩齋。本學舉實歷坐齋二周歲以上未嘗犯過者,許令充試;限實歷坐齋三周歲以上以充貢舉。漢人私試,孟月試經疑一道,仲月試經義一道,季月試策問、表章、詔誥科一道。蒙古、色目人,孟、仲月各試明經一道,季月試策問一道。辭理俱優者為上等,准一分;理優辭平者為中等,准半分。每歲終,通計其年積分,至八分以上者,升充高等。生員以四十名為額,內蒙古、色目各十名,漢人二十名。歲終試貢,員不必備,惟取實才。有分同闕少者,以坐齋月日先後多少為定。其未及等並雖及等無闕未補者,其年積分,並不為用,下年再行積算。每月初二日蚤旦圓揖後,本學博士助教公座面引應試生員,各給印紙,依式出題考試,不許懷挾代筆,各用印紙真楷書寫。本學正、錄彌封謄錄,余並依科舉式。助教博士以次考定,次日監官復考,於名簿內籍記各得分數,本學收掌,以俟歲終通考。三曰黜罰科條。應私試積分生員,其有不事課業及一切違戾規矩者,初犯罰一分,再犯罰二分,三犯除名,從學正、錄糾舉;正、錄知見而不糾舉者,從本監議罰之。應已補高等生員,其有違戾規矩者,初犯殿試一年,再犯除名,從學正、錄糾舉;正、錄知見而不糾舉者,亦從本監議罰之。應在學生員,歲終實歷坐齋不滿半歲者,並行除名。除月假外,其餘告假並不准算。學正、錄歲終通行考校,應在學生員,除蒙古、色目別議外,其餘漢人生員三年不能通一經及不肯勤學者,勒令出學。」

  要亦科舉之變相,不足以言教育。其府州縣學校,則見於史籍者,為數頗多。

  《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三年,大司農司上諸路學校之數,凡二萬一百六十六所。二十五年,二萬四千四百餘所。二十八年,二萬一千三百餘所。」

  蓋合社學而言,或沿宋、金之制。惟雲南創建學校,於推廣文化,有可紀焉。

  《續通考》:「至元十九年四月,命雲南諸路皆建學,祀先聖。」「雲南俗無禮義,子弟不能讀書,且未知尊孔子,祀王逸少為師。至元三年,賽音諤德齊沙木斯鼎為雲南行省平章,創建孔子廟、明倫堂,購經史,授學田。十五年,張立道為忠慶路總管,亦首建孔子廟,置學舍,勸士人子弟以學。擇蜀士之賢者,迎以為弟子師。歲時率諸生行釋菜禮,人習禮讓,風俗稍變。至是復有是命。二十九年四月,設雲南諸路學校,其教官以蜀士充。」

  書院之名,昉於唐而盛於宋、元。

  《唐六典》:「開元十三年,改集賢殿修書所為集賢殿書院。」「有學士、直學士、侍講學士、修撰官、校理官、知書官等。」「集賢院學土掌刊緝古今之經籍,以辨明邦國之大典,而備顧問應對。凡天下圖書之遺逸、賢才之隱滯,則承旨而徵求焉。其有籌策之可施於時,著述之可行於代者,較其才藝,考其學術,而申表之。凡承旨撰集文章,校理經籍,月終則進課於內,歲終則考最於外。」

  集賢殿書院,唐代皇家編、校、典藏圖書的機構,類似於皇家圖書館。又稱集賢院。其前身是麗正修書院。

  宋初有四大書院:曰白鹿洞,曰嶽麓,曰應天,曰嵩陽,其建置實先於各州之學。(《文獻通考》稱宋初有四書院:廬山白鹿洞,嵩陽書院,嶽麓書院,應天書院,未建州學也。)王應麟《玉海》述四書院之歷史甚詳,今節錄之。白鹿洞書院:

  唐李渤與兄涉,俱隱白鹿洞,後為江州刺史,即洞創台榭。南唐升元中,因洞建學館,置田以給諸生。學者大集,以李善道為洞主,掌教授,當時謂之白鹿洞國庠。宋太平興國三年,知江州周述言廬山白鹿洞學徒數千百人,請賜《九經》書肄習之。詔從之。皇祜五年,孫琛即故址為學館十間,榜曰白鹿洞之書堂,俾子弟居而學焉。淳熙六年,南康守朱熹重建。八年,賜國子監經書。

  嶽麓書院:

  開寶九年,潭州守朱洞,始於嶽麓山抱黃洞下,以待四方學者作講堂五間,齋序五十二間。咸平二年,潭守李允則,益崇大其規模,中開講堂,揭以書樓,塑先師十哲之像,畫七十二賢。請下國子監賜諸經釋文義疏、《史記》、《玉篇》、《唐韻》。從之。祥符五年,山長周式請於太守劉師道,廣其居 。八年,拜式為國子主簿,仍增給中秘書,於是書院之稱聞天下。

  應天府書院:

  祥符二年,詔應天府新建書院,以曹誠為助教。國初有戚同文者,通五經業,聚徒百餘人。於是誠即同文舊居建學舍百五十間,聚書千五百餘卷,願以學捨入官,令同文孫舜賓主之,故有是命。景祐二年,以書院為府學,給田十頃。

  嵩陽書院:

  至道二年七月甲辰,賜院額及印本《九經》書疏。祥符三年,賜太室書院《九經》。景祜二年,西京重修太室書院,詔以嵩陽書院為額 。

  此外則衡州石鼓書院,建置亦甚久。《文獻通考》稱石鼓書院,唐元和間衡州李寬所建,國初賜額。故言宋初四大書院者,或舉石鼓而不及嵩陽,蓋嵩陽後來無聞,而石鼓則南宋時猶存也。

  北宋諸儒,多講學於私家。南宋諸儒,多講學於書院,故南宋時書院最盛。

  《續通考》:「宋自白鹿、石鼓、應天、嶽麓四書院後,日增月益,書院之建,所在有之。寧宗開禧中,則衡山有南嶽書院,掌教有官,育才有田,略仿四書院之制。嘉定中,則涪州有北岩書院。至理宗時尤夥,其得請於朝,或賜額,或賜御書,及間有設官者。應天有明道書院,蘇州有鶴山書院,丹陽有丹陽書院,太平有天門書院,徽州有紫陽書院,建陽有考亭書院、廬峰書院,崇安有武夷書院,金華有麗澤書院,寧波有甬東書院,衢州有柯山書院,紹興有稽山書院,黃州有河東書院,丹徒有淮海書院,道州有濂溪書院,興化有涵江書院,桂州有宣成書院,全州有清湘書院。度宗朝,則淳安有石峽書院,衢州有清獻書院。其他名賢戾止、士大夫講學之所自為建置者,不與焉。」

  其法亦有仿三舍制者。

  《續通考》:「理宗淳祐六年,敕湖廣善化縣別建湘西書院。」「潭州故有嶽麓書院,至是御書其額賜之,復於湘水西別建書院。州學生月試積分高等,升湘西、嶽麓書院生,又積分高等升嶽麓精捨生。潭人謂為三學生。」

  按宋時書院性質,殆有官立、私立兩種。官立者如白鹿、嶽麓等是,私立者如泰山書院、浮址書院等是。

  《泰山書院記》(石介)曰:「泰山先生 於泰山之陽,起學舍講堂,聚先聖之書滿屋,與群弟子居之。」

  石介(1005~1045),宋代散文家。字守道。兗州奉符(今山東泰安)人。有《徂徠先生全集》等傳世。

  《宋元學案》:「周行己,字恭叔,永嘉人。大觀中,築浮沚書院以講學。」

  其由私立改為官立者,如戚同文講學之所,復改為應天書院是。

  《宋元學案》:「戚同文字同文,晉末衰亂,絕意祿仕,將軍趙直為築室聚徒,請益之人,不遠千里而至。」

  《答張徵士問四大書院帖子》(全祖望):「戚同文講學睢陽,生徒即其居為肄業之地。祥符三年,賜額,晏元獻公延范希文掌教焉。」

  全祖望(1750~1755),清代學者、文學家。字紹衣,號謝山。鄞縣(今浙江寧波)人。撰《鮚崎亭集》、《外編》、《詩集》、《漢書地理志稽疑》,輯補《宋元學案》,《全校水經注》及補附等。

  《續通考》所未載者,尚有傳貽書院、

  《宋元學案》:「輔廣,字漢卿,崇德人。築傳貽書院,教授學者,稱傳貽先生。」

  石坡書院、

  《宋元學案》:「桂萬榮,字夢協,慈谿人,嘗築石坡書院講學。」

  杜洲書院、

  《宋元學案》:「童居易,字行簡,慈谿人。累世講學,其孫金築杜洲書院。」

  同人書院、

  《宋元學案》:「高定,字瞻叔,知夾江縣,作同人書院。」

  石洞書院、

  《宋元學案》:「饒魯,字伯輿,餘干人。於家作石洞書院,前有兩峰,因號雙峰。」

  象山書院、

  《宋元學案·彭世昌傳》:「陸象山奉祠歸家,世昌登應天山,樂之,因為建一精舍,以居象山,即所謂象山書院也。

  等。其規模大小也不等,如白鹿書院,不過小屋四五間;

  《申修白鹿洞書院小貼子》(朱熹):「所立書院,不過小屋四五間,不敢妄有破費官錢,傷耗民力。」

  杜洲書院則有禮殿講堂等。

  《杜洲書院記》(全祖望):「有先聖碑亭,有禮殿,有講堂,有六齋,曰志道、曰尚德、曰復禮、曰守約、曰慎獨、曰養浩。有書庫,有祭器,門廊庖湢,纖悉畢備。」

  學生膏火,有取之田租者,

  《杜洲書院記》(全祖望):「有田租以資學者。」

  有取之官費者。

  《措置潭州嶽麓書院牒》(朱熹):「遊學之士,依州學則例,日破米一升四合,錢六十文。其排備齋舍几案床榻之屬,並帖錢糧官於本州贍學料次錢及書院學糧內,通融支給。」

  講學之法,或官吏延師,或主者自教,或別請大儒,

  《宋元學案》:「陸象山至白鹿洞書院,朱子率僚友請其講義,以警學者。象山為講『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一章。」

  或代以高等弟子,

  《宋元學案》:「陸象山在應天山精舍,學者坐以齒,傅子云居末席。象山令設一席於旁,時令代講,或疑之,象山曰:『子云天下英才也。』及出荊門,盡以書院事付之。」

  蓋亦無一定之規則也。

  元代書院視宋尤盛。書院山長,亦為定員。

  山長,舊時書院的主講者兼執掌者。山長之名始於唐五代。清乾隆年間下詔改稱院長,但往往院長、山長並用。

  《元史·選舉志》:「至元二十八年,令江南諸路學及各縣學內,設立小學。選老成之士教之,或自願招師,或自受家學於父兄者,亦從其便。其他先儒過化之地,名賢經行之所,與好事之家,出錢粟贍學者,並立為書院。凡師儒之命於朝廷者,曰教授,路府上中州置之。命於禮部及行省及宣慰司者,曰學正、山長、學錄、教諭,路州縣及書院置之。路設教授、學正、學錄各一員,散府上中州設教授一員,下州設學正一員,縣設教諭一員,書院設山長一員。」

  書院之著者,不下百數。

  《續通考》:「自太宗八年,行中書省事楊惟中,從皇子庫春伐宋,收集伊、洛諸書,送燕京,立宋儒周敦頤祠,建太極書院,延儒士趙復、王粹等講授其間。此元建書院之始。其後昌平有諫議書院,河間有毛公書院,景州有董子書院,京兆有魯齋書院,開州有崇義書院,宣府有景賢書院,蘇州有甫里書院、文正書院、文學書院,松江有石洞書院,常州有龜山書院,池州有齊山書院,婺源有明經書院,太原有冠山書院,濟南有閔子書院,曲阜有洙泗書院、尼山書院,東阿有野齋書院,鳳翔有岐陽書院,郿縣有橫渠書院,湖州有安定書院、東湖書院,慈谿有慈湖書院,寧波有鄮山書院,處州有美化書院,台州有上蔡書院,南昌有宗濂書院,豐城有貞文書院,餘干有南溪書院,安仁有錦江書院,永豐有陽豐書院,武昌有南湖書院、龍川書院,長沙有東岡書院、喬岡書院,益陽有慶州書院,常德有沅陽書院,福州有勉齋書院,同安有大同書院,瓊州有東坡書院,凡此蓋約略舉之,不能盡載也。」

  觀其書院之多,足知元雖以蒙古入主中國,而教育之權,仍操之吾族儒者之手。而宋儒講學之風,雖易代不衰,亦可見矣。

  宋、元之世,自有國學及府縣之學,而此外又有書院者,蓋學校多近於科舉,不足以饜學者之望,師弟子不能自由講學,故必於學校之外,別闢一種講學機關。其官立者,雖有按年積分之制,而私家所設,或地方官吏自以其意延師講授者,初無此等拘束,故淡於榮利,志在講求修身治人之法者,多樂趨於書院。此實當時學校與書院之大區別也。宋時州縣學校,皆有田產,以贍學者。然以屬於官吏,亦可為強權所奪。

  《續通考》:「至元二十三年,詔江南學校舊有學田,復給之以養士。」「時江南行省理財方急,賣所在學田,以價輸官,利用監徹爾奉使至,見之,謂曰:『學有田,所以供祭祀、育人才也,安可鬻?』遽止之。還朝以聞,帝嘉納焉。至二十九年正月,詔江南州縣學田,其歲入聽其自掌。春秋釋奠外,以廩給師生及士之無告者。貢士莊田,則令核數入官。」

  若書院之創自私人者,其田產當然屬於書院,不至為政府沒收。第須規制完善,經理得人,其事反視官立學校為可恃。故當時定令,各地雖皆有學校,而士大夫仍於學校之外,增設書院,不以並行為病,是亦書院與學校異趣者也。嗚呼,講學自由,經濟獨立,非今日學者所渴望者乎?稽之史策,固有前規,凡今人之所虞,何莫非昔人所見及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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