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政黨政治
2024-09-19 17:40:18
作者: 柳詒徵
自漢以來,君主政體無所變革。然政治之中心,往往不在君主本身,而旁及於女主、外戚、宦寺、嬖倖、宗王、強藩之手。有宋盡革其弊,雖間有女主垂簾、宦者得勢之時,要皆視兩漢、晉、唐為不侔。
《宋史·后妃傳》:「慈聖光獻曹後擁佑兩朝,宣仁聖烈高后垂簾聽政,而有元祜之治。」「宋三百餘年,外無漢王氏之患,內無唐武、韋之禍,豈不卓然而可尚哉。」《宦官傳》:「宋世待宦者甚嚴。太祖初定天下,掖庭給事不過五十人,宦寺中年方許養子為後。又詔臣僚家毋私蓄閹人,民間有閹童孺為貨鬻者論死。去唐未遠,有所懲也。厥後太宗卻宰相之請,不授王繼恩宣徽。真宗欲以劉承規為節度使,宰相持不可而止,中更主幼母后聽政者凡三朝。在於前代,豈非宦者用事之秋乎?祖宗之法嚴,宰相之權重,貂璫有懷奸慝,旋踵屏除,君臣相與防微杜漸之慮深矣。然而宣、政間童貫、梁師成之禍,亦豈細哉!南渡苗、劉之逆,亦宦者所激也。」
蓋宋之政治,士大夫之政治也。政治之純出於士大夫之手者,惟宋為然。故惟宋無女主、外戚、宗王、強藩之禍。宦寺雖為禍而亦不多,而政黨政治之風,亦開於宋。《論語》曰:「君子群而不黨。」以黨為不良之名詞。故世多以黨為戒,後漢始有黨禁。
《後漢書·靈帝紀》:「建寧二年冬十月丁亥,中常侍侯覽諷有司奏前司空虞放、太僕杜密、長樂少府李膺、司隸校尉朱瑀、潁川太守巴肅、沛相荀翊、河內太守魏朗、山陽太守翟超,皆為鉤黨。下獄死者百餘人,妻子徙邊,諸附從者錮及五屬。制詔州郡大舉鉤黨,於是天下豪傑及儒學行誼者,一切結為黨人。」「熹平五年閏月,永昌太守曹鸞坐訟黨人棄市。詔黨人門生、故吏、父兄、子弟在位者,皆免官禁錮。」「光和二年四月丁酉,大赦天下。諸黨人禁錮,小功以下皆除之。」「中平元年三月壬子,大赦天下黨人,還諸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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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亦有牛、李之黨,
《通鑑目錄》:「穆宗長慶元年,李德裕、李宗閔始為朋黨。」
《通鑑》:「長慶三年三月,以牛僧孺為中書侍郎,同平章事。時僧孺與李德裕皆有入相之望,德裕出為浙西觀察使,八年不遷,以為李逢吉排己,引僧孺為相。由是牛、李之怨愈深。」「太和七年二月,以兵部尚書李德裕同平章事。德裕入謝,上與之論朋黨事,對曰:方今朝士,三分之一為朋黨。」「八年十一月,李宗閔言李德裕制命已行,不宜自便。乙亥,復以德裕為鎮海節度使,不復兼平章事。時德裕、宗閔各有朋黨,互相擠援。上患之,每嘆曰:去河北賊易,去朝中朋黨難。」
《通鑑目錄》,北宋政治家、史學家司馬光在編寫《資治通鑑》的同時,為便於檢索,把《通鑑》每年所涉及的重大史事,標目列舉,成《通鑑目錄》三十卷。
其事雖不同,要皆不可目為政黨。蓋漢之黨人,徒以反對宦官、自樹名節為目的,固無政策之關係。其與之為難之宦官,更不成為敵黨。唐之牛僧孺、李德裕雖似兩黨之魁,然所爭者官位,所報者私怨,亦無政策可言。故雖號為黨,而皆非政黨也。
宋仁宗時,始有朋黨之議。
《宋史紀事本末·慶曆黨議篇》(陳邦瞻):「仁宗景祜三年,禮部員外郎天章閣待制判國子監范仲淹,以呂夷簡執政,進用多出其門,上《百官圖》指其次第。……為四論以獻,……大抵譏切時敝。……夷簡訴仲淹越職言事,離間君臣,引用朋黨。仲淹對益切,由是落職,知饒州。集賢校理余靖請改前命,坐落職,監筠州酒稅。館閣校勘尹洙上疏,自承是仲淹之黨。夷簡怒,斥監郢州酒稅。館閣校勘歐陽修責司諫高若訥不能諫,若訥怒,上其書,修坐貶夷陵令。館閣校勘蔡襄作四賢一不肖詩,以譽仲淹、靖、洙、修而譏若訥,都人士相傳寫,鬻書者市之,得厚利。」「御史韓縝,希夷簡旨,請以仲淹朋黨榜朝堂,戒百官越職言事者。從之。」「寶元元年冬十月丙寅,詔戒百官朋黨。」
歐陽修著《朋黨論》,謂惟君子有朋。
《宋史紀事本末》:「慶曆三年三月,以歐陽修、王素、蔡襄知諫院。」「自范仲淹貶饒州,修及尹洙、余靖,皆以直仲淹見逐。群邪目之曰黨人,於是朋黨之議遂起。修乃為《朋黨論》以進曰:『臣聞朋黨之說,自古有之,惟幸人君辨其君子小人而已。大凡君子與君子以同道為朋,小人與小人以同利為朋,此自然之理也。然臣謂小人無朋,惟君子則有之。……故為人君者,但當退小人之偽朋,用君子之真朋。』」
蓋已明於君子執政,必多集同志以行其政策,不必以朋黨為諱矣。然慶曆中雖有黨論,而並無兩黨相對峙之形式。范仲淹、歐陽修等為黨,而反對范、歐等之呂夷簡、夏竦等並不能為黨。呂雖反對范,後轉為之畫策,明與夏非黨。
《宋史紀事本末》:「夏竦怨石介斥己,欲因以傾富弼等。乃使女奴陰習介書,……偽作介為富弼撰廢立詔草,飛語上聞。帝雖不信,而弼與仲淹恐懼,不自安於朝,皆請出按西北邊,不許。適聞契丹伐夏,仲淹固請行,乃獨允之。仲淹將赴陝,過鄭州。時呂夷簡已老,
居鄭,仲淹往見之。夷簡問:『何事遽出?』仲淹對以暫往經撫兩路,事畢即還。夷簡曰:『君此行正蹈危機,豈復再入?若欲經制西事,莫如在朝廷為便。』仲淹愕然。」
范之無憾於呂,尤能分別公私之界。
《宋史·范仲淹傳》:「夷簡再入相,帝諭仲淹使釋前憾。仲淹頓首謝曰:臣鄉論蓋國家事,於夷簡無憾也。」
故仁宗時之黨議,不得謂之政黨,而君子之風有足多者。
中國之有政黨,殆自宋神宗時之新舊兩黨始。其後兩黨反覆互爭政權,訖北宋被滅於金始已。
新舊兩黨,指宋神宗時以王安石為首的革新派和以司馬光為首的保守派。為王安石變法的兩大對抗派別。
北宋新舊黨政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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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者恆以宋之黨禍比於漢、唐,實則其性質大不相同。新舊兩黨各有政見,皆主於救國,而行其道特以方法不同,主張各異,遂致各走極端。縱其末流,不免於傾軋報復,未可純以政爭目之;而其黨派分立之始,則固純潔為國,初無私憾及利祿之見羼雜其間。此則士大夫與士大夫分黨派以爭政權,實吾國歷史上僅有之事也。
自唐、五代以降,因仍苟且,政法大敝。宋室區區,僅能謀政權之統一,圖皇位之世襲,而於民生國計之要,初未能有大經大法,起積弊而垂之於無窮。故有識之士,咸思奮發有為。范仲淹、歐陽修等,皆嘗持改革之論。
《宋史·范仲淹傳》:「帝方銳意太平,數問當世事。仲淹語人曰:上用我至矣,事有先後,久安之弊,非朝夕可革也。帝再賜手詔,又為之開天章閣,召二府條對。仲淹皇恐,退而上十事。」(其十事為:一曰明黜陟,二曰抑僥倖,三曰精貢舉,四曰擇長官,五曰均公田,六曰厚農桑,七曰修武備,八曰推恩信,九曰重命令,十曰減徭役。)「仲淹以天下為己任,裁削悻濫,考核官吏,日夜謀慮,興致太平。然更張無漸,規模闊大,論者以為不可行。」
《本論》(歐陽修):「今之務眾矣,所當先者五也。其二者有司之所知,其三者則未之思也。足天下之用,莫先乎財;系天下之安危,莫先乎兵,此有司之所知也。然財豐矣,取之無限而用之無度,則下益屈而上益勞;兵強矣,而不知所以用之,則兵驕而生禍。所以節財用兵者,莫先乎立制。制已具備,兵已可使,財已足用,所以共守之者,莫先乎任人。……天下之勢,有若敝廬,補其奧則隅壞,整其桷則棟傾,枝撐扶持,苟存而已。……是以兵無制,用無節,國家無法度,一切苟且而已。……今宋之為宋,八十年矣。天下為一,海內晏然。為國不為不久,天下不為不廣也。然而財不足用於上而下已敝,兵不足威於外而敢驕於內,制度不可為萬世法而日益叢雜,一切苟且,不異五代之時。此甚可嘆也。」
至神宗時,積弊愈甚。而王安石、呂惠卿等,以學者見信於神宗,遂力主改革舊弊,創立新法。十餘年間,於理財講武、恤民救災、興學育才、建官明法之要政,粗有圖議,尚未能大樹規模。而當時之守舊者,若司馬光、富弼、韓琦、文彥博、范純仁等,群起反對。致王、呂之事,未能展其六七。蓋以其施行太驟,陳義太高,蚩蚩之民,相率咨怨。而奉行之官吏,又不能盡如立法者之意,有以貽反對者之口實也。今觀其施行次第,
《宋史·神宗紀》載:熙寧二年二月庚子,以王安石參知政事。甲子,陳昇之、王安石創置三司條例,議行新法。三月乙酉,詔漕運鹽鐵等官,各具財用利害以聞。四月丁巳,遣使諸路,察農田水利賦役。七月辛巳,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九月丁卯,立常平給斂法。十一月乙丑,命韓絳制置三司條例。丙子,頒《農田水利約束》。閏月,差官提舉諸路常平、廣惠倉,兼管勾農田水利差役事。三年正月乙卯,詔諸路散青苗錢,禁抑配。十二月己未,立諸路更戍法,舊以他路兵雜戍者遣還。乙丑,立保甲法。丁卯,以韓絳、王安石並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戊寅,初行免役法。四年正月壬辰,王安石請鬻天下廣惠倉田,為三路及京東常平倉本,從之。二月丁巳朔,罷詩賦及明經諸科,以經義、論、策試進士。置京東西、陝西、河東、河北路學官。使之教導。辛酉,詔治吏沮青苗法者。三月庚寅,詔給諸路學田。增教官員。辛卯,遣使察奉行新法不職者。十月壬子朔,罷差役法,使民出錢募役。戊辰,立太學生內、外、上舍法。五年三月丙午,以內藏庫錢置市易務。四月己未,括閒田,置弓箭手。六月乙亥,置武學。八月甲辰,頒方田均稅法。六年三月庚戌,置經局,命王安石提舉。己未,置諸路學官。丁卯,詔進士、諸科,並試明法注官。四月乙亥,置律學。戊戌,裁定在京吏祿。八月戊戌,複比閭族黨之法。九月壬寅,置兩浙和糴倉,立斂散法。戊申,詔興水利。七年三月己未,行方田法。四月丙戌,王安石罷知江寧府。以韓絳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監修國史。翰林學士呂惠卿參知政事。十月庚辰,置三司會計司,以韓絳提舉。八年二月癸酉,以王安石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六月己酉,頒王安石《詩》、《書》、《周禮義》於學官。辛亥,以王安石為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十月壬寅,罷手實法。九年十月丙午,王安石罷知江寧府。十年六月癸巳,王安石以使相為集禧觀使。九月癸酉,立義倉。元豐元年正月乙卯,以王安石為尚書左僕射、舒國公、集禧觀使。二年五月戊子,御史中丞蔡確參知政事。三年二月丙午,以翰林學士章惇參知政事。六月丙午,詔中書詳定官制。九月乙亥,正官名。乙酉,以王安石為特進,改封荊國公。五年四月癸酉,官製成。以王矽為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蔡確為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甲戌,以太中大夫章惇為門下侍郎。五月辛巳朔,行官制。
均輸法,北宋王安石變法的法規之一,規定物資由政府統一採購。該法在一定程度上削減了富商大賈及地方官員的利益,同時也稍稍減輕了納稅者的額外負擔。
則安石初執政時,改革最銳。至再執政,僅頒行《三經新義》及罷手實法而已。元豐初政,惟改官制,余多循熙寧之法行之。則以反對者之烈,未能舉舊制一一研索,掃地而更張也。
《三經新義》,北宋王安石在東京主持變法時期完成的重新訓釋《周禮》、《尚書》、《詩經》的著作。《三經新義》貫徹了王安石變法的思想,成為變法的理論根據。
神宗崩,高太后聽政。元祐諸賢,力反王、呂、章、蔡所為。
《宋史紀事本末·元祜更化篇》稱:元豐八年五月,詔起司馬光知陳州。光過闕入見,留為門下侍郎。七月,罷保甲法。十一月丙戌,罷方田。十二月壬戌,罷市易法。罷保馬法。元祐元年三月,司馬光請悉罷免役錢,復差役法。諸色役人,皆如舊制。光居政府,凡王安石、呂惠卿所建新法,劃革略盡。八月辛卯,詔復常平舊法,罷青苗錢。
其勢似頗專於守舊。然其於學校貢舉,亦思多立新制以祛舊弊。
《宋史紀事本末·學校科舉之制篇》稱:元祜元年四月辛亥,司馬光請立經明行修科。五月戊辰,命程頤等修定學制。頤以為學校禮義相先之地,而月使之爭,殊非教養之道。請改試為課,有所未至,則學官召而教之,更不考定高下。置尊賢堂,以延天下道德之士,鐫解額以去利誘。及置待賓吏師齋,立觀光法,如是者亦數十條。七月癸酉,立十科舉士法。一曰行義純固,可為師表;二曰節操方正,可備獻納;三曰智勇過人,可備將帥;四曰公正聰明,可備監司;五曰經術精通,可備講讀;六曰學問該博,可備顧問;七曰文章典麗,可備著述;八曰善聽獄訟,盡公得實;九曰善治財賦,公私俱便;十曰練習法令,能斷請讞。
使溫公等執政稍久,未必不別有所建設。惟其建設之法,必有鑑於王、呂等,不期急進,而務得民心。且即王、呂之所創置,亦未嘗不可採用。如差役之法,蘇軾、范純仁等皆以為不如免役。足證守舊者未必不知新法之孰長孰短。即溫公一概抹殺,而蘇、范且抗顏力爭矣。
宋之新黨近於管、商,舊黨近於黃、老。其根本觀念不同,故政策亦各有所蔽。第以司馬溫公與王荊公辯論之書觀之,即可知其政策之原本:
《司馬光與王介甫書》:「竊見介甫獨負天下大名三十餘年,才高而學富,難進而易退。遠近之士,識與不識,咸謂介甫不起則已,起則太平可立致,生民咸被其澤矣。天子用此起介甫於不可起之中,引參大政,豈非欲望眾人之所望於介甫邪?今介甫從政始期年,而士大夫在朝廷及自四方來者,莫不非議介甫如出一口。下至閭閻細民、小吏、走卒,亦切切怨嘆,人人歸咎於介甫,不知介甫亦嘗聞其言而知其故乎?」「今天下之人,惡介甫之甚者,詆毀無所不至,光獨知其不然。介甫固大賢,其失在於用心太過、自信太厚而已。何以言之?自古聖賢所以治國者,不過使百官各稱其職,委任而責成功也。其所以養民者,不過輕租稅、薄賦斂、已逋責也。介甫以為此皆腐儒之常談,不足為,思得古人所未嘗為者而為之。於是財利不以委三司而自治之,更立制置三司條例司,聚文章之士及曉財利之人,使之講利。」「又置提舉句當常平廣惠倉使者四十餘人,使行新法於四方。先散青苗錢,次欲使比戶出助役錢,次又欲更搜求農田水利而行之。」「所遣者雖皆選擇才俊,然其中亦有輕佻狂躁之人,陵轢州縣、騷擾百姓者。於是士大大不服,農商喪業,故謗議沸騰,怨嗟盈路。跡其本原,或以此也。」「夫侵官者,亂政也,介甫更以為治術而先施之;貸息錢,鄙事也,介甫更以為王政而力行之;徭役自古皆從民出,介甫更欲斂民錢雇市傭而使之。此三者,常人皆知其不可,而介甫獨以為可。非介甫之智不及常人也,直欲求非常之功,而忽常人之所知耳。」「介甫素剛直,每議事於人主前,如與朋友爭辯於私室,不少降辭氣,視斧鉞鼎鑊無如也。及賓客僚屬謁見論事,則唯希意迎合、曲從如流者,親而禮之;或所見小異、微言新令之不便者,介甫輒艴然加怒,或詬罵以辱之,或言於上而逐之,不待其辭之畢也。明主寬容如此,而介甫拒諫乃爾,無乃不足於恕乎!」「光昔從介甫游,於諸書無不觀,而特好《孟子》與《老子》之言,今得君得位而行其道,是宜先其所美,必不先其所不美也。《孟子》曰:『仁義而已矣,何必曰利?』又曰『為民父母,使民盼盼然,將終歲勤動,不得以養其父母,又稱貸而益之,惡在其為民父母也。』今介甫為政,首制置條例,大講財利之事;又命薛向行均輸法於江淮,欲盡奪商賈之利;又分遣使者散青苗錢於天下而收其息,使人人愁痛,父子不相見,兄弟妻子離散。此豈孟子之志乎?《老子》曰:『天下神器不可為也。為者敗之,執者失之。』又曰:『我無為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我無事而民自富,我無欲而民自朴。』又曰:『治大國若烹小鮮。』今介甫為政,盡變更祖宗舊法,先者後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毀之,棄者取之,矻矻焉窮日力,繼之以夜而不得息。使上自朝廷,下及田野,內起京師,外周四海,士吏兵農工商僧道無一人得襲故而守常者,紛紛擾亂,莫安其居者,豈老氏之志乎?何介甫總角讀書,白頭秉政,乃盡棄其所學,而從今世淺丈夫之謀乎!」「觀介甫之意,必欲力戰天下之人,與之一決勝負,不復顧義理之是非、生民之憂樂、國家之安危,光竊為介甫不取也。」「光今所言,正逆介甫之意,明知其不合也。然光與介甫趣向雖殊,大歸則同,介甫方欲得位以行我道,澤天下之民;光方欲辭位以行其志,救天下之民者:所謂和而不同者也。故敢一陳其志,以自達於介甫,以終益友之義。其舍之取之,則在介甫矣。」
青苗法,北宋王安石變法的法規之一。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谷,以補助耕作。亦稱「常平給斂法」、「常平斂散法」。
《王安石答司馬諫議書》:「某啟:昨日蒙教,竊以為與君實游處相好之日久,而議事每不合,所操之術多異故也。雖欲強聒,終必不蒙見察,故略上報,不復一一自辨。重念蒙君實視遇厚,於反覆不宜鹵莽,故今具道所以,冀君實或見恕也。蓋儒者所爭,尤在於名實。名實已明者,天下之理得矣。今君實所以見教者,以為侵官、生事、征利、拒諫,以致天下怨謗也。某則以謂受命於人主,議法度而修之於朝廷,以授之於有司,不為侵官;舉先王之政,以興利除弊,不為生事;為天下理財,不為征利;辟邪說,難壬人,不為拒諫。至於怨誹之多,則固前知其如此也。人習於苟且非一日,士大夫多以不恤國事,同俗自媚於眾為善。上乃欲變此,而某不量敵之眾寡,欲出力助上以抗之,則眾何為而不洶洶然!盤庚之遷,胥怨者民也,非特朝廷士大夫而已。盤庚不為怨者故改其度,度義而後動,是而不見可悔故也。如君實責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為,以膏澤斯民,則某知罪矣。如曰今日當一切不事事,守前所為而已,則非某之所敢知。無由會晤,不任區區嚮往之至。」
盤庚遷都,商王盤庚即位後,為抑制貴族的奢侈,緩和階級矛盾,決定遷都於殷(今河南安陽)。貴族們竭力反對,盤庚發布文告,嚴令其服從,史稱「盤庚遷殷」。之後,他又以強硬手段制止了貴族們搬回舊都的企圖。
惟舊者偏徇俗見,新者間雜意氣,則皆不免為賢者之累。其後新黨為眾論所排,不得不用政見相同之人,而小人乃乘而為利。舊黨當元祐中雖暫得勢,尋復分裂,而有洛、蜀、朔黨之別。而兩方始不以政策為重,而以黨派為爭矣。
《宋史紀事本末》:「元祐二年,呂公著獨當國,群賢咸在朝,不能不以類相從,遂有洛黨、蜀黨、朔黨之語。洛黨以程頤為首,而朱光庭、賈易為輔。蜀黨以蘇軾為首,而呂陶為輔。朔黨以劉摯、梁燾、王岩叟、劉安世為首,而輔之者尤眾。」
熙、豐、元祐之分黨,最為純潔。其於異黨之人,雖亦排斥,然未嘗明著黨籍,誣加罪狀也。其後紹述調停反覆不已,而蔡京當國,遂至仇異黨而刻石示眾。
《宋史紀事本末·蔡京擅國篇》:「(崇寧元年)秋七月戊子,以蔡京為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九月己亥,立黨人碑於端禮門,籍元符末上書人,分邪、正等黜陟之。時元祐、元符末群賢貶竄死徙者略盡,蔡京猶未愜意,乃與其客強浚明、葉夢得籍宰執司馬光、文彥博、呂公著、呂公亮、呂大防、劉摯、范純仁、韓忠彥、王矽、梁燾、王岩叟、王存、鄭雍、傅堯俞、趙瞻、韓維、孫固、范百祿、胡宗愈、李清臣、蘇轍、劉奉世、范純禮、安燾、陸佃,曾任侍制以上官蘇軾、范祖禹、王欽臣、姚勔、顧臨、趙君錫、馬默、王蚡、孔文仲、孔武仲、朱光庭、孫覺、吳安持、錢勰、李之純、趙彥若、趙[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8787830.jpeg" /]、孫升、李周、劉安世、韓川、呂希純、曾肇、王覿、范純粹、楊畏、呂陶、王古、陳次升、豐稷、謝文瓘、鮮于侁、賈易、鄒浩、張舜民,餘官程頤、謝良佐、呂希哲、呂希績、晁補之、黃庭堅、畢仲游、常安民、孔平仲、司馬康、吳安詩、張耒、歐陽棐、陳瓘、鄭俠、秦觀、徐常、湯馘、杜純、宋保國、劉唐老、黃隱、王鞏、張保源、汪衍、余爽、常立、唐義問、余卞、李格非、商倚、張廷堅、李祉、陳佑、任伯雨、朱光裔、陳郛、蘇嘉、龔央、歐陽中立、吳儔、呂仲甫、劉當時、馬琮、陳彥、劉昱、魯君貺、韓跋,內臣張士良、魯燾、趙約、譚扆、王偁、陳詢、張琳、裴彥臣,武臣王獻可、張巽、李備、胡田,凡百二十人,等其罪狀,謂之奸黨,請御書刻石於端禮門。京等復請下詔,籍元符末日食求言章疏及熙寧、紹聖之政者,付中書,定為正上、正中、正下三等,邪上、邪中、邪下三等。於是鍾世美以下四十一人為正等,悉加旌擢;范柔中以下五百餘人為邪等,降責有差。」
《金石萃編·元祜黨籍碑》(王昶):「碑有二本。一是裝本,正書隸額,有饒跋,在靜江府。一碑高六尺,廣三尺一寸五分,行字多寡不等,正書。額題『元祜黨籍碑』五字,亦正書,有沈跋,在融縣。……《元祜黨籍碑》,徽宗朝原有兩本。崇寧元年九月己亥,御書刻石於端禮門者,初本也。三年六月戊午,重定一籍,通三百九人,御書刊石置文德殿門東壁,又詔蔡京書之,頒之州縣,令皆刻石者,再刻本也。五年正月,以星變除毀朝堂石刻,如外處有石刻亦令除毀,而原刻無有存者。今世所傳,乃南宋人所翻三百九人之本。……玩碑文先立於宮學,次及太學辟雍,又次及天下郡邑,則宮學在太學之上矣。此碑今存者,山左較多,河南次之。」
此則政黨史之污點也。蔡京與王安石有連,然當王、呂時,未嘗得志,元祐初,且以復差役為司馬光所賞。
《宋史紀事本末·元祐更化篇》:「初,差役之復,為期五日。同列病其太迫,知開封府蔡京獨如約,悉改畿縣雇役,無一違者。詣政事堂白光。光喜曰:使人人奉法如君,何不可行之有!」
則徽宗時之斥逐奸黨,直元祐叛黨所為,而無與於熙、豐之黨也。
熙、豐、元祐之政黨,敗壞於蔡京。經宣和、靖康之變,而新黨無所容喙。觀崔鶠之疏,可知當日群議之歸向。
《宋史紀事本末·群奸之竄篇》:「宣和七年十二月,右正言崔鶠上疏曰:『數十年來,王公卿相皆自蔡京出,要使一門生死則一門生用,一故吏逐則一故吏來,更持政柄,無一人害己者。……王安石除異己之人,著《三經》之說以取士,天下靡然雷同,陵夷至於大亂。……京又以學校之法馭士人,如軍法之馭卒伍,一有異論,累及學官。若蘇軾、黃庭堅之文章,范縝、沈括之雜說,悉以嚴刑重賞,禁其收藏,其苛錮多士,亦已密矣。……仁宗、英宗選敦樸敢言之士,以遺子孫。安石目為流俗,一切逐去,司馬光復起而用之,元祜之治,天下安於泰山。及章惇、蔡京倡為紹述之論以欺人主,紹述一道德而天下一於諂佞,紹述同風俗而天下同於欺罔,紹述理財而公私竭,紹述造士而人才衰,紹述開邊而塞塵犯闕矣。……京奸邪之計大類王莽,而朋黨之眾則又過之。願斬之以謝天下。』累章極論,時議歸重焉。」
建炎倉猝之際,首詔停散青苗錢,及還元祜黨籍及上書人恩數。
《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五月庚寅朔,帝即位,改元建炎。」「罷天下神霄宮,住散青苗錢。」「六月辛未,還元祜黨籍及上書人恩數。」
而洛、蜀諸人之學術,復重於世,荊公之新說衰矣。然朱熹所訂《社倉事目》,實本熙寧青苗之法。
《史傳今義》(梁啓超):「後此有陰竊青苗法之實而陽避其名者,則朱子之《社倉》是也。其法取息十二,夏放而冬收之,此與青苗何異?朱子行之於崇安而效,而欲以施之天下,亦猶荊公行之於鄞而效,而欲以施之天下也。朱子平日痛詆荊公,謂其汲汲財利,使天下囂然喪其樂生之心。及倡《社倉》議,有詰之者,則奮然曰:介甫獨散青苗一事是耳。」
是洛黨學者,亦未嘗不用新法之善者也。
宋代黨論,歷時最久。元祐黨案甫衰,慶元黨案復起(《宋元學案》有《元祐黨案》、《慶元黨案》兩表)。然偽學之禁,雖亦由執政者之分黨相攻,而韓侂胄、京鏜等初無政策可言,趙、留、朱、蔡等亦未嘗標榜政策,反對異黨。其事止類於後漢之黨錮,與北宋之黨爭不同也。自是而後,惟學有黨,而政無黨。明之東林黨議雖亦以政權相傾軋,歷時至五十年。
《明史紀事本末·東林黨議篇》:「顧憲成既謫歸,講學於東林,故楊時書院也。孫丕揚、鄒元標、趙南星之流,謇諤自負,與政府每相持。其附閣臣沈一貫者,科道亦有人,而憲成講學,天下趨之。一貫持權求勝,受黜者身去而名益高,此東林浙黨所自始也。其後更相傾軋,垂五十年。」
然反對東林者,亦復不足齒數。上下數千年,惟北宋卓然有政黨,豈不異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