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元魏之制度
2024-09-19 17:39:32
作者: 柳詒徵
南北分治之時,後魏之境域,實廣於南朝。
《讀史方輿紀要》(顧祖禹):「後魏起自北荒,道武珪克并州,下常山,拔中山,盡取慕容燕河北地。明元嗣時,漸有河南州郡。太武燾西克統萬,東平遼西,又西克姑臧,南臨瓜步。獻文之世,長淮以北,悉為魏有。孝文都洛,復取南陽。宣武恪時,又得壽春,復取淮西,續收漢川,至於劍閣。於是魏地北逾大磧,西至流沙,東接高麗,南臨江漢。」
《讀史方輿紀要》,清初地理著作,原名《二十一史方輿紀要》。該書以軍事地理為主,集自然與人文地理於一身,被譽為「千古絕作」、「海內奇書」。明末清初軍事家、歷史地理學家顧祖禹(1631~1692)撰。
由破裂而漸趨統一,而其國之制度,亦遂煥然可觀。魏之制度最善者,首推均田。自秦以降,田皆民有,無復限制,議者多病之。
《漢書·食貨志》:「董仲舒說上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漢興,循而未改,古井田法雖難猝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塞併兼之路,……然後可善治也。』竟不能用。」
王莽欲復古制,民皆不便,事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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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食貨志》:王莽篡位,「下令曰:『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買賣。其男口不滿八而田過一井者,分余田與九族鄉黨。』犯令,法至死。制度又不定,吏緣為奸,天下警警然。陷刑者眾。後三年,莽知民愁,下詔諸食王田及私屬皆得賣買,勿拘以法」。
晉武平吳之後,計丁課田,粗有限制,然亦未有授受之法。
《晉書·食貨志》:「平吳之後,制戶調之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其諸邊郡或三分之二,遠者三分之一。夷人輸賨布,戶一匹,遠者或一丈。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為老小,不事。遠夷不課田者輸義米,戶三斛,遠者五斗,極遠者輸算錢,人二十八文。其官品第一至於第九,各以貴賤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頃,第二品四十五頃,第三品四十頃,第四品三十五頃,第五品三十頃,第六品二十五頃,第七品二十頃,第八品十五頃,第九品十頃。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國賓、先賢之後,及士人子孫亦如之。而又得蔭人,以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一人。其應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無過五十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品、第九品一戶。」
南渡以後,軍國所需,須時征賦,乃無恆法定令。
《隋書·食貨志》:「自東晉元帝寓居江左,……歷宋、齊、梁、陳,皆因而不改。其軍國所須雜物,隨土所出,臨時折課市取,乃無恆法定令。列州郡縣,制其任土所出,以為征賦。其無貫之人,不樂州縣編戶者,謂之浮浪人,樂輸亦無定數,任量。」
而拓跋氏興於北荒,冞入中原,值大亂之後,民廢農業,轉能計口授田。
《魏書·食貨志》:「太祖定中原,接喪亂之敝,兵革並起,民廢農業。……既定中山,分徙吏民及徒各種人工伎巧十萬餘家以充京都,各給耕牛,計口授田。」
蓋亂世田土無主,地多入官,復由民有之制,漸變為國有之制。至孝文帝太和中,遂普行均田之法。
《魏書·食貨志》:「太和九年,下詔均給天下民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還受之盈縮。諸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於分雖盈,沒則還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數。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余,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奴婢依良。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於桑榆地分,雜蒔余果及種桑榆者不禁。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種者以違令論,地入還分。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恆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別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皆從還受之法。諸有舉戶老小癃殘無授田者,年十一以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還所受。寡婦守志者雖免課,亦授婦田。諸還受民田,恆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賣買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還受。諸土廣民稀之處,隨力所及,官借民種蒔。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諸地狹之處,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則以其家桑田為正田分。又不足,不給倍田;又不足,家內人別減分。無桑之鄉,准此為法。樂遷者聽逐空荒,不限異州他郡,惟不聽避勞就逸。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移。諸民有新居者,三口給地一畝,以為居室,奴婢五口給一畝。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課種菜五分畝之一。諸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進丁受田者恆從所近。若同時俱受,先貧後富。再倍之田,放此為法。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給其所親;未給之間,亦借其所親。諸宰民之官,各隨地給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
論者謂其法異於王莽,故能久行而無弊。
《文獻通考》:「或謂井田之廢已久,驟行均田,奪有餘以予不足,必致煩擾以興怨[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7855150.jpeg" /],不知後魏何以能行?然觀其立法,所受者露田,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意桑田必是人戶世業,是以栽植桑榆其上,而露田不栽樹,則似所種者,皆荒閒無主之田,必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供授受。則固非盡奪富者之田以予貧人也。又令有盈者無受不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是令其從便賣買以合均給之數,則又非強奪之以為公田,而授無田之人。與王莽所行異矣,此所以稍久而無弊歟?」
然推其原始,實由無主之田,爭訟不決,豪強兼併,乃為均給。
《魏書·李安世傳》:「時民困飢流散,豪右多有占奪。安世乃上疏曰:『竊見州郡之民,或因年儉流移,棄賣田宅,漂居異鄉,事涉數世。三長既立,始返舊墟,廬井荒毀,桑榆改植。事已歷遠,易生假冒。強宗豪族,肆其侵凌,遠認魏、晉之家,近引親舊之驗。又年載稍久,鄉老無惑,群證雖多,莫可取據。各附親知,互有長短,兩證徒具,聽者猶疑,爭訟遷延,連紀不判。良疇委而不開,柔桑枯而不採,僥倖之徒興,繁多之獄作。欲令家豐歲儲,人給資用,其可得乎?愚謂今雖桑井難復,宜更均量,審其徑術,令分藝有準,力業相稱,細民獲資生之利,豪右靡餘地之盈。則無私之澤,乃均播於兆庶矣。……又所爭之田,宜限年斷,事久難明,悉屬今主。然後虛妄之民,望絕於覬覦;守分之士,永免於凌奪矣。』高祖深納之。後均田之制起於此矣。」
李安世(443~493),北魏大臣、經濟學家,均田制思想的奠基人。其經濟思想從保留在《魏書》本傳等古籍中的《均田疏》中可見一斑。
又立三長,確定戶籍,校比戶籍,遂得其實。
《資治通鑑》齊永明四年 :「魏無鄉黨之法,唯立宗主督護。民多隱冒,三五十家始為一戶。內秘書令李衝上言:『宜准古法:五家立鄰長,五鄰立里長,五里立黨長,取鄉人強謹者為之。鄰長復一夫,里長二夫,黨長三夫。三載無過,則升一等。其民賦,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大率十匹為公調,二匹為調外費,三匹為百官俸。此外復有雜調。民年八十以上,聽一子不從役。孤獨癃老篤疾貧窮不能自存者,三長內迭養食之。』書奏,詔百官通議。……太尉丕曰:『方有事之月,校比戶口,民必勞怨。請過今秋,至冬乃遣使者,於事為宜。』沖曰:『民可使由之,小可使知之。若不因調時,民徒知立長校戶之勤,未見均徭省賦之益,心必生怨。宜即調課之月,令知賦稅之均,既悉其事,又得其利,行之差易。』群臣多言一旦改法,恐成擾亂。文明太后曰:『立三長則課調有常准,苞蔭之戶可出,僥倖之人可止,何為不可?』甲戌,初立黨里鄰三長,定民戶籍。民始皆愁苦,豪強者尤不願。既而課調,省費十餘倍,上下安之。」
且喪亂多年,戶口稀少,計口均給,不虞不足。兩漢盛時,民戶皆千數百萬,口五千餘萬 。然東漢戶口,猶非實數 。計其最盛之時,或尚不止於此。三國以降,戶口銳減,後魏雖較晉為多,然亦不迨漢之盛。茲為列表以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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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之戶口無確數,《魏書·地形志》謂「正光以前,時惟全盛,戶口之數,比夫晉之太康,倍而余矣」。《文獻通考》據此推算,謂其盛時戶至五百餘萬,故亦准此數假定其人口為三千餘萬。然以一戶五口計之,尚未必有此數也。故積上述之三因,遂能於周、秦以後,實行均產之策,以弭生計之不平。沿及北周、北齊,亦均仿之,
《文獻通考》,記述自上古訖宋嘉定末年典章制度發展沿革的專史,簡稱《通考》。宋元史學家馬端臨(1254~1323)著。該書與唐杜佑《通典》、宋鄭樵《通志》合稱「三通」。
《隋書·食貨志》:「北齊河清三年定令,乃命人居十家為比鄰,五十家為閭里,百家為族黨。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以下為丁;十六以上,十七以下為中;六十六以上為老;十五以下為小。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京城四面,諸坊之外三十里內為公田。受公田者,三縣代遷,……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四十畝,奴婢依良人,限數與在京百官同。丁牛一頭,受田六十畝,限止四牛。又每丁給永業二十畝,為桑田。其中種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不在還受之限。非此田者,悉人還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桑田法。率人一床,調絹一匹,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調二尺,墾租一斗,義租五升。」「後周太祖作相,創製六官。……司均掌田裡之政令。凡人口十以上,宅五畝;口九以上,宅四畝;口五以下,宅三畝。有室者,田百四十畝,丁者田百畝。司賦掌功賦之政令。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與輕癃者,皆賦之。其賦之法,有室者,歲不過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時征焉。若艱凶札,則不征其賦。」
而隋、唐之制,亦淵源於魏、周焉。
魏自道武帝時,已頗知學。
《宋書·索虜傳》:「什翼犍子開,字跋矽。王有中州,自稱曰魏,號年天賜。治代郡桑乾縣之平城。立學官,置尚書曹。開頗有學問,曉天文。」
《索虜傳》,正史總志之一,《宋書》中的一篇。以記北魏史事為主。索虜是南朝人對北方民族政權的稱呼。
明、元以降,多娶漢族女為后妃。
《魏書·皇后傳》:「明元密皇后杜氏,魏郡鄴人。……初以良家子選入太子宮,有寵,生世祖。」「文成元皇后李氏,梁國蒙縣人。……生顯祖。」「獻文思皇后李氏,中山安喜人。……生高祖。」
故至孝文,醉心華夏之禮教,深厭其國俗,禁同姓為婚,
《魏書·高祖紀》:太和七年,「詔曰:淳風行於上古,禮化用乎近葉,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絕同姓之娶,斯皆教隨時設,治因事改者也。皇運初基,中原未混,撥亂經綸,日不暇給,古風遺朴,未遑釐改,後遂因循,迄茲莫變。朕屬百年之期,當後仁之政,思易質舊,式昭維新。自今悉禁絕之,有犯以不道論」。
罷一切淫祀,
《魏書·禮志》:太和十五年,「詔曰:國家自先朝以來,饗祀諸神,凡有一千二百餘處。今欲減省群祀,務從簡約,……神聰明正直,不待煩祀也」。
建明堂太廟,
《魏書·禮志》:「魏先之居幽都也,鑿石為祖宗之廟,於烏洛侯國西北。自後南遷,其地隔遠,……其歲,遣中書侍郎李敞詣石室告祭。太和十五年四月,經始明堂,改營太廟。」
定車服禮樂,
《魏書·高祖紀》:「太和十年四月,始制五等公服。甲子,帝初以法服御輦,祀於西郊。……十一年正月,詔定樂章,非雅者除之。……十三年正月,車駕有事於圜丘,於是初備大駕。」
祀孔子,
《魏書·高祖紀》:「太和十三年七月,立孔子廟於京師。……十六年二月,改諡宣尼曰『文聖尼父』,告諡孔廟。……十九年四月,幸魯城,親祠孔子廟。」
立史官,
《魏書·高祖紀》:「太和十四年二月,初詔定起居注制。……十五年正月,分置左右史官。」
耕籍田,
《魏書·高祖紀》:「太和十七年二月,車駕始籍田於都南。」
制律令。
《魏書·高祖紀》:「太和元年九月,詔群臣定律令於太華殿。……十五年八月,議律令。……十六年四月,班新律令。……十七年六月,詔作《職員令》二十一卷,施行。」
一切師法中土古制,而猶以為未足。由平城遷都洛陽,
平城,北魏前期的國都,在今山西大同。
《魏書·任城王澄傳》:「高祖謂澄曰:『國家興自北土。徙居平城,雖有四海,文軌未一。此間用武之地,非可文治,移風易俗,信為甚難。崤、函帝宅,河、洛王里,因茲大舉,光宅中原,任城意以為何如?』澄曰:『伊、洛中區,均天下所據,陛下制御華夏,輯平九服,蒼生聞此,應當大慶。』高祖曰:『北人戀本,忽聞將移,不能不驚擾也。』澄曰:『此既非常之事,當非常人所知,惟須決之聖懷,此輩亦何能為也!』」
《通鑑》卷百三十九:「帝謂陸睿曰:『北人每言「北俗質魯,何由知書!」朕聞深用憮然。今知書者甚眾,豈皆聖人!顧學與不學耳。朕修百官,興禮樂,其志固欲移風易俗。朕為天子,何必居中原!正欲卿等子孫漸染美俗,聞見廣博,若永居恆北,復值不好文之主,不免面牆耳。』」
禁其國人胡服、胡語,
《魏書·高祖紀》:「太和十八年十二月壬寅,革衣服之制。」
《通鑑》卷百三十九:「魏主欲變易舊風。壬寅,詔禁士民胡服。國人多不悅。」
《魏書·高祖紀》:「太和十九年六月己亥,詔不得以北俗之語言於朝廷。若有違者,免所居官。」《咸陽王禧傳》:「高祖曰:『自上古以來及諸經籍,焉有不先正名,而得行禮乎?今欲斷諸北語,一從正音。年三十以上,習性已久,容或不可卒革;三十以下,見在朝廷之人,語音不聽仍舊。若有故為,當降爵黜官。各宜深戒。如此漸習,風化可新。若仍舊俗,恐數世之後,伊、洛之下,復成被發之人。王公卿士,咸以然不?』禧對曰:『實如聖旨,宜應改易。』高祖曰:『朕嘗與李沖論此,沖言:四方之語,竟知誰是?帝者言之,即為正矣,何必改舊從新?沖之此言,應合死罪。』乃謂沖曰:『卿實負社稷,合令御史牽下。』沖免冠陳謝。」
又改其姓氏,與漢族通婚姻。
《魏書·高祖紀》:「太和二十年正月,詔改姓為元氏。」
《通鑑》卷百四十:「魏主下詔,以為:『北人謂土為拓,後為跋。魏之先出於黃帝,以土德王,故為拓跋氏。夫土者,黃中之色,萬物之元也;宜改姓元氏。諸功臣舊族,自代來者,姓或重複,皆改之。』於是始改拔拔氏為長孫氏,達奚氏為奚氏,乙旃氏為叔孫氏,丘穆陵氏為穆氏,步六孤氏為陸氏,賀賴氏為賀氏,獨孤氏為劉氏,賀樓氏為樓氏,勿忸于氏為于氏,尉遲氏為尉氏,其餘所改,不可勝紀。魏主雅重門族,以范陽盧敏、清河崔宗伯、滎陽鄭羲、太原王瓊四姓,衣冠所推,咸納其女以充後宮。隴西李沖,以才識見任,當朝貴重,所結姻姬,莫非清望;帝亦以其女為夫人。詔黃門郎、司徒左長史宋弁定諸州士族,多所升降。又詔以:『代人先無姓族,雖功賢之胤,無異寒賤;故宦達者位極公卿,其功、衰之親,仍居猥任。其穆、陸、賀、劉、樓、於、嵇、尉八姓,自太祖已降,勛著當世,位盡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官,一同四姓。自此以外,應班士流者,尋續別敕。其舊為部落大人,而皇始以來三世官在給事以上及品登王公者為姓;若本非大人,而皇始以來三世官在尚書以上及品登王公者亦為姓。其大人之後,而官不顯者為族;若本非大人而官顯者亦為族。凡此姓族,皆應審核,勿容偽冒。……』魏舊制:王國舍人皆應娶八族及清修之門。咸陽王禧娶隸戶為之,帝深責之。因下詔為六弟聘室:『前者所納,可為妾媵。咸陽王禧可聘故潁川太守隴西李輔女;河南王干可聘故中散大夫代郡穆明樂女;廣陵王羽可聘驃騎咨議參軍滎陽鄭平城女;潁川王雍可聘故中書博士范陽盧神寶女;始平王勰可聘廷尉卿隴西李沖女;北海王詳可聘吏部郎中滎陽鄭懿女。』懿,羲之子也。時趙郡諸李,人物尤多,各盛家風,故世之言高華者,以五姓為首。」
於是胡漢混淆,不復可辨。惡異族者,恆痛斥之。
《讀通鑑論》(王夫之):「拓跋弘之偽也,儒者之恥也。自馮後死,弘始親政,以後五年之間,作明堂,正祀典,定祧廟,祀圜丘,迎春東郊,定次五德,朝日養老,修舜、禹、周、孔之祀;耕籍田,行三載考績之典,禁胡服胡語,親祠闕里,求遺書,立國子太學、四門小學,定族姓,宴國老庶老,聽群臣終三年之喪,諸儒爭艷稱之以為榮。凡此者,《典》、《謨》之所不道,孔、孟之所不言。立學終喪之外,皆漢儒依託附會,逐末舍本,雜讖緯巫覡之言,塗飾耳目。是為拓跋弘所行之王道而已。尉元為三老,游明根為五更,豈不辱名教而羞當世之士哉!故曰儒者之恥也。」
《讀通鑑論》,明末清初思想家王夫之(1619~1692)閱讀司馬光《資治通鑑》的筆記,也是作者晚年所著系統的古史評論的代表作之一。
然腥膻之族,國勢已強,保其古俗,未始不可為國。而孝文當強盛之時,汲汲然自同於華夏,即所行者未盡為周、孔之道,而出於漢之說經家附會之詞,亦可見文化之權威,足以折蠻野而使之同化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