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秦之文化
2024-09-19 17:38:50
作者: 柳詒徵
秦之文化,自周宣王時始開,
《詩·車鄰》《小序》:「《車鄰》,美秦仲也。秦仲始大,有車馬、禮樂、侍御之好焉。」鄭氏《詩譜》:「周孝王為伯翳能知禽獸之言,子孫不絕,故封非子為附庸,邑之於秦谷。至曾孫秦仲,宣王又命作大夫,始有車馬、禮樂、侍御之好。國人美之,秦之變風始作。」
文公時,始有史以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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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秦本紀》:「襄公以兵送周平王,平王封襄公為諸侯,賜之岐以西之地,……襄公於是始國,與諸侯通使聘享之禮……十二年,伐戎而至岐,卒。生文公。……文公十三年,初有史以紀事,民多化者。十六年,文公以兵伐戎,戎敗走。於是,文公遂收周余民有之,地至岐。」
足見秦民開化之遲,蓋雖居周岐豐之地,而其文教實別為一系統,與周之故俗不相銜接。(如《史記》稱襄公用駠駒、黃牛、羝羊各三,祠上帝西峙。文公初為鄜峙,用三牢。十九年,得陳寶。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之類,皆非周之禮也。)其後之強,率以用客卿之故 ,秦固無傑出之人也。商鞅、韓非皆務愚民,
《商子·墾令篇》:「民不貴學,則愚,愚則無外交,無外交,則勉農而不偷。」
《韓非子·五蠹篇》:「事智者眾則法敗,用力者寡則國貧,此世之所以亂也。故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
不用文士,惟呂不韋稍好士,尚文藝。
《史記·呂不韋傳》:「是時諸侯多辯士,如荀卿之徒,著書布天下。呂不韋乃使其客人人著所聞,集論以為《八覽》、《六論》、《十二紀》,二十餘萬言,以為備天地萬物古今之事,號曰《呂氏春秋》。布咸陽市門,懸千金其上,延諸侯游士、賓客,有能增損一字者,予千金。」
然其書固類書之體,不足為一家言也。
秦既一統,始尚文教,使天下文字皆同於秦文。
《史記·始皇本紀》:「一法度衡石丈尺。車同軌。書同文。」
《琅邪刻石》:「器械一量,同書文字。」
而其時作者亦輩出,《倉頡》、《爰歷》、《博學》諸篇,皆秦文也。
《說文序》:「七國田疇異畝,車塗異軌,律令異法,衣冠異制,言語異聲,文字異形,秦始皇帝初並天下,丞相李斯乃奏同之,罷其不與秦文合者。斯作《蒼頡篇》,中車府令趙高作《爰歷篇》,太史令胡毋敬作《博學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頗省改,所謂小篆者也。」
《漢書·藝文志》:「《蒼頡》一篇上七章,秦丞相李斯作。《爰歷》六章,中車府令趙高作。《博學》七章,太史令胡毋敬作。」
雖小篆之字不多,似不敷用。
《說文注》(段玉裁):「李之七章,趙之六章,胡毋之七章,各為一篇。《漢志》最目,合為《蒼頡》一篇者,因漢時閭里書師,合為三篇,斷六十字以為一章,凡五十五章,並為《蒼頡篇》故也。六十字為一章者,凡五十五,然則自秦至司馬相如以前,小篆只有三千三百字耳。」
《說文注》,即《說文解字注》,清代學者段玉裁(1735~1815)的代表作。被公認為解釋漢代許慎《說文解字》的權威性著作。
然當時書為八體,不僅用小篆一種。
《說文序》:「秦書有八體。一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蟲書,五曰摹印,六曰署書,七曰殳書,八曰隸書。」
《說文序》,即《說文解字序》,漢許慎著。是一篇重要的漢字發展史、漢字結構理論分析的序文。在序中,許慎首次對「六書」下了定義,並舉例說明。
而隸書尤約易,便於書寫。
《說文序》:「是時秦燒滅經書,滌除舊典,大發吏卒,興戍役,官獄職務繁。初有隸書,以趣約易,而古文由此絕矣。」「左書即秦隸書,秦始皇帝使下杜人程邈所作也。」
其功不獨為秦統一之用,且為數千年來中國全境及四裔小國所通用。其體勢結構,可獨立為美術之一品,是亦至可紀念者也。
篆隸興而古文廢,猶不足為秦重也。所奇者,金石文辭,光耀海內;文字之美,與其流傳之久,皆為史記所僅見,是豈不尚文教者所能乎?《始皇紀》載刻石凡六。
《史記·秦始皇本紀》:「二十八年,上鄒嶧山,立石,與諸儒生議,刻石頌秦德,……乃遂上泰山,禪梁父,刻所立石。」「南登琅邪,大樂之。留三月,……作琅邪台,立石刻,頌秦德,明德意。」「二十九年,登之罘。刻石,其辭曰……其東觀日……。」「三十二年,之碣石,刻石門。」「三十七年,上會稽,祭大禹,望於南海,而立石刻頌秦德。」
至今琅邪台銘文,猶存十三行,泰山亦存十字。
《語石》(葉昌熾):「秦始皇東巡,刻石凡六。始於鄒嶧,次泰山,次琅邪,次之罘,由碣石而會稽,遂有沙丘之變。今惟琅邪台一刻尚存諸城海神祠內,通行拓本皆十行,惟段松苓所拓精本,前後得十三行。翁、阮、孫三家著錄者,皆是也。泰山二十九字,先在岳頂玉女池上,後移置碧霞元君廟。乾隆五年,毀於火,今殘石僅存十字耳。之罘、碣石、會稽三刻久亡,嶧山,唐時焚於野火,當時即有摹本,杜詩所謂『棗木傳刻肥失真』者也。」
而他石拓本鉤摹影印者,世尚有之。二千一百餘年之古刻,證據極確,非檀山石刻及石鼓之出於推測者可比。世人雖極斥秦,於此獨寶存之,知其文字之美,為千載所共推矣。三代金文最多,至秦始尚刻石,亦可見秦之各事,皆不蹈襲前人,大書深刻,悉李斯、王綰等之意匠也。然秦以刻石著,亦非不善鏤金,其權量刻文,尤極精美。
《陶齋吉金錄》載秦銅權十八,橢量四,方量一。
學小篆者,近且由秦石而進言秦金。是秦之文學美術,不惟不遜於三代,甚且過之矣。顧亭林論秦刻石,謂其坊民正俗之意,未始異於三王。
《日知錄》:「秦始皇刻石凡六,皆鋪張其滅六王並天下之事。其言黔首風俗,在泰山則云:『男女禮順,慎遵職事。昭隔內外,靡不清淨。』在碣石門則雲『男樂其疇,女修其業。』如此而已。惟會稽一刻,其辭曰:『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泆,男女潔誠。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誠,妻為逃嫁,子不得母。』感化廉清,何其繁而不殺也。考之《國語》,自越王勾踐棲於會稽之後,惟恐國人之不蕃,故令壯者無取老婦,老者無取壯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取,其父母有罪。生丈夫,二壺酒,一犬;生女子,二壺酒,一豚;生三人,公與之母;生二人,公與之餼。《內傳》子胥之言亦曰:『越十年生聚。』《吳越春秋》至謂勾踐以寡婦淫泆過犯,皆輸山上。士有憂思者,令游山上,以喜其意。當其時,蓋欲民之多,而不復禁其淫泆。傳至六國之末,而其風猶在。故始皇為之厲禁,而特著於刻石之文,以此與滅六王並天下之事並提而論,且不著之於燕、齊,而獨著之于越。然則秦之任刑雖過,而其坊民正俗之意,固未始異於三王也。漢興以來,承用秦法以至今日者多矣。世之儒者,言及於秦,即以為亡國之法,亦未之深考乎!」
《內傳》,指《左傳》。舊說認為左丘明著《左傳》、《國語》二書,均為「傳」《春秋》的,故人稱《左傳》為《春秋內傳》,《國語》為《春秋外傳》。
觀其刻辭,固可見秦之注重民俗,而辭中所言多男女並舉,尤以秦俗男女平等之證。夫淫他室,「殺者無罪」,是秦人初不專責女子以節義也。責女子以節義,而視男子之淫泆若無睹,是鄙秦者,乃真未喻秦代法制之意也。古俗不禁女子改嫁,亦無旌表守節之事。考守節樹坊之始,蓋本於始皇之獎巴寡婦清。
《史記·貨殖列傳》:「巴蜀寡婦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數世,家亦不訾。清,寡婦也,能守其業,用財自衛,不見侵犯。秦始皇帝以為貞婦而客之,為築女懷清台。」
然其築台而客之,以清能用財經營事業,為女子之傑出者,似不徒專以其為貞婦也。
秦之為世口實者,曰「焚書坑儒」,此文化史上最大之罪惡也。然劉海峰《焚書辯》為秦平反,最得事理之實。
劉海峰,即劉大櫆(1698~1780),字才甫、耕南,號海峰。清代桐城派散文代表作家之一,與其師方苞、其門人姚鼐合稱「桐城派三祖」。代表作有《觀化》、《息爭》、《焚書辯》、《書荊軻傳後》、《黃山記》等。傳世有《海峰先生集》、《論文偶記》、《歙縣誌》。
《焚書辯》(劉大櫆):「《六經》之亡,非秦亡之,漢亡之也。何則?李斯恐天下學者道古以非今,於是禁天下私藏《詩》、《書》百家之語,其法至於『偶語《詩》、《書》者棄市』,而吏見知不舉,則與之同罪。噫,亦烈矣!然其所以若此者,將以愚民,而固不欲以之自愚也。故曰『非博士官所職,詣守尉雜燒之』。然則博士之所藏具在,未嘗燒也。迨項羽入關,殺秦降王子嬰,收其貨寶婦女,燒秦宮室,火三月不滅,而後唐、虞三代之法制,古先聖人之微言,乃始盪為灰燼。昔蕭何至咸陽,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於秦博士所藏之書,獨不聞其收而寶之。設使蕭何能與其律令圖書,並收而藏之,則項羽不燒,則聖人之全經猶在也。」
且據《漢志》,秦於諸經,亦未盡燔。
《漢書·藝文志》:「秦燔書,而《易》為卜筮之事,傳者不絕。……《詩》三百五篇,遭秦而全者,以其諷誦,不獨在竹帛故也。」
秦之博士甚多,
《漢書·百官表》:「博士,秦官。掌通古今,秩比六百石,員多至數十人。」
其遺獻皆能優遊論著。
《秦獻考》(章炳麟):「秦博士七十人,掌通古今。識於太史公書者,叔孫通、伏生最著。僕射周青臣用面諛顯,淳于越相與牴牾,釁成而秦燔書。其他《說苑》有鮑白令之斥始皇行桀、紂之道,乃欲為禪讓,比於五帝 ,其骨鯁次淳于。《漢書·藝文志》儒家有《羊子》四篇,凡書百章。名家四篇則《黃公》,黃公名疵,作歌詩,二子皆秦博士也。京房稱趙高用事,有正先用非刺高死 。最在古傳紀,略得八人,七十員者九一耳。青臣[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980887.jpeg" /]不足齒,其七人,或直言無撓辭,不即能製作,造為琦辭,遺令聞於來葉,其窮而在蒿艾。與外吏無朝籍。爛然有文采論纂者,三川有成公生,與黃公等同時。當李斯子由為三川守,而成公生游談不仕,著書五篇,在名家。從橫家有《零陵令信》一篇,難秦相李斯。然秦雖鉗語燒《詩》、《書》,然自內外薦紳之士,與褐衣游公卿者,皆抵禁無所懼,是豈無說哉?!」(按《集韻》引《炅氏譜》:「桂貞為秦博士,始皇坑儒,改姓吞。」宋濂《桂氏家乘序》亦述其事。是秦博士尚有一桂貞。)
及孔鮒為陳涉博士,亦秦時人也。
孔鮒(約前264~前208),秦末儒生。字甲,孔子後裔。曾為陳涉博士。
《史記·孔子世家》:「孔鮒年五十七,為陳王涉博士,死於陳下。」
第執「焚書坑儒」一語,遽以為秦之對於古代文化摧滅無餘,是實不善讀史耳。
秦法,民之欲學者,以吏為師。
《史記·秦始皇本紀》:「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
吏主行政,師主教育,二者似不可兼,且專以法令為學,學之途尤隘矣。而章實齋盛稱其法,謂為三代舊典。
《文史通義》(章學誠):「以吏為師,三代之舊法也。秦人之悖於古者,禁《詩》、《書》而僅以法律為師耳。三代盛時,天下之學,無不以吏為師。《周官》三百六十,天人之學備矣。其守官舉職而不墜天工者,皆天下之師資也。東周以外,君師政教不合於一,於是人之學術,不盡出於官司之典守。秦人以吏為師,始復古制,而人乃狃於所習,專以秦人為非耳。秦之悖於古者多矣,猶有合於古者,以吏為師耳。」
《文史通義》,清代論述文史的著作。清代史學家、目錄學家章學誠撰。與劉知幾撰《史通》並稱史學批評發展史上的「雙璧」。
蓋以吏為師,猶能通知當世之務,視專讀古書而不知時事者,其為教猶近古而較善耳。周代教民,最重讀法,漢之學童,亦籀尉律。
《說文序》:「尉律,學童十七以上,始試諷籀書九千字,乃得為吏。」段玉裁曰:「諷,謂能背誦尉律之文;籀書,謂能取尉律之義,推演發揮,即繕寫至九千字之多。」
是周、漢皆使人民學法令,以吏為師也。秦法雖亡,其遺文猶存於漢律。
《漢書·刑法志》:「蕭何捃摭秦法,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
言法律者,溯其淵源,不能外乎秦律;雖謂秦吏所授止於法令,其關係亦至巨矣。(按吾國刑法,見於《書·堯典》、《呂刑》及《周官·司寇》職文者,均刑律之淵源。春秋時復有刑書,然不名律。言律,實始於秦。按《唐律疏》,魏文侯李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 。商鞅傳授,改法為律 。漢相蕭何,更加悝所造戶、興、廄三篇,謂九章之律 。魏因漢律為一十八篇,改漢具律為刑名第一。晉命賈充等增損漢魏律為二十篇,於魏刑名律中,分為法例律。宋、齊、梁及後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齊,並列名法例為名例,後周復為刑名,隋因北齊更為名例,唐因於隋,相承不改。此吾國舊律傳授之源流。自宋迄清,亦多沿唐律。至清季始改定新刑律。因吾國之習慣,采歐洲之法意,然亦未能盡變舊法也。)政府立法,恃國民之推行,民力不充,雖有良政府亦無如之何。民能自立,政府雖強暴壓制,亦不能阻其進取也。吾觀秦史,頗見秦民進取之跡。如:
《漢書·高帝紀》:「詔曰:粵人之俗,好相攻擊,前時秦徙中縣之民南方三郡,使與百粵雜處。會天下誅秦,南海尉佗居南方,長治之,甚有文理,中縣人以故不耗減,粵人相攻擊之俗益止。」
《史記·貨殖傳》:「蜀卓氏之先,趙人也,用鐵冶富。秦破趙,遷卓氏。卓氏見虜略,獨夫妻推輦,行詣遷處。眾遷虜少有餘財,爭與吏,求近處,處葭萌。唯卓氏曰:『此地狹薄。吾聞汶山之下,沃野,下有蹲鴟,至死不飢,民工於市,易賈。』乃求遠遷。致之臨邛,大喜。即鐵山鼓鑄,運籌策,傾滇、蜀之民。」
由此推之,秦時南越、滇、蜀,皆賴中夏之民為之開化。尉佗之文理,卓氏之籌策,特其著者耳。吾國人民之優秀實冠絕於四裔,雖為政府強迫遷徙,亦能自立於邊繳。故秦代謫戍移民之法,雖在當時為暴虐,而播華風於榛狉之地,使野蠻之族皆同化於中縣,其所成就,正非當時政府意計所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