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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秦之統一

2024-09-19 17:38:46 作者: 柳詒徵

  春秋、戰國之時,已漸由封建而變為郡縣。周赧王二十七年十月,秦昭王稱西帝。十二月,齊湣王稱東帝。雖皆復稱王,天下已非周有矣。當是時,東西二周,地小力微,不足當一諸侯。

  

  《史記·趙世家》云:「趙成侯七年,與韓攻周;八年,與韓分周以為兩。」(按趙成侯八年,當周顯王八年,事在赧王之前。《周本紀》:「赧王時,東西周分治。」蓋補紀之也。)

  東西周之別有二。平王之後,所謂西周者,豐鎬也;東周者,洛陽也。顯王之後,所謂西周者,河南也;東周者,洛陽也。蓋河南在瀍水之西,即周初所謂王城;洛陽在瀍水之東,即周初所謂成周。赧王初居成周,後居王城,而東周則有東周君,故史稱為東西二周。至秦昭襄王五十一年,而周赧王卒。莊襄王元年,而東周君卒。二周之地,盡入於秦,天下不復思周也。越二十年,秦先滅韓,以次滅魏、滅趙、滅楚、滅燕、滅齊,周之強侯盡矣。而中原有衛君角,江南有越君,西南夷有滇王,為封建之制之僅存者。

  《日知錄》:「古封建之國,其未盡滅於秦始皇者,《衛世家》言『二世元年,衛君角為庶人。』是始皇時衛未嘗亡也 。《趙世家》言『趙以此散,諸族子爭立,或為王,或為君,濱於江南海上,服朝於楚』。《秦始皇本紀》言『二十五年,王翦遂定荊江南地,降越君』。漢興,有東海王搖、閩越王無諸之屬,是越未嘗亡也。《西南夷傳》又言『秦滅諸侯,唯楚苗裔尚有滇王。』然則,謂秦滅五等而立郡縣,亦舉其大勢然耳。」

  秦、楚之際,六國之裔復起,卒歸夷滅。漢又大封宗室,至景、武之世,諸侯王始削弱焉。故封建之變為郡縣,自春秋至漢,凡更五百四十五年 ,始蛻化而臻固定。是可知論帝王之家譜,可據一氏一代而言,論政俗之變遷,萬不可囿於朝代。周、秦、漢之相嬗,特元首之氏號不同耳,其全國各種社會消長盛衰之跡,固無截然之界域也。雖然,周與秦之界域,亦有截然可指之一時。秦王政二十六年,王綰、馮劫、李斯等上尊號議,謂為自上古以來未嘗有。

  《史記·秦始皇本紀》:「丞相綰、御史大夫劫、廷尉斯等皆曰:『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侯服夷服,諸侯或朝或否,天子不能制。今陛下興義兵,誅殘賊,平定天下,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自上古以來未嘗有,五帝所不及。』」

  蓋贏政稱皇帝之年,實前此二千數百年之結局,亦為後此二千數百年之起點,不可謂非歷史一大關鍵。惟秦雖有經營統一之功,而未能盡行其規劃一統之策。凡秦之政,皆待漢行之。秦人啟其端,漢人竟其緒。亦有秦啟之而漢未竟之者。故吾論史,以秦與漢相屬,而不分焉。

  秦與六國並立時,其內政已完善,見稱於孫卿。

  《荀子·強國篇》:「應侯問孫卿子曰:『入秦何見?』孫卿子曰:『……入境,觀其風俗,其百姓朴,其聲樂不流污,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順,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肅然,莫不恭儉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國,觀其士大夫,出於其門,入於公門,出於公門,歸於其家,無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黨,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觀其朝庭,其朝閒,聽決百事不留,恬然如無治者,古之朝也,故四世 有勝,非幸也,數也。』」

  至吞併六國,規模益大,長駕遠馭,非有適應時勢之法,不足以為治也。尉繚、李斯之徒,諸嘗學帝王之術者,

  《史記·李斯傳》:「從荀卿學帝王之術。」

  為秦立法,未嘗不善。二世之亡,罪在趙高,非法之罪也。世徒以秦祚短,遂病其法,實則始皇時代之法制,實具偉大之精神,以一政府而轄制方數千里之中國,是固國家形式之進化,抑亦其時思想之進化也。

  秦之政策最大者,即以諸侯之地,分為三十六郡之法。(按秦郡之數,異說甚多。據裴駰說,三十六郡者,三川、河東、南陽、南郡、九江、鄣郡、會稽、潁川、碭郡、泗水、薛郡、東郡、琅邪、齊郡、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代郡、巨鹿、邯鄲、上黨、太原、雲中、雁門、九原、上郡、隴西、北地、漢中、巴郡、蜀郡、黔中、長沙,凡三十五郡,與內史為三十六郡。此外,又有閩中、南海、桂林、象郡,不在三十六郡之數。)蓋分地過小,則稽核太繁;過大,則控制不易。秦所置郡,雖多因各國舊制,

  《史記·始皇本紀》:「政代立為秦王,當是之時,秦地已並巴、蜀、漢中,越宛有郢,置南郡矣;北收上郡以東,有河東、太原、上黨郡;東至滎陽,滅二周,置三川郡。」「五年,攻魏,……取二十城,初置東郡。」「十七年,攻韓,得韓王安,盡納其地,以其地為郡,命曰潁川。」「二十五年,定荊江南地,降越君,置會稽郡。」

  然分據險要,形勢厘然,非深諳地理之學者,不能規劃。史屢稱秦圖書,

  《史記·蕭相國世家》:蕭何入咸陽,「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具知天下阨塞,戶口多少、強弱之處」。

  《漢書·地理志》代郡班氏縣註:「秦地圖書班氏」。

  是秦時丞相御史規劃地域,必按地圖而定,非漫漫然而因為革也。西漢之初,當國者皆無學識,猥欲參用周、秦之制,卒歸於偏用秦法。又以秦郡太大,稍復開置,而分郡太多,難於檢察,又並為十三部。

  《漢書·地理志》:「秦分天下作三十六郡。漢興,以其郡太大,稍復開置,又立諸侯王國。武帝開廣三邊。故自高祖增二十六,文、景各六,武帝二十八,昭帝一,訖於孝平,凡郡國一百三。」「至武帝攘卻胡、越,開地斥境,南置交趾,北置朔方之州,兼徐、梁、幽、並,夏、周之制,改雍曰涼,改梁曰益,凡十三部,置刺史。」

  蓋增郡既多,不得不求以簡馭繁之法。以此較之,則知秦制之精,後漢雖有增損,大致同於前漢,是亦仍秦之法也。

  統一國家,不獨規劃區域之不易也,設官分職,亦有至大之關係。秦之官制絕簡,而綱舉目張;漢亦因之,特名目時有變遷耳。考秦之制,內官之要職凡三:丞相,和天子,助理萬機;太尉,掌武事;御史大夫,掌副丞相,其屬丞,督外官,領侍御史,受公卿奏事。外官之要職凡三:郡守,掌治郡;尉,掌佐守,典職、甲卒;監,掌監郡。蓋內外官制,同一系統。丞相與守掌民事,太尉與尉掌軍事,軍民分治,厥誼至精。而御史與監,則糾察此治民、治軍之官者也。

  漢守治郡,亦兼治軍,其職權大於尉。王鳴盛《十七史商榷》曰:「《百官表》雖言『守治郡,尉典武職』,而實守兼掌之。韓延壽為潁川太守,傳中述其都試、講武甚備;翟義為東郡太守,以九月都試日,勒車騎材官士起事,如淳曰:『太守、都尉、令長、丞尉會都試,課殿最也。』」《後漢書·耿弇傳》:「弇見郡尉試騎士,建旗鼓,隸馳射,由是好將帥之事。」注引《漢官儀》曰:「歲終郡試之時,講武勒兵,因以校獵,簡其材力也。」弇事雖當王莽時,其實沿漢舊制,故注引《漢官儀》以明之。又《後漢書·百官志》五,李賢注引《漢官儀》云:「八月,太守、都尉、令長、相丞尉會都試,課殿最。水家為樓船,亦習戰射行船。邊郡太守,各將萬騎行鄣塞,烽火追虜。」或言八月,或九月,或歲終,大約總在秋冬。《淮南王安傳》:「安欲發兵反,先令人作旁近郡太守、都尉印。」可見守、尉互掌兵權也。

  《漢官儀》,東漢學者應劭(約153~196)所著的有關朝廷制度準則的著作。

  後世官制,變化繁賾,而其原理,不能出於治民、治軍、監察官吏三者之外;此亦可見秦之定製,非漫然而設矣。

  分天下為郡縣,則內外之隔閡殊甚,且地域遼闊,非如列國時方千里之地之易理也。於是有歲計之法。考戰國時,各國外吏,已以期年上計。

  《韓非子·外儲說左下》:「西門豹為鄴令,清愨潔克,秋毫之端無私利也;而甚簡左右,左右相與比周而惡之。居期年,上計,君收其璽。」「田嬰相齊,人有說王者曰:『終歲之計,王不一以數日之間自聽之,則無以知吏之奸邪得失也。』」

  蓋沿周歲會之法,而推及於地方長官也。秦以十月為正,每歲九月,即定來歲之預算。

  《呂氏春秋·季秋紀》:「是月也,……天子合諸侯,制百縣。為來歲受朔日,與諸侯所稅於民輕重之法,貢職之數,以遠近土地所宜為度,以給郊廟之事,無有所私。」

  而郡縣計,亦斷以九月,其詳可見《漢志》參之。

  《續漢書·百官志》五:「凡郡國皆掌治民,進賢、勸功、訟決、檢奸,常以春行所主縣,勸民農桑,振救乏絕。秋冬遣無害吏,按訊諸囚,平其罪法,論課殿最。歲盡,遣吏上計。」注引盧植《禮注》曰:「計斷九月,因秦以十月為正故。」

  秦以各郡歲歲上計,故丞相、御史府中所藏之書,備具天下阨塞、戶口多少。漢初猶沿其法,計相之職最重。

  《漢書·張蒼傳》:「蒼明習天下圖書計籍,高祖故令以列侯居相府,領主郡國上計。」

  其後計相併於丞相,而人主猶時責為相者考核名實。

  《漢書·萬石君傳》:「武帝責石慶曰:『今流民愈多,計文不改,君不繩責長吏,……朕失望矣。』」《漢書·宣帝紀》:黃龍元年詔曰:「上計簿,文具而已,務為欺謾,以避其課。三公不以為意,朕將何任?」

  蓋非計簿得實,不足以統計天下之盈虛得失也。

  秦、漢政體,雖為君主專制,而其地方行政,猶有周代人民自治之遺意。觀其縣、鄉官吏之制可見。

  《漢書·百官表》:「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戶以上為令,……減萬戶為長,……皆有丞、尉,……是為長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為少吏。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游徼徼循禁賊盜。縣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則減,稀則曠。鄉、亭亦如之,皆秦制也。」《高帝紀》三年二月,令「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眾為善,置以為三老,鄉一人。擇鄉三老一人為縣三老,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復勿繇戍。」

  顧亭林論鄉亭之職,謂三代明王之治,亦不越乎此。

  《日知錄》:《漢書·百官表》云云,「此其制不始於秦、漢也。自諸侯兼併之始,而管仲、[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912405.jpeg" /]敖、子產之倫,所以治其國者,莫不皆然。而《周禮·地官》,自州長以下,有黨正、族師、閭胥、比長;自縣正以下,有鄙師、酇長、里宰、鄰長。則三代明王之治,亦不越乎此也。夫惟於一鄉之中,官之備而法之詳,然後天下之治,若網之在綱,有條而不紊。……柳宗元之言曰:有里胥而後有縣大夫,有縣大夫而後有諸侯,有諸侯而後有方伯連帥,有方伯連帥而後有天子。由此論之,則天下之治始於里胥,終於天子,其灼然者矣。故自古及今,小官多者其世盛,大官多者其世衰。興亡之塗,罔不由此。」

  夫三老出於選舉,而其權可與縣令、丞、尉以事相教,是固無異於今之縣、市、鄉自治職員矣。而漢之三老,對於天子王侯,可直接言事。

  《史記·高祖本紀》二年,漢王「至雒陽、新城,三老董公庶說漢王,以義帝死故。」

  《漢書·高帝紀》:「三老董公庶說漢王曰:『臣聞順德者昌,逆德者亡,兵出無名,事故不成。故曰明其為賊,敵乃可服。項羽為無道,放殺其主,天下之賊也。夫仁不以勇,義不以力,三軍之眾,為之素服,以告之諸侯,為此東伐,四海之內,莫不仰德,此三王之舉也。』漢王曰:『善。非夫子無所聞也。』」又《武五子傳》:「太子兵敗,亡,不得。上怒甚,群下憂懼,不知所出。壺關三老茂 上書云云。書奏,天子感悟。」

  其嗇夫、亭長,兼可自制科條,役使游惰。其善者,至於上掩郡、縣長吏之名。

  《後漢書·爰延傳》:「為鄉嗇夫,仁化大行,民但聞嗇夫,不知郡縣。」《仇覽傳》:「為浦亭長,勸人生業,為制科令。至於果採為限,雞豕有數。農事既畢,乃令子弟群居,還就黌學。其剽輕游恣者,皆役以田桑,嚴設科罰,躬助喪事,賑恤窮寡,期年稱大化。」

  可知秦、漢之時,人民言論甚自由,而地方之事,多由人民自主,民治且盛於官治也。嗚呼!秦以專制,為世詬病,而其時人民轉有自治之權。今雖號為民國,而地方自治之說,乃若為政府所駭聞。其古之民德特隆歟?抑今之執政者學識出王綰、李斯下也?

  秦時道路之政最重。開通道路,無有障塞,著於《月令》;

  《呂氏春秋·季春紀》:「是月也,命司空曰:時雨將降,下水上騰,循行國邑,周視原野,修利堤防,導達溝瀆,開通道路,無有障塞。」

  決通川防,夷去險阻,見於刻石。

  《史記·秦始皇本紀》:「墮壞城郭,決通川防,夷去險阻。地勢既定,黎庶無繇,天下咸撫。」

  而其尤有功於統一者,莫如開通四方之大道。

  《史記·秦始皇本紀》:「二十七年治馳道。」「三十五年,除道,道九原 。抵雲陽 ,塹山堙谷,直通之。」

  據賈山《至言》及《蒙恬傳》則二十七年所治之道,為東西之道;三十五年之道,為南北之道。

  賈山《至言》:「秦為馳道於天下,東窮燕、齊,南極吳、楚。江湖之上,濱海之觀,畢至。道廣五十步,三丈而樹,厚築其外,隱以金椎,樹以青松。」

  《史記·蒙恬傳》:「始皇欲游天下,道九原,直抵甘泉,乃使蒙恬通道,自九原抵甘泉,塹山堙谷千百八里。道未就,……始皇崩。」「太史公曰:吾適北邊,自直道歸,行觀蒙恬所為秦築長城亭障,塹山堙谷,通直道,固輕百姓力矣。」

  燕、齊、吳、楚,皆為三十丈之廣道,沿途植松樹,其規模之大為何如乎!《方輿紀要》謂「秦馳道舊跡闊五丈余」,蓋經千數百年,其道已堙耳。

  《方輿紀要》(顧祖禹):「湖廣永州府零陵縣有馳道,闊五丈余,類大河道。《史記》:『秦始皇命天下修馳道,以備游幸。』此其舊跡也 」。

  漢因秦制,亦有馳道。

  《史記·滑稽列傳》:褚先生記西門豹事。曰:「到漢之立,而長史以為十二渠橋,絕馳道,相比近,不可。欲合渠水且至馳道,合三渠為一橋。」

  道側植樹,著於官守。

  《續漢書·百官志》:「將作大匠,……掌修作宗廟、路寢、宮室、陵園木土之功,並樹桐梓之類,列於道側。」

  而秦時道路所不通者,復隨時興作。如張印、唐蒙、司馬相如、鄭弘等,皆以開通道路,著於史策。

  《史記·河渠書》:「人有上書,欲通褒斜道,……天子以為然。拜張印為漢中守,發數萬人,作褒斜道五百餘里。」又《平準書》:「唐蒙、司馬相如開路西南夷,鑿山通道千餘里,以廣巴、蜀。」

  《後漢書·鄭弘傳》:「舊交趾七郡,貢獻轉運,皆從東冶泛海而至,風波艱阻,沈溺相系,弘奏開零陵、桂陽嶠道,於是夷通,至今遂為常路。」

  險遠之地,以次交通。其策無異於今之修鐵路、開國道,而勞費過之。然一舉而辟數百里、千餘里,此可知古人任事之力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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