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周之禮制(3)
2024-09-19 17:37:53
作者: 柳詒徵
庶羞、
《膳夫》:「羞用百二十品。」(按其數不可備舉,據《內則》有爵、[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073213.jpeg"/]、蜩,范、芝、栭、菱、棋、棗、栗、榛、柿、瓜、桃、李、梅、杏、楂、梨、姜、桂,及牛脩、鹿脯、田豕脯、麋脯、麇脯、雉、兔等。)
八珍、
《膳夫》:「珍用八物。」(鄭《注》:「珍謂淳熬、淳母、炮豚、炮牂、[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076206.jpeg"/]珍、漬、熬、肝[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080513.jpeg"/]也。」)
五齊、七醢、七菹、三臡等。
《醢人》:「王舉,則共醢六十罋,以五齊、七醢、七菹、三臡實之。」(鄭《注》:五齊:昌本、脾析、蜃、豚拍、蒲也。七醢:醓、蠃、蠯、蚳、魚、兔、雁醢。七菹:韮、菁、茆、葵、芹、箈、筍。三臡:麋、鹿、麇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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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魚物、互物、臘物,均有長官掌之。
《[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083848.jpeg"/]人》:「掌以時[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08645.jpeg"/]為梁。春獻王鮪,辨魚物為鮮薨,以共王膳羞。凡祭祀賓客喪紀,共其魚之鮮薨,凡[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09022.jpeg"/]者,掌其政令。」《鱉人》:「掌取互物,以時簎魚、鱉、龜、蜃。凡狸物,春獻鱉蜃,秋獻龜魚,掌凡邦之簎事。」《臘人》:「掌干肉,凡田獸之脯臘[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093907.jpeg"/]胖之事。凡祭祀,共豆脯,薦脯[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097849.jpeg"/]胖,凡臘物。」
其食以時,
《食醫》:「凡食齊視春時,羹齊視夏時,醬齊視秋時,飲齊視冬時。凡和,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咸,調以滑甘。」
其會以宜。
《食醫》:「凡會膳食之宜,牛宜稌,羊宜黍,豕宜稷,犬宜粱,雁宜麥,魚宜苽。凡君子之食恆放焉。」
雖其分別等差,不能使平民皆受此等奉養,然取精用宏,養生有法,亦可見其時研究食物之進化矣。(按周代之制,食物之眾寡,以爵位之貴賤為差。天於燕食,羞用百二十品,大夫燕食,有膾則無脯,有脯則無膾,上大夫庶羞二十品,羹食。自諸侯以下至於庶人,無等。士不貳羹胾。大夫無秩膳,七十而有閣。士以下,恆食黍稷,大夫以上,加稻粱。故膏粱為貴族子弟之稱,庶人自卿大夫為肉食者,此階級之弊也。)
周之飲食精備如此,而禮制即寓於其中。所謂夫禮之初,始諸飲食也。飲食之禮,詳於《儀禮》。劉師培《中國歷史教科書》嘗約述之:
凡食禮,初食三飯,卒食九飯。設饌,以豆為本。凡正饌,先設黍稷,輔以俎豆,加饌以後,則用稻粱。庶羞,初食加饌之稻粱,以正饌之俎豆佐食。卒食正饌之黍稷,以加饌之庶羞佐食。凡食禮,有豆無籩,飲酒之禮,有豆有籩。其用牲也,士冠禮、土昏禮用豚,鄉飲射、鄉禮、燕禮、大射均用狗,聘禮用太牢、少牢,公食大夫禮用太牢。士喪、既夕、士虞皆用特牲。凡牲,皆用右胖。牲二十一體,謂之體解。牲七體,謂之豚解。殺者曰饔,生者曰餼。烹牲及魚臘曰饔爨,炊黍稷曰饎爨,出脯醢謂之薦。此會食禮之大略也。食必於廟,燕必於寢,鄉飲必於庠。
蓋周之尚文,即一飲一食之微,亦必寓其意焉。後人但斥其繁瑣無謂,而不悉心研究其思想制度之所以發生,則用心粗觕之過也。欲知其意,宜先讀《樂記》之言:
《樂記》:「夫豢豕為酒,非以為禍也。而獄訟益繁,則酒之流生禍也。是故先生因為酒禮,壹獻之禮,賓主百拜,終日飲酒,而不得醉焉。此先王之所以備酒禍也。」
則知周人之於飲食,既求其美備,復防其恣肆,非徒詔人以口腹之慾,亦非徒限人以階級之制也。
周代飲食進化,故於醫藥之法,亦極注重。凡醫皆屬於太宰,而萬民皆得從而治之。
《疾醫》:「掌養萬民之疾病。四時皆有癘疾,春時有痟首疾,夏時有癢疥疾,秋時有瘧寒疾,冬時有嗽上氣疾。以五味、五穀、五藥養其病,以五氣、五聲、五色視其死生。兩之以九竅之變,參之以九藏之動。凡民之有疾病者,分而治之。死終,則各書其所以,而入於醫師。」《瘍醫》:「掌腫瘍、潰瘍、金瘍、折瘍之祝藥劀殺之齊。凡療瘍,以五毒攻之,以五穀養之,以五藥療之,以五味節之。凡藥,以酸養骨,以辛養筋,以咸養脈,以苦養氣,以甘養肉,以滑養竅。凡有瘍者,受其藥焉。」《獸醫》:「掌療獸病,療獸瘍。凡療獸病,灌而行之,以節之,以動其氣,觀其所發而養之。凡療獸瘍,灌而劀之,以發其惡,然後藥之、養之、食之。凡獸之有病者、有瘍者,使療之,死則計其數以進退之。」
人獸之病皆有專醫,祝藥劀殺,備具諸法,進退差次,考核綦重。
《醫師》:「掌醫之政令,聚毒藥,以共醫事。凡邦之有疾病者疕瘍者造焉,則使醫分而治之。歲終則稽其醫事,以制其食。十全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為下。」
其重視生命如此,豈若今之縱中外醫士草菅人命,無考校者哉!
第九節禮俗
周之政法,即謂之禮。前所舉之制度,皆禮也。此節所言之禮俗,則周代制度中之子目,而於《周官》中專禮之名者也。《周官》舉禮之目者有二官,一為司徒所掌之禮,目有四:祀禮、陽禮、陰禮、樂禮。一為宗伯所掌之禮,目有五,
大宗伯之職,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祇之禮,以佐王建保邦國。以吉禮祀邦國之鬼神示,……以凶禮哀邦國之憂,……以賓禮親邦國,……以軍禮同邦國,……以嘉禮親萬民。
而此五者又各有子目。
(一)吉禮之別十有二:有禋祀祀昊天上帝,以實柴祀日月星辰,以槱燎祀司中、司命、[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100698.jpeg"/]師、雨師,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嶽,以貍沈祭山林川澤,以疈辜祭四方百物,以肆獻裸享先王,以饋食享先王,以祠春享先王,以礿夏享先王,以嘗秋享先王,以烝冬享先王。
(二)凶禮之別五:以喪哀死亡,以荒禮哀凶札,以吊禮哀禍災,以[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104346.jpeg"/]禮哀圍敗,以恤禮哀寇亂。
(三)賓禮之別八:春見曰朝,夏見曰宗,秋見曰覲,冬見曰遇。時見曰會,殷見曰同,時聘曰問,殷覜曰視。
(四)軍禮之別五:大師之禮用眾也,大均之禮恤眾也,大田之禮簡眾也,大役之禮任眾也,大封之禮合眾也。
(五)嘉禮之別六:以飲食之禮親宗族兄弟,以昏冠之禮親成男女,以賓射之禮親故舊朋友,以饗燕之禮親四方之賓客,以脤膰之禮親兄弟之國,以賀親之禮親異姓之國(以上均引自《大宗伯》)。此五目三十六項,即賅於司徒所舉之四目中,而其儀文度數之繁密,殆不可勝舉。今其禮固不盡存,即其存者言之,猶當別為專書,始能詳述其制禮之義,本書不能盡述也。近人謂《儀禮》為全書,臚舉《禮書》篇目,合之《戴記》,其言頗有見:
《禮經通論》(邵懿辰):「漢初,魯高堂生傳《禮經》十七篇,五傳至戴德、戴聖,分為《大戴》、《小戴》之學,皆不言其有闕也。言僅存十七篇者,後人據《漢書·藝文志》及劉歆《七略》,多因《逸禮》三十九而言耳。夫高堂、后蒼、二戴、慶普不以十七篇而不全者,非專己而守殘也,彼有所取證,證之所附之記焉耳。觀《昏義》曰:夫禮始於『冠』,本於『昏』,重於『喪』、『祭』,尊於『朝』、『聘』,和於『鄉』、『射』。故有《冠義》以釋《士冠》,有《昏義》以釋《昏禮》,有《問喪》以釋《士喪》,有《祭義》、《祭統》以釋《特牲》、《少牢》、《有司徹》,有《鄉飲》、《酒義》以釋《鄉飲》,有《射義》以釋《鄉射》、《大射》,有《燕義》以釋《燕禮》,有《聘義》以釋《聘禮》,有《朝事》以釋《覲禮》,有《四制》以釋《喪服》。而無一篇之義出於十七篇之外者,是冠、昏、喪、祭、朝、聘、鄉、射八者,約十七篇言之也。更證之《禮運》,《禮運》嘗兩舉八者以語子游,皆孔子之言也。特『射、鄉』訛為『射、御』耳。一則曰達於喪、祭、射、鄉、冠、昏、朝、聘,再則曰其行之以貨、力、辭、讓、飲、食、冠、昏、喪、祭、射、鄉、朝、聘。貨、力、辭、讓、飲、食六者,禮之緯也,冠、昏、喪、祭、射、鄉、朝、聘八者,禮之經也。冠以明成人,昏以合男女,喪以仁父子,祭以嚴鬼神,鄉飲以合鄉里,燕射以成賓主,聘食以睦邦交,朝覲以辨上下。天下之人盡於此矣,天下之事亦盡於此矣。而其證之尤為明確而可指者,適合於《大戴》十七篇之次序。《大戴》《士冠禮》一,《昏禮》二,《士相見》三,《士喪》四,《既夕》五,《士虞》六,《特牲饋食》七,《少年饋食》八,《有司徹》九,《鄉飲》十,《鄉射》十一,《燕》十二,《大射》十三,《聘》十四,《公食大夫》十五,《覲》十六,《喪服》十七。是一、二、三篇,冠、昏也;四、五、六、七、八、九,喪、祭也;十、十一、十二、十三,射、鄉也;十四、十五、十六,朝、聘也。而朝服之通乎上下者附焉。」
邵懿辰(1810~1861),清代經學家、目錄學家。字位西,撰有《禮經通論》、《孝經通論》、《四庫簡明目錄標註》等。其中《禮經通論》為詮釋儒家經典《禮經》的專著。
茲就此八者而舉之,以見周代禮俗之一斑。
(一)冠。男子二十而行冠禮。未冠之前,必筮日,筮賓。及期,行禮於阼。賓以緇布冠、皮弁、爵弁,三加其首;復醮於客位,字之曰伯某甫。既冠者玄冠、玄端以見君,並謁鄉大夫、鄉先生,所以示其成人也。適子冠於阼,庶子冠於房;適子醮用醴,庶子則用酒,所以別適庶也。由士以上均行此禮。或曰「天子十二而冠」。
(二)昏。周之昏禮,先使媒氏通言,女氏許之,乃使人納采,繼以問名、納吉、納徵、請其諸禮。納採用雁,納徵用緇布;由卿以上,則加玄[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107343.jpeg"/]、儷皮及矽璋。屆期,父醮子而命之迎,子承命以往,執雁而入,奠雁稽首,出門乘車,以俟婦於門外,導婦而歸,與婦同牢而食,合卺而飲。次日,婦見於舅姑,舅姑饗之。三月而廟見。凡女子許嫁,笄而字,祖廟未毀,則就公宮教以婦德、婦言、婦容、婦功;祖廟已毀,則教於宗室。
(三)喪。周代喪禮,凡始卒,必於室。小斂後,則奉屍於堂,大斂必於阼階上。既殯,則置於西階上,屍柩皆南首,惟朝祖及葬,北首。始卒及小斂、大斂,均朝夕哭,朔月薦新。及遷柩、遷祖、大遣,皆行奠禮。其行奠禮也,小斂以前,皆在屍東;大斂以後,皆在室中;遷祖以後,皆在柩西。既還車,則在柩東。行奠禮,必薦車馬,必行哭禮,丈夫踴,降自西,婦人踴,於東南。此奠禮之大略也。有喪必赴,既赴,則吊者至,君使人吊,則主人拜,稽顙成踴,非君之吊,則拜而不踴。若君臨大斂,則主人拜,稽顙成踴。此吊禮之大略也。至於送終之典,則斂屍以巾,布席於屍。大斂則加以公服,棺周於身,槨周於棺。天子棺槨九重,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二重,庶人有棺而無槨。棺槨均用木,被之以革。置柩之地,刊木為重,冪之以布,復以旗為明旌,以銘其生前之績。其葬期,天子七月,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逾月。樹土為冢,置棺其下,冢人掌之。此殯葬之大略也。其服制,親喪三年,哭踴均有常節,寢苫枕塊。既葬曰「虞」,期年而小祥,又期年而大祥。大祥更間一月則為禫祭,禫祭則除服。故三年之喪,二十五個月而畢。自天子至於庶人均行之。其他服制,則自三年遞降,凡七等,其冠衰布縷皆有差。
(四)祭。祭必卜日,先期齋戒,以所祭者之孫或同姓者為屍。卜而宿之,並宿賓。祭前一日之夕,主人及子姓兄弟眾賓視濯、視牲。祭之日,主人主婦及執事者視殺、視饎爨,及陳設鼎俎,而後迎屍。屍入坐,主人一獻,主婦亞獻,賓三獻。天子之禮,禘十二獻,祫九獻,時享七獻;諸侯之禮,則七獻。事屍畢,祝告利;屍出,佐食徹俎而餕。祭之明日,復享賓,天子諸侯曰「繹」,大夫曰「賓屍」,士曰「宴屍」,凡士祭,屍九飯;大夫祭,屍十一飯。屍未食前之祭,謂之「墮祭」,又謂之「挼祭」。凡正祭於室,儐屍則於堂。此祭之大略也。
(五)射。射禮有三,大射及賓射、燕射也。天子大射,射於射宮;賓射,射於王朝;燕射,射於路寢庭。諸侯、卿亦有大射之典。天子三侯,諸侯二侯,卿大夫一侯。士不大射,諸侯賓射亦二侯,卿以下一侯。大射之侯曰「皮侯」,以虎、豹等皮飾側,則棲鵠於中。賓射亦用虎、豹、熊、麋之皮飾側,而中畫五采以為正,曰「五采之侯。」燕射,則天子熊侯白質,諸侯麋侯赤質,大夫布侯,畫以虎豹,士布侯,畫以鹿豕;皆丹質,名曰「獸侯」。凡射,皆三次。初射,三耦射,再射三耦與眾耦皆射。三射,則以樂節射,不勝者飲。
(六)鄉。鄉飲之禮,以鄉大夫為主人,處士賢者為賓介。賓至,拜迎於門外;入門,三揖三遜,自西階升,司正北面受命安賓;升歌,間歌,合樂,主拜賓至,賓拜主洗。凡賓,六十者坐,五十者立。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獻酬既畢,降,脫屨升堂,乃羞。無算爵,無算樂,賓出奏《陔》。
《陔》,指《陔夏》。《九夏》(周代的鐘鼓樂,主要用於祭祀及宴會。)樂章之一,為來賓退席時樂工所奏之樂。
(七)朝。周之朝儀有三,外朝之法,朝士掌之。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後;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後;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長眾庶在其後。治朝之位,司士正之。王南鄉,三公北面東上,孤東面北上;卿大夫西面北上;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門之右,南面東上;大仆、大右、大僕從者在路門之左,南面西上。司士擯,孤卿特揖,大夫以其等旅揖。士旁三揖。王還揖門左,揖門右,士先即位,不待王揖;大夫以上,皆待王揖乃就位。燕朝之儀,大仆掌之,大夫坐於上,士立於下,王坐而聽政焉。諸侯朝覲,皆受舍於朝,同姓西面北上,異姓東面北上。天子袞冕負斧依,侯氏入門右,坐奠圭,再拜稽首。擯者謁,侯氏坐取圭,升致命,王受之玉,侯氏降階,東北面再拜稽首。擯者延之曰升;升成拜,乃出。侯氏三享,奉束帛十馬,天子賜侯氏以車服。
(八)聘。聘,有使,有介,皆載旜。受命於朝,過邦則假道,入境,肆儀,展幣,主君及夫人使使勞之。致館,設飧。明日,迎賓,設几筵於廟,賓執圭致聘;出,復入,奉束帛,加璧、享,庭實以皮,或以馬;聘於夫人,用璋,享用琮。事畢,賓奉束錦以請覿,主君禮,賓上介眾介均私覿。賓即館,主君使人勞之,歸饔餼焉。
此皆當時人事所至重者也,傳稱「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周之祭禮,迷信多神,自天地、山川、日星、風雨、戶灶、門行、貓虎、厲鬼之類,皆有專祀,其言多無當於民治,故不臚舉。《軍禮》已亡,《宗伯》所言五目,都無所考,惟《夏官·大司馬》略言之:
《大司馬》:「中春,教振旅。司馬以旗致民,平列陳,如戰之陳,辨鼓、鐸,鐲、鐃之用。王執路鼓,諸侯執賁鼓,軍將執晉鼓,師帥執提,旅帥執鼙,卒長執鐃,兩司馬執鐸,公司馬執鐲。以教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遂以蒐田。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陳。群吏撰車徒,讀書契,辨號名之用。帥以門名,縣鄙各以其名,家以號名,鄉以州名,野以邑名,百家各象其事,以辨軍之夜事。其他皆如振旅,遂以苗田。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陳,辨旗物之用。王載大常,諸侯載旂,軍吏載旗,師都載旜,鄉遂載物,郊野載旐,百官載[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110884.jpeg"/],各書其事與其號焉。其他皆如振旅,遂以獮田。中冬教大閱,前期群吏戒眾庶,修戰法,虞人萊所田之野為表,百步則一,為三表,又五十步為一表。田之日,司馬建旗於後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鐸、鐲、鐃,各帥其民而致。質明,弊旗,誅後至者。乃陳,車徒如戰之陳,皆坐。群吏聽誓於陳前,斬牲,以左右徇陳,曰:「不用命者斬之。」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司馬振鐸,群吏作旗,車徒皆作,鼓行鳴鐲,車徒皆行,及表乃止。三鼓摝鐸,群吏弊旗,車徒皆坐。又三鼓,振鐸,作旗,車徒皆作,鼓進鳴鐲,車驟徒趨,及表乃止,坐作如初。乃鼓,車馳徒走,及表乃止。鼓戒三闋,車三發,徒三刺,乃鼓退,鳴鐃且卻,及表乃止,坐作如初。遂以狩田,以旌為左右和之門,群吏各帥其車徒,以敘和出,左右陳車徒,有司平之,旗居卒間以分地,前後有屯百步,有司巡其前後。險野,人為主;易野,車為主。既陳,乃設驅逆之車,有司表貉於陳前。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群司馬振鐸,車徒皆作,遂鼓行,徒銜枚而進。大獸公之,小禽私之,獲者取左耳。及所弊,鼓皆駴,車徒皆噪。徒乃弊,致禽饁獸於郊。」
欲考周代狩獵及戰陳之概況者,亦可略推其意焉。
周之禮俗,有沿用於後世者,有與後世迥異者。考究當時風俗,及吾國今日習俗之沿革,皆宜於《禮》求之。略舉數端,以見古今禮俗之異宜焉。
(一)飲食之俗。凡取飯於器中皆以匕,而承之悉以手。其未食也,先盥其手,將食,則仰其手而奉之。既食,則覆其手,以棄余粒,而揚飯、搏飯、放飯、流歠、齧骨,皆其所戒。若賓主會食,則主人以酒進賓,謂之「獻」;賓報主人以酒,謂之「酢」;主人飲酒勸賓,謂之「酬」;正獻既畢之酒,謂之「旅酬」;旅酬既畢之酒,謂之「無算爵」。凡獻酒,必薦食。君之酒曰「膳」,臣之酒曰「散」,酌而無酬酢曰「醮」。執爵皆以左手,君臣男女不相襲爵。
(二)迎送揖讓授受之俗。凡迎賓,主人敵者於大門外,主人尊者於大門內。君與臣行禮,則不迎送,賓亦然。凡入門,賓入自左,主人入自右,皆主人先入。以臣禮見,則入門右。推手曰「揖」,引手曰「厭」。入門必三揖,升階皆三讓。賓主敵者,俱升俱降;不敵者,不俱升。升階,均連步。凡授受之禮,同面者謂之「並授受」,相向者謂之「訝授受」;敵者於楹間,不敵者不於楹間。卑者於尊者皆奠而不授,尊者辭乃授。凡一辭而許曰「禮辭」,再辭而許曰「固辭」,三辭不許曰「終辭」。
(三)拜跪之俗。周之拜禮有九。頭至地者為稽首頓首拜,頭叩地者為頓首拜,頭至手者為空手拜,戰慄變動之拜為振拜,拜而後稽顙者為吉拜,稽顙而後拜者為凶拜,先屈一膝者為奇拜,再拜者為褒拜,且俯下手者為肅拜。大抵門外之拜,皆東西面,堂上之拜,均北面,室中房中之拜,則以西面為敬。臣與君行禮,皆堂下再拜稽首;君辭則升成拜,拜必互答。凡為人使者,不答拜。凡拜送之禮,送者拜,去者不答拜。丈夫坐而拜,婦人興而拜,其重拜則極地。
(四)坐立行走之俗。古皆席地而坐,坐必正席。客至於寢門,則主人請入為席。非飲食之客,則布席。席間函丈,主人跪正席,客跪撫席而辭;客徹重席,主人固辭,客踐席乃坐。虛坐盡後,食坐盡前。堂上行禮之法,立則不脫屨,坐則脫屨。尊卑在室,則尊者脫屨於戶內,余則脫屨於戶外。尊卑在堂,亦尊者一人脫屨於堂上,余皆脫屨於堂下;爵位相均,則主賓皆脫屨於堂下。凡立必正方,不中門。以物相授受者,必立而不坐。其趨行之法有二:一為徐趨。君趨接武,大夫繼武,土中武;其行皆足不離地,舉前曳踵。一為疾趨。直身速行,屨頭屢起,而手足仍直正,不得邪低搖動。又依《爾雅》之說,則古之行步,視地而異名。室中謂之「時」,堂上謂之「行」,堂下謂之「步」,門外謂之「趨」,中庭謂之「走」,大路謂之「奔」。
(五)相見執摯之俗。凡與尊者相見,必有所執,以將其意,是謂之摯。天子用鬯,諸侯用圭,孤用皮帛,卿用羔,大夫用雁,士用雉,庶人用鶩,工商用雞。野外軍中無摯,則以纓拾矢。凡賓執摯以見,主人必辭;故士見士,及土見大夫,主人皆辭摯。兩士相見,則以賓向時所執者還之於賓,賓亦辭讓而後受。士見大夫,則主人俟賓既出,還其摯於門外。臣見於君,則不還摯。若此國之臣以摯見他國之君,君亦使擯還其摯。婦人之摯,棗、栗、腵、脩;無摯,則不能成禮。
凡此皆當時之習慣風俗,不必即謂之禮。而諸書載之甚詳,以為周旋進退之節,無在不寓禮意焉。故中國古代所謂「禮」者,實無乎不包,而未易以一語說明其定義也。
第十節樂舞
羲、農以來,雖已有樂,而其詳不可考。古書之言樂者,殆莫詳於《周禮》。漢人以《周官·大宗伯》之《大司樂》章,為樂人之專書。
《漢書·藝文志》:「六國之君。魏文侯最為好古。孝文時,得其樂人竇公,獻其書,乃《周官·大宗伯》之《大司樂》章也。」
世遂以為《樂經》。蓋古《樂》既亡,惟此猶可推見其概也。言樂必本律呂,世傳黃帝初命伶倫作律。
伶倫,亦稱伶,相傳為黃帝時樂官,古人以其為樂律的創始者。後世因此稱樂人為伶人。
《呂氏春秋·古樂篇》:「昔黃帝令伶倫作為律,……制十二筒,以聽鳳凰之鳴,以別十二律。其雄鳴為六,雌鳴亦六。以比黃鐘之宮,適合。黃鐘之宮皆可以生之,故曰黃鐘之宮,律呂之本。」
《書》亦有六律、五聲、八音之文,而未詳舉其目。至《周官》始備言六律、六同,
《周官·大師》:「掌六律、六同,以合陰陽之聲。陽聲,黃鐘、大蔟、姑洗、蕤賓、夷則、無射;陰聲,大呂、應鐘、南呂、函鍾、小呂、夾鍾。」
及五聲、八音,
《大師》:「皆文之以五聲,宮、商、角、徵、羽;皆播之以八音,金、石、土、革、絲、木、匏、竹。」
辨聲和樂之法。
《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以辨天地四方陰陽之聲,以為樂器。凡聲,高聲[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114961.jpeg"/],正聲緩,下聲肆,陂聲散,險聲斂,達聲贏,微聲韽,回聲衍,侈聲榨,弇聲郁,薄聲甄,厚聲石。凡為樂器,以十有二律為之度數,以十有二聲為之齊量。凡和樂亦如之。」
言律呂度數者,固無有先於此書者矣。
《國語·周語》:「伶州鳩曰:律所以立均出度也。古之神瞽,考中聲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鍾,百官軌儀,紀之以三,平之以六,成於十二,天之道也。」(其人在景王時,已在春秋末世矣。)
言樂必兼舞,古舞之目,亦備於《周官》。
《大司樂》:「以樂舞教國子。舞《雲門》、《大卷》、《大咸》、《大磬》、《大夏》、《大濩》、《大武》;以六律、六同、五聲、八音、六舞大合樂,……乃奏黃鐘,歌大呂,舞《雲門》,以祀天神;乃奏大蔟,歌應鐘,舞《咸池》,以祭地祇;乃奏姑洗,歌南呂,舞《大磬》,以祀四望;乃奏蕤賓,歌函鍾,舞《大夏》,以祭山川;乃奏夷則,歌小呂,舞《大濩》,以享先妣;乃奏無射,歌夾鍾,舞《大武》,以享先祖。」(鄭《注》:《咸池》,《大咸》也。)
雖《大卷》未知所本,而《雲門》、《咸池》、《韶》、《夏》、《濩》、《武》之名,皆可信為累代相傳之樂舞。
《樂緯稽耀嘉》:「黃帝樂曰《雲門》。」
《莊子·天下篇》:「黃帝張《咸池》之樂,於洞庭之野。」
《墨子·三辯篇》:「湯因先王之樂,又自作樂,命曰《護》,又修《九招》。」
《呂氏春秋·古樂篇》稱:黃帝命伶倫與榮將鑄十二鍾,以和五音,以施英韶,命之曰《咸池》。帝舜令質修《九招》、《六列》、《六英》,以明帝德。禹命皋陶作為《夏龠》九成,以昭其功。湯命伊尹作為《大護》,歌《晨露》,修《九招》、《六列》,以見其善。武王伐殷克之,乃命周公為作《大武》。
大舞之外,復有小舞、
《樂師》:「教國子小舞。」
[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11841.jpeg"/]舞、
《[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121201.jpeg"/]師》:「掌教韎樂,祭祀則帥其屬而舞之。」
龠舞、
《龠師》:「掌教國子舞羽龡龠,祭祀則鼓羽龠之舞。」
燕樂之舞。
《旄人》:「掌教舞散樂、舞夷樂,凡四方之以舞仕者屬焉。凡祭祀賓客,舞其燕樂。」
蓋樂之為用,全在聲容兼備,有聲而無容,不得謂之樂。周之樂舞,上備先代,旁及夷野,於歷史相傳之功德,各地人民之習尚,罔不修舉。此其樂之所以盛也。
後世言樂者,多注重於律呂,研究黍尺,聚訟紛如,而於舞法罕言之。制氏所紀之鏗鏘鼓舞,後亦不傳。
《漢書·藝文志》:「制氏以雅樂聲律,世在樂官,頗能紀其鏗鏘鼓舞,而不能言其義。」
惟《樂記》略言其事。
《樂記》:「且夫武始而北出;再成而滅商;三成而南;四成而南國是疆;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六成復綴以崇。天子夾振而駟伐,盛威於中國也。」孔穎達《疏》:「『武始而北出』者,謂初舞位,最在於南頭,從第一位而北出者,次及第二位,稍北出者作樂,一成而舞,象武王北出觀兵也。『再成而滅商』者,謂作樂再成,舞者從第二位至第三位,象武王滅商。……『三成而南』者,謂舞者從第三位至第四位,極北而南反,象武王克商而南還也。『四成而南國是疆』者,謂武曲四成,舞者從北頭第一位,卻至第二位,象武王伐紂之後,南方之國,於是疆理也。『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者,從第二位至第三位,分為左右,象周公居左,召公居右也。『六成復綴以崇』者,綴謂南頭初位,舞者從第三位南至本位,故言『復綴以崇』。崇,充也。……而《駟伐》者,『駟』當為四。四伐謂擊刺作武樂之時,每一奏之中,而四度擊刺,象武王伐紂四伐也。」
賈公彥釋《周官》言樂之六變、八變、九變,亦以其法推之。
《周官·大司樂》:「凡樂,圜鍾為宮,黃鐘為角,大蔟為徵,姑洗為羽。雷鼓雷鞀,孤竹之管,雲和之琴瑟,《雲門》之舞。冬日至,於地上之圜丘奏之。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可得而禮矣。凡樂,函鍾為宮,大蔟為角,姑洗為徵,南呂為羽。靈鼓靈鞀,孫竹之管,空桑之琴瑟,《咸池》之舞。夏日至,於澤中之方丘奏之。若樂八變;則地示皆出,可得而禮矣。凡樂,黃鐘為宮,大呂為角,大蔟為徵,應鐘為羽。路鼓路鞀,陰竹之管,龍門之琴瑟,九德之歌,《九磬》之舞,於宗廟之中奏之。若樂九變,則人鬼可得而禮矣。」賈公彥《疏》:「言六變、八變、九變者,謂在天地及廟庭而立四表,舞人從南表向第二表,為一成。一成則一變。從第二至第三為二成;從第三至北頭第四表,為三成;舞人各轉身南向,於北表之北,還從第一至第二,為四成;從第二至第三,為五成;從第三至南頭第一表,為六成;則天神皆降。若八變者,更從南頭北向第二,為七成;又從第二至第三,為八成。地祇皆出。若九變者,又從第三至北頭第一,為九變;人鬼可得而禮焉。此約周之《大武》,象武王伐紂;……《大護》已上,雖無滅商之事,但舞人須有限約,亦應立四表,以與舞人為曲別也。」黃以周曰:「大武立四表,防諸大司馬田獵之法。田獵立表自南始,故以至北之表為後表。而田獵之行自北始,故鄭《注》以初鼓及表,自後表前至第二;又鼓及表,自第二前至第三;三鼓及表,自第三前至前表;四鼓而退,及表,自前表至後表。准鄭此《注》,則武始北出,自北表前出至第二表,再成,自第二至第三表,所謂再始以著往也。三成而南,自第三前至南表,所謂周德自北而南也。四成而南國是疆,自南表回至第三表,所謂復亂以飭歸也。至六成,又自第二表回至北表,復綴以崇,所謂樂終而德尊也。至圜丘奏樂六變,用《雲門》,方丘奏樂八變,用《咸池》,宗廟奏樂九變,用《九磬》,其舞之行列,未必同於《大武》。賈《疏》仍以《大武》約之,固未必然。又因九變欲至北表以象歸,遂謂武舞北出自南起,更屬難信。」
《咸池》,相傳為黃帝時樂工伶倫所制舞樂。
雖其說未必盡然,然欲考古舞者之地位及節奏,亦可於此略見一斑焉。
古樂陳列之法,見於《周官》,謂之「樂縣」。
《周官·小胥》:「正樂縣之位。王宮縣,諸侯軒縣,卿大夫判縣,士特縣,辨其聲。凡縣,鐘磬半為堵,全為肆。」
其法不見於他書,惟《儀禮·大射儀》陳列樂器之法,可證軒縣之制。而宮縣之類,亦可以此推之。
《儀禮·大射》:「樂人宿縣於阼階東,笙磬西面,其南笙鍾,其南鑮,皆南陳。建鼓在阼階西,南鼓,應鼙在其東南鼓。西階之西,頌磬東面,其南鍾,其南鑮,皆南陳。一建鼓在其南東鼓,朔鼓在其北。一建鼓在西階之東南面,[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6124296.jpeg"/]在建鼓之間,鞀倚於頌磬西紘。」
江藩《樂縣考》曰:「由此推之,宮縣四面皆縣一肆,鍾一堵,磬一堵,有鑮,有建鼓,有應鼙。西縣之制,同於東縣,惟笙磬笙鍾,頌磬頌鍾,應鼙朔鼙,異其名耳。據此,則南面一肆,北面一肆,亦必有鍾、磬、鑮,有鼓有鼙,而鐘磬之名不可考。」
縣器之外,琴瑟在堂,節以搏拊。
《尚書大傳·虞夏傳》:「古者,帝王升歌清廟,大琴練弦達越,大瑟朱弦達越,以韋為鼓,謂之搏拊。」黃以周曰:「《周官》大師、小師兩職並雲『登歌擊拊』,周之搏拊,亦在堂上。」又曰:「周之升歌,亦當有琴。燕射諸禮,堂上有瑟無琴,蓋諸侯待大夫,禮殺而下就也。」
塤敔之類,陳於縣外。
《樂縣考》(江藩):「樂備八音,見於《儀禮》者:鍾鑮,金也;磬,石也;鼓鼙、鞀、革也;琴、瑟,絲也;簜、匏,竹也。八音之內,所少者惟土與木耳。則宮縣之外,尚有土音之塤,木音之敔。賈公彥曰:『自余樂器,陳於外也。』」
《樂縣考》,清代學者江藩著。「樂縣」亦作「樂懸」,指必須懸掛起來才能進行演奏的鐘磬類大型編懸樂器。西周統治者賦予鐘磬類大型編懸樂器以深刻的政治內涵,形成了以鐘磬為代表、嚴格等級化的樂懸制度。
奏樂之次序,以器之上下為先後。奏堂上之樂曰「登歌」,奏堂下之樂曰「下管」。
《周官·大師》:「大祭祀,師瞽登歌,令奏擊拊。下管,播樂器,令奏鼓朄。」《小師》:「大祭祀,登歌擊拊;下管,擊應鼓。」
次則笙入間歌,
《儀禮·鄉飲酒禮》:「笙入堂下,磬南北面立,樂《南陔》、《白華》、《華黍》,……乃間歌《魚麗》,笙《由庚》;歌《南有嘉魚》,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儀》。」鄭《注》:「笙,吹笙者也。以笙吹此詩以為樂也。間,代也,謂一歌則一吹。」
次大合樂,
《鄉飲酒禮》:「乃合樂。《周南》:《關雎》、《葛覃》、《卷耳》;《召南》:《鵲巢》、《采蘩》、《采蘋》。」鄭《注》:「合樂,謂歌樂與眾聲俱作。」賈《疏》:「合樂,謂『歌樂與眾聲俱作』者,謂堂上有歌瑟,堂下有金磬,合奏此詩,故云『樂聲俱作』。」
次興舞。
孫詒讓曰:「凡舞在合樂之後,《燕禮》記云:
『遂合鄉樂,若舞則勺。』注云:勺,頌篇。既合鄉樂,萬舞而奏之,是也。」
其天子諸侯之樂,又有金奏。
黃以周曰:「樂有六節,一曰金奏,二曰升歌,三曰下管笙入,四曰間歌,五曰合樂,六曰無算樂。上得下就,下不得上取。」孫詒讓曰:「凡天子諸侯之樂,以升歌為第一節,下管為第二節,間歌為第三節,合樂為第四節,每節皆三終。大夫、士之樂,唯無下管,而以笙入為第二節,餘三節並同。天子諸侯又有金奏,以迎屍、送屍、迎賓、送賓,謂之先樂。」
鍾師掌之,而聽令於大司樂。
《周官·鍾師》:「掌金奏。凡樂事,以鐘鼓奏九夏:《王夏》、《肆夏》、《昭夏》、《納夏》、《章夏》、《齊夏》、《族夏》、《械夏》、《驁夏》。」《大司樂》:「王出入則令奏《王夏》,屍出入則令奏《肆夏》,牲出入則令奏《昭夏》。」鄭《注》:「王出入奏《王夏》,屍出入奏《肆夏》,牲出入奏《昭夏》,四方賓來奏《納夏》,臣有功奏《章夏》,夫人祭奏《齊夏》,族人侍奏《族夏》,客醉而出奏《陔夏》,公出入奏《驁夏》。」
古所謂樂者,大致如是。今人不惟不知律呂,並舞器位次,管弦終節,都不深考,第習後世之樂器,雜奏而漫舉之,便曰國樂,實至可怪之事也。海寧王國維有《樂詩考略·釋樂次》篇,綜諸書而定其次,今附錄之:
《樂詩考略》,近代學者王國維所作考證古代樂詩的著作,含《釋樂次》、《周大武樂章考》、《說勺舞象舞》、《說周頌》、《說商頌》、《漢以後的傳周樂考》。
凡樂,以金奏始,以金奏終。金奏者,所以迎送賓,亦以優天子諸侯及賓客,以為行禮及步趨之節也。凡金奏之詩以《九夏》。大夫、士有送賓之樂,而無迎賓之樂。其送賓也,以《陔夏》,諸侯迎以《肆夏》,送以《陔夏》,天子迎以《肆夏》,送以《肆夏》。而天子、諸侯出入,又自有樂。其樂,天子以《王夏》,諸侯以《驁夏》。諸侯大射,惟入用樂。金奏既闋,獻酬習禮畢,則工升歌。升歌者,所以樂賓也。升歌之詩以《雅》、《頌》。大夫、士用《小雅》,諸侯燕其臣及他國之臣,亦用《小雅》。兩君相見,則用《大雅》,或用《頌》;天子則用《頌》焉。升歌既畢,則笙入,笙之詩,《南陔》、《白華》、《華黍》也。歌者在上,匏竹在下,於是有間有合。間之詩,歌則《魚麗》、《南有嘉魚》、《南山有台》,笙則《由庚》、《崇丘》、《由儀》也。合之詩,《周南》:《關雎》、《葛覃》、《卷耳》;《召南》:《鵲巢》、《采蘩》、《采蘋》也。自笙以下諸詩,大夫、士至諸侯共之。諸侯以上,禮之盛者,以管易笙,笙與歌異工,故有間歌,有合樂;管與歌同工,故升而歌,下而管,無間歌合樂。下管之詩,諸侯新宮,天子象也。凡升歌用《雅》者,管與笙均用《雅》;升歌用《頌》者,管亦用《頌》。凡有管,則有舞;舞之詩,諸侯《勺》,天子《大武》、《大夏》也。凡金奏之樂,用鐘鼓,天子、諸侯全用之,大夫、士鼓而已。歌用瑟及摶拊,笙與管皆如其名;舞則《大武》用干戚,《大夏》用羽龠。
第十一節王朝與諸侯之關係
前所述之十節,周之政教大端粗具矣。要而論之,其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之精意,雖兼王朝及侯國而言,而其根本僅在天子都城及六鄉、六遂之區域。雖推其功效,固足使諸侯仿行,合無數之鄉、遂,而成一大國。
《書·費誓》:「魯人三郊三遂。」
即訪天子之制,為三鄉三遂也。然以周代萬里之幅員,而政治之精神,僅見於方四百里之鄉、遂,外此之五等諸侯,皆非天子號令之所及,則周天子不過一模範之侯封,不足為四海共主也。吾人今日所當知者,周之制度,小則比、閭、族、黨,行政皆民選之官;大則侯、衛、要、荒,率土守王朝之法。其相維相系之妙用,均散見於《周官》。故熟觀《周官》,則知周之封建,雖分權於各國,而中央政府之政令固亦無不達於諸侯之虞。其組織各國而成一大國,儼如今人所謂有機體,絕非後世苟且補苴之制所可比也。《周官》所言王朝與諸侯之關係,自封畿劃土外,其最要者六事。
(一)曰命官。其官制定於太宰,
《周官·太宰》:「施典於邦國,而建其牧,立其監,設其參,傅其伍,陳其殷,置其輔。」
而《典命》掌其命數,
掌諸侯之五儀,諸臣之五等之命。上公九命為伯,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公之孤四命,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
由內史策命之。
內史,官名,西周始置,亦稱冊內史、作命內史,掌管著作簡冊,策命諸侯卿大夫,以及爵祿的廢置。
《內史》:「凡命諸侯及孤卿大夫,則策命之。」
侯國之卿未受命於天子者,則謂之小卿,其區別至嚴也。
《儀禮·大射》:「小卿」,鄭《注》:「小卿,命於其君者也。」
(二)曰貢物,其別有二:
一則每歲常貢,令春入之。
《周官·小行人》:「令諸侯春入貢。」賈《疏》:「此雲貢,即太宰九貢,是歲之常貢也。必使春入者,其所貢之物,並諸侯之國出稅於民,民稅既得,乃大國貢半,次國三之一,小國四之一,皆市取美物,必經冬至春,乃可入王,以是令春入之也。」
其目有九,
《太宰》:「以九貢致邦國之用。一曰祀貢,二曰嬪貢,三曰器貢,四曰幣貢,五曰材貢,六曰貨貢,七曰服貢,八曰斿貢,九曰物貢。」
皆有定法。
《司會》:「以九貢之法,致邦國之財用。」
一則因朝而貢,各有年限。
《大行人》:「侯服,歲一見,其貢祀物;甸服,二歲一見,其貢嬪物;男服,三歲一見,其貢器物;采服,四歲一見,其貢服物;衛服,五歲一見,其貢材物;要服,六歲一見,其貢貨物;蕃國,世一見,各以其所貢寶為摯。」賈《疏》:「此因朝而貢,與太宰九貢及小行人春入貢者別。彼二者是歲之常貢也。」
其貢物皆入於太府,以共王朝對於邦國之用。
《太府》:「掌九貢、九賦、九功之貳,以受其貨賄之入;凡邦國之貢,以待吊用。」
蓋王朝之財政,自以萬民之貢充府庫,初不利諸侯之貢而有所私也。
(三)曰盟約。自諸侯至萬民皆有焉,
《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治神之約為上,治民之約次之,治地之約次之,治功之約次之,治器之約次之,治摯之約次之。凡大約劑書於宗彝,小約劑書于丹圖。」《司盟》:「掌盟載之法。凡邦國有疑,會同,則掌其盟約之載及其禮儀,北面詔明神;既盟,則貳之。盟萬民之犯命者,詛其不信者,亦如之。凡民之有約劑者,其貳在司盟。」
宗彝,宗廟祭祀所用酒器。
丹圖,周王室太廟中有專門的藏畫之處,稱「圖室」。藏於圖室的有刻畫圖像又塗以丹漆的祭器,稱丹圖。
其大者則登於天府。
《大司寇》:「凡邦之大盟約,蒞其盟書,而登之於天府。太史、內史、司會及六官,皆受其貳而藏之。」
蓋其時尚以神道設教,故人事之不可信者,恃盟約以堅之。然當時之王朝,與諸侯萬民訂約,或諸侯與諸侯,或諸侯與萬民,或此國之民與他國之民立約,其事之多,可由此推見矣。
(四)曰朝聘。其法甚多,約之則有君臣二者之禮,
《小行人》:「朝、覲、宗、遇、會、同,君之禮也,存、覜、省、聘、問,臣之禮也。」
而行人之官掌之。
《大行人》:「掌大賓之禮及大客之儀,以親諸侯。春朝諸侯,而圖天下之事;秋覲,以比邦國之功;夏宗,以陳天下之謨;冬遇,以協諸侯之慮;時會,以發四方之禁;殷同,以施天下之政;時聘,以結諸侯之好;殷覜,以除邦國之慝;間問,以諭諸侯之志;歸脤,以交諸侯之福;賀慶,以贊諸侯之喜;致繪,以補諸侯之災。……王之所以撫邦國諸侯者,歲遍存;三歲,遍覜;五歲,遍省;七歲,屬象胥、諭言語、協辭命;九歲,屬瞽史,諭書名,聽聲音;十有一歲,達瑞節,同度量,成牢禮,同數器,修法則;十有二歲,王巡守殷國。」
蓋君臣之禮,各有政治之關係,非徒以聯情好,飾儀文也。
(五)曰刑罰。邦國之獄訟,既有邦典,
《大司寇》:「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
其輕重,又各以性質為區別。
《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
布憲為之布告,
《布憲》:「掌憲邦之刑禁。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布於四方。而憲邦之刑禁,以詰四方邦國,及其都鄙,達於四海。」
而訝士專掌折獄焉。
《訝士》:「掌四方之獄訟,諭罪刑於邦國;凡四方之有治於士者造焉,四方有亂獄,則往而成之。」
至諸侯之大罪,則有九伐之法:
《大司馬》:「以九伐之法正邦國。馮弱犯寡則眚之,賊賢害民則伐之;暴內陵外則壇之,野荒民散則削之,負固不服則侵之,賊殺其親則正之,放弒其君則殘之,犯令陵政則杜之,外內亂、鳥獸行則滅之。」
蓋天子六軍,倍於大國之軍數,故不患其不服也。
(六)曰哀恤。國有福事,既有慶賀之禮,其他不幸之事,則行人往而哀恤之。
《小行人》:「若國札喪,則令賻補之;若國凶荒,則令賙委之;若國師役,則令槁襘之;若國有福事,則令慶賀之;若國有禍災,則令哀弔之。」
掌客為之殺禮。
《掌客》:「凡禮賓客,國新殺禮,凶荒殺禮,札喪殺禮,禍災殺禮。」
蓋王朝與諸侯,內外二體,無論常變,皆與有關係也。
吾考周時王朝與諸侯國之組織,固皆以政法為之樞,而文字之功與宣傳之力,尤有關於中外之維繫。考之《周官》,當時各國咸有方志,小史、外史、誦訓諸官掌之。
方志,首見於《周禮》。周代的方志,實為各諸侯國的國史,即周代的地方史,史稱「古國史」、「百國寶書」。此外,另有《禹貢》、《山海經》之類的古地理書及古輿圖,所以古方志又稱為圖志、圖經、地記等。
《小史》:「掌邦國之志,奠系世,辨昭穆。」《外史》:「掌四方之志。」《誦訓》:「掌道方志,以詔觀事。」
王朝之人,既熟悉其歷史,而各國特別之情況,行人又時時調查而為專書。
《小行人》:「掌邦國賓客之禮籍,……及其萬民之利害為一書。其禮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順為一書。其悖逆、暴亂、作慝猶犯令者為一書。其札喪、凶荒、厄貧為一書。其康樂、和親、安平為一書。凡此五物者,每國辨異之,以反命於王,以周知天下之故。」
訓方氏又為之誦道。
《訓方氏》:「掌道四方之政事,與其上下之志,誦四方之傳道。正歲,則布而訓四方,而觀新物。」
故王國之人,能周知天下之故,而四方無隱情焉。王國統一四方之文字,既有行人諭之,外史又專掌其命令,並達書名。
《外史》:「掌書外令,……掌達書名於四方,若以書使於四方,則書其令。」
則王國之書之傳播於外,亦可見矣。文字之宣傳與口語之宣傳,相為因也。《周官》有撣人及掌交等官,以口語宣傳為專職。
《撣人》:「掌誦王志,道國之政事,以巡天下之邦國而語之;使萬民和說,而正王面。」《掌交》:「掌以節與幣,巡邦國之諸侯,以及萬民之所聚者;道王之德意志慮,使咸知王之好惡,辟行之;使和諸侯之好,達萬民之說,掌邦國之通事而結其交好。」
而象胥之傳言語,且及於蠻夷、閩貉、戎狄之國。
《象胥》:「掌蠻夷、閩貉、戎狄之國,使掌傳王之言,而諭說焉,以和親之。若以時入賓,則協禮與其辭言傳之。」
故內外皆無隔閡,不但諸侯對於王朝靡所隱蔽,即諸侯對於諸侯,及諸侯之民對於他國之民,亦可以無扦格、齟齬之意,其立法之意深矣。
第十二節結論
綜觀上舉十一節,而《周禮》、《儀禮》二書之時代功效性質,乃可推論。蓋使西周時代無此一種制度,純出於戰國或漢代儒家之偽造,則《春秋》內外傳所紀,《詩》、《書》所稱一切皆無來歷。例如《國語》紀陳靈公時事:
《國語·周語》:「定王使單襄公聘於宋。遂假道於陳,以聘於楚。火朝覿矣,道茀不可行,侯不在疆,司空不視塗,澤不陂,川不梁,野有庾積,場功未畢,道無列樹,墾田若蓺,膳宰不致餼,司里不授館,國無寄寓,縣無施捨。」「周之《秩官》有之曰:敵國賓至,關尹以告,行理以節逆之,候人為導,卿出效勞,門尹除門,宗祀執祀,司里授館,司徒具徒,司空視塗,司寇詰奸,虞人入材,甸人積薪,火師監燎,水師監濯,膳宰致饔,廩人獻餼,司馬陳芻,工人展車,百官以物至,賓入如歸。是故小大莫不懷愛。其貴國之賓至,則以班加一等,益虔。至於王吏,則皆官正蒞事,上卿監之。若王巡守,則君親監之。」
使非春秋以前,周代固有若干典章,列國皆奉行惟慎,舉凡朝聘之儀,官司之守,道路之政,田地之制,皆有詳細條文,則單襄公對於陳國之腐敗,何必駭怪,而偽造此等言論以譏刺之?若謂列國各行其法,可以因人事而進化,則彼此朝聘,為何時所訂之公約,不但春秋時之國家,絕無此等人物,即《詩》、《書》所載諸侯,如魯伯禽、召、穆公、衛武公、晉文侯、秦非子等,皆無此魄力也。若謂周家立法,隨時改進,則夷、厲以降,王朝已衰,更不能創立典章頒行各國矣。周室盛時惟成、康、昭、穆四代,而《左傳》稱「昭王南征而不反」,《國語》稱「穆王征犬戎,荒服者不至」,其時遜於成、康。故謂穆王時紹述周公《職方》之文則可,謂穆王作《職方》則不可也。曰:然則官禮之文,其效也可睹矣。成、康在位五十餘年。
《通鑑外紀》:「成王在位三十年,通周公攝政三十七年,康王在位二十六年。」
而王道遂微缺,
《史記·周本紀》:「昭王之時,王道微缺。」
周公制禮,復何足稱?曰:是當以孔子及朱子之言釋之。
《禮記·中庸》:「孔子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
此如共和政體,行之美國而治,行之墨西哥而亂。良法美意,待人而行,不得以世亂之因全歸之於法制也。
《朱子語類》卷八十六:「大抵說制度之書,惟《周禮》、《儀禮》可信,《禮記》便不可深信。《周禮》畢竟出於一家,謂是周公親筆做成,固不可,然大綱卻是周公意思。某所疑者,但恐周公立下此法,卻不曾行得盡。」
其行者,已致刑措之效;其不盡行者,遂開後世之衰,是亦無所用其諱飾也。
周之禮教,雖至衰亂之世,亦非全不奉行;觀《詩·賓之初筵》之詩可見:
賓之初筵,左右秩秩。籩豆有楚,餚核維旅。酒既和旨,飲酒孔偕。鐘鼓既設,舉酬逸逸。大侯既抗,弓矢斯張。射夫既同,獻爾發功。發彼有的,以祈爾爵。籥舞笙鼓,樂既和奏。烝衎烈祖,以洽百禮。百禮既至,有壬有林。錫爾純嘏,子孫其湛。其湛曰樂,各奏爾能。賓載手仇,室人入又。酌彼康爵,以奏爾時。賓之初筵,溫溫其恭。其未醉止,威儀反反。曰既醉止,威儀幡幡。舍其坐遷,屢舞仙仙。其未醉止,威儀抑抑,曰既醉止,威儀怭怭。是曰既醉,不知其秩。賓既醉止,載號載呶。亂我籩豆,屢舞僛僛。是曰既醉,不知其郵。側棄之俄,屢舞傞傞。既醉而出,並受其福。醉而不出,是謂伐德。飲酒孔嘉,維其令儀。凡此飲酒,或醉或否。既立之監,或佐之史。彼醉不臧,不醉反恥。式勿從謂,無俾大怠。匪言勿由,匪由勿語。由醉之言,俾出童羖。三爵不識,矧取多又。
此詩,《小序》以為幽王時衛武公刺時之詩。即謂《小序》不可信,不能確指其為何時何人之作,以《詩》之次序論,在《節南山》、《谷風》諸什之後,《魚藻》諸什之先,其為西周衰亂之時之詩無疑也。觀其初筵,實即燕射之禮;賓之威儀溫恭,頗守禮法。至於既醉之後,側弁屢舞,則為衰世之風。然立監佐史,仍與燕禮、鄉射禮之立司正相合;三爵獻酬,亦同於禮。足知昭、穆以降,並非舉先代所制之禮,一概廢棄,惟行之不合於禮意,則詩人從而刺之。當時詩人嫻於禮教,又可因此而見矣。
近世西人,多有研究《周禮》者,法人俾優(Edouard Constant Biot,1803~1850)曾以法文譯之(Le Tcheou-li,trad.du chinois),德人夏德(Friedrich Hirth)所著《支那古代史》(The Ancient History of China)多稱引其說。如曰:
俾優,今譯畢甌(1803~1850),法國漢學家。著有《中國古今府縣地名字典》等,譯著《禹貢》、《周禮》等。
《周禮》為周代文化生活最重的典據,亦為後代之嚮導,對於為政家之模範,永受世人之尊重,殆無可疑。其於國民之教養,實居重大的位置。世界之書籍中,罕見其匹儔。且其關於公共生活及社會生活,詳細說明,與陶冶後代之國民,具有非常之勢力。因襲之久,世人因此詳細之規定,殊不能任意而行,社會萬般之生活,無論一言一行,無不依其儀式。俾優氏以為此等詳細的規矩,其主要之目的,惟在使人除去公私之生活上放縱粗野之行動,使肉體與道德共具有一定不變之性格,更於其上築成一不變易狀態之政府焉。俾優氏此言,不可謂非卓識。支那王朝雖屢變更,彼等支那人,自《周禮》之時代至於現今,對於此種儀式因襲的尊敬之結果,至於使支那與支那人,國家與國民,均具有鞏固不變之性質雲。
雖其觀察吾國政教禮俗,未能得其真際,而謂《周禮》為陶冶後代國民性之具,亦不可謂無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