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其他類型> 中國文化史(柳詒徵 著)> 第十九章 周之禮制(1)

第十九章 周之禮制(1)

2024-09-19 17:37:45 作者: 柳詒徵

  周之文化,以禮不淵海,集前古之大成,開後來之政教。其著於典籍者,雖經秦火,所存猶夥。《漢書·藝文志》具存其目:

  

  《禮古經》五十六卷,《經》十七篇。《周官經》六篇。

  後世以十七篇之《經》為《儀禮》,六篇之《周官》為《周禮》。

  《漢紀》(荀悅):「劉歆奏請《周官》六篇列之於《經》,為《周禮》。」

  《漢紀》,記述西漢歷史的編年體史書。東漢末史學家、政論家荀悅(148~209)撰。

  《經典釋文·序錄》(陸德明):「劉歆建立《周官經》,以為《周禮》。」

  《晉書·荀崧傳》:「崧上疏,請置鄭《儀禮》博士一人。」

  其《古經》五十六卷,自十七篇外,謂之《逸禮》。

  《禮記正義》(孔穎達):「鄭云:《逸禮》者,《漢書·藝文志》雲,漢始於魯淹中得古《禮》五十七篇,其十七篇與今《儀禮》正同,其餘四十篇,藏在秘府,謂之《逸禮》,其《投壺禮》亦此類也。」

  而《周官》復亡一篇。

  《經典釋文·序錄》:「河間獻王開獻書之路,時有李氏上《周官》五篇,失《事官》一篇,乃購千金不得,取《考工記》以補之。」

  治周史者得《周官》五篇、《禮經》十七篇及漢世大小戴所傳之《逸經古記》,可以推見有周禮制,討論其國家社會組織之法,與掇拾夏、商典制,僅能髣象於萬一者,迥乎不同矣。雖然,此諸書者,自漢代流傳至於今日,固為至可寶貴之史料,而其書為何時何人之作,則異說殊多。或謂《禮經》、《周官》皆周公所作。

  《儀禮疏序》(賈公彥):「《周禮》、《儀禮》發源是一,理有終始,分為二部。並是周公攝政太平之書。」

  《序周禮廢興》(賈公彥):「《周官》孝武之時始出,秘而不傳。即出於山岩屋壁,復入於秘府。五家之儒,莫得見焉。至孝成皇帝,達才通人劉向子歆校理秘書,始得列序,著於《錄》、《略》。時眾儒並出,共排以為非是,惟歆獨識知周公致太平之跡,具在於斯。」

  或謂《儀禮》為孔子所作。

  《三禮通論》(皮錫瑞):「《周禮》、《儀禮》,說者以為並出周公。案以《周禮》為周公作,固非,以《儀禮》為周公作,亦未是也。《禮》十七篇,蓋孔子所定。《雜誌》云:『恤由之喪,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學士喪禮,《士喪禮》於是乎書。』據此,則士喪出於孔子,其餘篇亦出於孔子可知。」

  《雜誌》,即《讀書雜誌》,清人王念孫的筆記體著作,主要考證、詮釋史、子典籍,是清代樸學的代表作。

  或謂《周官》為末世瀆亂不驗之書,及六國陰謀之書。

  《序周禮廢興》(賈公彥):「林孝存以為武帝知《周官》末世瀆亂不驗之書。故作《十論》、《七難》以排棄之。何休也以為六國陰謀之書,唯有鄭玄遍覽群經,知《周禮》者,乃周公致太平之跡,故能答林碩之論難,使《周記》義得條通。」

  故近人以《儀禮》為儒家所創,謂之為種種怪現狀,種種極瑣細的儀文。而《周禮》之為偽書,更不措意。按禮非制於孔子,章炳麟駁皮氏書具言之。

  《孔子制禮駁議》:「《禮》五十六篇,皆周公舊制。《記》言『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學士喪禮,《士喪禮》於是乎書』者,謂舊禮崩壞,自此復著竹帛。故言書,不言作。《喪服》禮兼上下,又非士喪之篇,文不相涉。《禮記·檀弓》曰:『魯人有朝祥而暮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三年之喪,亦以久矣夫』!言其久不行也。若自孔子始作者,當雲三年之喪,創法自我,不可以責未聞者,何乃言久不行耶?《檀弓》又曰:『衰,與其不當物也,寧無衰。』然則自斬衰三升,下至緦麻十五升抽其半,其為精粗異度,繁碎亦甚矣。獨有制禮自上,民胥效法,故織紝之家,素備其式。假自孔子制之者,縱令遍行魯國,自適士以至府史,胤族猶當萬數,倉卒制之,何由得布?若不自置邸店,親課女紅,布縷既不中程,則衰無以當物,唐為文具,將安設施?此則自衛反魯,五年之中,專為縫人賈販,猶懼不給,固無刪述《六經》之暇矣。又若制禮防於孔氏,冠、昏、朝聘以及祭享,其事猶多,哀公不以問孔子,獨問士喪,孔子又本不作《士喪禮》,待哀公問然後發之,君則失偏,臣則失缺,其違於事情遠矣。既若是者,《禮記·曾子問》篇,孔子自說從老聃受《禮》,寧知今之《禮經》非老聃制之耶?墨子《節葬》、《非儒》,以是專責儒者,此由喪禮廢缺,獨儒者猶依其法,故名實專歸之。古者刑書本無短喪之罰,故得人人自便,弗可禁止,非直晚周也。漢世晁錯、翟進為三公,遭喪猶不去官,若以周公時未有喪制,故晚周無三年服,漢世士禮既行,何以持服者寡乎?見晚周無持齋斬者,即雲喪禮自孔子制,見漢世無持齋斬者,復可雲喪禮自二戴制之邪?」

  其儀文度數之中所寓之精義,則《戴記》《冠》、《婚》、《喪》、《祭》諸義發揮最為透闢。其坊民淑世,非若希臘教偷、羅馬鬥獸之野蠻也。今世縱不能行其法,不當文致為儒家之過而詆毀之。觀韓愈之論則知所折衷矣。

  《讀儀禮》(韓愈):「余嘗苦《儀禮》難讀,又其行於今者蓋寡,沿襲不同,復之無由,考於今,誠無所用之。然文王、周公之法制粗在於是。孔子曰『吾從周』,謂其文章之盛也。古書之存者希矣,百氏雜家,尚有可取,況聖人之制度耶?」

  《周禮》之制度多與他書不同,故攻擊者尤眾。然前人之攻擊之者,亦多認為周制。

  《周禮問》(毛奇齡):「《周禮》一書出自戰國,斷斷非周公所作,予豈不曉?然周制全亡,所賴以略見大意,只此《周禮》、《儀禮》、《禮記》三經。以其所見者雖不無參臆,而其為周制則尚居十七。此在有心古學,方護衛不暇,而欲迸絕之,則餼羊盡亡矣。」

  《禮經通論》(皮錫瑞):「孔子謂殷因夏禮,周因殷禮,皆有損益。《樂記》云:三王異世,不相襲禮。是一代之制度,不必盡襲前代。改制度,易服色,殊徽號,禮有明徵,非特後代之興必變易前代也,即一代之制度,亦歷久而必變。周享國最久,必無歷八百年而制度全無變易者。《三禮》所載,皆周禮也。《禮經》十七篇為孔子所定,其餘蓋出孔子之後,學者各記所聞,而亦必當時有此制度,非能憑空撰造。」

  以其非有來歷斷不能冥思臆造,創為此等宏綱細目之書也。周、秦、西漢著書者多矣,孔、孟、管、墨、商君、荀卿以及董仲舒、劉歆輩,皆有意創立法制。今其書之存者,或第言立法之意,或粗舉治國之方,無一書能包舉天下萬事萬物,一一為之區分條理,而又貫串聯絡秩然不紊如《周官》者。後世之《六典》、《會典》等,以有《周官》為之模範,故易於著手,然猶不能及其精微。學者試思為《周官》者,當具何等經驗、思想、學力,而後能成此書乎?古今中外政治家、哲學家著書立說,大都徒託空言,不能見之於實行。然學者稱舉其說,猶許其代表一時代之文化。故《周官》之說即令未嘗實行,僅屬於一個人之理想;然此一個人之理想產生於此時代,已足令人驚詫,矧其官守法意,降至春秋、戰國,猶多遺蹟可尋乎!汪中作《周官徵文》,以《逸周書》穆王作《職方》為證:

  《述學·周官徵文》:「或曰:《周官》,周公所定。而言穆王作《職方》,何也?曰:賦詩之義,有造篇,有述古,夫作亦猶是也。召穆公糾合宗族於成周,而作《常棣》之詩,則述古亦謂之作。詳《職方》、《大司樂》二條,知《周官》之文各官皆分載其一,以為官法。故每職之下,皆系曰掌。而太宰建之,以為《六典》,則合為一書。穆王作之,申其告誡,俾舉其職爾。」

  《述學》,其一為研究中國古代學制廢興的著作;另一為研究辭章學術的文集,今人所見即此本。清代學者、史學家汪中(1744~1794)著。

  則此書實成康、昭、穆以來王官世守之舊典,以之言西周之文化,固非托古改制之比也。

  《儀禮》十七篇所言者為冠、婚、喪、祭、射、鄉、朝、聘八目。《周官》則經緯萬端。茲擇其要者,以次列舉於後。

  第一節國土之區劃

  國土之區劃,分以下四種:

  (一)九州。九州之區劃,自古已然。而周之區劃,兼研究其民物之事利,其調查統計蓋較《禹貢》為詳。

  《周官·職方氏》:「東南曰揚州,其山鎮曰會稽,其澤藪曰具區,其川三江,其浸五湖,其利金、錫、竹、箭,其民二男五女,其畜宜鳥獸,其谷宜稻。正南曰荊州,其山鎮曰衡山,其澤藪曰云夢,其川江、漢,其浸潁、湛,其利丹、銀、齒、革,其民一男二女,其畜宜鳥獸,其谷宜稻。河南曰豫州,其山鎮曰華山,其澤藪曰圃田,其川熒、洛,其浸波、溠,其利林、漆、絲、枲,其民二男三女,其畜宜六擾,其谷宜五種。正東曰青州,其山鎮曰沂山,其澤藪曰望諸,其川淮、泗,其浸沂、沐,其利蒲魚,其民二男三女,其畜宜雞狗,其谷宜稻麥。河東曰兗州,其山鎮曰岱山,其澤藪曰大野,其川河、泲,其浸廬、維,其利蒲魚,其民二男三女,其畜宜六擾,其谷宜四種。正西曰雍州,其山鎮曰岳山,其澤藪曰弦蒲,其川涇、汭,其浸渭、洛,其利玉石,其民三男二女,其畜宜牛馬,其谷宜黍稷。東北曰幽州,其山鎮曰醫無閭,其澤藪曰[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5896365.jpeg"/]養,其川河、泲,其浸菑、時,其利魚、鹽,其民一男三女,其畜宜四擾,其谷宜三種。河內曰冀州,其山鎮曰霍山,其澤藪曰揚紆,其川漳,其浸汾、潞,其利松柏,其民五男三女,其畜宜牛羊,其谷宜黍稷。正北曰并州,山鎮曰恆山,其澤藪曰昭余祁,其川呼池、嘔夷,其浸淶、易,其利布帛,其民二男二女,其畜宜五擾,其谷宜五種。」

  《禹貢》專言貢物,猶專為王侯立法;《職方》注重民利,則周代重民之證也。

  (二)畿服。畿服之制亦沿於古,惟商時猶僅五服,至周而斥大之,為九畿,亦曰九服。

  《周官·大司馬》:「乃以九畿之籍,施邦國之政職,方千里而曰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衛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蠻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鎮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蕃畿。」《職方氏》:「乃辨九服之邦國,方千里曰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衛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蠻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鎮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藩服。」

  其地之廣袤參考劉師培《古代要服建國考》、章炳麟《封建考》,可得其概。

  (三)封國。周之封國,為說經家聚訟之要點,然其國境,大者不過後世之一府,小者乃等於州縣,無足異也。

  《周官·大司徒》:「凡建邦國,以土圭土其地而制其域。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參之一。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參之一。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職方氏》:「凡邦國,千里封公,以方五百里則四公,方四百里則六侯,方三百里則七伯,方二百里則二十五子,方百里則百男,以周知天下。凡邦國大小相維。」

  (四)王畿之區劃。王畿方千里,四面各五百里,節次分之,其名甚多。

  《周官·載師》:「以廛里任國中之地,以場圃任園地,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縣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鄭《注》:「五十里為近郊。」賈《疏》:「自百里以至邦國,分為五等:二百里曰甸,三百里曰稍,四百里曰縣,五百里曰都,畿外邦國。」

  郊有六鄉,甸有六遂,其制詳後。

  六鄉,周代制度,京城外百里之內分為六鄉,每鄉設鄉大夫管理政務。

  六遂,周代制度,京城外百里之外二百里之內分為六遂,每遂設遂人管理政務。

  《周官》一書,雖不過官制、官規之性質,然六官之開端,皆以治地為言。

  《周官·天官·冢宰》:「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按《地官》、《春官》、《夏官》、《秋官》皆同。)賈《疏》:「六官皆有此敘者,欲見六官所主雖異,以為民極是同故也。」

  故觀《周官》,可知其時所最重者,實惟辨方正位、體國經野之事。右列之區劃,散見於諸官者,似徒為此繁複之名數,而無益於政治。然觀其對於版圖、測量、土壤、民物一一經劃研究,則知周之治地,非徒注意於名數而已也。周之版圖,大別有三。

  (一)總圖。其圖蓋具全國之形勢,兼其民族物產者,雖其文未言圖中符號比例若何,然其有比例符號殆無可疑。如:

  《周官·大司徒》:「掌建邦之土地之圖與其人民之數,以佐王安擾邦國。以天下土地之圖,周知九州之地域廣輪之數,辨其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隰之名物。」《土訓》:「掌道地圖,以詔地事。道地慝,以辨地物,而原其生,以詔地求。」《司險》:「掌九州之圖,以周知其山林、川澤之阻,而達其道路。」《職方氏》:「掌天下之圖,以掌天下之地,辨其邦國、都鄙、四夷、八蠻、七閩、九貉、五戎、六狄之人民,與其財用、九穀、六畜之數要,周知其利害。」《司馬》:「掌邦中之版,土地之圖,以周知出入百物,以敘其財。」

  其圖有廣輪之數,且有九穀、六畜之數,則不但有比例,兼似附有物產統計表矣。周之官吏據此等圖表,以經劃天下,其非空言可知。

  (二)分圖。其圖殆如今之一縣一鄉之圖,可據以決獄訟,且可以定各地之形體,視總圖尤有實用。如:

  《周官·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三曰聽閭里以版圖。」《小司徒》:「凡民訟,以地比正之。地訟,以圖正之。」《遂人》:「掌邦之野,以土地之圖經田野,造縣鄙形體之法。」

  縣鄙形體,據圖以造,則其規劃非徒理想,而必按照各地毗連之形勢審慎出之,又可知矣。

  (三)專圖。其圖各以一事一地為之,不涉他地他事。如:

  《周官·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為之圖。」《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為之圖。」

  《[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5900441.jpeg"/]人》:「掌金玉錫石之地,……若以時取之,則物其地圖而授之。」

  據此,知周代官府地圖之多,地治之精密,實基於此。然徒觀地圖,無以知地之方位氣象,則測量尤繪圖之先之所重矣。周之諸官掌測量者,如:

  《周官·大司徒》:「以土圭之法測土深,正日景,以求地中。日南,則景短,多暑。日北,則景長,多寒。日東,則景夕,多風。日西,則景朝,多陰。」《土方氏》:「掌土圭之法以致日景,以土地相宅而建邦國都鄙,以辨土宜土化之法,而授任地者。」

  其法可考《考工記》參觀,

  《考工記》:「匠人建國,水地以縣,置[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5904100.jpeg"/]以縣,視以景。為規識日出之景與日入之景,晝參諸日中之景,夜考之極星,以正朝夕。」

  朝夕測日,夜則測星,既辨方位,兼審土宜。其建邦國都鄙之慎重若此,於地事似已盡心為之矣。然司徒猶有土會、土宜、土均之法,正不止土圭一法也。

  《周官·大司徒》:「以土會之法,辨五地之物生。一曰山林,其動物宜毛物,其植物宜皂物,其民毛而方。二曰川澤,其動物宜鱗物,其植物宜膏物,其民黑而津。三曰丘陵,其動物宜羽物,其植物宜核物,其民專而長。四曰墳衍,其動物宜介物,其植物宜莢物,其民皙而瘠。五曰原隰,其動物宜裸物,其植物宜叢物,其民豐肉而庳。」「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鳥獸,以毓草木,以任土事,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種,以教稼穡樹藝。」「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賦,以令地貢,以斂財賦,以均齊天下之政。」

  分析土壤,剖辨物種,而民生國政於是乎定。蓋人民猶建築物,土地則其基址,基址未能辨別,建築物無從著手。周之施政,注重地治,其條理精密若此,此固前古所無,抑亦漢、唐迄今所未能逮也。世人謂吾國研究地學,始於裴秀、賈耽等人,然觀晉、唐諸史之言,其於《周官》之制殆不過萬分之一。故吾國文明,在周實已達最高之度,嗣又漸降而漸進,至今,則古制澌滅殆盡,而後群詫域外之文明。試即周代治地諸法思之,得謂其時無此事實,而一人撰造偽書,乃能穿穴諸官,使一一相應若此耶?

  裴秀(223~271),魏晉時期傑出的地圖書學家。字季彥。繪製了《禹貢地域圖》十八篇。他創立的「製圖六體」理論是世界上最早的地圖綱要。

  賈耽(730~805),唐代地理學家。字敦詩。著有《關中隴右及山南九州等圖》、《海內華夷圖》等。12世紀時依據其《海內華夷圖》縮制改編刻石的《華夷圖》類似近代中國地圖,今存陝西西安碑林。

  第二節官吏之職掌

  國家社會未達無治主義之時代,行政官吏在所必設;設之,則必有階級等差,此天下萬國所同也。吾國歷代官制雖時有變遷,而其源大都出於《周官》,故周之設官分職,亦為治吏者所必措意。周之官吏,分朝命及辟除二途。

  《周官·大宗伯》:「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之位。一命受職,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賜冠,六命賜官,七命賜國,八命作牧,九命作伯。」

  大抵自一命為正吏,至六命賜官,為卿、中大夫、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六等。六命之上則諸侯之等級,其辟除或給徭役者,曰府、曰史、曰胥、曰徒。

  《周官·小宰》:「宰夫掌百官府之徵令,……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書以贊治。七曰胥,掌官敘以治敘。八曰徒,掌官令以徵令。」《天官》鄭《注》:「府,治藏;史,掌書者。凡府、史皆其官長所自辟除,胥、徒皆民給徭役者。胥有才知,為什長。」

  官制之大綱分為六屬。

  《周官·小宰》:「以官府之六屬,舉邦治。一曰天官,其屬六十,掌邦治,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二曰地官,其屬六十,掌邦教,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三曰春官,其屬六十,掌邦禮,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四曰夏官,其屬六十,掌邦政,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五曰秋官,其屬六十,掌邦刑,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六曰冬官,其屬六十,掌邦事,大事則從其長,小事則專達。」「以官府之六職辨邦治。一曰治職,以平邦國,以均萬民,以節財用。二曰教職,以安邦國,以寧萬民,以懷賓客。三曰禮職,以和邦國,以諧萬民,以事鬼神。四曰政職,以服邦國,以正萬民,以聚百物,五曰刑職,以詰邦國,以糾萬民,以除盜賊。六曰事職,以富邦國,以養萬民,以生百物。」

  其官數凡五六萬人。

  《通典》(杜佑):「周內官二千六百四十三人,外諸侯國內六萬一千三十二人。」

  《通典》,記載古代典章制度的典志體政書,唐代大臣、史學家杜佑(735~812)撰。

  《周官祿田考》(沈彤):「六官凡五萬九千三百餘人。」

  沈彤,清代經學家、醫學家。生卒不詳,字冠雲,號果堂。著作有《周官祿田考》、《春秋左氏傳小疏》、《釋骨》等。

  其治之咸以典法。

  《周官·太宰》:「太宰之職,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國。一曰治典,以經邦國,以治官府,以紀萬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國,以教官府,以擾萬民。三曰禮典,以和邦國,以統百官,以諧萬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國,以正百官,以均萬民。五曰刑典,以詰邦國,以刑百宮,以糾萬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國,以任百官,以生萬民。」「以八法治官府。一曰官屬,以舉邦治。二曰官職,以辨邦治。三曰官聯,以會官治。四曰官常,以聽官治。五曰官成,以經邦治。六曰官法,以正邦治。七曰官刑,以糾邦治。八曰官法,以弊邦治。」「以八則治都鄙。一曰祭祀,以馭其神。二曰法則,以馭其官。三曰廢置,以馭其吏。四曰祿位,以馭其士。五曰賦貢,以馭其用。六曰禮俗,以馭其民。七曰刑賞,以馭其威。八曰田役,以馭其眾。」

  典法施於太宰,而掌之者復有諸官。

  《周官·太宰》稱:「正月之吉,乃施典於邦國,施則於都鄙,施法於官府。」《小宰》:「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之貳,以逆邦國都鄙官府之治。」《司會》:「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之貳,以逆邦國都鄙官府之治。」《小宰》:「正歲帥治官之屬,而觀治象之法,徇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司書》:「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太史》:「掌邦之六典,以逆邦國之治。掌法,以逆官府之治。掌則,以逆都鄙之治。凡辨法者考焉,不信者刑之。」《內史》:「執國法及國令之貳,以考政事,以逆會計。」《御史》:「掌邦國都鄙及萬民之治令,以贊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匡人》:「掌達法則,匡邦國。」《大行人》:「十有一歲修法則。」

  據此,則《周官》所載特其大綱,而所謂典法者,必更有詳密之條文,正者存於太宰,貳者散在諸官。其有不信,則考諸太史,非一二人所能以意為出入高下也。諸法之中,不可殫舉,第就官聯一法觀之,即可知其立法之精密。

  《周官·小宰》:「以官府之六聯,合邦治:一曰祭祀之聯事,二曰賓客之聯事,三曰喪荒之聯事,四曰軍旅之聯事,五曰田役之聯事,六曰弛斂之聯事,凡小事皆有聯。」

  《周禮訂義》(宋王與之):「王昭禹曰:古者軍將皆命卿,而師、旅、卒、長之屬,皆下大夫、士掌其事。大司徒、大軍旅以旗致萬民,治其徒庶之政命。……小司徒會萬民之卒伍,而亦帥其眾庶。鄉師、大軍旅正治其徒役,與其[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15907452.jpeg"/]輦。大司馬及戰,巡陳視事而賞罰,若此類軍旅之聯事。……太宰掌九貢、九賦,而大府、司會、司書之類亦掌之,所謂斂也。鄉大夫國中貴者之類皆舍征,而小司徒凡征役之施捨亦掌之,所謂弛也。凡此類皆斂弛之聯事。……非祭祀,賓客、喪荒、軍旅、田役、斂馳六者之大事,余皆小事也。若膳夫之官有庖人、亨人、內外饔之類,通職聯事,司關掌國貨之節,以聯門市,皆小事也。」

  王與之,宋代學者。生卒不詳,亦稱東岩,一號次點。撰有《東岩周禮訂義》八十卷。

  於組織之中寓互助之意,既以泯其畛域,且使互相監視,不使一機關獨斷一事,而遂其營私舞弊之謀。此研究法治者所最宜留意者也。

  周之官府最重會計。

  《周官·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一曰聽政役以比居,二曰聽師田以簡稽,三曰聽閭里以版圖,四曰聽稱責以傅別,五曰聽祿位以禮命,六曰聽取予以書契,七曰聽買賣以質劑,八曰聽出入以要會。以聽官府之六計,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月終,則以官府之敘,受群吏之要,贊冢宰,受歲會。歲終,則令群吏致事。」《宰夫》:「歲終,則令群吏正歲會。月終,則令正月要。旬終,則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時舉者,以告而誅之。」《司會》:「掌國之官府郊野縣都之百物財用,凡在書契、版圖者之貳,以逆群吏之治,而聽其會計,以參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歲會考歲成,以周知四國之治,以詔王及冢宰廢置。」《職內》:「掌邦之賦入,辨其財用之物,而執其總,以貳官府都鄙之財入之數,以逆邦國之賦用。凡受財者,受其貳令而書之。及會,以逆職歲,與官府財用之出,而敘其財,以待邦之移用。」《職歲》:「掌邦之賦出,以貳官府都鄙之財出賜之數,以會計而考之,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財用。受式法於職歲,凡上之賜予,以敘與職幣授之,及會,以式法贊逆會。」

  日有成,月有要,歲有會,三歲又有大計。

  《周官·司書》:「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

  其出入皆有式法,四國之治無不周知。故官吏皆知尚廉而畏法,非若今之武人、外吏橫攬財權,中央莫敢誰何,一任其貪黷恣肆,而惟恃借債以填其欲壑也。

  第三節鄉遂之自治

  《周官》之精義,莫邃於鄉遂之制。鄉遂者,直隸於天子而行自治之制之區域也。王城為中央政府,王城之外郊甸之地,即自治之地方。此外則為公邑家邑,小都大都,又其外則諸侯之國。故周代政治為諸侯之模範者,惟鄉遂二區。以鄉遂例天下,則天下之大,咸可以鄉遂之法施之。鄉遂之組織,法同而名異。

  鄉遂,周朝制度,王城外百里之內為鄉,分六鄉;百里至二百里為州,州分六遂。諸侯各國亦有鄉、遂,其數因國之大小而有不同。後亦泛指都城之外的地區。

  《周官·大司徒》:「五家為比,五比為閭,四閭為族,五族為黨,五黨為州,五州為鄉。」《周官·遂人》:「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酇,五酇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

  其官多由民舉,而受天子之命,其職等於王官,而為地方自治之領袖。

  《周官·司徒》:「鄉老,二鄉則公一人。鄉大夫,每鄉卿一人。州長,每州中大夫一人。黨正,每黨下大夫一人。族師,每族上士一人。閭胥,每閭中士一人。比長,五家下士一人。遂大夫,每遂中大夫一人。縣正,每縣下大夫一人。鄙師,每鄙上士一人。酇長,每酇中士一人。里宰,每里下士一人。鄰長,五家則一人。」

  總計其數,六鄉萬五千比,則為比長者萬五千人。六遂萬五千鄰,則為鄰長者萬五千人。推而上之,閭、胥、里、宰各三千人,族師、鄙長各七百五十人,黨正、鄙師各百五十人,州長、縣正各三十人,合鄉、遂大夫十二人及鄉老三人,凡三萬七千八百七十五人。以方四百里之地,十五萬家之民,設三萬七千八百有奇之自治職,此民治之極軌也。

  周代鄉遂之官各有專職。然《周官》之文有詳此略彼,而可互相證者如:

  《鄉大夫》:「各掌其鄉之政教禁令。正月之吉,受教法於司徒,退而頒之於其鄉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藝。」《遂大夫》:「各掌其遂之政令。」

  遂大夫不言受法施教之事,似鄉大夫掌教育,而遂大夫不掌教育者,實則遂、鄉相等,鄉官之職所載者,遂官亦行之;遂官之職所載者,鄉官亦行之。特文有詳略,以避重複,故似職務不同。讀《周禮》者當知其互文見義也。

  鄉、遂之官所掌之事,可分六項:

  (一)曰校比。周有邦比之法,猶今所謂調查也。六鄉六遂人畜、車輦、旗鼓、兵革以及田野、稼器,無一不需調查,故有邦比之法,登載多寡高下焉。

  邦比,周代鄉遂之治中的一種考查官員的方法,每三年考查一次百官政績。

  《周官·閭胥》:「以歲時各數其閭之眾寡,辨其施捨。」《里宰》:「掌比其邑之眾寡,與其六畜、兵器。」《族師》:「以邦比之法,帥四閭之吏,以時屬民,而校登其族之夫家眾寡,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車輦。」《酇長》:「以時校登其夫家,比其眾寡,以治其喪紀祭祀之事。……若歲時簡器,與有司數之。」《黨正》:「以歲時蒞校比。」《鄙師》:「以歲時數其眾庶,察其媺惡而誅賞。」《鄉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辨其可任者,以歲時入其書。」《遂大夫》:「以歲時稽其夫家之眾寡六畜田野,辯其可任者,與其可施捨者。」《州長》:「三年大比,則大考州里,以贊鄉大夫廢興。」《縣正》:「各掌其縣之政令征比,以頒田裡,以分職事。」

  蓋常時之比,閭胥、里宰掌之。四時之比,族師、酇長掌之,黨正蒞之,鄉大夫、遂大夫登其數年於書,而入於司徒。至三年大比,則州長、縣長、縣正掌之,而鄉、遂大夫興其賢能焉。

  《鄉大夫》:「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遂大夫》:「三歲大比,則帥其吏而興甿。」

  觀此,則知鄉遂之官,於其所治之地,無一事一物不調查清晰,登錄詳明。而凡百政治均由此而興矣。

  (二)曰法治。周代政治以法為本,自王公至庶民無不囿於禮法之中,故時時教民讀法。全國之法,歲首懸於象魏,縱民觀覽十日。

  《周官·太宰》:「正月之吉,始和布治於邦國都鄙,乃縣治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治象,浹日而斂之。」

  而鄉、遂諸官,則時時教民讀法。

  《周官·閭胥》:「凡春秋之祭祀、役征、喪紀之數,聚眾庶,既比,則讀法,書其敬敏任恤者。」《族師》:「月吉,則屬民而讀邦法,書其孝弟睦姻有學者。春秋祭酺亦如之」《黨正》:「四時之孟月吉日,則屬民而讀邦法,以糾戒之。春秋祭萗亦如之」《州長》:「正月之吉,各屬其州之民而讀法,以考其德行道藝而勸之,以糾其過惡而戒之。若以歲時祭祀州社,則屬其民而讀法,亦如之。」

  大抵州長屬民讀法,黨正以下率民讀之;黨正屬民讀法,族師以下率民讀之。雖非各自為政,要其一歲中讀法之時,殆不下十五六次。六遂之官不言讀法,以鄉官例之,當亦與鄉無異。鄉、遂之民,無人不熟讀法令,自無干犯法紀之事。此豈空言法制,而一般人民尚不知現行之法為何物者所能比哉!

  (三)曰教育。司徒為教官,所掌自治地外,即以教育為專職。其教育之目,凡十有二。

  《周官·大司徒》:「施十有二教焉。一曰以祀禮教敬,則民不苟。二曰以陽禮教讓,則民不爭。三曰以陰禮教親,則民不怨。四曰以樂禮教和,則民不乖。五曰以儀辯等,則民不越。六曰以俗教安,則民不偷。七曰以刑教中,則民不虣。八曰以誓教恤,則民不怠。九曰以度教節,則民知足。十曰以世事教能,則民不失職。十有一曰以賢制爵,則民慎德。十有二曰以庸制祿,則民興功。」

  蓋無一事不含有教育之性質,不專恃學校教育也。然以鄉官所有學校推之,其學校之數之多,亦非後書所及。鄉官所屬黨州皆有序。

  《州長》:「春秋以禮會民,而射於州序。」《黨正》:「國索鬼神而祭祀,則以禮屬民,而飲酒於序。」

  六鄉百五十黨,則百五十序,三十州則三十序,總計學校已百八十,合六遂而計之,則三百六十矣。其鄉之學,雖不見於《周官》,以《儀禮》「行鄉飲酒之禮於庠」證之,則州黨之外別有鄉庠也。鄉學之教,曰鄉三物。

  《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一曰六德,知、仁、聖、義、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藝,禮、樂、射、御、書、數。」

  遂大夫復兼教稼。

  《遂大夫》:「掌其遂之政訟,以教稼穡。」

  則文化教育而兼職業教育矣。

  (四)曰聯合。周代人民雖無社會之名,而有聯合之法。觀《族師》、《比長》諸職之文,知其人民之互相扶助,決非獨居孑立,各不相謀者之比。

  《族師》:「五家為比,十家為聯;五人為伍,十伍為聯;四閭為族,八族為聯。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相共,以受邦職,以役國事,以相葬埋。」《比長》:「五家相受,相和親,有罪奇邪,則相及。」《里宰》:「以歲時合耦於鋤,以治稼穡,趨其耕耨,行其秩敘,以待有司之政令。」《鄰長》:「掌相糾相受,凡邑中之政相贊。」

  受職待令既須聯合,奇邪相及則並行為容狀,皆使一律而我所歧異,而人民徒知束身自愛者,亦必知勸戒他人以共勉其群德。此尤自治精神所在,非如此不能去社會之害而扶植善類也。

  (五)曰作民。周代人民,對於國家之義務均須負擔。其期日掌於均人,

  《周官·均人》: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職,均人民牛馬車輦之力政。凡均力政,以歲上下,豐年則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焉,無年則公旬用一焉。凶札則無力政,無財賦。

  其年齡定於鄉大夫,

  《鄉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辨其可任者,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歲時入其書。」

  而徵集之事,則鄉、遂諸官任之。凡有徵集,名曰作民。

  《周官·州長》:「若國作民,而師田行役之事,則帥而致之,掌其戒令與其賞罰。」《黨正》:「凡作民而師田行役,則以其法治其政事。」《族師》:「若作民而師田行役,則合其卒伍,簡其兵器,以鼓鐸,旗物帥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罰。」《縣正》:

  「若將用野民師田行役移執事,則帥而至,治其政令。既役,則稽功會事而誅賞。」《鄙師》:「凡作民則掌其戒令。」《酇長》:「若作其民而用之,則以旗鼓兵革帥而至。」

  師田行役,各歸部伍,蓋州、黨、酇、鄙之長,最為親民。平時服其教訓,有事聽其指揮,使之作而帥之,自無隱匿、逃亡、詐欺、違犯之弊。古代養兵之款,無工程之費,一切皆取於民。人民各甘盡其義務,初無推諉怨叛者,以鄉、遂之制至精且密也。故不行地方自治之制,不能徵兵,不能加賦,不能舉行地方一切工程,可以周制斷之矣。周之人民不但各有義務,復有對於國家之權利。其時雖無所謂議院,然國有大事必諮詢之。

  《周官·小司寇》:「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而詢焉。一曰詢國危,二曰詢國遷,三曰詢立君。其位,王南鄉,三公及州長、百姓北面,群臣西面,群吏東面,小司寇擯以敘進而問焉,以眾輔志而弊謀。」

  是人民對於國事胥有發言之權矣。州長職文僅稱作民帥致,不及大詢之事,而鄉大夫之職有之。

  《鄉大夫》:「有大詢於眾庶,則各帥其鄉之眾寡,而致於朝。」

  鄉民得備諮詢,遂民宜亦同之。鄉、遂之民,家出一人,即十五萬人,勢不可悉致於朝。其曰「帥其鄉之眾寡」,殆先徵求其意見,而致其欲發言者於朝,故眾寡之數不定也。

  (六)曰征斂。周制,鄉師掌六鄉之賦貢,遂師掌六遂之賦貢,皆王朝之官也。然閭里之官亦自掌征斂之事。如:

  《里宰》:「待有司之政令,而征斂其財賦。」

  是即遂官掌征斂之證。里宰職等閭胥,里宰既征斂財賦,閭胥當亦同此例也。《鄉師》鄭《注》,備言比、閭、族、黨所共之器。

  《周官·鄉師》:「正歲稽其鄉器,比共吉凶二服,閭共祭器,族共喪器,黨共射器,州共賓器,鄉共吉凶禮樂之器。」鄭《注》:「吉服者,祭服也。凶服者,吊服也。比長主集為之,祭器者,籃、簋、鼎、俎之屬,閭胥主集為之。喪祭者,夷槃、素俎、揭豆、輁軸之屬,族師主集為之。此三者,民所以相共也。射器者,弓矢,福中之屬,黨正主集力之。賓器者,尊、俎、笙、瑟之屬,州長主集為之。吉器,若閭祭器。兇器,若族喪器。禮樂之器,若州、黨賓射之器。鄉大夫備集此四者,為州、黨、族、閭有故而不共也。」

  據此,知州、閭、族、黨凡有公共之事,則為師長者,徵集其器用於所轄之民家,以近事為比,則其所謂器用,即後世之自治經費也。後世萬事非錢不行,故未事而先籌經費。周代雖行錢幣,而鄉黨公事,第征器而不征錢,故無所謂經費。學者能知此意,則知古代人民擔負自治經費故亦甚重。而為之領袖者,皆須任徵集措置之勞。後世惟地保、圖董等為縣官征租,而一切公益之事皆不之顧。浮慕西法者,則謂西人能自治,而中國則否。解經者又不通此意,豈非厚誣古人哉!

  六者之外,尚有祭祀,喪祀、昏冠、飲酒諸事,《鄉官》詳言之,而《遂官》不言,以鄉比遂,殆亦同也。又如:

  《鄉大夫》:「歲終則令六鄉之吏,皆會政致事。」《州長》:「歲終則會其州之政令。」《黨正》:「歲終則會其黨政,帥其吏而致事。」《族師》:「歲終則會政致事。」

  而六遂復不詳言,惟《遂大夫》、《鄙師》及之。

  《遂大夫》:「令為邑者,歲終則會政致事。」《鄙師》:「歲終則會其鄙之政而致事。」

  蓋皆詳略互見也。人民之事既多,鄉、遂諸官所掌,自必繁瑣而易於淆雜。一歲既終,使之層遞稽核,以備考績,則其人自不敢曠職而有所欺隱,今之提倡自治者,但知組織人民,監督官吏,而人民集合之團體,其侵污欺隱,亦無以異於官吏,而立法者初不為之防制。使如周之會政致事,事事以清白昭示於眾,亦何至使人民藉口於自治之不如官治哉!

  第四節授田之制(附兵制)

  周之田制凡三種,一畫地為井而無公田者,一畫地為井而以其中百畝為公田者,一不畫井而但制溝洫者。

  (一)畫地為井而無公田者。

  《周官·小司徒》:「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註:「鄭司農云:井牧者,《春秋傳》所謂『井衍沃,牧隰皋』者也。鄭玄謂隰皋之地,九夫為牧,二牧而當一井。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通率二而當一,是之謂井牧。」

  按兩鄭《注》均依《左傳》襄公二十五年楚蒍掩書土田之法,以釋《周禮》。

  兩鄭《注》,指東漢經學家鄭眾和鄭玄對《周禮》(亦稱《周官》)的注釋。

  蒍掩之法曰:「度山林,鳩藪澤,辨京陵,表淳鹵,數疆潦,規偃瀦,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正義》引賈逵說曰:「山林之地,九夫為度,九度而當一井;藪澤之地,九夫為鳩,八鳩而當一井;京陵之地,九夫為辨,九辨而當一井;淳鹵之地,九夫為表,六表而當一井;疆潦之地,九夫為數,五數而當一井;偃瀦之地,九夫為規,四規而當一井;原防之地,九夫為町,三町而當一井;隰皋之地,九夫為牧,二牧而當一井;沃衍之地,畝百為夫,九夫為井。」

  賈逵(30~101),東漢經學家、天文學家。字景伯。著有《春秋左氏傳解詁》、《國語解詁》等,已佚。

  據此,知古之井田第施於沃衍之地,其餘分為八等,各以井田為標準,非謂遍地皆井田也。《周官》明雲「井牧」,鄭氏明雲「通率二而當一」,是其標準依井牧而定。而凡山林藪澤之類,初不盡區為井也。又按:《周官》此文僅雲「九夫為井」,未嘗言其中一百畝為公田。

  (二)畫田為井而以其中百畝為公田者。公田之制,《周官》未言。惟《詩·大雅·大田》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孟子》據以為周有公田之證,又申言其制曰,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

  《考工記注》鄭玄曰:「周制畿內用夏之貢法,稅夫,無公田。邦國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稅夫。」孫詒讓曰:「鄭以《孟子》證邦國有公田,說未確。周之邦國亦稅夫,不制公田,與畿內同。公田雖為助之正法,而據《夏小正》,則夏時或已有此制,蓋其由來甚久。九服之中,疆索不同,容有沿襲舊制而未能盡改者。先王以俗教安,不必強更其區畛,故《周詩》有公田之文,此亦如《左傳》定公四年所說康叔封衛,啟以商政之類,非周邦國必制公田也。」

  孫詒讓(1848~1908),晚清樸學大師。字仲容,著作有三十多種。代表作有《周禮正義》、《墨子間詁》、《契文舉例》等。

  (三)不畫井而但制溝洫者。

  《周官·遂人》:「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塗。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以達於畿。」(按此制與《考工記》不同。《考工記》:「匠人為溝洫,耜廣五寸,二耜為耦,一耦之伐,廣尺深尺謂之甽;田首倍之,廣三尺、深二尺謂之遂;九夫為井,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方十里為成,成間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方八里為同,同間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鄭註:「此畿內采地之制,采地制井田,異於鄉遂及公邑。」)

  《中國歷史教科書》(劉師培)曰:「按《孟子》有『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之說。其後鄭康成注《周禮》,以為周家之制,鄉、遂用貢法,十夫有溝是也;都鄙用助法,九夫為井是也。自是兩法。朱子亦以為《遂人》以十為數。《匠人》以九為數,決不可合。然嘗考之,所謂野九一者,乃授田之制;國中什一者,乃取民之制。蓋助有公田,故其數必拘於九,八居四旁之私,一居其中為公,是為九夫。多與少者不可行。若貢則無公田。《孟子》之什一,特言其取之之數,遂人之十夫,特姑舉成數言之耳。若九夫自有九夫之貢法,十一夫自有十一夫之貢法,初不必拘以十數,而後貢法可行也。蓋自遂達於溝,自溝達於洫,自洫達於澮,自澮達於川,此二法之所以同也。行助法之地,必須以平地之田,分畫作九夫。中為公田,而八私環之,列如井字,整如棋局。所謂溝、洫者,直欲限田之多寡,而為之疆界。行貢法之地則無間高原下隰,截長補短,每夫授之百畝。所謂溝、洫者,不過隨地之高下,而為之蓄泄,此二法之所以異也。是以《匠人》言遂必曰二尺,言溝必曰四尺,言洫、言澮必曰八尺、曰二尋。蓋以平原廣野之地,畫九夫之地為井,各自其九以至於同。其間所謂溝、遂、洫、澮者,隘則不足以蓄水,而廣則又至於妨田,必有一定之尺寸。若《遂人》止言夫間有遂,十夫有溝,百夫有洫,千夫有澮,蓋是山谷藪澤之間,隨地為田,橫斜廣狹,皆可墾闢。故溝、洫、川、澮,亦不言尺寸。大意謂路之下即為水溝,水溝之下為田耳。非若《匠人》之田必拘以九夫,而溝、洫之必拘以若干尺也。」

  論周制者,必先知周代之田有此三種區別,而後知周制有因襲前代者,有因地制宜者,並非舉全國方萬里之地,限以一種法制,務令整齊畫一,不得稍有異同也。迂儒論古,第知有所謂井田,並不細心讀書,漫以為周代普天下皆為井田。好為新奇之說者,又據古書一二異點,附以臆見,直謂古者初未嘗有井田,此皆一偏之論也。《周官》本文不但田制有二種,即授田亦有二法。

  (一)《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室數制之。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

  (二)《遂人》:「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裡。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余夫亦如之。」孫詒讓曰:「《大司徒》上、中、下三等田制,與《遂人》六遂田制略同,此所謂易,即彼所謂萊。但彼上地猶有萊五十畝,非全不易者,與此小異耳。」

  按其制,則自一家受田百畝至三百畝,凡四等,無論何國,上地極少,必限以八家皆受百畝,則必天下之田皆為上地而後可,否則必有三家而居一井者矣。

  周之授田,計口而食,以人之多少,就地之上下。

  《周官·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鄭《注》:「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則授之以上地,所養者眾也;男女五人以下,則授之以下地,所養者寡也。」孫詒讓曰:「三等授地,自是較略之制,其細別差率隨宜損益,不能豫定。《管子·乘馬數》篇云:『上地之壤,守之若干,間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相壤定籍,而民不移。』亦以三等相壤。《呂氏春秋·上農篇》云:『上田,夫食九人;下田,夫食五人。可以益,不可以損。一人治之,十人食之,六畜皆在其中矣。』此大任地之道也。據《呂覽》說,是十人與九人數雖有益,而田不逾上等,足明三等授田制,約而無賅矣。」

  民年三十有室者,授一夫之地。二十以上、三十以下有室者為余夫,授二十五畝之地。皆至六十而歸田於官。

  《周禮正義載師疏》(孫詒讓):「受田之年,《經》無明文。賈據鄭《內則》注義謂三十受田。陳奐云:古者二十受余夫之田,三十受一夫之田,六十歸田於公。大凡三十取室生子,子年三十,父年必六十,是父歸田,子必受田矣。按陳說足證鄭義。蓋夫家之名,起於一夫一婦,則受田者無論正夫,余夫,年二十、三十必已取室,而後謂之夫。男子年二十,或已授室,則受余夫之田;至三十,而丁眾成家,別自為戶,則為正夫,受田百畝。若二十以上,或未授室,則從父兄而耕,不得為余夫。其已授室受田之餘夫,雖年過三十,或尚從父兄,不自為戶,則仍為余夫。古正夫、余夫受田之法,蓋約略如是。《遂人疏》引王鳴盛云:『余夫授田,上地田二十五畝,萊十二畝半;中地田二十五畝,萊田二十五畝;下地田二十五畝,萊五十畝。』」

  陳奐(1786~1863),清代經學家。字碩甫,號師竹,晚號南園老人。著作有《毛詩說》、《詩毛氏傳疏》等。

  王鳴盛(1722~1797),清代史學家、經學家、考據學家。字鳳喈,晚號西江。以漢學考證方法治史。著有《十七史商榷》、《耕養齋詩文集》、《西沚居士集》等。

  工商之家亦授田而殺於農夫。

  《漢書·食貨志》:「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按此文未質言周制,惟《周官·載師》有賈田。江永引《漢志》以證之,並謂在民間為工者,亦予以田,如賈人之例。)

  其地稅,則以遠近為差,而大致不過什一。

  《周官·載師》:「凡任地,國宅無征。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惟其漆林之徵,二十而五。」俞樾曰:「周稅漆林獨重,故《經》文用『唯其』二字,見此不在常科之內。若至國宅,自甸稍縣都通率之。適合十一之數,何也?園廛二十,近郊十,遠郊二十,稍縣都十,其數六十。園廛稅一,近郊稅一,遠郊稅三,甸稍縣都稅二,其數七。是為六十而稅七,稍浮於十一。然去國宅一分無稅,則適是十而稅一矣。」孫詒讓曰:「《周官·司稼》以年之上下出斂法,是以年之上下為賦法輕重之差也。而《載師》任地,則四郊甸稍縣都有十一至十二三等之法,是又以地之遠近為輕重之差矣。周之徹法,蓋當兼此二者。徹之雲者,通乎地之遠近,年之上下,以為斂取之法。」

  其民之游者惰者則有罰。

  《周官·載師》:「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徵。」孫詒讓曰:「宅不毛,田不耕者,蓋兼惰民受田宅而蕪廢不治,及富貴家之廣占田宅以為游燕者言之。凡惰民之不事事者,則令出征賦以示罰。」

  按周代畿內之地依鄭玄之說積百同九百萬夫之地,山陵、林麓、川澤、溝瀆、城郭、宮室、塗巷三分去一。餘六百萬夫,又以田不易、一易上、中、下地相通,定受田者三百萬家,則天子兆民分受此三百萬夫之地,自無不足之慮。六鄉六遂僅十五萬夫,尤不難於均給。故即《周官》論之,無論鄉、遂、都、鄙田之井與不井者,皆為王官之所有,而均布於其民,其法實無不通,惟土地有限,人口日增,不能永久不變。後之人不能因其意而消息之,或徒徇私意而隳其制,或深慕前規而泥其跡,則皆後人之失,非當時立法者之過也。(周代授田之法,可參考莊存與《周官記載師任地譜》。)

  周代授田之法,一以均貧富,一以通兵制,所謂寓兵於農也。鄉遂十五萬家,家出一人,各以七萬五千家為六軍。

  莊存與(1719~1788),清代經學家、教育家,「常州學派」的開創者。字方耕。提倡今文經學,兼治古文經學。著有《毛詩說》、《周官記》、《周官說》、《味經齋遺書》等。

  《周官·大司馬》:「凡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小司徒》:「會萬民之卒伍,……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貢賦。」

  其田與追胥,則壯丁皆出。

  《小司徒》:「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唯田與追胥竭作。」賈《疏》:「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者,謂起民役徒作之,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為羨者,一家兄弟雖多,除一人為正卒,正卒之外,其餘皆為羨卒,田謂田獵,追為逐寇,胥為同捕盜賊,非唯正卒一人,羨卒盡行,以其田與追胥之人多故也。」

  蓋民居以五為起數,夫田以十為起數,軍旅亦以五為起數,三者皆一貫,故無煩臨時編制也。鄉、遂之外,丘甸皆井牧之地,其數不同,則別有編制。

  《周官·小司徒》鄭《注》引《司馬法》曰:「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為匹馬,三十家,士一人,徒二人,通十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車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為終。終千井,三千家,革車十乘,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終為同,同方百里,萬井,三萬家,革車百乘,士千人,徒二千人。」

  《司馬法》,古代兵書,舊題為春秋時齊國軍事家司馬穰苴撰。

  假定《司馬法》為周之制,則丘甸十家出一人,視鄉、遂之家出一人者迥殊,蓋一以遠近區其多寡也。

  按周制以師旅卒伍為正,《周官》之外,證佐其多。

  孔廣森曰:「古者車戰,故賦輿之法,以乘為主。而《周禮》萬二千五百人為軍,不言其軍數。以《詩》考之,軍蓋五百乘,乘蓋二十五人,天子六軍。而《采芑》曰『其車三千』。魯僖公時二軍。而《閟宮》曰『公車千乘』。五百乘為軍,是其明證。周法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兩之言輛也。二十五人而車一輛。百乘成師,則二千五百人。五百乘成軍,則萬二千五百人。然此唯六鄉制軍之數如是,其郊遂以外,井地制賦,所謂甸出長轂一乘者,與此不同。」

  孫詒讓曰:「《司馬法》丘甸出車徒之法,雖與鄉、遂不同,而出車則亦以二十五人為一乘,與鄉、遂無異。六鄉之士卒出於鄉里,而兵車、大車、馬車出於官。六遂之士卒出於遂邑,車馬牛亦出於官,所謂出兵而不出車也。若都鄙則車徒馬牛及將重車者,並出於丘甸,所謂出車而兼出兵也。蓋都鄙軍籍雖不豫定,至有事徵調及之,則亦必以都鄙之卒,配都鄙之車,其不能易伍兩之制可知矣。」

  《漢書·刑法志》稱:「殷、周立司馬之官,設六軍之眾,因井田而制軍賦,畿方千里,有稅有賦,稅以足食。賦以足兵。」

  蓋就丘甸言之,未析言鄉、遂之六軍與丘甸殊法,此亦猶今之學者誤認周之田制皆為井田,不知其有井有不井也。然兵制之起于田制,則鄉、遂丘甸之性質固有相同之點。國養民而不養兵,民為兵而不病國,此尤古制至要之義也。

  第五節市肆門關之政

  周人生計惟恃農田,賈人亦授賈田,則分業尚未甚嚴,農商可兼治也。然《周禮·地官》於市政亦設專官,貨賄之出入門關者,各有治禁。則其商業雖不若後世之繁盛,殆必盛於唐、虞、夏、商,且其教條規制,多為後世所本,則言吾國之商政者,不可不首稽《周官》也。周之掌市肆門關者有:司市、質人、廛人、泉府、司門、司關、掌節諸官。其市官所自辟除者有:胥師、賈師、司虣、司稽、胥、肆長諸職。而立市則掌於內宰。

  《周官·內宰》:「凡建國,佐後立市,設其次,置其敘,正其肆,陳其貨賄,出其度量淳制。」

  其市在王宮之北。

  《考工記》:「匠人營國,面朝後市。」

  面朝後市,我國古代的建設規劃思想,意即前面是朝廷,後面是市場和居住區。

  蓋古人諱言財利,故置之在宮朝之後,以其近於後宮,故使內宰掌之,而君後貴官且禁不得游觀。

  《周官·司市》:「國君過市,則刑人赦;夫人過市,罰一幕;世子過市,罰一帟;命夫過市,罰一蓋;命婦過市,罰一帷。」鄭《注》:「市者,人所交利而行刑之處,君子無故不游觀焉。若游觀則施惠以為說,國君則赦其刑人,夫人、世子、命夫、命婦則使之出罰,異尊卑也。」

  皆所以示重農抑商也。

  周制市分為三,中曰大市,東曰朝市,西曰夕市,各占一夫之地。

  《周官·司市》:「大市,日昃而市,百族為主。朝市,朝時而市,商賈為主。夕市,夕時而市,販夫販婦為主。」《考工記·匠人》:「市朝一夫。」孫詒讓曰:「三市為地,南北百步,東西三百步,共一里。」

  市官所居曰思次,曰介次。

  《周官》鄭《注》:「思次,若今市亭;介次,市亭所屬。」

  交易之時,則懸旌于思次,市官蒞而治之。

  《周官·司市》:「凡市入則胥執鞭度,守門市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賈,上旌于思次以令市。市師蒞焉而聽大治大訟,胥師、賈師蒞於介次,而聽小治小訟。」

  其貨之陳列有法,

  《周官·司市》:「以次敘分地而經市,以陳肆辨物而平市。」《肆長》:「各掌其肆之政令,陳其貨賄,名相近者相遠也,實相近者相爾也,而平正之。」

  賈值有恆,

  《周官·賈師》:「各掌其次之貨賄之治,辨其物而均平之,展其成而奠其賈,然後令市。凡天患,禁貴儥者,使有恆賈。四時之珍異亦如之。」

  利害有別,

  《周官·司市》:「凡治市之貨賄六畜珍異,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靡者使微。」

  偽飾有禁。

  《司市》:「凡市偽飾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賈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胥師》:「各掌其次之政令,而平其貨賄,憲刑禁焉。察其詐偽飾行儥慝者,而誅罰之。」

  成賈以度量,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