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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幼兒園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的法定程序

2024-08-15 18:05:05 作者: 何杰等編著

  一直以來,學校安全事故的預防與處理都是學校工作的重點,特別是幼兒園安全事故的預防與處理,更是學前教育領域工作的重中之重。經過對學校安全工作長抓不懈的努力,各地政府和教育工作者已充分認識到學校安全工作必須確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綜合施治、依法治理」的工作方針。這一方針要求廣大學前教育領域的管理者和教職員工結合各地幼兒園安全工作實際,積極探索建立和完善幼兒園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機制,確實保障幼兒、教職員工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以及幼兒園的合法權益,保障學前教育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一)幼兒園安全事故預防的法定程序

  根據我國《教育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暫行辦法》及部分省市《中小學幼兒園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幼兒園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的法定要求如下。

  幼兒園應當按照學生不同年齡段的生理、心理特點和教育教學特點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實行以園長為第一責任人的學生安全管理責任制。幼兒園還應當對教師及其他職工進行安全業務培訓,指導和督促其履行相應的崗位職責。

  幼兒園應當根據學生不同年齡段的生理、心理特點和教學活動特點,對學生進行相關規章制度和紀律、安全及自救自護教育。學校的教育課程應當包括安全教育的內容。

  幼兒園的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必須符合安全、衛生標準,並按規定配備消防設備,保證安全通道的暢通。幼兒園舉辦者應當為幼兒園配備符合標準的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提供必需的人員、經費保障;幼兒園自行添置的設施設備亦應當符合安全、衛生標準。

  幼兒園應當加強對設施設備的管理和保養,確保其使用安全;對有危險性的設施設備,特別是教學科研實驗儀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並實行嚴格管理。幼兒園應當在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上及校內施工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幼兒園的食品、藥品、飲用水及提供給學生的教學、生活用具、設施等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幼兒園選擇與學生生活、學習有關的產品與服務時,應當選擇質量和安全性能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產品與服務。

  幼兒園實行外來人員出入登記制度。非幼兒園工作人員和車輛未經幼兒園同意不得進入校園。任何人不得將非教育教學活動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動物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帶入幼兒園。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住宿學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設專人負責管理住宿學生的生活和安全保護工作。

  幼兒園組織學生進行文化娛樂、體育、勞動、教學實驗等教育教學活動,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組織學生進行社會實踐活動和其他校外集體活動,應當將活動內容和安全保護措施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活動內容和方式應當適合學生的年齡和生理、心理特點,並做好相應的安全教育和示範,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幼兒園應當在放假前做好學生的假期安全教育;在寒、暑假及其他節假日期間組織學生開展活動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做好相應的安全教育工作。幼兒園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或者從事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動;不得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搶險、救災等未成年人不宜參加的活動。

  幼兒園應當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突發颱風、地震、洪水、火災等重大災害以及發生公共衛生、環境污染事件時,幼兒園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迅速採取應急安全保護措施,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必要時可以臨時停課,並及時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

  幼兒園應當有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機構並配備相應的專(兼)職安全保衛人員。幼兒園應當對幼兒園安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處理或者報告有關部門予以解決。

  教師及其他職工應當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擅離工作崗位;發現有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告誡或者制止;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幼兒園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學生有特殊體質或者疾病,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安排學生進行健康檢查和治療,必要時告知幼兒園;如需請假,應當及時按幼兒園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幼兒園安全管理規範,指導幼兒園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幼兒園安全管理制度、有關應急預案和學生安全事故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對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不落實學生安全事故預防措施的幼兒園,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督促其限期整改。

  公安部門應當與幼兒園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機構建立聯繫制度,協助幼兒園開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加強對幼兒園及其周邊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幼兒園消除治安、消防等安全隱患,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學生安全的違法活動。公安、交通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在幼兒園附近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按規定設置避讓學生、禁鳴喇叭、減速慢行、人行橫道等交通標誌、標線,並做好交通管理工作;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的安全監管。

  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幼兒園和學生的疾病預防、食品衛生、身心保健等衛生知識指導,依法加強對幼兒園和為師生提供餐飲服務的生產經營者落實衛生安全措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幼兒園及其周邊不得建設對幼兒園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不得進行有污染環境及其他影響幼兒園和學生安全、衛生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依傍幼兒園圍牆搭建建(構)築物;不得在幼兒園及其周邊設立歌舞、電子遊戲、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等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幼兒園門前及其兩側不得設置集市貿易、擺攤設點、堆放雜物;不得設置影響學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設施設備。建設、環保、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以及幼兒園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幼兒園及其周邊的建設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監督管理,制止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活動,清理違章的建(構)築物、設施及物品。

  為幼兒園提供產品與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落實各項安全、衛生保障措施,提供的教育教學活動場所、設施設備、教學用具、飲食及其他服務必須符合相應的安全、衛生標準。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本地區幼兒園參加學生安全事故的學校責任保險。幼兒園投保責任險的,所需經費由幼兒園舉辦者承擔,以幼兒園為單位支付。不得向學生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提倡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資料連結

  表9-1 幼兒園安全事故類型及防範措施[1]

  續表

  續表

  (二)幼兒園安全事故處理的法定程序

  發生學生安全事故後,幼兒園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救護受傷害學生,保護事故現場,保全相關證據,及時通知受傷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為受傷害學生的救護提供必要幫助。

  醫療救治機構接到學生安全事故救助請求時,應當立即組織人員前往現場實施救治;本機構技術力量不足或者救治設備欠缺的,應當及時報告衛生部門或者請求鄰近醫療救治機構給予援助。

  學生安全事故發生後,幼兒園應當在1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發生重大學生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接到重大學生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發生違法犯罪活動、交通事故以及出現食物中毒、急性傳染病症狀等情況的,幼兒園應當立即報告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人員前往處理。

  學生安全事故發生後,幼兒園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幼兒園無法調查處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學生安全事故的,由幼兒園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教育、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並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事故調查處理意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投保學生安全事故學校責任險的,幼兒園應當及時通知保險機構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學生安全事故的調查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及時、合法的原則,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質和責任。幼兒園有關人員和受傷害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事故調查,提供真實情況和相關證據材料,不得拒絕、阻撓、推諉,不得弄虛作假。受傷害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權了解事故調查的有關情況,事故調查者應當如實告之。

  學生安全事故的損害賠償,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經協商解決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學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損害情況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方式、數額等,並由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

  當事人對學生安全事故的損害賠償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幼兒園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政府設立的學生安全事故調解機構申請調解。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生安全事故調解機構應當尊重當事人意願,及時、公正、客觀地進行調解,並自收到調解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結束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調解機構名稱以及學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損害情況和調解確定的賠償方式、數額等,由當事人在調解書上簽名、蓋章,並加蓋調解機構印章。

  當事人對學生安全事故的損害賠償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學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不得侮辱、毆打教師及其他職工、學生,不得侵占、損毀幼兒園的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和其他財產,不得擾亂幼兒園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學生安全事故處理結束後,幼兒園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其中重大學生安全事故的處理結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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